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戀愛期間贈送的財物,分手時可以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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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男)通過網聊認識了邱某(女),經過溝通,彼此感覺良好,很快二人確定了戀愛關係。戀愛期間,邱某向趙某借款4萬元。後來二人因瑣事產生矛盾,結束了戀愛關係。分手後,趙某多次要求邱某償還借款,均被邱某拒絕。近日,濟南市鋼城區法院顏莊法庭審結這起案件,判令被告邱某返還原告趙某借款4萬元。

趙某離異後通過某婚戀網站認識了邱某,二人覺得可以確定戀愛關係。戀愛期間,邱某以租賃店面資金不足為由,向趙某借款4萬元,2018年3月20日,趙某通過網銀轉賬方式將4萬元匯入了邱某銀行賬戶。此後,二人因瑣事產生矛盾,結束了戀愛關係。分手後,趙某通過電話、短信方式多次向邱某主張償還借款,均被邱某拒絕。無奈之下,趙某將邱某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借款4萬元。

庭審中,邱某答辯認為,趙某確實曾向邱某賬戶匯款4萬元,但是,雙方並非民間借貸關係,而是贈與關係,趙某為討好邱某自願提出將4萬元贈與邱某,邱某表示接受後,趙某將錢匯入邱某賬戶。歸納爭議焦點在於,趙某給邱某轉賬4萬元是否為借貸法律關係,趙某主張邱某償還借款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在舉證質證階段,趙某提交了電話錄音、短信記錄、轉賬憑證、交電話費回執等證據,邱某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鋼城區法院予以認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被告應當對反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及法律關係負有舉證證明的責任。本案中,邱某僅提供短信記錄用以證明其對借貸關係不予認可,但從短信內容來看,無法認定趙某存在將4萬元明確贈與邱某的意思表示,故邱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系贈與關係,本案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邱某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鋼城區法院認定本案當事人之間系民間借貸關係,判令邱某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償還趙某借款本金4萬元。

法眼|戀愛期間贈送的財物,分手時可以要回嗎

那麼,問題來了,分手容易,那戀愛期間送給他或她的財物都能要回來嗎?

法眼君認為,分析上述情況,還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戀愛期間的開支,大致可以分成以下三種:

1、禮尚往來贈送小禮物以及消費性支出

一般而言,戀愛期間雙方為了表達愛意會在贈送對方一些小禮物,如鮮花、圍巾、錢包、鞋子、帽子等,這些都屬於無條件的贈與,一經交付對方即轉移了所有權。

與贈送禮物相同性質的還有戀愛期間的消費性支出,如喝喝酒、看看電影、玩玩遊戲等,一般也視為贈與。

2、戀愛期間情侶之間的轉賬

「戀人之間的紅包、轉賬很特殊,是贈與還是借貸,雙方往往各執一詞。」從司法實踐來看,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性很大。特別是兩百元及以下的紅包,如果沒有其他證據,通常被認為是用來表達愛意。

值得一提的是,戀人間轉賬999.99和1000元的性質往往可能不同,前者因為有特殊含義且不符合借貸習慣,往往被認為是贈與,後者則可能被認為是借貸。

3、見雙方父母之後贈送的大額禮物

見雙方父母后贈送的大額禮物,是以結婚為前提的一種贈與,法律上稱之為「附條件的贈與」,當雙方之間關係不存在之後,另一方的取得財物就失去贈與條件,再占有此項財物則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無力返還,應折價補償或不予返還。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崔岩 馬云云)

(壹點號: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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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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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0 20:06:17

挽回一段感情就是挽救一個家庭。

頭像
2024-03-19 16:03:54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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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05:12:54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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