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情侶間有經濟上的往來是再平常不過的事,但分手後,前任要求返還戀愛期間的支出,這就是一件令人糟心的事了。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就發布了一則有關婚約財產糾紛案的民事判決書。
2017年5月份,家住江蘇南京市34歲的周軍(化名),通過辦理保險業務認識了天津市的孟丹婷(化名)女士,相識後二人多次聯繫,互生情愫。同年7月,孟丹婷前往南京與周軍見面,正式確立戀愛關係。此後,雙方多次前往對方城市見面約會。
法院認定事實顯示,2018年3月,二人前往台北旅遊,10月,二人前往長沙旅遊。2019年2月,前往日本旅遊,3月前往香港和澳門旅遊,5月前往深圳和香港旅遊,9月前往塞班島旅遊。2020年1月前往新加坡旅遊,此外還前往上海、北京、天津、揚州等地旅遊。周軍也曾攜親友來北京旅遊,由孟丹婷陪伴及支付費用。二人在交往過程中互相轉賬,共同支出消費。
因在旅遊方面巨大的花銷,加上大大小小多項開支,周軍在戀愛中一共花費了1877202.64元。周軍還稱,戀愛期間,他還買了一個價值81099元的鑽戒贈與女方。
分手後,周軍認為自己給付女方的金錢和物品,應算作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予以返還,便起訴前女友,要求返還自己銀行卡、微信轉賬款項總計1877202.64元,並返還訂婚戒指。
孟丹婷則認為,周軍給自己多次轉賬的錢款並非系按照習俗給付的婚約彩禮,而且兩人也沒按照習俗訂立婚約,雙方戀愛交往期間共同用於旅遊等各項開支,不應屬彩禮的範疇。且男方提供的圖片及訂單無法證明自己實際收到鑽戒,即使收到亦無證據證明該戒指系基於婚約給付的彩禮。
天津市薊州區法院一審認為,雖然原、被告交往過程中互有經濟往來,開支較大,但原告主張的經濟往來的轉賬等款項為婚約彩禮,要求被告返還,理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駁回原告周某的訴訟請求。
因不滿一審結果,周軍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周軍稱涉案戒指是對女方以結婚為條件的附條件的贈與,而1877202.64元轉賬款項,是女方向自己借的錢,應予返還。
孟丹婷堅持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和周軍存在婚約關係,男方贈與的財產大部分已經消費,戀愛期間雙方資金往來頻繁,自己也向周軍進行了高額轉賬,認為周軍在分手後索要戀愛期間的支出,違反了公序良俗。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周軍對於戒指交付孟丹婷的事實,仍無充分證據證實,且其主張轉賬款項是借款,證據亦不充分,且與本案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二審一併駁回。周軍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九派新聞
原標題:買鑽戒、出國游,男子花195萬戀愛,分手後起訴女友返還,法院駁回
編輯:李英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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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謝你了,我們現在都已經和好了,謝謝!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