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幫忙還債,分手後錢還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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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戀愛的時候,互相送點禮物和錢財極為常見,一般我們都樂意稱之為維持戀愛關係的「感情成本」。然而不是每一段感情都能走到最後的,好聚好散固然是好,但並不是個個如此,因為戀愛期間的錢財糾紛而對簿公堂的不在少數,甚至很多人盲目地以為對方是可以和自己走入婚姻,所以連對方的債務都拼命幫忙償還……

這也就引出了我們今天所要討論的話題,戀人幫忙還債,分手後錢還能要回來嗎?

張某和男朋友陳某拍拖五年多了,也一起同居了很長的時間。但是自2019年開始到2020年6月,張某多次向自己的媽媽和哥哥借錢給陳某還債,一共給陳某借出了8萬元。可後來,陳某借錢卻沒有要還的意思,甚至以沒錢為由拒絕還錢。張某曾要求陳某出具借條,但陳某也不願意出具借條。法庭上,陳某認為他們拍拖6年,張某的生活費都是他出,張某應該返還,同時仍然否認這8萬元為借款,拒絕償還。

這筆款項屬於借款還是贈予?陳某是否應該返還?

戀人幫忙還債,分手後錢還能要回來嗎?

這筆款項該如何認定,法院對此認為,張某主張給陳某的8萬元為借款,要求陳某償還,但遭到陳某的否認,那麼張某應對其主張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承擔舉證責任,而張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所以該筆款項不屬於借款。

本案中,陳某和張某曾繫戀人關係,並在一起共同生活,在此期間張某多次借家人的錢交付給陳某或為陳某支出款項用於其償還債務,故本案法律關係的出發點與基本依據建立在雙方戀愛關係基礎上。張某之所以為陳某給付較大數額的錢款,系基於與陳某結婚為目的,屬於彩禮性質的款項,但現雙方已分手導致無法締結婚姻關係,張某之前的給付行為目的落空,所以張某為陳某給付的相關款項已無法律上的依據,導致張某遭受經濟損失,該款項可以認定為不當得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法院判決陳某應該返還8萬元給張某。

而陳某辯稱的共同生活期間為張某購買衣服等物品以及給付路費和生活費,因為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對於陳某要求張某返還這些費用的請求,法院不予採納。

案例評析

一、未有證據證明民間借貸關係的合理性往來應認定為贈予

戀愛期間雙方資金往來、情感贈予之間發生的可能性較高,發生資金往來的概率較大,由於在戀愛期間雙方之間情誼關係的特殊性,往來款項在沒有證據證實明確約定的性質及履約情況,且在一定合理限度內的情況下,根據社會交往習慣及日常生活經驗,應認定該款項繫戀人之間的一般贈與。

但是,如該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或明確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的如彩禮、聘金,應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雙方未能結婚的,提供一方可向接受一方以其繼續占有屬不當得利而主張返還。

二、戀愛期間的贈予不可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除下列情況外,贈與一般不可撤銷:(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而戀愛期間,戀人雙方為了相互之間情感關係的贈予,應認定為具有情誼性的道德性質,對於此類已經實際交付的贈與,雙方分手時,如果無法確認贈與合同符合撤銷條件,則贈與方無權要求受贈方返還贈與物品或給予金錢補償。

律師建議

雖然戀愛是出於衝動和感性,但是對於戀愛期間雙方的借款、履約等情形,建議提供借款時簽署書面憑證或在事後補充憑證,保留合同履約憑證等。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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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4 18:03:49

挺專業的一個情感機構,我一個朋友在那裡諮詢過,服務很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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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 12:02:37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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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4 14:01:53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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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 23:10:40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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