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4年後分手,男方要求房產對半分,法院:這個法律關係要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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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 西法 記者 王艷穎

同居的第4年,張芬決定向男友李偉提分手。張芬覺得,李偉這人不上進,也沒有什麼奮鬥目標,多年來,一直靠着自己的服裝生意生活。李偉也同意分手,但提出了21萬元的青春損失費,由於數額太大,兩人談崩了。不久前,李偉又將張芬告上了法庭,直接要求對半分割她名下的房子與車位,金額也從21萬元變成了103萬餘元。法院會怎麼判?同居4年後分手,女方買的房產,男方要分走一半多年前,小鎮姑娘張芬來到杭州打拼,經過努力,服裝批發生意做得風生水起。老家的父母對張芬的婚事很着急。當時,經人介紹,張芬認識了隔壁村的李偉。不久後,李偉也來到杭州,兩人開始同居生活。2016年時,張芬在杭州買下一套總價200多萬房,其中,50萬首付錢是張芬出的,後續房屋按揭貸款也是她一個人辦理的。2017年初,兩人在老家舉行了婚禮,但沒有登記。張芬的生意做得不錯,在之後的幾年時間裡,張芬獨自出錢裝修了房子、購買了車位,房產的所有權也登記在她一人名下。轉眼到了同居的第四年,張芬覺得,李偉這人不上進,和自己的性格存在差異,想要分手。李偉卻說,他一直希望能和張芬結婚,如果要分手,則需賠他青春損失費。一番爭執後,張芬表示可以給13萬作為補償,但李偉堅持要21萬,兩人就此談崩。就在不久前,張芬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原來,李偉將她告上了法庭,這一次,前男友不僅要求她返還彩禮,還提出兩人同居期間,張芬購買的房與車位屬於共同財產,要求分割一半份額。因房屋和車位都在張芬名下,李偉要求折價分割,金額約為103萬餘元。生意算不算共同經營,雙方說法不一庭審時,彩禮錢要不要還、同居期間女方買的房子與車位是否為共同財產,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張芬表示,結婚時她並沒有收到彩禮錢。李偉則把他的舅舅、雙方的介紹人喊來作證,舅舅說,據他所知,彩禮說好6萬,但實際分兩次共給付了4萬。至於房子和車位,李偉認為,兩人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日常生活中,他不僅要負責打包、送貨等體力活,還在家中買菜做飯、繳納物業費等,所以屬於共同經營;房屋裝修、每月還的按揭款、家庭日常開支等均依賴生意收入,產生的收益應歸共同所有。張芬也請來自己的合伙人為經營情況作證。她說,在認識李偉之前,就和朋友合夥做服裝批發生意。李偉來杭州後一直沒穩定的工作,她便讓他來店裡打包,並發工資,直到李偉轉去做網約車司機。張芬認為,李偉所謂的共同經營並不存在。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屬於共同所有嗎?這點法律關係要捋一捋法院審理認為,首先,李偉與證人說的彩禮金額不一致,李偉對差額部分的解釋為過年、過節時另給的錢,但這顯然不屬於以結婚為目的的由男方給予女方一定財物的彩禮範疇。結合雙方提供的聊天證據,張芬願意支付的13萬元僅為分手補償,並非彩禮返還。庭審時,張芬也否認收到過彩禮,因此,法院對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不支持。同時,法院認為,李偉對「共同所有」負有舉證責任。根據現有證據,雙方確立戀愛關係之前,張芬就在經營服裝批發生意,有較為獨立的經濟基礎。店鋪使用的也是在張芬合伙人名下的銀行賬號,張芬辯稱合伙人不是小李具有合理性。李偉雖提供打包送貨的證據,但僅能證明其對經營事項付出勞務,沒有證據證明他與張芬發成共同經營合意或者實際出資經營,或者對經營事項具有決策權,因此經營收入不屬於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李偉並不享有該權益。「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配偶身份產生的,法律強調的是身份關係,並不要求夫妻雙方付出同等的勞動、智力才能共同所有。」承辦法官表示,因為李偉和張芬並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配偶身份關係,因此,對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並不當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權利。綜上,西湖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李偉的訴訟請求。後小李不服提起上訴。近日,該案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註: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編輯 陳潔

同居4年後分手,男方要求房產對半分,法院:這個法律關係要捋清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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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7 05:08:10

確實不錯,挽回了不少瀕臨離婚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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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5 07:07:01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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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15:05:44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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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5 16:04:33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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