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法院:戀愛期間轉賬能否主張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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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交軟件的普及,情侶之間相互轉賬十分常見,為了獲得心儀女生的芳心,男方經常以紅包轉賬的方式表達愛意。戀愛期間,雙方關係親密毫不在乎,可一旦情感生變,往往會產生經濟糾紛。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培養感情而互送禮物或是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一般屬于贈與性質,贈與已實際履行原則上不允許撤銷,不應當要求返還。

案情回顧

韶山法院:戀愛期間轉賬能否主張返還?

2021年10月,毛先生與周女士因網絡遊戲相識,毛先生對周女士產生好感遂展開追求,先後通過微信、支付寶以紅包、轉賬的方式,累計為周女士花費3.5萬元。後因周女士拒絕與毛先生成為正式男女朋友,毛先生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周女士償還為其花費的3.5萬元,並訴至韶山法院。韶山法院受理後,經調解,雙方達成和解,毛先生撤回對周女士的起訴。

法律分析

(一)戀愛期間的轉賬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本案中毛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出於追求周女士的目的,通過微信、支付寶方式自行向周女士轉賬,不符合不當得利中「沒有法律根據」的條件,故毛先生向周女士的轉賬不構成不當得利。

(二)戀愛期間什麼樣的轉賬可以被認定為「借」?

戀人借貸關係的認定與普通借貸關係基本相同,主要從2個方面進行審查:一是雙方是否具有借貸的合意,主要表現為借條;二是借款是否實際支付。也就是說,轉賬記錄只是證明款項是否實際支付的依據,要想證明戀愛期間的轉賬是借款,還需要提供借條、證明借款意思的聊天記錄或相關備註等證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以共同生活或者結婚為目的的贈與,雙方分手後,接受方應該返還(如彩禮)。

(三)戀愛期間什麼樣的轉賬可以被認定為「贈」?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培養感情而互送禮物或是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一般屬于贈與性質,贈與已實際履行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的財物贈與或者日常消費支出,比如「520」微信紅包、紀念日禮物等,一般應認為是維繫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雙方的共同消費,不應當要求返還。

(四)怎樣避免在戀愛期間遭受財產損失?

戀愛是美好的,戀愛期間相互轉賬也是在所難免的,男女雙方本該坦誠相待,不該有防範之心,但為了避免產生經濟糾紛,建議在轉賬時保留書面證據、聊天記錄或相關備註。一是大額轉賬最好保留借條、收據;二是注意在聊天記錄中表明轉賬的借款性質;三是巧用紅包、轉賬附言功能,備註好「借款」「這是借你的錢」等類似文字;四是儘量轉1000元、10000元等整數金額,避開1314元、520元等具特殊意義的金額;五是支付彩禮等款項,注意保留雙方協商過程中的相關證據。

法條鏈接

(一)《民法典》第668條: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二)《民法典》第663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6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7-16 21:07:49

文章我看過,感覺說的挺對的,有問題的話可以多去看看

頭像
2024-02-11 00:02:13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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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9 06:01:16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頭像
2023-10-05 22:10:16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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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已有4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