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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1)滬0116刑初109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自報),男,1993年12月28日生,公民身份號碼

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住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因本案於2021年

6月3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偉,山東恆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王志剛,山東開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0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

罪,於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辯護人王偉、

王志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5月起,被告人王某某擔任山東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負

責人,同年8月成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王某某任職期間,夥同他人為騙取錢款,安

排工作人員在不具備專業知識前提下,謊稱可以幫助解決個人情感問題,採用包裝虛假

身份、誘導下單等方式騙取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下單後,介紹至服務部,後續服務部

人員以延長服務周期、第三方介入、分離引導等名義再次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

(以下幣種相同)200餘萬元。

2021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自動投案,到案後未能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後於逮捕

後的偵查階段作了交代。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人當庭宣讀或出示了被害人徐某、謝某、賀某、茹某、王某等人

的陳述、自述書、聊天記錄、轉賬信息等,同案犯孫某、劉某2、劉某3、李某、張某、

陳某的供述及相關工作手機截圖,公安機關出具的偵破經過、情況說明、戶籍信息,被

告人王某某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所作的供述。公訴機關據此認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

為目的,夥同他人通過電信網絡騙取被害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

事責任;王某某系主犯,且系坦白。

被告人王某某對起訴指控的基本事實無異議,表示認罪認罰,但辯稱其是在公司老闆劉

某1安排下擔任法定代表人及負責人,主要負責分析部,與服務部負責人雖在職務上屬

上下級關係,但並不負責日常管理。

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除了同意王某某的辯解外,還提出:1、王某某的行為綜合評判

構成詐騙罪,但其中的部分行為存在民事欺詐的可能;2、王某某雖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但主要負責分析部,不負責服務部的業務,收入來自工資及分析部收費提成,故服務

部「諮詢師」所涉犯罪數額不應計入王某某的犯罪總額中;本案被害人報案材料中部分

系以自述形式提交,缺少轉賬憑證等其它證據印證,且自述材料高度雷同,客觀性存疑

,應以轉賬憑證確認的實際支付數額來確定被告人的犯罪金額;3、王某某自動投案

,在第一次訊問中就身份情況、公司職務、運營模式等基本事實作了供述,應認定為自

首;4、王某某認罪認罰,家屬有積極退賠的意願,結合初犯、偶犯等情節,建議對其

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2019年以來,劉某1(另案處理)先後成立山B有限公司、A公司、山東C有限公司等多

家公司,公司設立分析部、服務部、客戶投訴中心等部門,被告人王某某經劉某1邀請

入職公司,2020年5月起任公司負責人。在王某某任職期間,夥同他人招募不具備相應

專業知識與能力的員工,包裝成情感專家,以公司培訓或以老帶新的方式傳授「話術

」,通過網絡發布廣告吸引被害人,先由員工以「分析師」的名義謊稱公司具有專業團

隊和業務能力能夠幫助被害人解決情感問題,許諾服務期限內可高概率挽回被害人的情

感,在獲取被害人信任後以服務費的名義收取費用。之後,再將被害人誘導至服務部

,由員工以「諮詢師」名義進行在線聊天,「諮詢師」再次以提高挽回率等為由,推出

公司未實際開展亦無能力開展的相關業務,如通過第三方技術部門對客戶需要挽回對象

的微信等交友軟件進行技術植入,了解挽回對象的相關動態;通過虛擬人物與挽回對象

的現男友或現女友聯繫,勾引該第三方,實現被害人慾挽回對象與第三人分手;或以各

種理由要求被害人延長服務期限,誘導被害人繼續簽約付款。王某某任負責人期間,擔

任「分析師」「諮詢師」的公司員工孫某、劉某2、劉某3、張某、李某、陳某(均另案外理)等人,以情感專家的名義採用上述方式騙取徐某、謝某、賀某、茹某、王某等

300餘名被害人錢款共計200餘萬元。

2021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自動投案,到案後第一次訊問中未能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

實,後在偵查階段作了交代,並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通過家屬向本院退繳了贓款30萬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1、被害人徐某、謝某、賀某、王某等人的陳述、自述書及聊天記錄、轉賬信息等證明

,被害人因情感問題通過網上廣告與A公司等公司取得聯繫,公司工作人員以「某某老

師」「某某導師」等名義了解情感問題後,聲某2公司會按照個人情況制定情感方案

,按公司方案可以幫助解決感情問題,實現情感、婚姻修復,介紹的導師有多種頭銜

,如「情感導師」「高級婚姻家庭指導師」「意象對話心理諮詢師」等。被害人付費後

被推薦給專屬的「情感諮詢導師」,並被加入包含「諮詢師」「分析師」等多名人員的

服務群。「諮詢師」僅是通過電話、微信等進行一些語音聊天,並發一些網上可見的情

感分析文章,期間向被害人提出「分離小三」「三方技術介入」「雙向指導」「延長咨

詢期限」等升級服務,部分被害人選擇升級服務並再次付費。後因服務期限屆滿,被害

人發現所謂「情感挽回服務」對情感、婚姻均無幫助,懷疑受騙而停止延長服務。提交

的聊天記錄證明了部分被害人與公司工作人員的聊天過程,工作人員聲稱可以實現挽回

目的,公司還有技術介入手段,提交的轉賬信息證明各被害人被騙的金額。

接受升級服務的被害人還證明,「諮詢師」向相關被害人宣稱,「分離小三」是公司通

過虛擬一個人物與客戶需要挽回對象的男朋友或女朋友聯繫,勾引第三人,通過這種方

式實現挽回對象與第三人的分手;「三方技術介入」是指公司通過第三方技術、大數據

分析等,對挽回對象的通訊設備進行植入,介入挽回對象的微信等社交軟件,觀察挽回

對象的現狀及動態。後經被害人核實,上述升級服務均沒有實施。

2、同案犯孫某的供述及工作手機聊天截圖證明,2019年11月,孫某進入公司擔任「分

析師」,2020年5月成為隊長,業務開展由公司提供「話術」和老員工帶教。王某某是

公司總經理及實際經營者,幕後老闆是劉某1,隊長是按全隊的業績提成。公司開展的

業務主要面向出現分手、離婚等情感問題的客戶,「分析師」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與

客戶進行溝通,按照公司的「話術」讓客戶認為自己不可能挽回,依靠公司專業能力

,按公司要求才能有80% 以上的概率挽回情感;獲取客戶信任後,誘導客戶下單。客戶

簽約付款後,推薦給服務部,由服務部安排「諮詢師」,「諮詢師」在聊天過程中推出

升級服務。公司會為每名客戶建聊天群,裡面有「分析師」「諮詢師」以及王某某、李

某等,李某、王某某對於「諮詢師」所做的事情,均是知曉的。

3、同案犯劉某2的供述及工作手機聊天截圖證明,2019年9月,劉某2進入公司擔任「分

析師」,2020年下半年成為隊長,公司沒有正規培訓,通過看資料和向老員工請教交流

熟悉業務,公司負責人是王某某,隊長是按全隊的業績進行提成。「分析師」聽取情感

有問題的客戶反應訴求並進行分析,收取費用後把客戶推送給服務部,服務部接單後進

行基礎服務和「二次開發」,讓客戶再付費。劉某2與客戶的交流溝通中,是以正常人

的思維去安慰客戶,引導購買服務;客戶交錢後,轉給「二次開發」的人員。因客戶投

訴公司騙錢,投訴多會影響公司業績,所以公司變更過名稱。

4、同案犯劉某3的供述及工作手機聊天截圖證明,2020年4月,劉某3入職公司擔任「分

析師」,隊長是孫某。入職後有「話術」培訓,還邀請心理諮詢師教授兩性經營之道

,「話術」中有公司虛構的成功挽回案例。工作內容是隊長孫某推送客戶給「分析師

」,「分析師」按「話術」給客戶打電話想盡辦法簽約,簽約後推送客戶至服務部進行

二次銷售。「分析師」不關心客戶有無挽回感情,公司的工作群討論的都是開單情況

,不會講怎麼操作挽回客戶情感。

5、同案犯李某的供述證明,2019年年中,李某入職公司擔任「諮詢師」,2020年11月

開始成為服務部隊長,隊長負責將「分析師」推送的客戶分配給隊員及統計業績情況。

公司經營模式是通過廣告或其他途徑獲取客戶,由「分析師」通過電話、微信與客戶溝

通,了解客戶需要,通過培訓的「話術」獲取客戶信任,誘導客戶下單。「分析師」將

客戶推送給李某後,由李某分配給「諮詢師」,「諮詢師」與客戶對接,通過各種方法

騙取客戶信任,讓客戶支付費用升級服務,升級服務具體費用沒有限定,全憑「諮詢師

」的本事。「諮詢師」會向客戶索要客戶對象的信息、聯繫方式,向客戶宣稱公司有專

業技術加持,可以在對方微信、抖音等軟件內進行技術植入,事實上公司是沒有技術部

門的,都是騙客戶的;「諮詢師」也會嘗試聯繫客戶欲挽回對象,但不管是否聯繫成功

,均會向客戶聲某2已經取得聯繫,目的就是向客戶收取費用。李某進入公司後,服務

部「諮詢師」一直按照這個模式運行,「話術」和手段也都是沿用的。李某的供述還證

明,王某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某上級,王某某知道諮詢部的工作流程和手段。

6、同案犯張某的供述證明,2019年年底,張某入職公司成為「分析師」,公司老闆是

劉某1,總經理是王某某,2020年王某某任命其為隊長。公司業務流程是:「分析師

」負責聯繫客戶,了解客戶感情方面的問題,按「話術」向客戶聲稱公司有專門的團隊

,有能力幫助客戶解決感情問題,簽約後就將客戶推送給服務部,後期服務部「諮詢師

」開單,「分析師」也能提成。張某的供述還證明,「分析師」會為每個客戶建立一個

微信群,群里有「分析師」「諮詢師」及王某某等人。後期發生客戶投訴,「分析師

」會告訴隊長,隊長也會將投訴轉達王某某,公司規定發生投訴都要匯報給王某某。

7、同案犯陳某的供述證明,2019年10月,陳某入職公司擔任「分析師」,2020年5月

,擔任隊長。公司大老闆是劉某1,總經理及實際經營者是王某某,也是公司法定代表

人。「分析師」工作是用公司提供、培訓的話術,通過電話、微信語音與客戶進行溝通

,誘導客戶簽約並支付費用,之後把客戶推送給服務部。服務部「諮詢師」會向客戶謊

稱獲取了客戶欲挽回對象的聊天記錄,讓客戶感覺公司開展了大量的工作去幫助客戶挽

回感情,事實上公司沒有開展相關的工作。

8、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明,王某某與劉某1系朋友,2019年5月經劉某1邀請進入公司

工作,先後擔任「分析師」、隊長等職,2020年5月起,擔任公司負責人,負責日常經

營,公司老闆仍是劉某1。2020年8月,公司登記為山東A有限公司,王某某任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但王某某在公司沒有股份,收入為底薪加上提成和獎金。公司有分析部、服

務部、客戶投訴中心等,分析部有6個「分析師」團隊,服務部有2個「諮詢師」團隊

,客戶投訴中心的微信是王某某本人的。

公司業務是戀愛、婚姻挽回等,通過網絡獲取有意向的客戶,由「分析師」了解客戶情

況,按「話術」向客戶聲稱客戶自行挽回必將失敗,必須通過公司專業方式挽回,客戶

支付費用後,「分析師」將客戶資料發給服務部;由服務部分配「諮詢師」,「諮詢師

」對客戶進行維護,一般就是打電話、微信聊天,主要是出售二次升級服務如「分離小

三」「三方介入」等。公司營業執照為教育諮詢,員工沒有相應的學歷,會有培訓,但

沒有國家認可的資質,基礎業務是老員工帶新員工,由隊長對新員工進行話術及業務培

訓,對客戶承諾有80% 以上機率幫助挽回情感、婚姻,承諾都是虛假的,實際就是陪客

戶聊天,以「分析師」「諮詢師」的生活經歷為客戶進行情感分析,主要就是推銷服務

來收取錢款。

9、公安機關出具的偵破經過、情況說明證明,2021年5月1日本區公安機關接到報案

,經偵查,發現以肖冰冰、王某某等人為首的詐騙團伙有重大作案嫌疑。2021年6月3日

,公安機關至山東省濟寧市抓獲同案犯,在A公司取證過程中,王某某自己進入公司辦

公室,表示系該公司經理,後被傳喚。

10、公安機關調取的戶籍信息證明了被告人王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屬實,合法有效,證據間能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應予確認

針對辯護人提出的涉案部分行為存在民事欺詐的可能,詐騙金額認定有誤,被告人王某

某作用地位較輕,具有自首情節等爭議焦點,結合查明的事實、證據,本院評判如下:

一、關於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定性問題

對辯護人提出的涉案部分行為存在民事欺詐的可能,本院根據被害人的陳述、同案犯的

供述、聊天記錄等證據綜合評判如下:

第一,從開展情感挽回的專業能力來看,公司招聘員工沒有嚴格的資質審查,涉案的

55名被告人中23名僅有初中、高中學歷,學歷最高的為大學本科,且僅有3名,無任何

從業經歷和職業教育背景。員工招錄後未進行過系統的專業培訓,多以老員工帶新員工

的形式熟悉公司業務及「話術」流程。公司將相關人員包裝為「情感導師」「高級婚姻

家庭指導師」「意象對話心理諮詢師」等身份對外進行宣傳,虛構專業能力開展情感挽

回業務,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中無國家認定的婚

姻家庭諮詢師的職業資格。

第二,從行為模式來看,「分析師」在招攬業務過程中誇大自身能力,以公司具有專業

知識的人才,肆意許諾接受公司服務可達80% 甚至更高概率的挽回率,騙取被害人信任

而簽約。「諮詢師」實際提供的服務僅是與被害人通過電話、微信進行聊天並發送「心

靈雞湯」的文檔,而非向客戶許諾的專業團隊負責、高概率挽回服務等,「諮詢師」還

向客戶介紹所謂的升級服務,聲稱公司有三方部門實施專業技術介入等,而相關服務均

是公司無能力亦未實際開展的。可以看出,在第一個分析環節騙取客戶錢款後,涉案人

員仍不斷地向客戶介紹所謂的升級服務,詐騙客戶進入下一個諮詢環節,意圖騙取更多

錢款。在客戶對詐騙行為有所覺察後,意圖通過客戶不願公開隱私的心理以及拖延時間

等讓客戶自動放棄。

第三,從行為性質來看,民事欺詐是一方當事人為了促成交易而採取了欺詐的手段,誘

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訂立合同,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經濟

利益的目的;而刑事詐騙是一方當事人為了無對價或者不對等的極低價占有對方財物而

採取了欺詐的手段,欺騙一方根本不存在交易的目的。而本案中,公司「諮詢師」「分

析師」明知自身無任何從業經歷和職業教育背景,為了簽約肆意誇大自身的專業能力

,主觀上不是通過提供服務賺取費用,而是先簽約收費再考慮如何應付客戶;客觀上

「諮詢師」「分析師」在收取錢款後,也沒有提供針對性的服務,而是通過「話術」不

斷誘導被害人購買升級服務或延長服務期限,直至被害人不再繳費而自動放棄,被告人

王某某及同案犯的行為明顯區別於一般民事欺詐。

第四,從侵害的法益來看,本案尚需分析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分

屬一般規定與特殊規定,區別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行為方式不同,是否屬合同在

簽訂、履行的過程中導致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交付財物;二是侵犯的法益不同,是否

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同時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本案中,A公司等公司在設立及開展業

務時即設定了將不具有專業知識的員工進行虛假身份包裝,由「分析師」欺騙、引誘被

害人以幫助解決情感問題為由騙取錢款,再由「諮詢師」在聊天過程中推出升級服務繼

續騙取錢款的詐騙方法。所涉行為雖均簽訂服務協議書,但是一方面協議書不是被害人

被騙的關鍵要素,同案犯的供述可以證實被害人之所以被騙完全是基於「分析師」「咨

詢師」身份的虛假包裝,因「分析師」「諮詢師」的欺騙、引誘等行為而陷於錯誤認識

,並非基於協議書的簽訂、履行,協議書並非詐騙行為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僅僅是作

為實施犯罪的工具,是使犯罪行為更具有隱蔽性的手法。另一方面,公司與被害人簽訂

的協議,並非營業執照載明的合法業務範疇,不具有參與市場交易的真實目的,從侵犯

的法益角度來看,沒有達到合同詐騙罪對正常市場經濟秩序的擾亂。

第五,從社會危害性來看,被害人因情感遭受創傷,試圖通過專業機構、專業人士尋求

解決之道,但卻因本案被告人的行為遭受二次傷害。心理諮詢本是通過語言等交流媒介

,通過詢問者的述說,諮詢者的詢問、共同探討等,找出引起心理問題的原因,分析問

題的癥結,進而尋求擺脫困境的解決辦法,絕非通過幾天的培訓就可以進行專業的指導

和幫助。雖有同案犯提出具有「諮詢師」「分析師」培訓的證書,但這些證書均不在國

家認可的證書之列,且從涉案55名被告人的學歷情況、從業經歷等綜合情況來看,也絕

非幾次培訓就可以開展專業心理諮詢或情感輔導,其行為的詐騙性質明顯,危害性較為

嚴重。

綜上,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關於被告人王某某犯罪金額的認定問題

公司通過包裝工作人員,「分析師」誘導簽單,「諮詢師」推薦升級服務,層層騙取被

害人錢款,系公司設立時的既定手法,「分析師」「諮詢師」在公司安排下分工負責、

相互配合,通過協作針對同一被害人先後實施詐騙。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證實

,「諮詢師」的客戶均來源於分析部簽約後推送,「諮詢師」簽約升級服務後「分析師

」亦可從中提成,前後二節行為密切聯繫,系共同犯罪,應共同擔責。同案犯的供述還

證實,王某某系公司負責人,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及客戶投訴等,每一名客戶的服務群中

均有王某某在內,參與了每一節犯罪行為,故王某某應對其任職期間公司所涉及的全部

被害人被騙金額負責。

電信詐騙是指通過電話、網絡和短信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

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電信詐騙侵害的群體具有廣泛

性、非特定性的特徵。經查,本案採用網絡推廣的方式,通過網絡發布廣告等方式吸引

被害人關注,具有電信網絡詐騙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廣泛性、不特定性

等特徵,應當認定為電信網絡詐騙。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

,確因被害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可以結合已收

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

、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害人人數及詐騙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本案

中,無論是自書形式或至公安機關製作報案筆錄,均屬於公安機關依法收集證據的形式

,且自書材料與相關轉賬信息等相互印證,可以予以採信。公訴機關以被害人陳述、自

書材料所陳述的金額與其提供的轉賬信息等相印證部分予以認定,同時結合王某某的任

職時間、被害人投訴後的退款情況等,綜合認定被騙金額為200餘萬元,本院應予確認

。辯護人關於涉案金額認定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於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問題

被告人王某某雖系公司負責人,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但王某某系經他人邀請以公司

普通員工身份入職公司,歷任「分析師」、隊長等;王某某收入雖高於普通員工,但仍

為底薪加提成,與普通員工收入形式相當,未直接從犯罪所得中按比例提成;王某某入

職時,公司已經形成了以上述方式騙取錢款的固定模式,其行為更多是加入並按既定模

式執行,故可認定王某某為從犯。對於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區別於其他從犯的日常管理

等情節,本院在量刑中予以體現。

四、關於被告人王某某是否構成自首的問題

自首應當同時符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二個構成要件。經查,2021年6月3日,公安機關

在山東省濟寧市A公司辦公室取證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自行進入,並表示系公司經理

,其行為符合自動投案的構成要件;次日,王某某在到案後第一份訊問筆錄中僅供述了

公司的基本架構、個人職務以及公司的基本業務流程等,對於員工的資質、話術內容等

均未作如實供述,同時還辯稱不清楚「諮詢師」的維護過程、其他收費系延長服務周期

等,未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辯護

人關於自首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經他人糾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電信網絡騙取被害人錢

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

,應當減輕處罰;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有退贓表現,可酌情從

輕處罰。王某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

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8年6月2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退繳的贓款按比例發還被害人,責令被告人王某某於判

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繼續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

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任素賢

審判員周巍

人民陪審員呂旭平

書記員陸治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7-22 03:07:05

我最近了解了一下,是我朋友給我推薦的,很靠譜,推薦大家情感有問題的可以嘗試一下

頭像
2024-07-14 13:07:47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頭像
2024-05-23 10:05:40

可以幫助複合嗎?

頭像
2024-04-01 07:04:26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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