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要求戀人返還20餘萬元轉賬款,法院會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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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頂端新聞

頂端新聞·大河報記者 高鵬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相互間的財務往來比較常見,或是表達愛意,或是共同承擔生活開銷。那麼,戀愛期間轉賬,分手後發生糾紛能認定為借款嗎?

近日,鶴壁市濬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戀愛期間轉賬的民間借貸糾紛案,法院以不符合通常人的行為習慣和認知習慣,且未完全完成舉證證明責任,駁回其訴訟請求。

分手後要求戀人返還20餘萬元轉賬款,法院會咋判?

【分手後要求「另一半」返還20餘萬元轉賬款,法院為何駁回?】

王某與李某曾繫戀愛關係,在王某與李某戀愛期間,李某通過其名下賬戶以銀行轉賬、微信支付的方式向王某賬戶轉賬50多筆合計金額30多萬元。王某也通過其名下賬戶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向李某轉款30多筆合計金額為10多萬元。

分手後,李某先以不當得利起訴王某,後又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王某返還其現金20餘萬元,法院均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濬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構成民間借貸關係具有兩個要件:一是存在借貸合意,二是出借人實際提供款項。

該案中,李某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從雙方轉款的次數來看,其行為不符合一般的交易習慣,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後李某不服判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民間借貸糾紛,原則上由原告對雙方存在借貸關係(包括但不限於借款合意的形成、出借義務的實際履行等)的真實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李某僅以雙方戀愛交往期間相互轉款的數字差額主張存在借貸關係,既不符合通常人的行為習慣和認知習慣,也未完全完成前述舉證證明責任,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贈與方一經交付,不能要求返還】

濬縣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一級法官劉希普認為,戀愛期間,戀人之間互相轉款、發送紅包的情形十分常見。但對於錢款性質,一般既無書面的憑證也沒有相應的明示說明,一旦戀愛關係破裂,該款項是基于贈與法律關係還是借貸法律關係,決定了一方有無返還的義務。

那麼,戀愛期間的借款和贈與如何區別及認定呢?

劉希普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承諾到期返還的合同,合同雙方需達成出借和使用資金的合意,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需出借人實際給付出借款項。構成民間借貸關係具有兩個要件:一是存在借貸合意,二是出借人實際提供款項。借款到期後,出借人可以要求返還。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方一經交付,不能要求返還。

認定借款還是贈與應綜合考慮,雙方的感情程度、轉款附言、金額的特殊含義、資金用途等因素。

對於主張戀愛期間的借款,鑑於其關係的特殊性,在互相轉款時要有明確的轉款附言,並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對轉賬性質予以確認。

劉希普提醒,戀人之間常會轉賬、發紅包表達愛意,且因信任或礙於面子,不會將轉款的內容明確約定,也不會讓對方出具借條。分手後,因此發生的糾紛往往難以舉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規定,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戀人之間的轉款若沒有贈與的意思,又怕訂立書面的借款合同、簽署借據破壞雙方感情,就應該在轉款時表達明確,並留存證據。如果分手後想追回借款,那就應該按照法律規定,訂立借款合同,明確對利息進行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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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08:05:48

我最近了解了一下,是我朋友給我推薦的,很靠譜,推薦大家情感有問題的可以嘗試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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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18:04:43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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