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在出租房,強行與分居女友發生性關係,不是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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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男青年姜某和女青年喬某兩人在一起生活了三年,到談婚論嫁的時候了。因為彩禮問題、買房買車問題、嫁妝問題、雙方父母關係問題等,雙方逐漸產生了矛盾隔閡。後女青年提出分手,男青年不同意分手,提出可以繼續談,繼續共同生活。談不攏的情況下,女青年自己搬出了同居的出租屋,搬到附近的其他小區居住。過了一個星期之後,男青年上門找女青年談和解,想回到從前,挽救這段感情。但是,女青年心意已決,不同意。一氣之下,男青年想要強行和女青年發生性關係。女青年非常抗拒,兩人發生了肢體衝突。男青年強行和女青年發生性關係,在發生性關係的過程中,造成女青年頸部、手部等多處輕微傷。

事後,女青年報警稱遭到強姦,公安機關將男青年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

二、爭議焦點

以案說法:在出租房,強行與分居女友發生性關係,不是強姦?

本案在認定時,控辯雙方還存在一定的爭議。

一方面,男女雙方關係特殊,是同居三年、到了談婚論嫁階段的男女朋友關係,兩人此前多次發生性關係,男青年也是基於複合的目的實施了這樣強制性行為。

另一方面,兩人關係已經不是正常的男女朋友關係,正在鬧分手,而且女青年已經搬出同居的出租屋。

在這種情況下,男青年的行為,能否認定為強姦罪呢?

三、辯護觀點

男青年對於雙方發生性關係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是,男青年認為,雙方是情侶關係,在案發時仍然是情侶關係,兩人關係非常密切,已經到了談婚論嫁階段,因此他的行為不應該評價為強姦罪。

另外,男青年的辯護律師也認為,該案發生在特定的男女朋友之間,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即使構成犯罪,在定罪量刑方面,也需要酌情從寬處理。

四、男朋友強姦女朋友,也構成強姦罪!

其實,對於法律而言,男女雙方之間是什麼關係,並不影響強姦罪的認定。男女朋友關係,並不意味着男青年可以隨意強姦女青年,只要女青年不願意,男青年就不可以硬上,否則也是構成強姦罪的。

法院認為:被告人違背婦女意志,採取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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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2 06:09:18

這個真的給我們很多幫助,特別是對愛情懵懂無知的年紀,可以讓我們有一個正確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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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9 05:03:21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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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8 17:02:57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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