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廣州日報】;
今天是5月20日
手機屏幕前的你
有收到示愛紅包嗎
如果還沒有
也別傷心
因為收到的
不一定會笑到最後
這不,一對情侶就為此鬧上了公堂。
廣州男子張偉(化名)在某年的5月21日為心愛女友林紅(化名)轉賬了520000元。但好景不長,這對情侶在短短4個月後,便以分手告終。
那當初示愛發出的520000元,還能要回來嗎?
女友林紅認為:"你在5月21日轉這520000元給我,是向我表白我愛你啊,這是贈與不是借貸!」
男友張偉卻反駁說:「怎麼可能,這是我借給你的錢,不是贈與!」
在愛的表白日,發出的52萬元,究竟是贈與還是借款?本案歷經一審、二審,近日有了最終判決結果。
分手後 他將前女友告上法院要還錢
2018年3月,53歲的張偉與年小自己16歲的林紅開始戀愛。兩人在戀愛期間,張偉向林紅多次轉賬,總共202萬元,雙方沒有簽訂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據。
其中,在2018年5月21日,張偉向林紅轉賬了520000元。同年6月11日,林紅又向張偉轉賬50萬元。3個月後,兩人分手告吹,雙方就往來款項產生糾紛。
張偉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他向林紅轉賬的202萬元屬於借款性質,鑑於林紅已還款50萬元,為此要求林紅歸還剩餘的152萬元借款及其利息。
法庭上,林紅答辯認為,這202萬元屬於雙方在戀愛同居期間的緊密經濟聯繫,系生意往來或贈與性質,不屬於借貸性質,特別是5月21日張偉向她轉賬的520000元,是「我愛你」特定含義的表達。因此不同意張偉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張偉在戀愛期間向林紅轉賬款項,這屬於民間借貸還是贈與?
法院認定:轉賬是借款 女方要歸還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偉雖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據等表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但依據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張偉並無將涉案款項贈與林紅以及對林紅經營的生意進行投資的意思表示。
而且,林紅在收取張偉轉賬款項後,又向張偉轉賬還款50萬元,也表明涉案款項屬於借款性質。
此外,「520」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有特殊含義,但張偉向林紅轉賬付款202萬元中的52萬元金額與「520」含義相差較大,林紅主張該筆款項屬於雙方之間互贈的辯解理由不成立。
為此,雙方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係,林紅應向張偉償還借款。荔灣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限期林紅向張偉歸還借款152萬元本息。
一審宣判後,林紅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林紅主張涉案款項系張偉向其支付的投資款,僅是在雙方聊天中的單方表述,張偉對此未予確認。雖然雙方之間存在親密關係,但涉案轉賬數額較大,時間間隔較近,與一般親密關係中的贈與行為特徵也並不相符,且林紅在雙方聊天與通話中多次承諾還款,也證明涉案款項性質並非如其所述的贈與。至於張偉於2018年5月21日轉賬的52萬元款項性質,從雙方之後的聊天及通話記錄看,並未將該筆款項獨立於其他款項,間接反映該筆款項的性質與其他款項性質是一致的。林紅舉證不足以證明涉案款項性質為投資款或贈與,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釋疑:情侶間的錢款往來,沒有借條,能要回嗎?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勞燦輝法官指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在民間借貸糾紛的司法實踐中,常常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當事人只有借款協議,沒有付款憑證,另一種情況是當事人只有付款憑證,而沒有借款協議。
本案中,張偉與林紅沒有簽訂借款協議或借條,張偉僅提供了銀行轉賬記錄作為證據,屬於上述第二種情況。這種情況多發於以感情為基礎的熟人之間,例如親友、戀人等。當發生糾紛時,一方當事人往往否認涉案款項系借款性質,而主張屬于贈與、投資款等性質。
在處理此類糾紛中,法官需要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審查,並綜合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進行分析判斷,從而依法甄別、認定雙方之間法律關係的性質。
劃重點!
法官傳授「三步走」建議
熟人間借款也能安心拿回
為避免此類糾紛,勞燦輝建議,在熟人間進行款項借貸時,可依循「三步走」:
第一步:及時明確來往款項的性質。俗語有云「親兄弟明算賬」,即便雙方系熟人關係,包括具有親密關係的情侶關係,對於往來款項尤其是大額款項,雙方應說明白、講清楚款項的性質,避免事前礙於情面模糊款項的定性,事後對款項性質認識不一致而產生糾紛。
第二步: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或出具借條。當雙方具有借款合意並明確款項為借款時,為避免日後糾紛,應簽訂借款協議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借據,並通過書面形式,明確約定借貸合同的關鍵內容,包括借貸雙方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等。
第三步:留存付款憑證,避免現金交付。現金交付難以留存書面證據,儘量以銀行轉賬、支付寶轉賬、微信轉賬等方式出借或歸還借款。在轉賬中,可備註款項性質,轉賬完成後,保存付款憑證。除付款憑證外,雙方關於借款還款的電子聊天記錄、短信記錄等,也可以及時留存,以備日後之需。
法律知多D: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章程 通訊員荔明
廣州日報全媒體圖片記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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