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化名)和小楊(化名)原本是一對情侶。戀愛期間,小王通過微信和支付寶多次向男友小楊轉賬,金額共計13萬餘元。後來兩人的感情漸漸出了問題,最終分手。分手後,小王向小楊提出要返還這筆錢,並多次向小楊催討,但小楊不予理會。於是小王將小楊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小楊「借錢不還」。
小楊認為,小王雖然多次給他轉賬,但這些錢是戀愛期間二人共同消費的支出和部分贈與。他還說,由於自己當時沒有工作和收入,二人花銷大部分由小王支出。為了照顧他作為男生的面子,消費時由小王將錢轉給他後,再由他支付。而另有部分款項,則是小王為表達愛意,對自己的贈與。
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被告之間的款項往來都是發生在戀愛期間,這筆錢的性質存在借貸、贈與、共同消費等多種可能。但綜合案件證據及雙方陳述,原告舉證並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
為什麼呢?法院列舉了這樣幾條理由。
其一,雙方之間的款項往來不符合正常的借貸習慣。原告在戀愛期間有多達百餘次金額不等的轉賬給被告,但原告從未核實過被告借款用途,也未提及還款事項,其轉賬金額、頻率及出借方式均不符合自然人之間正常的借貸習慣。
其二,從轉賬詳情來看,原告在部分轉賬時備註的內容也與其主張的均是借款不符。多筆轉賬均備註了諸如「我愛你」「寶貝」等親昵話語,在被告生日當天,原告多筆轉賬亦有類似備註。
其三,從款項用途來看,原、被告在庭審中認可二人在戀愛期間頻繁出入杭州等地的酒吧、商場等高消費場所,每月花銷高達數萬元,側面印證了被告陳述的部分款項用於消費的事實。
最後,原告雖在2020年6月向被告發送催款函,但被告未確認函件上的借款事實,也未承諾還款或實際還款,因此該催討行為不足以認定款項性質是借款。
基於上述理由,法院最終不予認定原告小王主張的借款事實,駁回了她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戀人之間因分手產生的經濟糾紛,近年來比較常見。如果交往時沒有贈與財產的意願,建議說清楚錢款的性質,最好留有憑證,比如借據、字條、備註等,以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誤會和無法舉證的問題。
來源:海寧法院、人民法院報
【來源: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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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