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離世,丈夫發現自己「被離婚又復婚」,房產已歸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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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二十多年的妻子徐女士去世後,其夫張先生為她料理了後事,卻吃驚地發現自己竟與妻子有過一段離婚又復婚的「荒誕」經歷,原本在自己名下的房子也早已歸他人所有。而自己對此一直毫不知情!今天(10月29日)記者獲悉,北京石景山區法院對這起離奇案件進行了判決。

事發

為妻辦後事發現「曾離婚」自己喪失全部房產

「雖然我與妻子有過矛盾,但是從未辦理過任何離婚手續,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記錄從何而來?」張先生於去年1月為妻子辦理了後事,卻意外發現自己被離婚又被復婚,他對此百思不得其解。在近日的訴訟中他提到,自己與徐女士於1996年12月在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後,因感情不和,二人分居多年。

妻子離世,丈夫發現自己「被離婚又復婚」,房產已歸他人

發現事有蹊蹺後,張先生來到區民政局下屬的婚姻登記部門詢問相關情況,幾經調查才發現:另有他人拿着張先生10年前辦理的身份證件和戶口本,冒充張先生的身份,與徐女士於2014年8月辦理了離婚登記,後又於2014年11月在區民政局辦理了復婚登記。然而,張先生通過比對發現,婚姻登記部門留存的男方照片並非自己本人,上面的簽字筆跡與自己的字體也大相徑庭。

隨後發現的事實令張先生更加難以接受。在「離婚又復婚」的這短短3個月內,妻子徐女士通過一份虛假的離婚協議,將他們二人的共同財產據為己有,並迅速地將全部房產轉移和抵押他人。張先生一邊承受結髮妻子去世的事實,一邊消化妻子生前留下的謎團。發現自己身份權利和財產權利雙雙受到嚴重損害之後,張先生決定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訴訟

婚姻登記材料非本人簽名

錯誤登記終被判撤銷

可是,維權首先要解決身份問題,也就是證明當時確有他人冒充自己與徐女士進行婚姻登記。張先生認為,區民政局因未盡到審慎合理的審查職責,導致他人冒充自己辦理了錯誤的婚姻登記,這才導致了自己的財產權益被侵害的結果,遂以婚姻行政登記糾紛為由,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某區民政局於2014年對其和徐女士作出的兩次婚姻登記。

「我在公證處辦理妻子遺產事宜時,才從公證處工作人員處得知妻子曾經與我辦理過離婚登記的情況。」法庭上,張先生向法官陳述自己的經歷,堅稱自己從未與妻子去民政部門辦理過離婚登記及復婚登記,雖然婚姻登記部門收到的身份證件是真實的,但其中涉及的簽名並非他本人所簽。張先生稱,妻子已故,再追究身份關係意義不大,但是隨之發現的事實讓他難以接受。辦理離婚登記和復婚登記的這段時間內,徐女士已將他們二人的全部財產或變賣或抵押,給他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只有撤銷這兩次相關婚姻登記,他才有希望通過民事訴訟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

如果兩次涉案婚姻登記錯誤,那麼徐女士是如何在丈夫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完成這些事的呢?據張先生回述:「雖然我與妻子已分居十幾年,但是依然共同經營公司,夫妻關係並沒有達到水火不容的地步。因為公司經營所需,我的身份證件有時會由妻子保管。」

事實真相隨之浮出水面,原來徐女士找到一名長相與張先生相似的男子,該男子拿着張先生的真實身份證件欺騙了登記處工作人員,冒充張先生與徐女士辦理了離婚登記。隨後,徐女士又通過虛假的離婚協議,將二人共同財產據為己有,一切事宜辦妥後再以類似手段辦理與張先生的復婚登記。若非徐女士突然死亡,恐怕張先生還被蒙在鼓裡,不明真相。

庭審過程中,區婚姻登記機關辯稱:「工作人員在本案婚姻登記的執法工作中,已經盡到了相應的審查職責,庭審中原告表示與妻子分居十餘年,卻讓妻子持有其身份證件,顯然原告本人也是存在過錯的。」

但是通過鑑定結論,證明相關登記材料上的簽字並非張先生本人所簽,被告表示認可原告所述事實,並同意法院撤銷兩次涉案婚姻登記。法院在查明事實並釐清法律關係後,認為被告雖然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但應依法支持張先生的訴訟請求,撤銷兩次錯誤的婚姻登記。

說法

民政局形式審查義務出現誤差

當事人如何維權?

本案焦點問題在於區民政局是否盡到了審查義務以及兩次涉案婚姻登記行為是否由張先生本人到場。

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的王婧認為,民政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時應承擔的審查義務在《婚姻登記條例》中有明文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中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第十三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由此可見,該條例只規定了婚姻登記機關對法定證明材料的形式審查義務,並未要求行政機關作出更深一步的身份審查。此案中,如果有一個與張先生容貌相似的男子拿着張先生多年前辦理的身份證以及戶口本,在民政局冒充張先生與徐女士一起辦理婚姻登記,在常規認知中確實不易受到懷疑。若民政局工作人員按照法律賦予的職權對其身份進行形式審查,存在不能察覺該男子不是張先生本人的可能性,從而導致婚姻登記錯誤事件的發生。

一旦婚姻登記機關的形式審查出現誤差,當事人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法官認為,《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據此,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必須雙方本人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那麼,與徐女士一起辦理婚姻登記的男子究竟是不是張先生本人呢?張先生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申請對離婚登記材料上的簽名進行筆跡鑑定,第三方鑑定機構的鑑定報告證明材料中簽名並非張先生本人所簽。另外,事後通過法庭和雙方當事人比對,民政局留存的登記材料中張先生的照片與張先生本人確實不一致。以上證據可以證實,與徐女士一起進行離婚登記及後續復婚登記的男子並非張先生本人。因此,法院查明相關事實後,依法判決撤銷該區民政局對張先生和徐女士二人作出的離婚登記行為和復婚登記行為。

法官建議

婚姻行政登記立法應增實質審查規定

撤銷錯誤登記後可另訴維權

王婧認為,發生在張先生身上的被冒名登記事件應該引起社會的注意和重視。其一,婚姻行政登記機關應該更加審慎地履行婚姻登記過程中的審查職責。雖然當前法律法規只規定了婚姻行政登記機關的形式審查義務,但是婚姻登記涉及當事人十分重要的人身權益,甚至會影響到當事人的財產利益,所以行政機關在婚姻登記審查過程中應儘可能地審慎履行職責,在審查相關證件材料和必要的詢問之餘,可以對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進行二次審查,必要時可以聯繫當地公安機關協助完成。

其二,在婚姻行政登記立法方面,對於婚姻登記這類涉及當事人重要利益的行政登記行為,不應該只規定婚姻行政登記機關的形式審查義務,應增加必要的實質審查規定,避免因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材料形式審查的局限性,導致出現類似本案中錯誤的婚姻登記,給當事人帶來難以彌補的巨大損害。另外,應增加婚姻登記機關在婚姻登記過程中全程留痕的規定,一方面可以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責,另一方面在出現錯誤登記時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維護當事人和行政機關的合法權利。

其三,張先生自身對身份權益的重視不足,也是導致此案產生的原因之一。分居多年的妻子徐女士輕而易舉就拿到了張先生本人的身份證件,才有機會夥同冒充者辦理婚姻登記。法官提醒大家,一定要親自保存好身份證、戶口本等重要身份證件,避免因遺失或被盜給自己帶來身份和財產利益上的損害。對於張先生來說,通過訴訟撤銷錯誤的婚姻登記之後,可另行通過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財產利益,將冒充者繩之以法。

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4-01 08:04:40

有情感誤區能找情感機構有專業的老師指導,心情也好多了

頭像
2024-03-20 18:03:22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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