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女子微信轉給男友57萬餘元,分手後,只要回了28萬餘元!
法院提醒,這類紅包都屬於無償贈與,不能歸還。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戀愛時微信轉賬57萬餘元
分手要求返還遭拒
2018年,34歲的琳琳(化名)在武漢一家酒吧認識了22歲的小帥(化名)。琳琳家境富裕,非常單純,並無過多感情經歷。
「他高大帥氣,還很會哄人,我一下子就陷進去了。」琳琳說,是小帥主動追求的自己,兩人認識了快一年後,才決定成為男女朋友。「我已經30多歲,家裡人都盼着我早點結婚。」
談戀愛期間,琳琳經常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小帥轉款,累計有57萬餘元,此外,她還給小帥買了手錶、手機等禮物共計16萬元。
2019年11月,小帥提出分手,不願意再和琳琳交往。琳琳說,自己是奔着結婚去的,所以才下了血本,沒想到小帥這麼絕情。琳琳要求他返還給他發紅包、買禮物的費用,遭到拒絕。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法院判決
這類轉賬屬於無償贈與
2020年,琳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帥返還收到的轉賬和禮物等共計70餘萬元。法庭上,小帥認為琳琳給自己轉賬、買禮物都是自願贈送的,又不是借款,不用返還。
經調查,從雙方相識至分手,琳琳向小帥轉款的57萬餘元中有29萬餘元添加「給大可愛」「安慰花仙子」等備註或為具有特定隱含意義的金額,如「666.66」「5200」「2500」「888.88」,有28萬餘元既無備註也無特定數字意義。
法院認為:
本案中,雙方交往期間表達情意的轉賬、贈送禮物等行為,如果有備註或具有特定隱含意義數額,不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償贈與。
如果既無備註也無特定數字意義,那麼應視為附有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當不能達到原告所追求的締結婚姻為目的時,該解除條件成就,贈與行為失去法律上的意義及效力,構成不當得利,理應返還。
據此,法院判決小帥返還琳琳28萬餘元並支付利息。
普法常識
贈與可以撤銷,但是有法定條件和法定期間。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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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特別好,而且給人的感觸也挺深的,真的可以的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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