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權改建房子,
要求返還費用13萬多元
岳某是肖女士的前男友,兩人在2018年9月確定男女朋友關係。肖男(化名)是肖女士的兄長,江門的房屋是兄長所有,他授權妹妹裝修房屋。戀愛期間,肖女士提出江門有間房屋尚未裝修,可交由岳某裝修,裝修後共同居住。之後,兩人商量決定將房屋改建為6個套間,保留一個套間自用後,其餘全部用於出租。2020年10月,岳、肖兩人感情破裂。岳某到法院起訴,要求肖男、肖女士返還其為上述房屋裝修及購置家電等物品的費用131186.26元。
提交轉賬記錄證明已給裝修費
肖女士表示房屋的裝修以及購買家電的資金由兩人共同出資,並提供轉賬的相關證據證實其支付了裝修款項給岳某,而5個套間的租賃合同由岳某簽訂並收取租金。
權利人反訴涉案房屋恢復原狀
且追償不當得利
一直在廣州工作的肖男得知該情況後,表示自己購買房屋以後,將房子的交收事宜以及修葺的事情交給妹妹,待房子修葺完畢,又將房屋出租給妹妹居住。岳某、肖女士二人擅自將房屋改成6個套間並未經過自己的許諾授權,因此,岳某要求自己返還裝修款是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的,並提出反訴要求岳某、肖女士將涉案房屋恢復原狀,將其中5個套間出租給第三人取得利益也一併返還。
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蓬江法院經審理認為
肖男系本案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其將房屋授權給被告肖女士裝修並租賃給肖女士使用,肖女士未經肖男同意,將涉案房屋裝修成六個套間進行使用,肖男要求返還房屋、恢復原狀並支付租金的訴訟請求,與本案的不當得利糾紛不屬於相同法律關係,且訴訟請求之間亦沒有因果關係,因此,肖男提出的反訴不應與本案一併審理,肖男應另案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的規定,涉案房屋產權人是肖男,肖男對肖女士的授權應僅限於對涉案房屋進行一般的居家性裝飾裝修,肖女士與岳某將新購置的房屋改裝為六個房間並對外出租,不符合常理。故肖女士超越代理權限未經肖男追認,因此,對肖男不發生效力,故岳某請求肖男支付裝修費用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次,肖女士已經舉證其與岳某共同出資支付裝修費用且提交轉賬的相關證據證實,故岳某認為系其出資裝修涉案房屋,且肖女士轉賬的款項並非裝修款的意見,法院不予認可。蓬江法院駁回岳某全部訴訟請求,岳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蓬江區人民法院
【來源: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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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老師真厲害,耐心而又理智的去幫助受傷的人,文章寫的讓人很感動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