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律師——公房承租人去世後,繼承人能否享有公房承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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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房產繼承律師——公房承租人去世後,繼承人能否享有公房承租權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確認張某平將豐臺區1號贈與王某珊行為無效。

事實和理由:張父與張母共生育三個子女,分別為張某平及張某秋、張某玲。李某珍系張某秋妻子,張某天系張某秋與李某珍獨子。張父於2003年10月14日去世,張母於2015年1月29日去世,張某秋於2015年8月28日去世。張父原系北京H公司職工,單位分配張父位於C村的職工宿舍間,門牌號為8號。

2009年7月,北京H公司位於C村的職工宿舍面臨拆遷,因張父已經死亡,張某秋、張某秋母親張母、張某平商議由張某平代為辦理該職工宿舍的騰退事宜。被騰退房屋系北京H公司分配給張父的福利分房,張父去世後,被安置的對象應是張父的法定繼承人。張某平作為張父的法定繼承人之一以其名義與北京市豐臺區C村村民委員會、北京H公司辦理了騰退,取得拆遷補償款147635元,並與開發商簽訂了安置房買賣合同,該拆遷補償款及拆遷安置房並非張某平的個人財產,應屬於遺產,由張父的法定繼承人共有。

二原告曾於2018年5月向朝陽區人民法院申請分家析產,訴訟過程中,張某平稱已於2016年11月與前妻王某珊辦理復婚並將訴爭房屋更名至其妻王某珊名下,更名辦理完畢後又於2016年12月辦理了離婚手續,現王某珊已經去世。王某珊的法定繼承人為張某媛、張某丹。二原告認為,張某平作為訴爭房屋的共有權人之一,其通過復婚、離婚等手段將訴爭房屋過戶至王某珊名下,系惡意轉移張父的遺產,該行為嚴重侵害了二原告的利益,系無效行為。

綜上,二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二原告的訴請。

被告辯稱

三被告辯稱:二原告請求沒有道理,涉案房屋不屬於福利房,產權登記在張某平名下,張某平只是做了夫妻之間的更名。

本院查明

案外人張父和案外人張母共生育三個子女,長女張某玲、長子張某平、次子張某秋。2003年10月14日,張父去世,2015年1月29日張母去世,2015年8月28日張某秋去世。張某天系張某秋和李某珍之獨生子。張某平和王某珊育有張某媛、張某丹,2017年5月7日王某珊去世。

2009年7月23日,甲方:北京市豐臺區C村村民委員會、北京H公司與乙方:住農民房承租人張某平,簽訂《騰退協議書》,約定,一、甲乙雙方嚴格履行《北京H公司關於職工租住C村農民房騰退安置方案》中的條款。二、乙方於2009年7月23日10時騰退現住房8號交拆除公司拆除。三、甲方同意由C村委會提供經適房指標一套,甲方同意由H公司給予除工程配合獎以外的如下資金補償。

2010年3月2日,甲方北京S公司與乙方張某平簽訂《安置房屋買賣協議》,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購買甲方開發建設的暫定名為C村二期住宅小區中的回遷安置房屋事宜達成協議。

張某平繳納房款、綜合地價款、契稅等費用後,於2012年11月24日將前述位於豐臺區1號的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轉移登記至張某平名下。2016年12月6日,涉案房屋通過夫妻間不動產轉移登記,登記至王某珊名下。

二原告主張,前述不動產轉移登記行為系張某平將涉案房屋贈與王某珊的行為,應屬無效,理由為:涉案房屋原屬於張父單位分配給張父的公租房,該房屋在張父去世之後由單位進行騰退安置,安置房屋應屬張父遺產,因為該房屋是職工福利分房,張某平是北京齒輪廠的職工並且已經享受福利分房。

張某平在張父去世後辦理更名客觀上不能實現,因為張父單位福利分房要變更為張父的繼承人之一,需得到張父其他繼承人同意,而且事實上張某平也未能成為張父承租公房的承租人,張某平簽訂騰退協議和安置房買賣合同是代表張父的全部繼承人,因為涉案房屋是因張父福利分房被騰退使用安置指標購買價的安置房,是張父的遺產,該房屋是張父全部繼承人共同共有,基於此,張某平將涉案房屋贈與王某珊的行為是無效的,侵犯了我方財產權。

張某平和王某珊當時是離婚狀態,在我方調查得知涉案房屋在張某平名下後,王某珊和張某平辦理復婚手續,2016年12月6日辦理產權轉移登記,2016年12月26日辦理離婚手續,因此該贈與行為發生的時點,以及離婚復婚情形,顯屬惡意串通轉移財產。

張某平主張,沒有證據證明是福利分房,只有工齡折抵等情形才算是福利分房,這個房子就是拆遷之後的騰退安置,我父親在世之時,這個房子是分給我父親,我父親去世之後,我辦理了更名,所以騰退安置就是騰退給我一個人的。因此,房子不屬於遺產。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張某天、原告李某珍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二原告主張,涉案房屋應屬張父遺產。對此法院認為,涉案房屋系成壽村委會、H公司在與張某平簽訂《騰退協議書》後,張某平作為住農民房承租人及《安置房屋買賣協議》的買受人,購買了涉案經濟適用房。該房屋雖源自騰退安置,但涉案房屋在騰退購買時,應由原租賃房屋的管理人或經濟適用房的出賣人來確定買受人,根據查明的事實,H公司向法院出具的情況說明明確載明了張某平依據騰退政策完成騰退併購買了涉案房屋,故張某平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原告未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證據證明涉案房屋系張父遺產,對其該主張不予採信。

二原告對其關於要求法院確認張某平將涉案房屋贈與王某珊行為無效的訴訟請求負有舉證責任。其向法院提交的案外人張某文所的錄音等證據未明確載明涉案房屋系張父的遺產,不足以證明張某平與王某珊之間的轉移登記行為屬於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故二原告關於要求法院確認張某平將涉案房屋贈與王某珊行為無效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駁回。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根據查明的事實,張某平在將涉案房屋轉移登記至王某珊名下時,張某平為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其將涉案房屋登記至王某珊名下的行為是張某平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應屬合法有效。綜上所述,二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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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4 04:08:18

情感機構有專業的老師指導,我就在老師的指導下走出了感情的誤區,真的很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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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7 20:06:19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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