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們注意了!
戀愛時雙方有一些紅包、轉賬
分手後就算對方要
也是可以不還的
但是有一些就不行了!
近日
宿遷市法院就調解了一起案件
姑娘要還給小伙子
在戀愛期間轉賬的8萬元
這些都是什麼費用呢?
2018年3月
小伙王某在一次聚餐上
認識了姑娘李某
兩人很快就相處起來
確定了戀愛關係
王某對李某
除了在七夕節、中秋節等節日裡
會發520元、1314元等
小額紅包表達愛意
其他方面李某隻要張口
王某也基本有求必應
「她那個時候要開服裝店進貨,
問我要錢,
我就轉了她一萬塊錢。」
王某本是一名安裝工
每個月工資5000元左右
這些開銷漸漸超出他的承受能力
「一個問我爸要,
還有一個申請一部分網上貸款,
總共貸了大概四五萬的樣子,
每個月要還4000多元。」
2019年5月
兩人因為一次矛盾鬧到分手
此時
王某想索回戀愛期間的花銷
但和李某發生意見分歧
於是向法院起訴
法院表示
本案中存在兩種合同關係
一種是普通的贈與
例如520元、1314元等
以雙方維繫戀愛目的小額轉賬
雙方關係結束後不可撤銷
另一種是
按照民法典六百六十一條規定
本案中原告以結婚為目的
轉賬給被告的
10000元、5000元等大額轉賬
雙方也默認屬於附義務的贈與合同
在一方提出分手後
或者說結婚目的不能達到的情況下
接受贈與的一方應當予以返還
王某從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間
共計向李某轉賬金額13萬餘元
法院認為
"520"與"1314"這些數字的轉賬
屬於普通贈與
女方無需歸還
剩下的錢財女方則需要歸還
共計8萬元
法院工作人員提醒
戀愛期間
男女雙方正常交往消費即可
切不可盲目消費、借貸
以免造成糾紛
來源:江蘇新聞
【來源:江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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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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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