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女友轉賬520000元分手後追債 該不該還?法官說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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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男友向女友轉賬520000元是升級版的「我愛你」表白還是投資借貸?走進今天的焦點案荔,理清一起與520有關的糾紛,法官教您「三步走」,熟人間也能安心借貸。

案情回顧

小梁(化名)與小付(化名)自2018年3月開始戀愛,於同年9月分手。戀愛期間,小梁向小付多次轉賬總共202萬元,雙方沒有簽訂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據。其中在2018年5月21日,小梁向小付轉賬了52萬元。同年6月11日,小付向小梁轉賬50萬元。

兩人分手後,雙方就往來款項產生糾紛。小梁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他向小付轉賬的202萬元屬於借款性質,因小付已還款50萬元,現要求小付歸還152萬元借款本息。

給女友轉賬520000元分手後追債 該不該還?法官說話了

法庭上,小付答辯認為,這202萬元屬於雙方在戀愛同居期間的緊密經濟聯繫,系生意往來或贈與性質,不屬於借貸性質,特別是5月21日小梁向她轉賬的520000元,是「我愛你」特定含義的表達。因此不同意小梁的訴訟請求。

法庭上,小付答辯認為,這202萬元屬於雙方在戀愛同居期間的緊密經濟聯繫,系生意往來或贈與性質,不屬於借貸性質,特別是5月21日小梁向她轉賬的520000元,是「我愛你」特定含義的表達。因此不同意小梁的訴訟請求。

小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小付主張涉案款項系小梁向其支付的投資款,僅是其在雙方聊天中的單方表述,小梁對此未予確認。雖然雙方之間存在親密關係,但涉案轉賬數額較大,時間間隔較近,與一般親密關係中的贈與行為特徵也並不相符,且小付在雙方聊天與通話中多次承諾還款,也證明涉案款項性質並非如其所述的贈與。

至於小梁於2018年5月21日轉賬的52萬元款項性質,從雙方之後的聊天及通話記錄看,並未將該筆款項獨立於其他款項,間接反映該筆款項的性質與其他款項性質是一致的。小付舉證不足以證明涉案款項性質為投資款或贈與,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民二庭勞燦輝法官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在民間借貸糾紛的司法實踐中,常常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當事人只有借款協議,沒有付款憑證,另一種情況是當事人只有付款憑證,而沒有借款協議。

本案中,小梁與小付沒有簽訂借款協議或借條,小梁僅提供了銀行轉賬記錄作為證據,屬於上述第二種情況。這種情況多發於以感情為基礎的熟人之間,例如親友、戀人等。當發生糾紛時,一方當事人往往否認涉案款項系借款性質,而主張屬于贈與、投資款等性質。

在處理此類糾紛中,法官需要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審查,並綜合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進行分析判斷,從而依法甄別、認定雙方之間法律關係的性質。

為避免此類糾紛,法官建議,在熟人間進行款項借貸時,可依循「三步走」:

第一步:及時明確來往款項的性質。俗語有云「親兄弟明算賬」,即便雙方系熟人關係,包括具有親密關係的情侶關係,對於往來款項尤其是大額款項,雙方應說明白、講清楚款項的性質,避免事前礙於情面模糊款項的定性,事後對款項性質認識不一致而產生糾紛。

第二步: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或出具借條。當雙方具有借款合意並明確款項為借款時,為避免日後糾紛,應簽訂借款協議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借據,並通過書面形式,明確約定借貸合同的關鍵內容,包括借貸雙方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等。

第三步:留存付款憑證,避免現金交付。現金交付難以留存書面證據,儘量以銀行轉賬、支付寶轉賬、微信轉賬等方式出借或歸還借款。在轉賬中,可備註款項性質,轉賬完成後,保存付款憑證。除付款憑證外,雙方關於借款還款的電子聊天記錄、短信記錄等,也可以及時留存,以備日後之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評論列表

頭像
2023-10-01 19:10:27

挽回一段感情就是挽救一個家庭。

頭像
2023-09-12 15:09:08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頭像
2023-07-07 06:07:03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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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已有3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