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和男友分手後仍然藕斷絲連,得知對方再結新歡持刀上門釀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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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就要徹底;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一起故意殺人案作出二審刑事裁定。

女子和男友分手後仍然藕斷絲連,得知對方再結新歡持刀上門釀慘案

原審認定罪犯張文佳(化名),女,1992年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大學。

有如下犯罪事實。

2013年的時候。

張文佳和本案被害人梁某確立了戀愛關係。

兩人發生關係後,張文佳懷孕後續做了流產手術。

據說是梁某當時是在讀研究生,有孩子會影響學業,所以不得已就打掉了。

而在2017年的7月份,兩人分手。

2017年10月7日18時許。

張文佳在肇慶市購買止痛藥之後,又去超市里購買了兩把水果刀。

之後在22時許來到廣東省東莞市找尋梁某未果。

因為梁某騙她,其實他自己根本就不在東莞市接受培訓。

10月8日0時許。

張文佳來到梁某在廣州市荔灣區的宿舍與其交談。

一直待到了當天的中午12點。

梁某準備外出參加培訓。

而張文佳於是便攜帶藥物和刀子進入廁所內自殺。

梁某發現後於是便闖入進行刀具爭奪。

過程中被張文佳捅刺到左胸。

張文佳發現之後將梁某移動至房間臥室內。

這個時候想的不是救援,而是求死之心堅決。

試圖在客廳內上吊自殺。

並寫下遺書「一一(打掉孩子的暱稱),爸爸媽媽來陪你了。

對不起,當初不該放棄你」

但是後續可能是對於死亡的畏懼。

張文佳並沒有實施。

為了掩蓋自己的罪行。

她利用梁某的手機發送消息給梁某親友。

謊稱梁某已經前往培訓基地。

做完這些之後,張文佳手持尖刀對着自己頸部和胸部捅刺多刀。

事後梁某親友了解到梁某並未前往培訓基地。

在聯繫不上他的情況下,梁某父母動身趕往梁某住處並選擇報警救助。

趕到後,梁某早已死亡,而張文佳經過搶救後存活。

從上述來看應該是梁某去意已決,想要結束這段戀情。

張文佳屬於不想分開的那一方。(電話的備註還是「男朋友」)

或許是愛而不得,也有可能是覺得自己付出那麼多。

最終發展不如自己預期。

因愛生恨,執念過甚。

但是經過對於兩人後續的聊天記錄來看。

梁某一方面提着分手,另外一方面又有些藕斷絲連。

梁某:「沒有你,我不習慣。」

「如果沒有我,可能你在肇慶找了個老師的工作都好。」

只不過在梁某他人的聊天裡就換了說法:「她來我家樓下,我見她了。

我和她說,我有瑩瑩了,她哭了。」

兩人反正都不說對方的好話。

張文佳說梁某不是好人。

梁某說張文佳比較纏人,人比較偏激,缺少家教。

和自己文化水平有些差距,所以就分手了。

分手後有過一段聯繫,但是在2017年的6月份徹底不聯繫,拉黑聯繫方式。

以上來自於張文佳的親屬和梁某的同學陳述。(有刪改)

缺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張文佳故意殺人,致使一人死亡。

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張文佳在一審宣判後選擇上訴。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一.張文佳的行兇事實。

梁某系被張文佳持刀刺中身亡是毋庸置疑的。

而後續張文佳也確實有自殺的行為,但未果。

這是主要的犯罪事實。

二.關於張文佳的行為定性。

A.梁某和張文佳兩人從初中就確立了戀愛關係。

後續一度是發生懷孕的結果。

後來兩人分手,張文佳是想要複合。

但是梁某早已是另結新歡,對於其他女人展開追求。

所以為了躲避張文佳的糾纏,進行了隱瞞和欺騙。

B.梁某對於這段感情能夠告知其他人,並且在分手後積極尋求戀情。

從這點上來看,梁某主觀求死意願不大。

更沒有證據顯示梁某曾經有自殺行為。

同樣也不能說明梁某想要和張文佳複合。

因為就客觀事實以及多方採證來看。

張文佳對於自己和梁某的這段感情,顯得專一而又執着。

但是梁某卻有所不同。

能夠積極投入到新戀情當中,同時還和張文佳有所關係。

而他的這種行為,不符合殉情的主觀想法。

倒是可以側面認證張文佳因愛生恨。

有可能產生「不能同時生,但要同時死」的想法。

C.因為張文佳供述自己清洗過兩把刀具。

所以刺入梁某胸前的水果刀,是誰拔出的無從考究。

但是刀上沒有鑑定出被害人的基因分型。

所以也能夠認證這一刀是張文佳捅刺的。

在有罪供述里,張文佳承認是主動捅刺。

上述說是失手是因為後續翻供,但是這個說法沒有道理支持。

因為如果說是失手。

那麼作為一個有學識的成年人,應當能夠意識到這種傷口帶來的後果。

但是卻沒有選擇報警求助。

綜上所述,法院給張文佳的行為定性為「間接故意殺人」。

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死亡的後果。

但主觀上卻放任這種危害行為的發生,從而導致當事人死亡。

則行為人犯的是是間接故意殺人罪。

法院二審認為雖然本案因感情糾紛引發,可以從輕處罰。

但是受害者方面沒有明顯過錯。

且張文佳預謀殺人,事後翻供,拒不認罪。

沒有得到受害者家屬諒解。

所以一審無期判決,量刑適當。

最終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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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22:07:02

給出的方案很有意義很實用,對我的幫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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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4 08:12:30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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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23:12:40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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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05:11:42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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