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男子分手後想回戀愛期間發的紅包,於是將前女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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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情侶之間為了表達愛意往往會贈送禮物。然而,雙方分手後,一方要求對方返還財物,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

王某與郭某於2019年年底建立戀愛關係,二人戀愛期間同居生活一段時間。期間,王某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紅包、代償花唄、掃碼支付、親屬卡消費的方式於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1月5日共向郭某支付153094.12元,同時,郭某通過其支付寶和微信賬戶向王某共計轉款17次,合計90767元,其中11167元王某未收取。

許昌:男子分手後想回戀愛期間發的紅包,於是將前女友起訴

另外,雙方戀愛期間,王某通過微信向郭某轉款520元、521元、1314元、52.1元、131.4元等特定數額共計19次,合計6841.48元。王某還通過銀行卡支出4100元為郭某購買鑽戒(該鑽戒在審理過程中郭某已還給王某),通過支付寶支出6799元為郭某購買手機。

兩人感情破裂後,王某以郭某向其借款90000元未還為由,起訴至禹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王某與郭某雙方均認可曾存在戀愛關係,且雙方同居生活一段時間。從轉賬詳情來看,原告在部分轉賬時備註的內容也與其主張的均是借款的事實不符,多筆轉賬均備註了諸如「媳婦」「老婆」等親昵話語。故雙方之間的款項往來並不符合正常的借貸習慣。

結合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及庭審查明事實,法院認定原、被告之間並不形成民間借貸關係,不能認定原告計算的剩餘款項就是被告所欠原告的借款。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王某不服上訴至許昌中院,許昌中院二審後維持了原審判決。

法官說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及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本案中,王某與郭某之間轉賬、紅包等往來均不符合借貸關係,王某也無證據證明郭某有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對款項不能做出其他合理解釋,故對王某主張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來源:法制與新聞 法新融媒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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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0 02:01:58

現在的生活節奏太快,往往忽略了感情的經營,適當的情感諮詢還是有必要的,特別是像你們這樣專業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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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2 19:11:16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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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7 16:10:42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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