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傷害太深?女員工主持年會時突發躁狂症,算工傷嗎?人社局:不算!官司一路打到高院,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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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在公司當過主持人?是否在主持過程中緊張亂語、心生懼怕?若因此出現狂躁症,算不算工傷?一起來看看下面這則案例。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行政判決書顯示,華某1為XX印象公司高級會計。

分手傷害太深?女員工主持年會時突發躁狂症,算工傷嗎?人社局:不算!官司一路打到高院,法院判了

2019年1月28日公司年會活動時擔任主持人,在特定環境和氣氛下精神緊張,出現了胡言亂語,心裡懼怕,情緒激動等現象,由其親屬及同事將華某1送到北京安定醫院就診。

2019年1月28日醫院初步診斷為:1、興奮狀態;2、妄想狀態,此後複查診斷為1、躁狂發作;2、興奮狀態;3、妄想狀態等。2019年10月10日醫院《診斷證明書》診斷為躁狂發作。

2019年10月12日,華某1委託其父華某2向朝陽區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等材料,申請為華某1遭受的狂躁症認定工傷。

圖片來源:攝圖網

朝陽區人社局於2019年10月12日作出《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2019年12月2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不過,華某1不服,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

人社局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2018年12月21日公司行政人員與華某1微信聊天記錄,證明雙方溝通年會主持事宜,公司未強迫其主持,其亦未提出不能主持,同事並未察覺其精神狀態存在異樣;

2、2019年1月28日公司行政人員與華某1微信聊天記錄及出事後與華某1手機通話記錄,證明華某1在年會當天未提出不能主持,同事並未察覺其精神狀態存在異樣;

3、2019年1月28日公司行政人員與華某1哥哥短信聊天記錄及華某1診斷證明書,證明華某1精神不正常現象,不是因為工作原因造成的,而是28號之前分手造成的;

4、2019年11月12日人社局對公司人力資源經理的《調查筆錄》,證明華某1早在2019年1月16日分手後,就出現話多、語亂等不正常現象;

5、2019年11月14日人社局對華某1的《調查筆錄》,證明華某1認為其受到的傷害是在年會現場造成的,與事實不符。

圖片來源:攝圖網

一審判決:華某1要求認定工傷的系一種病症,並非因工作原因遭受的傷害或者職業病,不屬工傷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工傷保險制度保障的對象是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應當具備因工作原因遭受傷害或者因工作原因罹患職業病。

本案中,現有證據能夠證明華某1在主持公司年會過程中出現精神緊張、胡言亂語等狀況後被送往醫院並被診斷為躁狂症的事實,予以確認。根據上述事實,本院無法確認華某1所患狂躁症與其工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但其要求認定工傷的系一種病症,並非因工作原因遭受的傷害或者職業病,故被告所作認定具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根據,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華某1的訴訟請求。

員工提起上訴:我在年會舞台上出現狂躁發作是高強度工作和環境因素刺激造成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華某1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為:「一審判決稱,我要求認定工傷的系一種病症,並非因工作原因遭受的傷害或者職業病。但根據在案證據,我一切正常,在年會舞台上出現狂躁發作是高強度工作和環境因素刺激造成的。《工傷保險條例》並沒有將精神損害排除在外,精神傷害也需要治療,《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等級》門類劃分中包含精神科目。」

圖片來源:攝圖網

二審判決:在未發生事故的情況下,華某1以因工作原因導致躁狂症為由不能認定為工傷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華某1自述其躁狂症發作是由於高強度工作、情緒高度緊張、工作壓力大、環境影響等不良因素刺激而發生,即主張因工作原因而發病。但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認定工傷應當符合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罹患職業病。

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華某1在公司年會過程中受到了事故傷害,其所患躁狂症亦非《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列明的職業病。因此,在工作過程中未發生事故的情況下,華某1以因工作原因導致躁狂症為由,向朝陽區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朝陽區人社局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無不當。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華某1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綜上,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然而,事已至此,華某1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裁定:無證據證明華某1在公司年會過程中受到了事故傷害,其所患躁狂症亦非職業病,不能認定為工傷

北京高院認為,工傷保險制度保障的對象是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認定工傷應當符合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罹患職業病。

本案中,尚無證據證明華某1在公司年會過程中受到了事故傷害,其所患躁狂症亦非《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列明的職業病。因此,在工作過程中未發生事故的情況下,華某1以工作原因導致躁狂症為由,申請認定工傷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華某1的再審申請。

每日經濟新聞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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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4 11:07:06

太感謝你了,我們現在都已經和好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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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 20:05:11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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