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就要徹底;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一起故意殺人案作出二審刑事裁定。
原審認定罪犯張文佳(化名),女,1992年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大學。
有如下犯罪事實。
2013年的時候。
張文佳和本案被害人梁某確立了戀愛關係。
兩人發生關係後,張文佳懷孕後續做了流產手術。
據說是梁某當時是在讀研究生,有孩子會影響學業,所以不得已就打掉了。
而在2017年的7月份,兩人分手。
2017年10月7日18時許。
張文佳在肇慶市購買止痛藥之後,又去超市里購買了兩把水果刀。
之後在22時許來到廣東省東莞市找尋梁某未果。
因為梁某騙她,其實他自己根本就不在東莞市接受培訓。
10月8日0時許。
張文佳來到梁某在廣州市荔灣區的宿舍與其交談。
一直待到了當天的中午12點。
梁某準備外出參加培訓。
而張文佳於是便攜帶藥物和刀子進入廁所內自殺。
梁某發現後於是便闖入進行刀具爭奪。
過程中被張文佳捅刺到左胸。
張文佳發現之後將梁某移動至房間臥室內。
這個時候想的不是救援,而是求死之心堅決。
試圖在客廳內上吊自殺。
並寫下遺書「一一(打掉孩子的暱稱),爸爸媽媽來陪你了。
對不起,當初不該放棄你」
但是後續可能是對於死亡的畏懼。
張文佳並沒有實施。
為了掩蓋自己的罪行。
她利用梁某的手機發送消息給梁某親友。
謊稱梁某已經前往培訓基地。
做完這些之後,張文佳手持尖刀對着自己頸部和胸部捅刺多刀。
事後梁某親友了解到梁某並未前往培訓基地。
在聯繫不上他的情況下,梁某父母動身趕往梁某住處並選擇報警救助。
趕到後,梁某早已死亡,而張文佳經過搶救後存活。
從上述來看應該是梁某去意已決,想要結束這段戀情。
張文佳屬於不想分開的那一方。(電話的備註還是「男朋友」)
或許是愛而不得,也有可能是覺得自己付出那麼多。
最終發展不如自己預期。
因愛生恨,執念過甚。
但是經過對於兩人後續的聊天記錄來看。
梁某一方面提着分手,另外一方面又有些藕斷絲連。
梁某:「沒有你,我不習慣。」
「如果沒有我,可能你在肇慶找了個老師的工作都好。」
只不過在梁某他人的聊天裡就換了說法:「她來我家樓下,我見她了。
我和她說,我有瑩瑩了,她哭了。」
兩人反正都不說對方的好話。
張文佳說梁某不是好人。
梁某說張文佳比較纏人,人比較偏激,缺少家教。
和自己文化水平有些差距,所以就分手了。
分手後有過一段聯繫,但是在2017年的6月份徹底不聯繫,拉黑聯繫方式。
以上來自於張文佳的親屬和梁某的同學陳述。(有刪改)
缺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張文佳故意殺人,致使一人死亡。
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張文佳在一審宣判後選擇上訴。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一.張文佳的行兇事實。
梁某系被張文佳持刀刺中身亡是毋庸置疑的。
而後續張文佳也確實有自殺的行為,但未果。
這是主要的犯罪事實。
二.關於張文佳的行為定性。
A.梁某和張文佳兩人從初中就確立了戀愛關係。
後續一度是發生懷孕的結果。
後來兩人分手,張文佳是想要複合。
但是梁某早已是另結新歡,對於其他女人展開追求。
所以為了躲避張文佳的糾纏,進行了隱瞞和欺騙。
B.梁某對於這段感情能夠告知其他人,並且在分手後積極尋求戀情。
從這點上來看,梁某主觀求死意願不大。
更沒有證據顯示梁某曾經有自殺行為。
同樣也不能說明梁某想要和張文佳複合。
因為就客觀事實以及多方採證來看。
張文佳對於自己和梁某的這段感情,顯得專一而又執着。
但是梁某卻有所不同。
能夠積極投入到新戀情當中,同時還和張文佳有所關係。
而他的這種行為,不符合殉情的主觀想法。
倒是可以側面認證張文佳因愛生恨。
有可能產生「不能同時生,但要同時死」的想法。
C.因為張文佳供述自己清洗過兩把刀具。
所以刺入梁某胸前的水果刀,是誰拔出的無從考究。
但是刀上沒有鑑定出被害人的基因分型。
所以也能夠認證這一刀是張文佳捅刺的。
在有罪供述里,張文佳承認是主動捅刺。
上述說是失手是因為後續翻供,但是這個說法沒有道理支持。
因為如果說是失手。
那麼作為一個有學識的成年人,應當能夠意識到這種傷口帶來的後果。
但是卻沒有選擇報警求助。
綜上所述,法院給張文佳的行為定性為「間接故意殺人」。
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死亡的後果。
但主觀上卻放任這種危害行為的發生,從而導致當事人死亡。
則行為人犯的是是間接故意殺人罪。
法院二審認為雖然本案因感情糾紛引發,可以從輕處罰。
但是受害者方面沒有明顯過錯。
且張文佳預謀殺人,事後翻供,拒不認罪。
沒有得到受害者家屬諒解。
所以一審無期判決,量刑適當。
最終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論列表
給出的方案很有意義很實用,對我的幫助很大!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可以幫助複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