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一次婚起訴N次」有望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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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實施一周年,哪些情況因《民法典》而發生了變動?對訴訟離婚的判決有何直接影響?有哪些離婚案例可以帶給人們一些新的啟示?

「分居滿一年判離」已有案例

為了研讀上海法院關於離婚糾紛的裁判思路以及判決情況,從2018年起,王旭律師團隊通過專業系統檢索,篩選、研讀前一年上海市的離婚糾紛判決,從而做出不同年度的「上海市法院審理離婚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目前,這一報告已經持續做了5年(2017-2021)。

由於上海法院的離婚糾紛判決並未都實現上網可查,因此王旭團隊只能選取網上可查的法院判決作為基礎數據。此次最新出爐的2021年度報告,篩選出有效案例共計280餘件,較往年有了大幅度下降。

「離一次婚起訴N次」有望改善

2021年是《民法典》實施的第一年。對訴訟離婚來說,《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明確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當時就有業內人士指出,除特殊情況外,這一新規定有望改善「久拖不決的離婚官司」,第三、四次甚至更多次起訴離婚的案例會有所降低。

「報告」中收錄了一個應用《民法典》新規的典型案例。在這起離婚訴訟中,原告主張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且認為原告因照顧母親而離家,並非分居。但根據雙方的庭審陳述及原告提供的居住證明,法院確認雙方於2017年2月28日分居至今,且距上次起訴離婚被駁回判決生效之後已分居超一年,「因此,原告主張離婚的訴訟請求,依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離婚主流:女性主動、10年以上婚齡、青壯年離婚

「報告」延續歷年的結構體系,從「數據分析」和「裁判規則」兩個維度,展示過去一年的司法動向,也便於橫向對比近年來的細微變化。

從數據上來看,2021年「報告」與往年大致相同。

【女方仍是起訴離婚的主流】

2021年,上海市60%的離婚糾紛由女方提出,39%的案件由男性提起訴訟。近幾年的大數據都顯示,離婚糾紛以女性提起訴訟的居多。

雖然2021年的樣本數據較少,但從歷史趨勢來看,提起訴訟更多的一方為女性已成為客觀事實。

從實務經驗來看,律所接觸的女性客戶要求離婚的確實更多,最常的離婚諮詢背景是男方出現了婚內過錯卻又不願意解除婚姻,雙方協議不成從而導致女方主動起訴。

【青壯年是離婚主力】

統計數據顯示,年齡在31-40 歲之間的「80後」依然是離婚主力軍;位居第二的年齡段為41-50歲的「70後」。

該兩部分人群步入中年,中年危機成了婚姻問題的最大殺手。工作、經濟趨於穩定,卻也難以避免感情出現問題。而近幾年的離婚數據的都顯示「80後」青壯年夫妻是離婚訴訟的主流。

【10年以上婚齡居多】

與2020年的裁判數據相同,婚齡越久,離婚比例越大。當然,這也與大於10年婚齡的夫妻基數大於其他階段夫妻有關。

與此同時,短婚齡夫妻離婚數量較少,這或與結婚率持續下降的社會現狀有關。結婚的人變少,離婚的人自然也就有所變化。

【家庭瑣事是離婚最大誘因】

2017-2021年,「家庭瑣事」都是夫妻感情的「第一殺手」。

性格不合是造成離婚的第二大原因,這也與歷年的離婚大數據一樣,可見家庭瑣事對感情的破壞力持久而嚴重。

從另一個角度分析,「家庭瑣事」「性格不合」也可以作為感情破裂的兜底條款。畢竟「婚外情」「長期分居」「家庭暴力」等原因單一而具體,「家庭瑣事」本身就是無法窮盡的概念表述,因此這一原因成為主流也比較合理。

【女方撫養子女的比率較高】

在2021年度所有判決准許離婚且涉及子女撫養的一審案例中,撫養權判決歸女方的占76%,撫養權判決歸男方的占24%。2020年的數據中,撫養權判決歸女方的案例占比為68%。

需要說明的是,王旭團隊認為這並非2021年的法院判決更傾向於將孩子判給女方撫養,而是裁判文書數量較少的原因造成的。當然,女方更易獲得孩子撫養權也是不爭的事實。

造成這一事實情況有很多,比如女方更想要獲得撫養權、孩子跟女方更有益於成長,等等……《民法典》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在實務中,法官一般會結合子女性別、年齡、父母經濟能力、所提供生活環境、健康狀況等因素綜合進行審查。對於8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只要父母具備撫養能力,其可自願選擇跟隨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

【1000-3000元仍是撫養費主流】

雖然法律有規定撫養費可以按照對方收入的水平來計算,但在實務操作中,法院一般綜合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當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評判撫養費金額,採取普遍的上限來進行判決。

幾年前,上海市的審判標準的普遍上限為3000元,5000元則是目前會被支持的普遍上限。而從目前的公布文書來看,1000-2500是主流。

出於現實考量,在上海子女每月1000元左右的撫養費稍顯不足,離婚律師也建議客戶在主張撫養費時,能全力收集相關證據,佐證自己撫養子女需要消耗的支出,以此主張比較合理撫養費金額。

「兩個孩子都不是我的」,這些離婚官司咋判?

婚內出生的一兒一女竟然都不是自己親生的,能申請多少精神損害賠償?離婚時登記在一家三口名下的房產,應該怎樣分配計算?可以用照片、視頻主張另一半家暴嗎?

Q 配偶與他人有不恰當關係,可以要求賠償嗎?

A 個別不恰當的關係不等於過錯,可能會無法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相關判決】雖被告否認有婚外情行為,但根據原告提供的照片、微信群截圖等證據材料,可以認定被告與他人存在不恰當的關係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本院對此予以嚴肅批評。

但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Q 配偶與他人生了孩子,能否主張賠償?

A 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子女,屬於重大過錯,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相關判決】本院認為,夫妻之間應相互忠實、相互尊重,共同維護已建立的婚姻家庭關係。本案中,原告婚後生育的女兒經鑑定與被告不存在親子關係,後原告在與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生育兒子。

原告缺乏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視生兒育女如兒戲,對婚姻關係的破裂負有重大過錯。根據本案情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精神損害賠償,於法有據,應予支持,本院結合原告的過錯程度,酌情支持40,000元。

Q 只有照片視頻,能主張對方家暴嗎?

A 認定家暴光靠照片視頻不夠,還要有報警記錄、驗傷報告等進行佐證。

【相關判決】關於原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法律規定因夫妻一方存在重婚、實施家庭暴力等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對方就過錯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進行賠償。

本案中,被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毆打原告,上海市公安局**分局因此出具家暴告誡書,被告的家暴行為確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現原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尚屬合理,本院予以認可。

Q 保證書、承諾書究竟有沒有用?

A 為證明婚內過錯(比如賭博等)的承諾書,是有機會被採納的。

【相關判決】原告主張的離婚賠償,根據在案證據顯示,在原、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確存在賭博的過錯行為,該行為係為妨害婚姻家庭關係的違法行為,結合併無在案證據顯示原告存在過錯,現原告作為非過錯方要求被告就此過錯行為向其賠償,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賠償的具體金額,本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酌情確定為 10,000 元。

Q 被告未出庭,可以離婚嗎?

A 可判決離婚,但不處理財產。

【相關判決】2020年,原告曾訴至本院要求離婚,經調解後撤回起訴。原告認為前案撤訴之後雙方感情並未彌合,再次起訴要求離婚,其離婚意願堅定,被告亦未參加庭審試圖挽回婚姻,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予以准許。

就夫妻財產分配,因被告未到庭,原告也認為部分財產涉及案外人利益,不要求在本案中處理,故對此雙方可另行主張。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應訴答辯,應視為放棄對原告的主張進行抗辯的權利,相應後果由其自負。

Q 離婚會影響戶口嗎?

A 戶口不處理。

【相關判決】關於被告所持的要求原告遷出戶口的辯稱意見,因戶口非法院處理範圍,故本案亦不予處理。

Q 限制人身關係的約定,真的有效嗎?

A 存在有效的可能。

【相關判決】關於崑山市XXX房屋中原告1%產權的問題。現已查明,上述房屋系被告婚前財產,雙方結婚登記後變更產權份額,即其中1%的產權歸原告所有。但雙方簽訂了《房產約定協議書》,約定「如感情破裂結婚登記變更,乙方將不再享有該房屋1%的所有權。」本院認為該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故上述房屋產權仍全部歸被告所有,原告應配合被告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Q 假結婚有沒有效力?

A 只有假感情,沒有假婚姻。假結婚有風險,別一不小心成了擔保人。

【相關判決】婚姻關係的締結應以男女雙方存在感情為基礎和前提,並且應當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出於購房目的與被告辦理假結婚登記手續,被告利用原告購房心切積極協助原告以達到向原告借款或其他不正當利益,雙方均非出於感情登記結婚,登記結婚也並非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該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現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婚姻關係,本院予以准許。

庭審中,被告同意歸還原告借款20萬元,但提出要求滌除其所涉相關貸款中的擔保。對此,一方面,雙方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被告有為原告貸款提供擔保的證據;另一方面,即使被告所述屬實,因涉及第三人的權利,本案不作處理。

Q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能不能分?

A 家庭共同財產中孩子的份額有機會爭取為三分之一。

【相關判決】就涉案兩套房屋及涉案車輛分割,本院認定如下:首先,A路房屋登記在原、被告及雙方之女劉某三人名下,應屬於三人家庭共同財產。至於三人各自所占的份額,原、被告雖對貢獻大小有爭議,但雙方陳述中均確認三人就B路房屋均享有部分動拆遷利益,故可以認定原、被告及劉某對A路房屋的取得均有出資貢獻。

而被告主張A路房屋的購房款除原、被告及女兒三人分得的動拆遷補償款外,大部分來源於其父母對其個人贈與,進而主張其貢獻較大,應占較多產權份額。被告應就此承擔舉證責任,但本案審理中被告並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被告的該項主張,本院難以認定。

即便A路房屋的購房款中有部分來源於被告父母的贈與,該項贈與發生因在原、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A路房屋又登記在原、被告及雙方之女三人名下,在被告未舉證證明贈與對象系其個人的情況下,也理應認定為系對原、被告及雙方之女三人的贈與,故原、被告及雙方之女對A路房屋的出資貢獻大小無明顯區分。由此,原告主張原、被告及女兒各占該房屋三分之一的產權份額,具有相應依據,本院予以認定。

來源:新聞晨報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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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4 02:07:32

我最近了解了一下,是我朋友給我推薦的,很靠譜,推薦大家情感有問題的可以嘗試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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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 12:10:49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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