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若軍: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體現公平正義 更具救濟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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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存在出軌不忠等過錯,導致婚姻破裂的情況很常見。如何讓婚姻中的過錯方得到應有的懲罰,讓無過錯方遭受的身心創傷得到撫慰?民法典(草案)在人民法院處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中,增加了一條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體現了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對無過錯方更具有救濟優勢。

【背景】

出軌、嫖娼甚至有了私生子女,這些不忠行為對婚姻和配偶的傷害是毋庸置疑的。人們樸素的想法是,當婚姻無可挽回時,讓無辜的配偶得到經濟上的賠償或傾斜是最起碼的公平。

然而現實的尷尬卻是,在離婚分割財產的問題上,現行婚姻法只規定了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並沒有規定要向無過錯方傾斜。

孫若軍: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體現公平正義 更具救濟優勢

在記者查閱到的一起裁判案例中,妻子以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人保持不正當關係為由,要求離婚並多分財產,並提交了錄音等證據證明丈夫有婚外情。然而法院的認定是,根據我國婚姻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婚姻關係中,如一方存在重婚或與異性持續穩定同居的情形時,在離婚時另一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但這位妻子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構成婚姻法中規定的導致離婚的過錯,最終還是判決平分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不少法官在查明夫妻一方確有婚外情等過錯的情況下,會酌情或以照顧女方利益等理由,在財產分割時對無過錯方予以照顧。只是這種「酌情」並非「法定」,鑑於沒有法律上的明確依據,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裁判尺度不一的情況。

【草案亮點】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相較於現行婚姻法,增加了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專家解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孫若軍

法院在處理夫妻共有財產時,一般是均等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就是基於夫妻關係的特殊性,為體現財產分割上的實質公平,法院除遵循照顧子女、女方原則外,還會考慮夫妻雙方在離婚問題上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比例的大小這一因素,合理確定共有財產的分割比例。

「照顧無過錯方」其實並非首次出現。1993年最高法院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就明確提出,「夫妻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也因此,照顧無過錯方原則一直是法院處理夫妻財產分割時普遍遵循的一項原則。

在2001年婚姻法修訂時,法律增加了有關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替代了照顧無過錯方的適用。但事實上,司法實踐中,法院一直沒有停止對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的適用。有數據顯示,法院裁判適用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的比例很高,甚至遠超過照顧女方原則的適用。

此次民法典(草案)也是從尊重法律傳統、司法習慣的角度,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納入到了法律中。

比起離婚損害賠償來,法院在財產分割上遵循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來救濟更具優勢。首先,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適當照顧無過錯方既可以實現當事人的救濟的目的,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又可以緩解雙方當事人因價值觀衝突產生的敵對與仇視情緒。

其次,因過錯方承擔的不是民事責任,性質與侵權不同,法院可以適度降低舉證責任的要求,緩解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舉證難問題。

再次,對「過錯」的認定也可以不限於離婚損害賠償中規定的重婚;姘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四種情形,其它重大過錯行為,包括婚外情等違反婚姻義務、損害婚姻關係的過錯行為,也都可以納入到「過錯」的範圍。

最後,法院依據過錯以及過錯比例大小,合理確定共有財產的分割比例,不受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制約,也可以緩解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因賠償數額過低與社會預期差距過大引發的社會矛盾。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 孫瑩

編輯:周文麗

流程編輯:郭丹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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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5 10:07:14

寫的東西感觸很深,對情感上幫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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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12:04:38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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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22:03:28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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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9 05:02:49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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