詐騙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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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詐騙罪案例分析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詐騙罪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犯罪構成】 

  (一)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系一般主體,凡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構成本罪。

  (二)犯罪客體

本罪規定在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犯罪對象系「公私財物」,即國家、集體或個人所有的各種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也包括無形物和財產性利益。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不過,詐騙罪中的財物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如行為人採用欺騙方法讓他人提供非法服務的,不構成本罪。

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單獨規定了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八種金融詐騙犯罪。詐騙罪與上述八種金融詐騙犯罪是一般與特殊的關係,故本罪的犯罪對象應排除集資款、貸款、票據、金融憑證、信用證、信用卡、有價證券和保險金。

  (三)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實踐中,應注意區分詐騙罪與民事債務糾紛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後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於客觀原因一時無法償還債務。

  (四)犯罪客觀方面【註:以下內容部分參見張明楷:《刑法學》(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 1000~1006頁。】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且數額較大。根據邏輯結構,詐騙罪包含以下幾個存在因果關係的行為階段:行為人存在欺騙行為—他人認識錯誤—處分財產—他人財產利益受損。

(1)行為人存在欺騙行為。實踐中,欺騙行為多種多樣,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既可以表現為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凡是能讓對方陷入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希望的財產處分行為的,均可認定為欺騙。至於一般性的誇張表述或誇大價值的言論,因不具有使他人處分財產的具體危險,故不是欺騙行為。

總體而言,欺騙行為可以分為兩大類: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虛構事實,是指捏造不存在的情況;隱瞞真相,是指向對方隱瞞全部或部分客觀事實。無論是虛構事實還是隱瞞真相,目的都是導致對方認識錯誤。

(2)對方產生認識錯誤。對方必須因行為人的欺騙行為產生認識上的錯誤。如果對方不是因認識錯誤處分財產,即使行為人存在欺騙行為,也不成立詐騙罪。對方是否存在認識錯誤,是區分盜竊罪和詐騙罪的關鍵點。至於產生認識錯誤的人,只要求是具有財物處分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必須是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如果行為人是「騙取」機器、幼兒、嚴重精神病患者的,不構成詐騙罪,而成立盜竊罪。

(3)行為人因認識錯誤而不當地處分財物。這裡的處分財物,是指他人基於認識上的錯覺而「自願地」向行為人或第三人交付財物,或者處分財產上的利益。這裡的「處分」,不要求他人具有轉移財產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意思表示。與他人處分財物相對應的,是行為人獲得財物,包括以下兩種情形:一是財產的增加;二是債務的減少,如使對方免除或者減少債務等。一般來說,他人處分財物與行為人獲得財物的行為是同時發生的,但實踐中也存在財物既不在行為人的掌控之下,也已脫離對方有效控制的情形,此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判斷行為人的詐騙行為是否既遂。

(4)他人財產利益受損。他人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物,因而其財產利益受到損害。根據法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詐騙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具體數額標準由各地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自行確定。不過在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就可以認定為詐騙罪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

  【取證指引】

詐騙罪通常具有以下特點:(1)不同地區的入罪標準不同。司法解釋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只做了一個區間性的數額界定,而具體的數額標準由各地區在規定幅度內自行確定。(2)詐騙對象多為鑑別力較低的老年人、年輕學生和文化程度較低的人。(3)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多有預謀,且多為團伙作案、連續作案。詐騙犯罪團伙通過前期的精心準備、謀劃、排練、摸底和相互配合,能夠在短時間內攻破被害人的心理防線,取得被害人的信任。(4)在傳統詐騙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多有正面接觸,故被害人通常能夠準確、詳細地描述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徵等基本信息。(5)近年來,詐騙手段翻新升級,以電信網絡詐騙為代表的非接觸性詐騙犯罪呈多發高發態勢。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有着受害群體不特定、涉案區域廣、犯罪手法傳播速度快、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缺乏直接正面接觸、證據多為電子證據等突出特點,由此也導致在偵查過程中存在案難破、證難取、贓難追的問題。辦案人員需要技偵、網安等部門及時參與、同步推進,從而最大化獲取數據資源。

  (一)主體證據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主體證據要求可參考本書第一講「高利轉貸罪」有關「主體證據」的內容。

  (二)主觀方面證據

主觀方面證據是指能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據。主要證據形式有: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註:部分內容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編:《公訴案件參考標準》,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64頁。】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用以證實:

(1)作案的動機、目的,對後果的認知程度、主動程度;

(2)是臨時起意還是經過了事前策劃,如有策劃,策劃的具體內容是什麼:是否進行了踩點、跟蹤,選定了何種目標,準備了什麼工具,怎樣排除妨礙,確定何時實施,有何對策,是否明確了銷贓方式及渠道;

(3)虛構或隱瞞事實的詳細內容,為何如此虛構或欺詐;

(4)對事先通謀、事後銷贓的犯罪嫌疑人,應查明通謀的具體內容;

(5)對共同犯罪案件要訊問策劃、分工的時間、地點、內容以及在策劃下各個人相對應的犯罪行為。

2.被害人的陳述

被害人的陳述用以證實:

(1)犯罪嫌疑人與其認識、交往的時間、過程和渠道;

(2)被騙的具體過程,例如,犯罪嫌疑人對其是如何許諾、描述的,是否系自願交出財物,交出財物後何時因何原因意識到被騙,被騙後有無聯繫犯罪嫌疑人、追回財物及追回結果等。

應該承認,主觀心態是人的內心活動,主觀方面證據易變,不易取得和固定。所以除了上述言詞證據之外,辦案人員對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故意尤其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還需依賴客觀方面證據的印證和支撐。辦案人員可以通過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日記、分工手冊、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職責、贓款的賬冊、分贓的記錄、詐騙賬目記錄、工作環境、短信、QQ、微信、skype等即時通信工具聊天記錄等其他證據查明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具體手段、內容和細節,犯罪嫌疑人之間的通謀策劃,財物的處置方式,行為人有無積極承擔責任、盡力挽回被害人損失等情況,在通盤考慮上述主客觀證據的基礎之上才能準確認定其主觀心態。

  (三)客觀方面證據

即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詐行為的證據。具體包括以下幾個階段的證據【註:部分內容參見吳照美:《常見刑事案件取證指引》,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群眾出版社2018年版,第136頁。】:

1.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欺詐行為

(1)言詞證據。例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的陳述,舉報人、目擊證人、收贓人的證人證言等,用以證實犯罪嫌疑人的基本體貌特徵、案發經過和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具體欺騙手段,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穿着打扮、口音籍貫、文化程度、落腳點、聯繫人和習慣特點;犯罪嫌疑人實施具體欺騙行為的時間、地點、方式等。一般來說,詐騙犯罪的第一手資料通常來自被害人的報案材料和陳述,辦案人員要注意審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行為方式與被害人陳述的被騙方式、交付財物過程或者其他證據是否一致,團伙作案的,也要梳理各個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指證能否相互印證。

(2)實物證據。例如,被騙財物、作案工具的實物及照片,犯罪嫌疑人與行為人的通話記錄、聊天內容,現場勘驗筆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記錄、交通票據、住宿登記證明等。

(3)電子證據。例如,客觀記錄了犯罪過程的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2.被害人因受騙而「自願」處分財物且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準

(1)財物的特徵。通過被害人陳述、被騙財物的照片及實物等證據,了解被騙財物的基本情況,如數量、重量、價值、品牌、顏色、新舊、交付方式及其他具體特點。

(2)財物的價值數額。對於不是金錢的財物,應通過購物發票、價格鑑定意見等證據確定予以確定。

(3)財物的交付。通過言詞證據、視頻資料、轉賬記錄等證據查實被害人將財物於何時、何地交付給了何人,交付時雙方的言語內容和約定,被害人交付財物時是否受到脅迫和暴力、是否自願,犯罪嫌疑人如何處置贓款贓物,贓款贓物的流向和去處等。實踐中常見證據有:開戶明細單、銀行轉賬憑證和交易流水、銀行匯款單、網銀轉賬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交易記錄等。

(4)財物的交付與欺騙行為具有因果關係。主要通過被害人的陳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予以證實。

與傳統的「點對點」式詐騙犯罪相比,通過電信網絡實施的「點對面」式新型詐騙犯罪活動在證據種類、取證思路上都有顯著的不同。2018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檢察機關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指引》(高檢發偵監字〔2018〕12號)。下面摘錄該文件的部分內容,供大家在實踐中學習參考。

《檢察機關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指引》(節錄)

(高檢發偵監字〔2018〕12號,2018年11月9日施行)

一、審查證據的基本要求

(一)審查逮捕

1. 有證據證明發生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事實

(1)證明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發生

證據主要包括:報案登記、受案登記、受案筆錄、立案決定書、破案經過、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銀行開戶申請、開戶明細單、銀行轉賬憑證、銀行賬戶交易記錄、銀行匯款單、網銀轉賬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交易記錄、手機轉賬信息等證據。跨國電信網絡詐騙還可能需要有國外有關部門出具的與案件有關的書面材料。

(2)證明電信網絡詐騙行為的危害結果

①證明詐騙數額達到追訴標準的證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銀行轉賬憑證、匯款憑證、轉賬信息、銀行卡、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交易記錄以及其他與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的賬戶交易記錄、犯罪嫌疑人提成記錄、詐騙賬目記錄等證據以及其他有關證據。

②證明發送信息條數、撥打電話次數以及頁面瀏覽量達到追訴標準的證據:QQ、微信、skype等即時通信工具聊天記錄、CDR電話清單、短信記錄、電話錄音、電子郵件、遠程勘驗筆錄、電子數據鑑定意見、網頁瀏覽次數統計、網頁瀏覽次數鑑定意見、改號軟件、語音軟件的登錄情況及數據、撥打電話記錄內部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證據。

2. 有證據證明詐騙行為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1)言詞證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等,注意審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行為方式與被害人陳述的被騙方式、交付財物過程或者其他證據是否一致。對於團伙作案的,要重視對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梳理各個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指證是否相互印證。

(2)有關資金鍊條的證據:銀行轉賬憑證、交易流水、第三方支付交易記錄以及其他關聯賬戶交易記錄、現場查扣的書證、與犯罪關聯的銀行卡及申請資料等,從中審查相關銀行卡信息與被害人存款、轉移贓款等賬號有無關聯,資金交付支配占有過程;犯罪嫌疑人的短信以及QQ、微信、skype等即時通信工具聊天記錄,審查與犯罪有關的信息,是否出現過與本案資金流轉有關的銀行卡賬號、資金流水等信息。要注意審查被害人轉賬、匯款賬號、資金流向等是否有相應證據印證贓款由犯罪嫌疑人取得。對詐騙集團租用或交叉使用賬戶的,要結合相關言詞證據及書證、物證、勘驗筆錄等分析認定。

(3)有關信息鏈條的證據:偵查機關遠程勘驗筆錄,遠程提取證據筆錄,CDR電話清單、查獲的手機IMEI串號、語音網關設備、路由設備、交換設備、手持終端等。要注意審查詐騙窩點物理IP地址是否與所使用電話CDR數據清單中記錄的主叫IP地址或IP地址所使用的線路(包括此線路的賬號、用戶名稱、對接服務器、語音網關、手持終端等設備的IP配置)一致,電話CDR數據清單中是否存在被害人的相關信息資料,改號電話顯示號碼、呼叫時間、電話、IP地址是否與被害人陳述及其他在案證據印證。在電信網絡詐騙窩點查獲的手機IMEI串號以及其他電子作案工具,是否與被害人所接到的詐騙電話顯示的信息來源一致。

(4)其他證據: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出入境記錄、戶籍證明材料、在境外使用的網絡設備及虛擬網絡身份的網絡信息,證明犯罪嫌疑人出入境情況及身份情況。詐騙窩點的紙質和電子賬目報表,審查時間、金額等細節是否與被害人陳述相互印證。犯罪過程中記載被害人身份、詐騙數額、時間等信息的流轉單,審查相關信息是否與被害人陳述、銀行轉賬記錄等相互印證。犯罪嫌疑人之間的聊天記錄、詐騙腳本、內部分工、培訓資料、監控視頻等證據,審查犯罪的具體手法、過程。購買作案工具和資源(手機卡、銀行卡、POS機、服務器、木馬病毒、改號軟件、公民個人信息等)的資金流水、電子數據等證據。

3. 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詐騙的主觀故意

(1)證明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的證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同案犯指證;詐騙腳本、詐騙信息內容、工作日記、分工手冊、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職責、地位、參與實施詐騙行為的時間等;贓款的賬冊、分贓的記錄、詐騙賬目記錄、提成記錄、工作環境、工作形式等;短信、QQ、微信、skype等即時通信工具聊天記錄等,審查其中是否出現有關詐騙的內容以及詐騙專門用的黑話、暗語等。

(2)證明提供幫助者的主觀故意的證據:提供幫助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的指證、證人證言;雙方短信以及QQ、微信、skype等即時通信工具聊天記錄等信息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履歷、前科記錄、行政處罰記錄、雙方資金往來的憑證、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協助的收益數額、取款時的監控視頻、收入記錄、處罰判決情況等。

……

(六)電子數據的審查

1. 電子數據真實性的審查

(1)是否移送原始存儲介質;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時,有無說明原因,並註明收集、提取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或者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

(2)電子數據是否具有數字簽名、數字證書等特殊標識。

(3)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4)電子數據如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說明。

(5)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證。

2. 電子數據合法性的審查

(1)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2)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附有筆錄、清單,並經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沒有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是否註明原因;對電子數據的類別、文件格式等是否註明清楚。

(3)是否依照有關規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是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4)電子數據檢查是否將電子數據存儲介質通過寫保護設備接入到檢查設備;有條件的,是否製作電子數據備份,並對備份進行檢查;無法製作備份且無法使用寫保護設備的,是否附有錄像。

(5)通過技術偵查措施,利用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網絡遠程勘驗收集到電子數據,作為證據使用的,是否隨案移送批准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和所收集的證據材料,是否對其來源等作出書面說明。

(6)對電子數據作出鑑定意見的鑑定機構是否具有司法鑑定資質。

3. 電子數據的採信

(1)經過公安機關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可以採信的電子數據:未以封存狀態移送的;筆錄或者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對電子數據的名稱、類別、格式等註明不清的;有其他瑕疵的。

(2)不能採信的電子數據:電子數據系篡改、偽造或者無法確定真偽的;電子數據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影響電子數據真實性的;其他無法保證電子數據真實性的情形。

(七)境外證據的審查

1. 證據來源合法性的審查

境外證據的來源包括:外交文件(國際條約、互助協議);司法協助(刑事司法協助、平等互助原則);警務合作(國際警務合作機制、國際刑警組織)。

由於上述來源方式均需要有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對境外證據的審查要注意:證據來源是否是通過上述途徑收集,審查報批、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證據材料移交過程是否合法,手續是否齊全,確保境外證據的來源合法性。

2. 證據轉換的規範性審查

對於不符合我國證據種類和收集程序要求的境外證據,偵查機關要重新進行轉換和固定,才能作為證據使用。注重審查:

(1)境外交接證據過程的連續性,是否有交接文書,交接文書是否包含接收證據。

(2)接收移交、開箱、登記時是否全程錄像,確保交接過程的真實性,交接物品的完整性。

(3)境外證據按照我國證據收集程序重新進行固定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注意證據轉換過程的連續性和真實性的審查。

(4)公安機關是否對境外證據來源、提取人、提取時間或者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保管移交的過程等作出說明,有無對電子數據完整性等專門性問題的鑑定意見等。

(5)無法確認證據來源、證據真實性、收集程序違法無法補正等境外證據應予排除。

3. 其他來源的境外證據的審查

通過其他渠道收集的境外證據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應注重對其來源、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提取人、提取時間進行審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詐騙犯罪是一種常見、多發犯罪,也是一種認定疑難、爭議較大的犯罪。本文擬對詐騙犯罪(包括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認定中的一些共性問題進行研討,探索詐騙犯罪認定的思路與方法。

一、詐騙罪的認定方法

認定詐騙罪,應當圍繞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全面審查案涉行為是否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符合構成要件的認定為詐騙罪,不符合構成要件的不能認定為詐騙罪。

構成詐騙罪,客觀上必須有詐騙行為,主觀上要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占有目的的審查包括三個方面,即:行為人是否沒有法律關係基礎而惡意占有他人財物,是否逃避返還騙取的財物,非法占有故意是否產生於行為人取得財物之前。據此,可以從四個方面對案涉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作出審查認定:

1.審查行為人是否有詐騙行為

詐騙行為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但是,並非所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都屬於詐騙行為。

詐騙行為以要求他人交付財物為內容,詐騙行為中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是指編造要求他人交付財物的虛假理由。據此,我們可以把詐騙行為定義為:以要求他人交付財物為內容的虛假的表意行為。具體有三層含義:

(1)從表象上看,詐騙行為應當是一種表意行為。行為人在表面上有與他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或行政法律關係的意圖,向他人表達借貸、借用、買賣、投資、委託代理等意思。

(2)從實質上看,這種表意行為是一種表達虛假意思的欺騙行為。行為人實際上並沒有履行法律義務的意圖,其真實目的是騙取他人財產。

(3)這種表意行為以要求他人交付財物為內容。行為人以借貸、借用、買賣、投資、委託代理等名義要求他人交付財物,如果該借貸、借用、買賣、投資、委託代理等行為是虛假的,則該行為屬於詐騙行為;

如果該借貸、借用、買賣、投資、委託代理等行為本身是真實的,即使在實施這些行為中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行為,也不構成詐騙。

在現實生活中有各種各樣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行為。有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行為不能產生使他人交付財物的後果,如吹牛、開玩笑的欺騙,為了誹謗他人惡意造謠;

有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行為是為某種經濟活動或犯罪活動作鋪墊、作準備,如冒用信譽較好的主體名義、提供虛假擔保、誇大履行能力簽訂、履行合同,隱瞞真實身份接近他人實施殺人、盜竊、搶劫等犯罪;

有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行為是為了維護已經取得的財產,如為逃避債務而欺騙他人,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而欺騙他人。這些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行為都不是詐騙。只有以虛假的理由請求他人交付財物的行為,才是詐騙行為。

構成詐騙罪必須有以虛假的理由請求他人交付財物的欺騙行為;沒有以虛假的理由請求他人交付財物的欺騙行為,則不成立詐騙。這是詐騙罪認定的第一條規則。

2.審查行為人是否沒有法律關係基礎而惡意占有他人財物

非法占有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占有。合法占有他人財物,應當在占有財物的一方與被占有財物的一方之間形成轉移財產占有的基礎法律關係,如合同關係、繼承關係、徵收關係等,這種法律關係就是占有的合法根據。沒有法律關係基礎而占有他人財物,即屬於非法占有。

合同關係是引起財產占有關係變更的最常見基礎法律關係。行為人基於買賣、借貸、借用、贈予、服務等合同關係占有他人財物,不屬於非法占有,不應認定為詐騙。

不僅基於合法有效的合同占有他人財物不屬於非法占有,基於可撤銷合同、無效合同占有他人財物,也不屬於刑法上的非法占有。

例如,行為人採用欺詐方式與他人訂立合同,再通過對方履行合同占有對方交付的財物,其主觀目的仍在於通過履行合同獲得利益,並非沒有法律關係基礎而占有他人財物,因而不屬於刑法上的非法占有。

再如,行為人與他人訂立買賣槍支、毒品、賭博等無效合同並占有對方交付的財物,行為人占有他人財物是基於對方的自願交付,也不屬於刑法上的非法占有。

行為人是否基於合同關係占有他人財物,不能看行為人表面上是否與他人訂立合同。

如果行為人與他人訂立合同就是為了騙取他人財物,沒有履行合同的真實意圖,則行為人與他人訂立的「合同」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合同,而只是騙取財物的幌子,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不成立,行為人基於該「合同」而占有他人財物仍屬於沒有法律關係基礎而占有。

行為人雖然與他人訂立了真實有效的合同,但是,如果其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思而占有他人財物,則其對他人財物的占有並非基於合同,仍屬於沒有法律關係基礎而占有。

行為人雖然與他人訂立合同,並有表面上的履行合同行為,但如果其履行合同行為明顯不符合合同要求,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則其「履行」合同只是敷衍,不是真履行,其對他人財物的占有也應認定為沒有法律關係基礎而占有。

除合同關係外,行政法律關係也可以成為引起財產占有關係變更的基礎法律關係。例如,行政機關可以基於徵收法律關係占有被徵收人的財產;企業或個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向政府申請補貼,與政府設立行政法律關係,從而占有政府給予的補貼。這種基於行政法律關係的占有不屬於非法占有。

刑法上的非法占有還應當是惡意占有。詐騙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系明知自己占有他人財產沒有任何合法根據而積極為之,顯屬惡意占有。雖然沒有合法根據而占有他人的財物,但不是惡意占有的,不屬於刑法上的非法占有。

詐騙罪是沒有法律關係基礎而惡意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基於合同等法律關係占有他人財物的,不成立詐騙。這是詐騙罪認定的第二條規則。

根據這一規則,還可以得出一個推論:在通過合同占有他人財物的情況下,應審查作為轉移財產占有依據的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則詐騙不成立,詐騙成立則合同不成立。

3.審查行為人是否逃避返還騙取的財物

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僅僅是沒有法律關係基礎而惡意占有,還應當是惡意較深、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惡意較深、危害嚴重體現在行為人採用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財物後逃避返還,為被害人挽回損失設置障礙,使得被害人的損失難以通過民事、行政途徑獲得救濟。

刑法規定的盜竊罪、搶劫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等侵犯財產罪,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都表現為採用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財物後逃避返還,意圖永久剝奪他人財產,由自己或第三人進行控制和支配。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也同樣應當表現為行為人逃避返還騙取的財物。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或司法解釋性文件對詐騙案件中能夠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作了列舉式規定,這些情形包括: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8)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這些情形都是行為人逃避返還騙取財物的行為表現。可見,非法占有並逃避返還騙取的財物,是認定詐騙案件非法占有目的的總標準。

構成詐騙罪必須有逃避返還騙取的財物的行為;未逃避返還騙取的財物的,不能認定為詐騙罪。

這是詐騙罪認定的第三條規則。根據這一規則也可以得出一條推論:詐騙行為是被害人的損失無法通過民事或行政途徑獲得救濟的行為;被害人的損失能夠通過民事或行政途徑獲得救濟的,不成立詐騙。

4.審查行為人的非法占有故意是否產生於行為人取得財物之前

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騙取他人財物行為是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之下實施。因此,詐騙罪的非法占有故意必須產生於行為人取得他人財物之前。

如果行為人已經控制、支配他人財物,再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將其據為己有,則不成立詐騙罪,而可能構成侵占罪或民事糾紛。換言之,詐騙罪不存在事後故意。

有人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規定,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構成合同詐騙罪,說明合同詐騙罪存在事後故意。這種理解並不正確。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是指行為人以簽訂、履行合同為名,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未履行合同即逃匿;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和「逃匿」應當是在同一故意支配下的連貫行為,足以反映出行為人在收受對方發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之前即已經產生非法占有故意。

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簽訂、履行合同,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因經營虧損、財務狀況惡化,經營者為了逃避債務而逃匿的,不屬於刑法第224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行為人的非法占有故意須產生於行為人取得財物之前,適用於所有詐騙案件。

詐騙罪的非法占有故意必須產生於行為人取得他人財物之前;非法占有故意不是產生於行為人取得財物之前的,不能認定為詐騙罪。這是詐騙罪認定的第四條規則。

正確運用好上述四條規則、兩個推論,就能對詐騙罪作出正確認定。

二、實例分析

典型的詐騙案件都符合前述詐騙罪的認定規則。

案例1:2012年9月,被告人楊某某事先在湖北省應城市購買了假金元寶及假銀元,後楊某某與楊某一商量好用假金元寶及假銀元行騙。

2012年9月22日上午,楊某某和楊某一冒充建築工人來到楊某某事先選定的譚某某經營的麵店(位於華容鎮),騙其說在工地上挖到金元寶等寶物,並當着譚某某的面將其中一塊金元寶的一個小角掰下來(事先用鋸子鋸好),讓譚某某拿出去鑑定真偽,以取得譚某某的信任。

次日,被告人楊某某和楊某一再次來到譚某某經營的麵店,與譚某某商談交易事宜。後被告人楊某某和楊某一將假金元寶和假銀元以30000元人民幣賣給譚某某,並逃離。

「賣金元寶」詐騙是一種非常老套的詐騙方法,在上世紀八、九年代很常見。在上述案例中,楊某某等人用假金元寶冒充真金元寶,以賣金元寶為名請求被害人支付價款,有詐騙行為;楊某某與被害人之間沒有真實的買賣關係,楊某某系沒有法律關係基礎而占有譚某某支付的30000元;

楊某某與被害人原先不認識,楊某某騙得30000元後即逃離,有逃避返還騙取財物的行為;楊某某系有預謀地實施詐騙,其非法占有故意產生於取得30000元之前;

楊某某與被害人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只是詐騙的幌子,買賣合同不成立;楊某某騙取被害人財物後逃離,被害人無法通過民事途徑獲得救濟。完全符合前述詐騙罪的認定條件。

案例2:被告人劉A於2016年開始,以放貸給他人為由,以借款為名先後騙取被害人劉B共計237萬元、騙取被害人劉C共計23萬元、騙取被害人李某共計226萬元,贓款均被劉A用於賭博。案發後,贓款均無法追回。

「借貸式」詐騙也是一種常見的詐騙方式。在上述案例中,劉A以借款為名騙取被害人財物,有詐騙行為;劉A向被害人借款沒有返還意圖,劉A與被害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實質上並不成立,劉A系沒有法律關係基礎而占有他人財物;

劉A騙取「借款」後用於賭博,致使款項無法返還,有逃避返還騙取財物的行為,被害人損失無法通過民事途徑獲得救濟;劉A騙造虛假的借款理由,騙得款項後用於賭博,非法占有故意顯然產生於取得款項之前。也符合前述詐騙罪的認定條件。

案例3:吳金龍等被告人在老撾萬象設立詐騙窩點,通過網絡電話向中國大陸各省市固定電話用戶群發送語音信息,謊稱「醫保卡出現異常」。

待被害人回撥時,由冒充醫保中心工作人員的團伙成員謊稱被害人醫保卡涉嫌盜刷違禁藥品,隨後由冒充公安人員的團伙成員使用預先更改好的「公安局號碼」(來電顯示為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機關對外公布的號碼)騙取被害人信任,套取個人信息,謊稱被害人銀行賬戶存在安全問題。

隨後再由冒充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團伙成員要求被害人將銀行卡內的存款轉到指定賬戶進行「資金清查比對」。吳金龍參與詐騙犯罪數額高達1 019萬餘元。

上述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電信網絡詐騙典型案件。在該案中,吳金龍等人虛構司法機關執法的理由要求被害人將存款轉至指定賬戶,有詐騙行為;吳金龍等人並非基於真實的執法行為占有被害人財物,系沒有法律關係基礎的占有;

吳金龍等人通過電信網絡、隱瞞真實身份實施詐騙,逃避返還騙取的資金,被害人的損失無法通過民事途徑獲得救濟;吳金龍等人事先精心設置騙局,系有預謀詐騙,非法占有故意產生於取得財物之前。明顯符合前述詐騙罪的認定條件。

不符合前述詐騙罪認定條件中的一項或幾項的,不構成詐騙罪。

案例4:2002年初,被告人張文中獲悉國債貼息政策及原國家經貿委正在組織申報國債技術改造項目後,即與被告人張偉春等人商議決定物美集團進行申報,並委派張偉春具體負責。張偉春到原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進行了諮詢。

為方便快捷,張文中與張偉春商量後決定以誠通公司下屬企業的名義申報,並徵得時任誠通公司董事長田某1同意。

物美集團遂以誠通公司下屬企業的名義,向原國家經貿委上報了第三方物流改造和信息現代化建設兩個國債技改項目(以下分別簡稱物流項目、信息化項目),並編制報送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申報材料,其中物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所附的土地規劃意見書及附圖不規範且不具有法定效力。

上述兩個項目經原國家經貿委等部門審批同意後,物美集團與和康友聯公司簽訂虛假設備採購合同,開具虛假發票,獲得信息化項目貸款1.3億元,後用於公司經營。物流項目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原計劃地點實施,也未申請到貸款。

2003年11月,物美集團通過誠通公司取得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的國債技改貼息資金共計3190萬元,後用于歸還公司其他貸款。案發後,3190萬元被追繳。

上述案例系經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無罪的案例。再審判決認為,物美集團申報的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並非虛構,張文中、張偉春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詐騙行為;

物美集團在獲得3190萬元國債技改貼息資金後,將該款用於償還公司其他貸款,但在財務賬目上一直將其列為「應付人民政府款項」,並未採用欺騙手段予以隱瞞、侵吞,且物美集團具有隨時歸還該筆資金的能力,並無非法占有3190萬元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主觀故意。

在該案中,張文中、張偉春沒有虛構項目騙取國債技改資金的詐騙行為;物美集團占有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有合法根據,並非沒有法律關係基礎而占有;

張文中、張偉春也沒有採用欺騙手段將國債技改貼息資金隱瞞、侵吞,沒有逃避返還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行為表現。不符合前述詐騙罪的認定條件。

案例5:1992年初,被告人趙明利擔任廠長並承包經營的鞍山市立山區春光鉚焊加工廠與東北風冷軋板公司建立了持續的鋼材購銷關係。1992年至1993年間,趙明利從東北風冷軋板公司多次購買冷軋板。

趙明利提貨後,通過轉賬等方式,向東北風冷軋板公司支付了大部分貨款。實際交易中,提貨與付款不是一次一付、一一對應的關係。

其中,1992年4月29日、5月4日、5月7日、5月8日,趙明利在向東北風冷軋板公司財會部預交了支票的情況下,從東北風冷軋板公司購買冷軋板46.77噸(價值人民幣134189.50元)。提貨後,趙明利未將東北風冷軋板公司開具的發貨通知單結算聯交回東北風冷軋板公司財會部。

1992年5月4日、5月29日、1993年3月30日,趙明利支付的貨款220535元、124384元、2萬元分別轉至東北風冷軋板公司賬戶。

後雙方在趙明利是否付清貨款問題上發生爭議,產生糾紛。1994年8月11日,東北風冷軋板公司以趙明利詐騙該公司冷軋板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

上述案例也是經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無罪的案例。再審判決認為,趙明利在被指控的4次提貨行為發生期間及發生後,仍持續進行轉賬支付貨款,並具有積極履行支付貨款義務的意思表示,也積極履行了大部分支付貨款的義務,從未否認提貨事實的發生,更未實施逃匿行為,趙明利是按照雙方認可的交易慣例和方式進行正常的交易,不能認定其對被指控的4次提貨未結算的行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趙明利4次提貨未結算,屬於符合雙方交易慣例且被對方認可的履約行為,不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趙明利未及時支付貨款的行為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糾紛的範疇,應當通過調解、仲裁或者民事訴訟方式尋求救濟。

可以看出,再審判決是從趙明利沒有逃避履行支付貨款義務,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與對方的交易系正常交易,沒有以買賣為名騙取對方財物的詐騙行為;對方當事人的損失可以通過民事途徑獲得救濟,論證趙明利不構成詐騙罪。

案例6:1985年5月21日,被告人耿萬喜以陳鑄東平貨鋪的名義與四川省江津縣果品公司(以下簡稱江津果品公司)訂了50噸柑桔購銷合同。同年6月15日耿萬喜所在單位,江蘇省阜寧縣綜合貿易服務部(以下簡稱阜寧服務部)亦與江津果品公司訂了50噸柑桔。

為解決資金問題,1985年10月17日,阜寧服務部以代買桔子罐頭為由,與濱海縣陳鑄供銷社簽訂聯營桔子的合同,陳鑄供銷社向阜寧服務部提供3萬元資金;

10月21日,耿萬喜因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以下簡稱濱海果品公司)對桔子罐頭感興趣,持內容為「現貨20噸,價2650元,果品加工廠,如要速匯款復」的電報,與濱海果品公司經理王某1、高某談妥代購桔子罐頭事宜。

雙方在電報上註明貨名、價款及到貨時間等,加蓋阜寧服務部業務專用章。耿萬喜表示購買桔子罐頭需資金3萬元,濱海果品公司於當日向江津果品公司匯出2萬元,10月26日又匯出1萬元。

1985年10月21日,阜寧服務部經理田某、業務員耿某前往四川省江津縣(現重慶市江津區)辦理購買桔子事宜。到達江津後,田某、耿某二人前往江津果品加工廠了解行情,得知當地並無罐頭存貨,而且價格遠超預期。

耿某遂將該行情告知耿萬喜,耿萬喜亦轉告濱海果品公司。濱海果品公司隨即表示不要桔子罐頭,要求耿萬喜等人歸還3萬元,但耿萬喜以錢款在田某、耿某手上為由推脫。

期間,耿萬喜向耿某去信,要求耿某將濱海果品公司的3萬元用於購買東平貨鋪的桔子,至於濱海果品公司所需的罐頭可以想辦法先發一部分或購買當地批發貨充抵,最終耿某、田某將全部款項用於購買桔子。

由於當時四川控制桔子銷售,加上天氣原因,桔子腐爛嚴重,耿某未將東平貨鋪購買的桔子發往江蘇。

而田某則將阜寧服務部購買的桔子分批發往江蘇,其中一批到達阜寧後,耿萬喜打電話通知濱海果品公司,濱海果品公司隨即派人前去收貨,後由阜寧服務部負責銷售該批桔子,將所賣桔子款約10500元交給濱海果品公司。

之後阜寧服務部又匯款9000元給濱海果品公司償還欠款。

1986年3月,在濱海縣人民法院的調解下,阜寧服務部以白酒抵欠款10544.88元,雙方債務兩清。

上述案例系經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無罪的又一起案例。再審判決認為,耿萬喜並無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亦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案發前濱海果品公司並未遭受經濟損失,判決宣告耿萬喜無罪。

在該案中,耿萬喜代表阜寧服務部與濱海果品公司商定為濱海果品公司代購桔子罐頭系出於真實意思,阜寧服務部的工作人員也曾試圖為濱海果品公司代購桔子罐頭,代購未成系出於耿萬喜意外,耿萬喜沒有虛構代購的理由騙取濱海果品公司財物的詐騙行為;

耿萬喜挪用濱海果品公司的3萬元用於購買東平貨鋪的桔子亦非虛構理由使他人交付財物的詐騙行為;阜寧服務部基於代購關係取得濱海果品公司的3萬元,並非沒有法律關係基礎而占有他人財物;

耿萬喜也沒有逃避返還代購款,濱海果品公司的損失能夠通過民事途徑獲得救濟,實際上也獲得了救濟。不符合前述詐騙罪的認定條件。

綜上,運用前述詐騙罪的認定方法,既能正確認定詐騙罪,也不能排除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來源:說刑品案,裁判如何形成

作者:虞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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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網絡遊戲結識 「網戀」詐騙獲刑

案情簡介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間,被告人吳某某在天津市寶坻區、本市海淀區等地,通過網絡遊戲結識被害人趙先生,後在網絡聊天過程中使用虛假的身份信息,隱瞞自己的真實婚姻狀況與被害人趙先生建立「戀愛」關係。期間,吳某某利用二人的「戀人關係」讓趙先生主動支付錢款或者虛構生病需要買藥、送貨開車時刮傷他人要賠償等各種理由,騙使趙先生向其匯款共計人民幣16萬餘元,後將上述錢款揮霍。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吳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作案過程,涉案錢款未退賠。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罪名和指控事實不持異議。海淀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故法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據此,海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風險提示當前,隨着互聯網的普及以及網絡遊戲熱度的增加,許多年輕人通過玩網絡遊戲、網絡聊天等方式結識、以至成為線下情侶的情形很常見,但這種背景下,也給不少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對此應注意如下幾點:第一,網絡具有一定的虛擬性,結識時間長不代表「熟悉」。據被告人吳某某供述,其與被害人趙先生自2015年左右便在網絡遊戲上相識,期間二人還互相加了微信,吳某某自稱是單身狀態,雙方還交換了照片。隨後,雙方又了解到對方的工作、姓名、籍貫等信息,在2016年年底建立了「戀愛」關係。但長達一年多的時間裡,趙先生並不知道吳某某所提供的姓名是虛構的,照片也是在網上找來他人的,以及吳某某婚姻尚在存續期間的事實。趙先生在素未謀面的情況下,僅通過網絡的信息,便陷入情網,為後續被騙取財物埋下了隱患。第二,在網絡交往過程中,涉及經濟往來時,應提高警惕,多加防備。該案中,被告人吳某某騙取趙先生16萬餘元有一個過程。吳某某首先是試探性地稱家中有事向趙先生借款幾千元,沒想到趙先生還真就通過微信進行轉賬。之後在一年多的時間裡,吳某某便陸續編造需要上保險、還貸款、家人生病、哥哥打架需要賠錢等理由,逐步騙取了趙先生的上述錢款,待趙先生發現吳某某不回微信、拒接電話失去聯繫後,為時已晚。以上情況說明,考慮到網絡的虛擬性,在投入感情時,務必要增強防範意識,要通過線上與線下了解相結合的方式,在充分獲取對方身份信息的基礎上,再與對方開展進一步的交往,否則有可能陷入情感騙局;另一方面,面對網友提出的借款、轉賬要求時,更要提高警覺性,避免財產損失。

案例二設置「溫柔陷阱」 詐騙四百餘萬獲刑

案情簡介被告人姜某某於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間,通過與康女士建立戀愛關係,以談婚論嫁騙取作為康女士父母的被害人劉女士、康先生夫妻信任。期間,被告人姜某某利用被害人家庭對其的信任,在本市海淀區假借幫被害人還房貸、自己公司資金周轉需用錢等事由,騙取被害人劉女士、康先生房屋抵押款人民幣300萬元,並騙取被害人劉女士、康先生南京銀行、包商銀行、建設銀行、光大銀行信用卡資金等錢款人民幣102萬元。被告人姜某某於2018年8、9月間,以收回其200餘萬元債權需要資金為由,騙取被害人趙女士人民幣55000元。被告人姜某某於2018年11月間虛構其可以幫助被害人祝先生投資獲得高額利息,騙取被害人祝先生人民幣151000元。被告人姜某某辯解其無罪,辯護人作無罪辯護。海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虛假事由,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從在案的相關被害人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及轉賬記錄等客觀證據可以看出,被害人有大量錢款直接轉入姜某某賬戶,或直接轉給姜某某,特別是被害人劉女士夫妻從銀行辦理的商業貸款及房屋抵押貸款所得錢款,均在收到錢款後不久,就有大部分錢款直接轉入姜某某賬戶,且被告人給被害人簽訂的協議、合同、借條等書證中亦明確承認收到被害人的錢款,與被害人陳述及相關證人的證言內容相印證,足以認定姜某某收到被害人相關錢款的事實。姜某某給劉女士簽的投資合同、保證書、借條中雙方確認的錢款數額,能夠與在案的其他證據相吻合;特別是證人周某、張某的證言均證實姜某某直接參與辦理劉女士夫婦的抵押貸款,同時掌控劉女士夫婦的銀行卡及密碼,這與劉女士夫婦的陳述內容相印證,足以作為定案依據。姜某某主要是以替被害人還款、投資理財、借款周轉資金、收回資金等虛假事由騙取被害人錢款,雖然姜某某有為被害人劉女士夫婦還款表現,但在案證據顯示,姜某某騙的錢款絕大部分被其作為個人錢款支配。從在案的銀行交易明細亦可以看出,劉女士夫婦第一次抵押錢款中有99.5萬元轉入姜某某賬戶,該筆錢款有很大部分被其用於支付寶消費歸還閆某借款等;第二次抵押貸款300萬,有135萬打入姜某某賬戶後,大部分用于歸還其個人借款,其收到款次日即轉賬給其借款人王某190萬元。從姜某某與被害人的聊天及對話內容可看出,姜某某曾以法院執行費行騙,將還不上被害人錢款的原因歸結為自己公司被經偵調查涉及洗錢以及自己公司賬戶被封。而從公安機關核實的情況看,法院並無相關執行案件信息,姜某某名下公司賬戶也沒有出現被查封等情況,相關投資更是缺乏有效證據支持,反而姜某某還有向多人借款的事實,且還有與其他女性交往期間以相似事由借款的表現,對外負債巨多,在被害人追討下,虛構各種事由推拖,或斷絕與被害人聯繫,失聯躲避,至今仍有巨額錢款未退賠,足以認定其以虛假事由欺騙被害人,非法占有各被害人錢款的行為與故意。其詐騙行為給相關被害人經濟及生活造成了巨大傷害,行為性質、危害及數額均已遠遠超過正常的民事經濟糾紛範疇,應當以詐騙罪論處。至於其行騙時是否虛構身份,以及是否對被害人隱瞞婚姻狀況,均不影響其獲取錢款手段的欺騙性的認定。對於姜某某及其辯護人的無罪辯解、辯護及質證意見,法院均不予採納。鑑於姜某某到案後能檢舉揭發相關違法犯罪嫌疑人的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現,法院對姜某某依法從輕處罰,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風險提示近年來,通過婚戀交友實施詐騙的犯罪屢見不鮮。很多人利用婚戀關係假意交往,設置「溫柔陷阱」,騙得被害人信任,進而編造各種理由達到騙取錢款的目的。在此類案件中,由於雙方是在婚戀關係中發生的詐騙行為,在交往中存在一般經濟往來的情況,被告人也會給被害人一部分錢款,這些錢款的性質應該綜合全案情況進行判定,如果被告人給予被害人的錢款與其詐騙所得錢款數額差距過大,例如本案中的姜某某給被害人一方的小部分還款,其實是掩蓋犯罪行為的一種表現,小部分的還款行為不能否認整體詐騙事實的存在,在認定案件性質和犯罪數額時應該審慎判斷。還需特別提醒的是,在婚戀交友關係中,對於一方提出各種名義的錢款需求,應提高警惕。首先,應該核實對方提出的錢款需求是否真實存在、需求數額與實際數額是否相當等;其次,對於借款的具體條件應當加以明確,例如,借款的數額、歸還期限、約定利息等內容;再次,對於交往短時間內即提出大額錢款需求的,應該更加謹慎,只有把每一步都核實清楚,才能防患於未然。

案例三主播在線交友 騙取「打賞金」獲刑

案情簡介2019年間,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熊某某共同出資,以熊某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河南熊貓快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經營,後與「蜂鳥直播」平台合作,由被告人曹某某擔任「主管」、被告人徐某作為主播,另招聘多人進行輔助,通過互聯網假借交友、談戀愛的方式,誘使被害人進入直播平台觀看主播在線,從而詐取被害人的「打賞」金。第一步「主播」身份「包裝」。「主播」要介紹自己22歲,大專學歷文化程度,主要從事文職類工作。出身於小康家庭不缺錢。父親做小生意,母親是護士或者教師。她的感情經歷為曾有一個男友,因對方酗酒、賭博、出軌自己的閨蜜而導致分手。又因為她分手後長期宅在家裡不想出去。母親擔心,讓她多交朋友,母親與閨蜜兩人推薦她做直播。她自己對直播的認識是調理情傷和一種寄託。以上編造的信息將「主播」身份定位於家庭條件良好、因遭到感情背叛受挫、令人心生憐憫易激發保護欲的弱小女性,同時聲明自己做直播是為了心靈寄託而非賺錢。第二步獲取「客戶」(即被害人)。通過一些交友軟件主動添加好友,也通過婚戀網站、婚戀APP、貼吧、車友會等方式獵取個人信息。第三步對獲取的「客戶」進行篩選。「客戶」年齡要在22-28歲之間,年齡太小沒有經濟基礎,年齡太大沒有開發希望。職業選擇身邊長期沒有女伴的客戶群體。第四步通過四天與「客戶」來加深感情和關係。第一天熟識。加好友後互相介紹,找共同話題聊天。第二天提升密度。相約見面,互相起愛稱,發展曖昧關係。前兩天儘量不提直播。第三天感情升溫。互換私密經歷,讓對方主動接近自己。第四天將「客戶」引入直播間。第五步刺激消費。方法有:編造陪媽媽拜佛給「客戶」求平安福,要求對方贈送8千元至1萬元的禮物;透露自己今天過生日,要對方出錢送禮物等等。自2019年7月2日至8月8日,被告人利用上述方式騙取各被害人錢款從幾千元到幾萬元不等,詐騙數額共計人民幣31萬餘元。 在本案審理時,五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未提出異議,辯護律師亦是從有罪罪輕的角度發表了各自的辯護意見。海淀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等五人結夥利用互聯網,詐騙不特定多人的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根據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認罪態度等量刑情節,對五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二年六個月至六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風險提示本案中,罪犯選取剛滿成年的徐某做「主播」當「門面」,再由其他輔助人員通過網絡假扮「主播」 用社交軟件與被害人聊天、接觸,借交友、談戀愛的方式進一步交往,誘使被害人進入直播間觀看徐某的主播在線,從而詐取被害人的「打賞」金。被害人不明就裡,在罪犯一步步的誘騙下付出感情,又為了鞏固「戀愛關係」,博得徐某歡心,不斷的出資「打賞」。最終被害人不僅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個人情感方面也受到欺騙,影響了正常的生活。互聯網重構了人際關係的網絡,人們在網上更容易找到自己欣賞的人。但這是一個虛擬的世界,會帶來幻覺。本案中,「主播」身份是「包裝」的。與被害人密切互動的多個鍵盤手,按照統一的步驟、同一的「話術」,誘使被害人跌入破財的陷阱。當被害人在直播間消費過小或不再消費之後,即被拉黑。本案還有一些被害人沒有報案,可能他們對此詐騙伎倆還茫然不知。當前,網絡直播平台在監管方面存在着盲區,這樣的利用互聯網直播間的詐騙犯罪也可能還會發生,激流洶湧。作為法律工作者,我們希望網友在上網衝浪時,擦亮雙眼,分辨內容低劣的直播並堅決抵制,對於打賞保持理性的態度,也不要基於虛榮心、攀比心理進行激情打賞,避免做出令自己懊悔的事情。如不幸遇到犯罪行為時,請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案例四虛構軍人身份 詐騙八人獲刑

案情簡介2018年3月19日至2019年4月13日間,被告人李某虛構自己有軍人身份或背景,並虛構工作單位及職業、收入水平,取得多名被害人信任並與之交往,騙取各被害人向其轉賬人民幣共計524521元。具體事實如下:一、2018年3月19日至7月31日間,被告人李某通過上述方式與被害人勾女士戀愛交往,期間以刷單、償還欠款、墊付醫藥費等事由,騙取勾女士人民幣79000元。案發前,被告人李某返還人民幣15400元。 二、2018年3月29日至4月18日間,被告人李某採取上述同樣手段,以需要支付裝修費用、欠款等事由,騙取被害人陳女士人民幣92000元。三、2018年5月23日至8月2日間,被告人李某採取上述同樣手段,以刷單、支付餐費等事由,騙取被害人付女士人民幣80500元。四、2018年8月31日至11月27日間,被告人李某採取上述相同手段,以刷單、支付醫藥費等事由,騙取被害人李女士人民幣128837元。案發前,被告人李某返還人民幣9030元。 五、2019年3月12日至4月13日間,被告人李某採取上述相同手段,以向客戶支付錢款、餐費、醫藥費等事由,騙取被害人趙女士人民幣61400元。案發前,被告人李某返還人民幣1500元。六、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27日間,被告人李某採取上述相同手段,以支付物業費、餐費等事由,騙取被害人楊女士人民幣65464元。案發前,被告人李某返還人民幣16500元。七、2019年1月9日至3月28日間,被告人李某採取上述相同手段,以支付暖氣維修費、維修車輛、餐費等事由,騙取被害人吳女士人民幣50100元。案發前,被告人李某支付吳女士的汽車修理費共計人民幣3050元。八、2019年3月20日至3月21日間,被告人李某以借款購買手機為由,騙取被害人甄先生人民幣12700元。被告人李某於2019年4月1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現涉案錢款未退賠。被告人李某對起訴書指控其犯詐騙罪的罪名及事實均未提出異議。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身份及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鑑於被告人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法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十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風險提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先後對多名被害人虛構自己的工作單位、職業、收入水平,在與被害人婚戀交往過程中,虛構各項事由,騙取被害人及被害人家人的錢款,最終案發,並被判處刑罰。根據法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人民幣5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對應的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該案涉案金額為人民幣524 521元,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法院綜合考慮犯罪數額、情節及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最終作出上述判決。婚戀詐騙,對被害人帶來的不僅是金錢上的損失,還有心理上的創傷。近年來,隨着信息網絡的發展,婚戀交往的途經逐漸多樣化,婚戀詐騙犯罪的數量也逐年遞增。一方面,我們需要運用法律武器懲治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需要了解此類犯罪的特點,防範於未然。該案中,被告人與多名被害人均是在網絡交友軟件上結識,通過網絡聊天增進了解,並最終確立戀愛關係,在此過程中,被告人虛構自己有軍人身份,高薪穩定的職業,通過交往逐漸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的接納和信任,後在交往過程中虛構各項事由和金錢花銷,陸續騙取被害人巨額錢款。通過該案,告誡我們在信息網絡中和陌生人交往,應該保持警惕心,尤其在涉及婚戀交往和金錢交往的過程中,更不能盲目信任,應保持警惕,保護好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

案例五使用女友微信號 網絡交友詐騙獲刑

案情簡介被告人張某於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在本市海淀區等地,使用其女友馬某的微信號,冒充馬某與被害人吳先生聯繫,謊稱可以與吳某相處男女朋友,虛構家人生病等事由騙取吳某共計人民幣160萬餘元。現涉案錢款尚未起獲。被告人張某於2020年8月5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未提出異議,但認為被告人張某構成自首。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案證據顯示,證人馬某在被傳喚當日即2020年8月5日晚上就向偵查機關如實陳述了本案的基本情況,偵查機關在掌握上述情況後,在第二日凌晨訊問被告人張某,張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馬某的證言亦證實張某曾讓其向警察說謊,企圖隱瞞事實。另外,在民警詢問張某前,張某在派出所等待時間長達數小時,其並未在此時間內主動向民警坦白涉案事實,故其行為不構成自首。鑑於被告人張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法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據此,海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並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風險提示近年來,通過網絡實施的犯罪行為層出不窮,手段不斷翻新。其中,冒充女性身份,以戀愛名義騙取被害人財物的犯罪屢有發生。該案即為典型的冒充女性身份與男性被害人假借談戀愛的名義先培養感情,後續利用雙方的關係或感情,不斷虛構家人生病、家裡人出事等事由,從而達到騙取被害人錢款的目的。該案中被告人張某使用其女友的微信號,冒充其女友的身份與被害人以談戀愛名義相處,並不斷虛構家人生病等事由,騙取被害人的錢款。被告人張某的主觀目的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錢款,其客觀實施的犯罪行為為虛構事由,騙取他人財物。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其詐騙數額高達一百六十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鑑於網絡虛擬身份難以核實,尤其是在雙方素未謀面,亦未經核實對方身份的情況下,應提高防詐騙意識,擦亮雙眼,捂緊錢包,不可盲目聽信對方言語,便向對方大額轉賬,在發現對方有推脫見面、搪塞理由、失去聯繫等情況時,應主動報警,及時挽回相關損失。

案例六順風車拼車相識 虛構身份詐騙獲刑

案情簡介被告人葛某與被害人林女士通過順風車相識並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間,被告人葛某以做生意、給親屬看病等事由,多次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的方式騙取被害人林女士共計人民幣131.91萬元。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葛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涉案錢款未退賠。被告人葛某對起訴書的指控事實和指控罪名提出異議,辯稱其並未騙取被害人錢款,被害人轉給其的錢款為借款,本案應屬民間借貸糾紛。被告人葛某的辯護人同意其辯解,同時認為,被告人葛某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沒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行為,且被告人葛某承認自己編造理由獲取的錢款數額與起訴書指控的數額不符,故提請法庭宣告被告人葛某無罪。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葛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葛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罪名成立。關於辯方提出的辯解以及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顯示,涉案錢款並非被告人葛某與被害人林女士之間基於戀愛關係而產生的日常花銷,亦非被害人林女士在戀愛關係存續過程中對被告人葛某的贈與,其二人之間更無混同雙方財產的事實或法律關係發生,上述錢款系被告人葛某主動向被害人林女士提出的借款。從被告人葛某在公安機關做過的多堂穩定供述看,其自稱向被害人林女士借款前因賭博輸掉巨額錢款並欠下高利貸,可見,其在借款前就沒有償還巨額借款的能力。從被告人葛某向被害人借款時虛構借款事由、隱瞞借款用途的情況看,其主觀上應當明確知曉如若將實情相告可能不會得到被害人的錢款,甚至可能使其與被害人之間因戀愛關係而產生的信任終結,實際上被害人亦明確表示如果得知實情必然不會將錢款出借,而被告人葛某卻為了獲取被害人的錢款,使用虛假的借款事由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內數十次向被害人借款多達130餘萬元。在取得錢款後,被告人葛某並未將錢款用於自稱的營利項目而是用於賭博和歸還高利貸,這不僅與被害人出借錢款的意圖相違背,更直接導致涉案錢款無法歸還的後果,其自稱的收入不足以歸還涉案的巨額錢款,可見,被告人葛某在借款後亦無還款能力。當被害人林女士索要錢款時,被告人葛某採用承諾領證結婚等方式逃避催要,還以承諾賣房還款、少量還款、書寫欠條等方式拖延還款時間,其主觀上並無歸還被害人錢款的意願。綜上,被告人葛某利用被害人林女士基於戀愛關係對其產生的信任以及關心心理,通過虛構借款事由借入巨額錢款供自己揮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錢款的目的,這與民間借貸糾紛有着本質的區別,故對於辯方提出的辯解以及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據此,海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葛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並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風險提示這個案件中被害人林女士學歷高、收入高、經濟條件好、心智成熟,屬於人們眼中的高級白領,為何會被騙子騙走百萬餘元?第一,輕信外在表現。林女士和葛某因為順風車拼車而結緣,葛某注重外表,談吐不凡,很快和林女士熟稔起來。當他得知林女士的工作情況後,很快估量出女方的經濟狀況。他當時正在為高利貸焦頭爛額,經濟條件較好的林女士很快成為他的目標,他表現的無微不至,加上他為自己虛構的成功商人身份,很快就俘獲了林女士的芳心。林女士在缺乏對他個人背景和財務狀況深入了解的狀態下,輕信他優雅的表現,很快確立男女朋友關係。第二,對於借款疏於警惕。葛某多次借款,理由五花八門,林女士卻基於信任未予深究,直到金額過大,討要無門才如夢初醒。這個案子有如下幾點啟示:第一,交友要慎重。無論是網絡交友還是拼車結緣等方式,這些社交方式認識的朋友,因為沒有真實個人信息的背書,所以極易偽造身份且不被發覺。像該案中,即使葛某是以真實身份與林女士交往,林某卻依然無法查清楚其真實的財務狀況。所以,交友除了觀察外在,更要了解內在,這是自我保護的第一步。第二,談錢不傷感情。在戀愛中,如果對方向你借錢,熱戀中的人往往會放鬆警惕,本着信任給予幫助,但是法官再次提醒,借款、贈與都可以,如一再索取就要警惕是否是詐騙。戀愛和婚姻需要雙方的共同付出,而不是單方的給予,如果對方一再索取,那麼就要警惕了,好好談一談為什麼借錢,什麼時候還錢,是一種理智且負責的態度。否則淪為詐騙犯的搖錢樹,才是真的傷心又傷財。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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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14:12:52

有時侯自己陷進去出不了只能找專業的人士幫忙,我覺得挺不錯的,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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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07:12:58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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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5 20:12:53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頭像
2023-12-04 06:12:55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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