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待感情需要謹慎;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強姦案作出二審刑事裁定。
原審認定罪犯樊三兒,男,1988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
系前科犯。
曾在2005年5月31日因犯強姦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於2010年12月22日刑滿釋放。
有如下犯罪實事實。
2018年2月份。
被告人樊三兒與被害人高某在太原市某小區內同居。(樊三兒當時有老婆)
2018年6月份,二人分手。
2018年10月7日12時許。
樊三兒通過朋友郭某聯繫高某吃中午飯。
當日14時許,樊三兒以讓高某其租房拿走東西為由。
強行將高某帶到自己所住的地方。
並於當日15時許,發生第一次關係。
同年10月8日凌晨4時許,發生第二次關係。
當日9時許,高某趁樊三兒上廁所之際將房門反鎖以跳樓相威脅。
但是沒想到此舉更加激怒了樊三兒。
他踹開房門後,對高某施加暴力和虐待,並發生第三次性關係。
後來是樊三兒帶着高某去洗頭。
高某找到機會撥打電話求救。
又再度在眼鏡里請求店員聯繫家人。
店員在為其聯繫家人後進行報警。
也正是因為店員的善舉,最終警方在高某被拘禁29小時後將其解救。
經鑑定後發現,高某身上多處受傷,有幾處為輕微傷。
據高某所說三次發生關係均不是自己自願的。
但是樊三兒進行了辯解,聲稱三次關係,都是雙方自願。
自己在對方體內射j。
後續為了阻止高某跳樓,才導致她身上有傷痕。
但是這樣的說法,在鑑定面前,顯然站不住腳。
因為傷痕的形成除了爭鬥之外,還有其他物品施暴遺留的痕跡。
再結合相關的證人證言,可以認定樊三兒違背婦女意志。
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和對方強行發生性關係。
因犯罪性質惡劣,又沒有其他減刑情節。
所以最終判處樊三兒有期徒刑六年。
雖然後續進行上訴,但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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