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北京市檢察機關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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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案例1:上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李某、李某明、李某波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例2:北京某創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裁判結果監督案

案例3:北京某北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蘇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2020年度北京市檢察機關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4:北京某文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覃某某等十二人侵犯著作權案

案例5:林某平、林某滿、鄭某某等三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例6:張某某等八人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假冒註冊商標、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例7:尹某某、張某某侵犯著作權案

案例8:宋某某、張某某侵犯著作權案

案例9:韓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例10:那某某等四人假冒註冊商標、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例11:謝某某、金某某假冒註冊商標案

案例12:薛某某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

案例1:上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李某、李某明、李某波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件事實】

北京某計算機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主營技術開發、計算機系統服務、銷售軟件等業務,研發多款金融監管軟件;李某、李某明、李某波分別是該公司副總經理、業務分析師、高級軟件開發工程師。2012年底,李某、李某明在該公司工作期間,商議共同成立同業競爭公司上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由他人代持股份,二人隱名實際運營。2014年2月李某明先行離職後負責上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運營,李某仍留在上述北京公司並多次將公司涉密資料提供給上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2014年4月李某波加入上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根據安排對該公司非法獲得的北京某計算機系統工程有限公司軟件進行「去標識化」等處理。2013至2016年,上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將經過修改的軟件向多家公司銷售,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50餘萬元。經鑑定,上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銷售的軟件與北京某計算機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相關軟件的非公知源代碼具有同一性。

【履職過程】

經追捕追訴且追加認定犯罪事實,2019年3月29日、2019年5月31日、2020年2月12日,海淀區檢察院陸續以被告單位上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明、被告人李某波、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向海淀區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6月30日、10月16日,海淀區法院先後作出一審判決,判處上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犯侵犯商業秘密罪,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判處三名被告人犯侵犯商業秘密罪,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到二年二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到二十萬元不等。一審判決宣判後,上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提出上訴。2020年10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意見】

本案具有軟件源代碼專業性強、電子數據提取鑑定難、被告人無罪辯解多等特點,海淀區檢察院充分發揮檢察主導作用,激活專業輔助動能,落實實質審查理念,有力地指控犯罪行為,並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依法追加漏罪、漏犯,切實保護知識產權,護航企業創新發展。

1.發揮審查引導偵查作用,夯實案件證據基礎。

依託「捕訴一體」優勢,發揮全流程、連貫性、體系化的專業引導作用,靈活運用「書面」與「當面」、「靜態」與「動態」結合的方式開展工作。針對電子數據提取等問題,列明提取對象及注意事項,並派員當面引導;針對不斷發生的訊問及取證難題,制定詳細訊問、補偵提綱及取證方案。

2.激活專業輔助審查動能,破解電子數據難題。

海淀區檢察院向北京檢察科技信息中心申請同步專業輔助審查,輔助提取關鍵數據、輔助審查海量證據、挖掘重要監督線索,為案件順利辦理提供了重要的專業支撐。同時,就涉案軟件非公知性、同一性,以及目標代碼與源代碼的對應關係等重點問題,與鑑定機構反覆溝通交流,確保了案件事實的準確認定。

3.開展實質審查工作,取得法律監督實效。

案件辦理伊始公安機關僅對李某明提請逮捕,認定為自然人犯罪。檢察機關通過詢問重要證人、向版權登記機構核實情況等自行偵查工作,破解了李某明的「無罪辯解」;通過核實本案銷售合同以公司名義簽訂、銷售款項用於公司經營等情況,依法追加單位犯罪;通過引導公安機關調取銷售合同,依法追加兩起事實;通過深度挖掘電子證據,依法追捕、追訴李某、李某波。

4.強化訴源治理理念,落實產權保護措施。

針對公司在軟件產品研發、市場推廣銷售領域的薄弱環節和管理漏洞,及時制發檢察建議,維護企業創新成果的同時幫助企業完善規章制度。該公司收到檢察建議後隨即開展了系列整改工作,並以案為鑑加強內部法律教育。

案例2:北京某創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裁判結果監督案

【案件事實】

北京某創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享有「安石」等四個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在其生產銷售的天然石粉塗料上使用上述商標近20年。該四個商標的文字部分均為「安石」,核定使用在第2類塗料、第19類非金屬建築物塗料、塗層(建築材料)、非金屬耐火建築物塗料等商品上。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在其生產並銷售的天然石粉塗料外包裝袋上印有「天然安石粉塗料」及公司名稱、地址、電話等信息。

石景山區法院一審認為: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使用「安石」文字的方式,侵害了商標權人對四個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判決其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723920元。該建材公司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該院二審認為,該公司對「天然安石粉塗料」的使用僅是為了表明商品的名稱,並非用於識別商品的來源,該行為屬於對「安石」的正當使用。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北京某創業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北京某創業公司申請再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北京某創業公司的再審申請。

【履職過程】

北京某創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申請監督,該院決定受理。經審查認為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在產品的外包裝袋上印有「天然安石粉塗料」字樣,屬於商標性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品是由註冊商標權利人生產,或認為兩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係;該行為侵害了北京某創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對四個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提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抗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再審本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最終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對該案予以改判。

【評析意見】

本案通過抗訴對二審判決予以糾正,既保護了民營企業合法商標權益,又促進法院統一商標侵權糾紛案件裁判尺度,維護公平正義。

1.明確正當使用抗辯的法律適用問題。

結合兩公司廠址較近的情況,檢察機關認為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在其產品包裝上不使用自己享有專用權的註冊商標,而使用「天然安石粉塗料」,主觀上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意圖,客觀上可能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不屬於對描述性標誌的正當使用。

2.嚴格適用通用名稱的認定標準。

通用名稱一般分為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通用名稱以及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有明確的認定依據及標準。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代表整個行業標準或者不同類別商品的根本區別,不能證明「安石粉」成為該類石粉塗料的通用名稱。這種將涉案商標用以指代具有相同或類似成分、效果的天然石粉塗料的使用行為,會使涉案商標原本較高的顯著性逐步削弱並面臨通用化的風險,這也是對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損害,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3.推動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安石」作為北京某創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自主生產製造的石粉塗料的品牌,經過長期宣傳、積極維權,該商標在建築市場上享有較高知名度與美譽度。本案通過抗訴對二審判決予以糾正,促進了裁判標準的統一。北京某創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向辦案檢察機關贈送錦旗。四分院就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與企業委託代理人座談,並提供專業建議,為民營企業構建優良營商環境作出應有貢獻。

案例3:北京某北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蘇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件事實】

北京某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生產和銷售一種稠化劑,該稠化劑配方系該公司自主研發,為防止配方泄露,該公司制定了《保密管理規定》,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並在實驗、生產過程中對原料採用代碼制管理。2000年至2012年期間,該公司員工張某某(另案處理)利用在該公司實驗、生產的工作經歷,知悉了該公司該種稠化劑配方。2008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間,被告人蘇某某任職於該公司,主要從事銷售工作。2016年3月,蘇某某聯繫張某某合作生產稠化劑產品,並支付張某某5萬元,張某某將北京某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的稠化劑配方告知蘇某某。2016年7月25日,蘇某某成立北京某北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為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17年起,北京某北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使用上述配方生產並銷售稠化劑產品,獲利290餘萬元。經鑑定,北京某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主張的稠化劑相關技術信息於2019年3月8日之前不為公眾所知悉;張某某給蘇某某的配方、北京某北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相關產品配方與北京某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所主張的稠化劑相關技術信息具有同一性。2019年7月8日,被告人蘇某某被查獲。

【履職過程】

2020年5月18日,順義區檢察院以被告單位北京某北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被告人蘇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向順義區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8月18日,順義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北京某北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蘇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繼續追繳被告單位北京某北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百九十萬元,追繳後發還被害單位北京某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一審判決宣判後,被告人蘇某某、被告單位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於2020年12月2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意見】

順義區檢察院在本案辦理中,重視履行指控犯罪的訴訟職能,攻克了商業秘密選擇、密點性質辨析、危害後果確定等多個認定難點;通過追加單位犯罪,增加賠償主體,利用雙罰制,彌補權利公司損失,切實為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經濟實體保駕護航。

1.密點中決定產品性質的核心技術特徵具有非公知性,即使其他部分技術已公開,該技術信息作為有機整體仍屬於商業秘密。

作為本案密點的稠化劑配方中包括各種原料及其配比比例。從技術上來看,若該配方用於生產同一系列產品,則通常認為可以組成整體技術方案,即一個密點。如果該密點中核心技術特徵具有非公知性,則通常認為該密點整體具有非公知性。經對北京某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提交的試驗數據、研發記錄進行審查和比對,檢察機關認為產品配方是一個整體,只要決定產品品質的核心原料配比屬於商業秘密,那麼技術信息整體就屬於商業秘密。

2.以侵權單位違法所得確定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犯罪數額,與後續出台的司法解釋規定相契合。

北京某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提交了近年營業額下降的數據,但經調查核實,不能排除市場變化、工廠搬遷等客觀影響,故不能以此認定損失數額。承辦人對蘇某某及北京某北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相關生產、銷售記錄進行詳細審查,查明了其實驗、生產、銷售的數據以及原材料、運費等成本,以違法所得數額作為犯罪數額。

3.如果涉案商業秘密在整個產品中起到基礎性、實質性的作用,可以根據實際以整體利潤作為指控數額。

在確定權利人損失數額時,充分考慮被侵犯的商業秘密在產品整體中所起的價值或者實現整體利潤中的比例。本案中被侵犯的商業秘密是稠化劑基礎配方,輔之引發劑等其他原料製成商品。由於涉案密點在整個產品中起到基礎性、實質性的作用,故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整體利潤作為指控數額,獲得法院判決認可。

4.依法追加賠償主體,將追贓挽損工作落在實處。

依法確定並追加蘇某某所實際控制的北京某北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為被告單位,增加了本案的賠償主體。判決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繼續追繳北京某北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違法所得290萬元,追繳後發還被害單位。

案例4:北京某文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覃某某等十二人侵犯著作權案

【案件事實】

自2016年,覃某某、柯某、劉某共同商議成立某文學信息技術公司及關聯公司,其中覃某某負責集團的全面運營及管理;柯某負責傳媒管理和技術開發支持;劉某負責內容管理;陳某負責法務、市場等職能管理;王某、呂某負責技術管理;武某負責產品管理;許某某負責布置內容需求;劉某某負責並指揮陳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實施內容爬取。該集團自2018年開始,在覃某某等十二人的管理或參與運營下,未經權利公司許可,利用內容爬取等信息網絡技術,爬取正版電子圖書後,在其推廣運營的「鴻雁傳書」、「TXT全本免費小說」等10餘個APP平台上展現,供他人訪問並下載閱讀,並通過廣告收入、付費閱讀等方式牟利。經查明,侵犯他人享有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文字作品共計5072部。

【履職過程】

2020年1月10日,海淀區檢察院以被告單位北京某文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被告人覃某某等十二人犯侵犯著作權罪,向海淀區法院提起公訴,並於2020年4月20日追加起訴部分犯罪事實。2020年12月31日,海淀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單位北京某文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權罪,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判處十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年至3不等刑罰,3萬元至80萬元不等罰金。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評析意見】

該案系利用爬蟲技術獲取他人作品並複製發行的侵犯著作權案件,涉案人員多、涉案作品多、業內影響大。針對該案證據體量巨大、事實情況複雜、犯罪手段新型、專業問題疑難、社會影響廣泛的特點,檢察機關集全程引導、多維鑑定,在破解電子證據取證難題、突破傳統侵權認定方式等方面取得新成效。

1.構築「全程引導」模式,提升偵查取證質量。

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捕訴一體優勢,全程引導偵查取證,傳導庭審證明標準,定期組織溝通,準確論證行為定性。重視電子證據調取,科學確立引導取證方向,確立了「從源頭鎖定數量,全面固定電子證據」的引導思路以及「分類調取,逐項固定,完整追蹤」的引導方案。

2.創新「多維鑑定」思路,破解專業技術難題。

對涉案侵權軟件、侵權作品內容、複製傳播原理等的系統性鑑定,是偵查突破的難點,也是審查辦理的重點。檢察官確立「多維鑑定」思路,即涵蓋「作品內容異同性鑑定、侵權APP功能性鑑定、廣告展現功能鑑定,內容獲取路徑鑑定、手機及電腦數據提取鑑定」在內的全方位鑑定。

3.關注網絡作品屬性,準確確定侵權數量。

該案權利公司眾多,作品數量龐大,授權文件繁雜,為核實確定侵權作品數量帶來極大難度,為此檢察官確立了「按步驟、按公司、按比例」的認定方法。由於網絡電子書籍不同於實體紙質圖書,其發布的路徑和形式具有極大靈活性、便捷性和實時共享性,這必然會導致書籍爬取部分占正品書籍內容比例的問題。為全面審慎確定書籍數量,檢察官在異同性鑑定中充分注意到電子書籍的特殊屬性,按區段準確區分不同作品的爬取比例,進而為科學認定侵權作品數量提供真實客觀基礎。

案例5:林某平、林某滿、鄭某某等三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件事實】

2019年8月14日,林某平僱傭被告人林某滿、鄭某某在位於本市海淀區銷售帶有清華大學、北京大學註冊商標的鋼筆、書籤、校徽等商品時被公安機關查獲,並現場起獲大量物品。經查明,涉案物品均非清華大學、北京大學授權生產或銷售,產品在外觀、材質等方面不相同,系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共計價值人民幣80萬餘元。林某平、林某滿、鄭某某於2019年8月14日被抓獲,其三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履職過程】

2020年7月9日,海淀區檢察院以被告人林某平、林某滿、鄭某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向海淀區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11月23日,海淀區法院判處被告人林某平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其他兩名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三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認罪認罰,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評析意見】

本案涉案產品系侵犯我國知名高校商標權的文化創意類商品,具有類型新穎、核准範圍複雜、法律適用難等特點。辦案中,檢察機關貫徹落實高檢院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工作要求,認真聽取權利人意見,從商標核准範圍確定、商品真偽鑑定、商品價格鑑定入手,圍繞案件重點難點問題引導權利人補充完善證據,切實提高刑事辦案質效,精準打擊犯罪,保障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

1.引導權利人依法提供商標權屬證據,完善商標權證據鏈條。

本案系公安機關依職權發現偵查線索後破獲,檢察官在告知訴訟權利義務時,向權利人說明刑事案件的證據標準以及需要進一步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本案涉及的商品共39種,公安機關最初移送的卷宗中商標註冊證僅有十餘份,商標核准範圍遠未涵蓋所有查扣的涉案物品。對此,檢察官主動和權利人聯繫,詳細了解該商標權核准使用範圍、實際授權使用情況,引導權利人補充提供商標註冊權證明文件,權利人清華大學、北京大學高度重視,分別指派專人負責配合,補充十七類商品的商標註冊證。檢察官還通過自行補充偵查進一步核實情況,通過登錄國家知識產權政務服務平台,梳理發現權利人註冊商標數量達一千餘份,對照《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家分類》表逐一核定核准範圍,建立註冊商標與涉案物品之間的關聯性。同時,注重審查核准範圍內的商品是否實際上市生產、銷售,向商標人及授權方調取商標實際使用的客觀證據,並數十次溝通核實,最終校準了每款商標的核准範圍、每款產品的上市日期,精準定位打擊範圍。

2.引導權利人詳細說明真偽產品的區別,對其意見進行實質性審查判斷。

在本案偵查階段初期,清華大學、北京大學最初出具的真偽鑑別意見,僅有結論性意見,未說明認定的具體理由。檢察官深入開展實質性審查,當面聽取權利人說明商標設計理念、商品生產工藝等內容,邀請商標權利人代表一同前往物品扣押地,實地對比材質、外觀,經過仔細甄別、辨認,並引導權利人補充發表書面意見。最終按照類別針對每一款文化創意產品的材質、樣式、規格、商標標識的矢量計算單位等進行逐一分析,做出涉案物品系假冒權利人註冊商標商品的準確認定。

3.引導權利人充分說明被侵權商品的市場價格,破解價格認定難題。

因案件初期僅有被告人供述,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故而調查了解被侵權商品的正常市場價格就非常重要。因涉案物品系新型文化創意類產品,種類繁雜、材質各異,每一種商品的市場價格並不完全相同,比如校徽包括紀念版校徽、學生購買版校徽等,價格不一。檢察機關主動詢問權利人,精確了解每一種被侵權商品的市場價格,為物價部門後續出具相關價格意見提供參考。最終結合被告人對價格的供述等證據材料,增加認定的犯罪數額60餘萬元,提高量刑幅度,體現從嚴懲治的決心,依法保護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

案例6:張某某等八人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假冒註冊商標、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件事實】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間,譚某某、閔某某等人,在未取得中國全聚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或授權的情況下,分別從張某某等人處購買大量標有「全聚德」註冊商標的包裝材料,併購進真空包裝機、卷餅、醬及真空包裝烤鴨等,在其各自在京暫住地內以組裝的方式加工製作假冒「全聚德」註冊商標的烤鴨,並通過微信等方式低價向劉某某等人銷售。其中,張某某夥同他人運送標有「全聚德」註冊商標的包裝材料及代收貨款,已銷售標識數量28萬餘件,起獲的尚未銷售標識數量23萬餘件,經鑑別,上述標識均系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譚某某等人製作銷售假冒「全聚德」註冊商標的烤鴨金額5萬元至159萬元不等,被告人劉某某銷售假冒「全聚德」註冊商標的烤鴨金額43萬餘元,經商標權利人認定,上述標有「全聚德」註冊商標的商品均系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履職過程】

2019年12月20日豐臺區檢察院以張某某等八人分別犯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向豐臺區法院提起公訴。此前,7名犯罪嫌疑人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接受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公開庭審過程中,另一人閔某某也當庭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國家藥監局政策法規司、藥品監管司及高檢院第四檢察廳等部門30餘位領導、同志同步參加了該案的庭審視頻觀摩活動。2020年10月30日,豐臺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六萬元;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分別判處譚某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至五年不等,各處罰金3萬至60萬元不等;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二萬元。八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評析意見】

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在時間上系前後具有承繼關係的犯罪,應當根據證據情況及行為人的具體行為模式區分,準確認定罪名。

1.對於重大複雜侵犯商標權犯罪案件,充分發揮聯合辦案優勢。

本案為制假、售假產業鏈犯罪的典型案件,涉案人員多,假冒商品金額大。豐臺區檢察院依託與市場監管部門、偵查機關建立的知識產權大要案提前會商機制,提出「分層次打擊、以行為定性、按罪名取證」的偵查方案。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期間,以核實銷售金額、梳理電子數據為審查重點,僅用42天結案,對張某某、譚某某等8人批准逮捕、提起公訴,公訴意見全部獲得法院採納,實現假冒侵權犯罪全鏈條、精準化打擊。

2.重視對商標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主動釋法說理,履行檢察機關服務保障優化營商環境職能。

豐臺區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受理案件當日即向全聚德公司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及義務。檢察官根據該案暴露出的知識產權保護風險點,全面講解了知識產權罪名認定、訴訟程序等,並向全聚德公司提出提高商標防偽、使用溯源碼等一系列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建議,為企業產權保護、抵禦風險和規範經營提供指引。

3.全方位做實認罪認罰工作,促進犯罪改造與社會矛盾化解。

豐臺區檢察院積極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節約司法資源、促進罪犯改造等方面的制度優勢,從以下三個方面全面做實認罪認罰工作:一是對類案裁判文書進行研判,根據全案犯罪事實及法律情節,計算出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區間;二是針對部分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實等方面的疑問,向其出示審查梳理犯罪數額的計算方法及部分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三是對於部分不認罪認罰的嫌疑人,通過對同案犯認罪認罰與否在量刑建議幅度上的區分及法庭教育,實現全案認罪認罰適用率100%。

4.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創新,全面發揮檢察機關服務保障「六穩」「六保」職能。

本案反映出個別導遊涉嫌行政違法情況,檢察機關向相關監管部門及時移送線索並發送檢察建議,涉案導遊受到行政處罰,相關旅行社也得以整改,促進知識產權侵權亂象整飭,最大限度提升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辦案質效。

案例7:尹某某、張某某侵犯著作權案

【案件事實】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為製作、開發手機遊戲軟件的公司,因業務虧損嚴重於2018年初停止經營,尹某某、張某某曾為該公司員工,二人在離職時以拖欠工資為由將公司用於開發遊戲軟件的電腦、測試用手機等私自拿回家中,經勞動仲裁和法院調解解決勞資糾紛後一直未歸還公司。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間,尹某某、張某某租用阿里雲服務器,將私自保管的遊戲軟件調試後上線運營,通過專門從事幫助聯繫發行渠道的董某、王某某(經追捕並另案起訴,已判決),將遊戲軟件上傳至手機應用的分發平台,宣傳、推廣遊戲供用戶下載、充值,非法經營額共計人民幣30餘萬元。經鑑定,尹某某、張某某複製發行的遊戲軟件與公司的3D貼圖模型資源、文字、音頻等文件絕大部分一致。董某、王某某在明知他人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侵權軟件的情況下提供幫助,分別收取2萬餘元、5萬餘元好處費。尹某某、張某某於2020年1月15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履職過程】

2020年9月5日,朝陽區檢察院以被告人尹某某、張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向朝陽區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11月27日,朝陽區法院判處兩名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被告人尹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尹某某、張某某分別退繳在案的八萬元、十萬元,發還被害單位。一審判決宣告後,兩名被告人均上訴,後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決駁回二名被告人上訴、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生效。

【評析意見】

本案是一起離職員工將原公司所有的遊戲軟件私自複製、發行,架設服務器運營的侵犯著作權案件,具有代碼與多媒體資源鑑定複雜,電子數據提取、固定困難,被告人無罪辯解多等特點,朝陽區檢察院全面收集證據,依法追加漏罪、漏犯,有力地指控犯罪行為,強化釋法說理促成賠償,切實履行知識產權保護職責。

1.重點破解電子數據取證難點。

為解決電子數據取證難、利用信息技術實施的犯罪成案率低的問題,朝陽區檢察院高度重視,引導公安機關根據侵權遊戲下載網站線索委託鑑定,對被告人上傳的侵權遊戲軟件客戶端提取、鑑定,並通過追捕同案犯、查找上游發行渠道公司等,對調取的數據與犯罪行為之間的關聯性進行補強。

2.依法準確認定犯罪性質。

被告人私自使用工作中接觸到的公司遊戲軟件,包括源代碼、多媒體資源等,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簡單修改後私自架設服務器運營,其行為同時涉嫌侵犯商業秘密和侵犯著作權,雖然按照行為時法律規定,未達到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但仍可以以侵犯著作權罪認定。在綜合考慮犯罪情節、主觀動機、行為手段及兩個罪名的法定刑等因素後,檢察機關以侵犯著作權罪提起公訴。

3.促成被告人主動賠償權利人損失。

檢察官認真分析在案證據,對權利公司提供的相關線索核實後,認定本案非法經營數額為30萬元。權利公司最初表示拒不諒解被告人。經過充分的釋法說理,被告人尹某某主動退賠權利人損失,權利人亦出具諒解書。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某亦主動退賠。權利公司在案發前因嚴重虧損,有多起正在被強制執行的民事案件,通過挽回損失,也有利於其償還債務。

案例8:宋某某、張某某侵犯著作權案

【案件事實】

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間,被告人宋某某、張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當面派送或物流郵寄等方式對外銷售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文字作品。2019年6月5日,民警在二被告人位於北京市通州區的兩處倉庫內及宋某某暫住地等處查獲各類書籍25種,共計41421冊。經查明,上述書籍均為非法出版物且均為侵犯著作權的圖書。

2018年6月13日,行政執法部門經工作發現正在裝載涉嫌盜版圖書的車輛。2018年6月26日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調查該案。2018年7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對宋某某、張某某以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立案偵查。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宋某某、張某某被民警抓獲。涉案物品已起獲並扣押。

【履職過程】

2019年12月6日,通州區檢察院以被告人宋某某、被告人張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向通州區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11月27日,通州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撤銷被告人宋某某前罪緩刑4年的執行部分,與本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一審判決宣告後,被告人宋某某上訴。2021年1月21日,被告人宋某某撤回上訴。判決已生效。

【評析意見】

因被告人多次持續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偵審難度大,社會影響大。檢察機關精準打擊、確保質效。

1.依法嚴厲打擊涉知識產權犯罪,加大司法保護力度。

該案第一被告人宋某某曾因參與某省重特大制售盜版書案件,最終因犯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但其在緩刑考驗期間,非但沒有及時悔改,反而提升反偵查能力,委託張某某繼續對外售賣盜版圖書,自己「置身事外」,被告人宋某某的主觀惡性大,社會影響惡劣。為嚴肅法紀,凸顯刑罰作用,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指控和證明犯罪的主體作用,構建完整的證據鏈條、完備的證明體系,推翻無罪辯解,提出從重處罰的量刑建議,彰顯司法正義。

2.以證據為依據,以事實為基礎,依法認定犯罪行為、性質和情節。

因收貨、發貨、收錢都是被告人張某某一人參與,對於雙方的經濟往來,宋某某辯稱系借貸關係,偵查初期未調取到二人合謀證據,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期間,鎖定宋某某使用的第二部手機,發現微信聊天記錄證明二人售書結算,相互囑咐及時銷毀物流單據的事實。引導公安機關對宋某某暫住地進行搜查,還發現了諸多被撕碎的運送盜版書籍物流單。

3.依法告知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保障合法權益。

該案辦理期間正處於疫情防控期間,檢察官克服困難,嚴格按照權利人權利義務告知工作要求,對權利公司詳細告知其享有的12項訴訟權利和應承擔的5項訴訟義務,重視權利公司發表的意見,鼓勵其積極提供相關著作權證明等材料,提高訴訟效率,也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

案例9:韓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件事實】

2017年至2019年間,韓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橫橋村,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北京東方雨虹防水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雨虹公司)許可,從他人處購進假冒「東方雨虹」牌防水卷材,並予以出售。經審查,銷售金額累計人民幣六萬餘元。

被告人韓某某於2019年7月1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民警從其處起獲「東方雨虹」牌防水卷材共計715卷,經查明,均為假冒產品。

【履職過程】

2020年11月10日,昌平區檢察院以韓某某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向昌平區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12月1日,昌平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韓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評析意見】

本案中,檢察機關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基礎上,全面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刑事訴訟權利,全面精準細緻審查在案證據,積極做好認罪認罰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落實權利人告知工作辦案流程全覆蓋,引導權利人提供客觀合法證據,充分保障權利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權益。

知識產權案件中,權利人提供的證據往往是定罪量刑的關鍵。昌平區檢察院將權利義務告知工作提前到審查逮捕階段,並積極向權利人開展釋法說理,引導其提供來源合法、準確度高、關聯性強的證據。在審查逮捕階段,權利人東方雨虹公司對韓某某已對外銷售的侵權商品的面積進行勘測並出具了報告,但嫌疑人對勘查過程和結果均持異議。經審查,檢察機關承辦人建議公安機關重新聘請專門第三方機構測量,最終新的數據得到認可,對案件的順利辦理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

2.將自行補充偵查與引導公安機關偵查相結合,積極構建指控犯罪的證據鏈條和證明體系。

注重發揮檢察機關在證明犯罪方面的專業優勢,在不同訴訟階段採用不同方式,引導偵查與自行偵查相結合,形成合力,實現精準打擊侵犯犯罪的目的。本案第一次審查逮捕時售假金額未達到追訴標準,檢察官及時引導公安機關繼續尋找售假的線索和證據,並始終關注案件進展。在得知韓某某因銷售假冒防水卷材與他人發生民事訴訟時,及時聯繫公安機關引導其固定相關證據。再次審查逮捕期間,韓某某辯稱銷售的防水卷材系正價從某建材市場一東方雨虹銷售點購買,並出具了購買單據。承辦人立即實地走訪調查,發現韓某某從未在所謂的銷售點購買過防水卷材,單據系其指使店主偽造;並再次聯繫權利人東方雨虹公司,確認了該公司在該建材市場並無專門銷售點的事實,排除了合理懷疑。

3.充分釋法說理,保障辯護律師的充分參與,推動認罪認罰取得實質性突破。

檢察官在訊問過程中針對辯解,出示證據、積極開展釋法說理,逐漸打開韓某某心結。與辯護律師進行全面溝通,緩解嫌疑人的對抗情緒,促使嫌疑人自願認罪悔罪、接受法律懲處。

案例10:那某某等四人假冒註冊商標、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件事實】

2017年至2019年8月,那某某、田某某未經「北化」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聯繫王某某印製假冒的帶有「北化」商標的化學試劑標識、合格證等材料,在河北省唐山市玉田縣經營的玉田縣某商貿有限公司庫房內對化學品原料進行分裝,後在分裝好的化學試劑上加貼假冒的「北化」商標的標識,在標籤和合格證上加蓋偽造的「北京化工廠檢查科」公章、生產批號,非法製造假冒「北化」商標的化學試劑對外銷售。那某某負責聯繫進銷貨物、安排發貨、結算貨款等工作,並為銷售假冒「北化」商標的產品,聯繫王某某偽造蓋有北京化工廠、北京化工廠有限責任公司公章的合作協議、情況說明、授權書等材料,製造具有「北化」商標授權的假象。田某某負責組織工人分裝、貼標。那某某向倪某某、長春某經貿有限公司等個人及單位銷售假冒「北化」商標的化學試劑共計人民幣260萬元以上。倪某某明知被告人那某某非法製造假冒「北化」註冊商標的化學試劑,仍從那某某處訂購假冒「北化」商標的化學試劑人民幣70萬元以上,並加價10%-20%左右對外銷售。此外,倪某某為銷售假冒「北化」商標的化學試劑,讓他人偽造北京化工廠的公司印章3個,用於加蓋產品合格證。

2019年8月21日,民警在那某某、田某某位於玉田縣的加工地及居住地查獲並扣押貼有「北化」商標標識的化學試劑277箱、「北化」標識6416張、產品合格證221張及「北京化工廠檢查科」公章、打碼器、筆記本、送貨單等物品,在倪某某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的住處查獲北京化工廠公司印章3個、貼有「北化」商標標識的化學試劑76瓶等物品。經北京化工廠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北化開元化學品有限公司認定,扣押的「北化」化學試劑、標識及公章均系假冒。

【履職過程】

2020年9月3日,通州區檢察院以那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倪某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向通州區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12月4日,通州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4個月至5年不等刑罰,並處8萬元至20萬元不等罰金。一審判決宣告後,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評析意見】

本案為假冒國有企業商標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具有涉案人數多、跨省市作案、形成制假售假產業鏈、所涉罪名繁雜等特點。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聚焦主責主業,詳細甄別事實證據,準確適用法律定罪量刑,依法嚴厲打擊侵權犯罪。

1.全面梳理證據,準確適用法律。

近年來辦理的制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件逐漸呈現產業化、鏈條化、分工負責等特點,相關罪名的區分成為關鍵。本案中偵查機關以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將王某某移送審查起訴。經承辦人全面審查,根據嫌疑人手機大量數據,發現王某某明知那某某生產銷售假冒化學品而為那某某提供偽造的標識及蓋有偽造公司印章的材料、證明、授權等,故認定王某某為那某某、田某某假冒註冊罪的共犯。

2.引導全面取證,綜合證據追加認定犯罪數額。

承辦人引導偵查機關全面取證,重視對電子數據、上下遊人員供述及證言、記賬憑證等證據的提取和固定,經補充偵查增加認定那某某、田某某銷售金額149萬餘元。

3.強化程序審查與補充偵查,及時彌補證據瑕疵。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手段不斷升級,對偵查取證、證據固定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辦理案件中,檢察機關通過認真審查扣押程序及文書製作,針對扣押物品登記的特徵、規格、生產日期等不明確的問題,及時進行補正,通過實際查看扣押物品,確認扣押物品的實際特徵,由偵查機關對扣押物品重新清點、拍照,出具工作說明,固定與案件定罪量刑有關的物品特徵。規範後續取證工作,促進偵查效果提升。

案例11:謝某某、金某某假冒註冊商標案

【案件事實】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間,被告人謝某某、金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區一出租大院內,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用散裝白酒自行灌制並粘貼天之藍、海之藍、夢之藍、劍南春等標識,予以銷售,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17萬餘元。2020年1月3日,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從上述地點查獲假冒的天之藍酒42瓶、劍南春酒6瓶及上述四種品牌的酒瓶、瓶蓋、包裝箱、防偽標識等物品若干。

【履職過程】

2020年6月8日,昌平區檢察院以被告人謝某某、金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向昌平區法院提起公訴, 2020年12月18日,昌平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二被告人均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謝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金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評析意見】

本案具有查扣假冒產品數量極少、被告人拒不供認犯罪事實、銷售金額難以認定等特點,昌平區檢察院以「求極致」理念對案件進行精細化、實質化審查,通過深挖客觀性證據,成功追加犯罪事實,依法嚴懲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切實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有效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1.全面精細審查,注重挖掘客觀證據,提升案件辦理質效。

本案中,檢察機關轉變傳統審查方式,高度重視客觀性電子證據審查。充分發揮引導偵查職能,及時引導公安機關將扣押的涉案人員手機、電腦等電子設備進行數據恢復和提取,從海量數據中重點梳理與案件相關的即時聊天記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轉賬記錄等,通過精細全面的審查固定證據、夯實證據體系,成功追加犯罪事實,實現對犯罪的從嚴打擊。

2.發揮主導責任,加強自行補充偵查,嚴密指控證明體系。

針對嫌疑人拒不供認的情況,檢察機關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在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的同時不斷提升自行補充偵查的能力,通過梳理客觀證據,深入了解案件,帶着所了解的情況有針對性地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其對於相應情況的詳細供述或者辯解,完善指控證明體系。同時,通過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工作,使得引導偵查工作更具針對性和實效性,形成良性循環,節約了司法成本。

3.靈活運用情理法,結合證據開示,增強認罪認罰實效。

檢察機關靈活運用情理法相結合的方式將認罪認罰工作貫穿於審查起訴全過程。針對本案拒不認罪的犯罪嫌疑人,了解其癥結所在,結合案件特點多角度釋法說理;以證據審查為核心,以案件事實為基礎,向犯罪嫌疑人開示證據,使其自願認罪認罰;保障嫌疑人知情權,充分展示量刑情節,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提高認罪認罰的自願性;確保嫌疑人自我辯護和值班律師參與量刑協商的實質化落地,助力認罪認罰工作提質增效。

案例12:薛某某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

【案件事實】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間,被告人薛某某在北京市房山區銷售非法製造的「五糧液」註冊商標標識,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9萬餘元。2020年1月3日,公安機關從被告人薛某某庫房內查獲尚未銷售的非法製造的「五糧液」「國窖1573」「茅台」等註冊商標標識共計29000餘件。經核實,被查獲的「五糧液」「國窖1573」「茅台」等註冊商標標識均系未經授權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履職過程】

2020年7月16日,房山區檢察院以薛某某犯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向房山區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8月7日,房山區法院判決被告人薛某某犯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一審判決宣告後,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評析意見】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系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源頭性犯罪,檢察機關依法有效遏制該類犯罪的發生,將後續制假、售假犯罪扼殺在萌芽階段。

1.充分運用技術手段獲取客觀證據,追加認定犯罪事實。

隨着信息化技術的不斷發展,傳統犯罪行為逐漸網絡化,給偵查工作帶來難度。檢察機關及時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委託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技術鑑定中心對手機數據進行恢復,審查手機已刪除記錄,確定實際銷售數額。

2.對侵權物品進行實質審查,嚴把案件質量。

侵權行為是否達到一定的數額、數量,是案件審查的重點之一。在尚未查清已銷售數量的情況下,現場查扣物品數量的認定顯得尤為關鍵。檢察機關從「標識」的內涵定義入手進行審查,依法排除了非商標標識,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3.切實履行檢察機關主導責任,依法自行補充調取已銷售行為證據。

檢察官敏銳從辦理的其他侵權案件中發現其他犯罪分子銷售的標識來源於本案被告人,經過整理線索重點圍繞被告人已完成的銷售行為自行開展補充偵查,通過向物流公司調取快遞底單,進一步獲取了證明薛某某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關鍵客觀證據。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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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4 13:04:48

差一點就放棄了,幸好遇見你們,真的很感謝你們的幫助!

頭像
2024-02-29 23:02:34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頭像
2023-10-17 20:10:05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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