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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是浪漫七夕節~
看似和法律八杆子打不着的節日
也處處潛伏着法律風險
比如
你在網上買的七夕禮物
快遞到了發現是假貨
你以結婚為目的
給另一半買了貴重禮物
準備七夕用來求婚
結果對方拿走了禮物後和你分手
你想要回禮物
……
01
戀人間送出的禮物
分手後能要回嗎?
又是一年七夕情人節,帥氣多金的王大壯豪擲萬金定製全鑽手環,與鋪滿數百張毛爺爺的紅包禮盒一起送給劉美麗,劉美麗立即拍照美圖發朋友圈,這一舉動卻引起了王大壯的不滿。大壯認為戀愛驚動朋友圈大可不必,劉美麗卻堅持恩愛就要秀給全世界,二人為此爭吵不休,後選擇分手。王大壯遂要求劉美麗返還手環和紅包。
王大壯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民法典》鏈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法官表示,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培養感情而互送禮物或是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一般屬于贈與性質,贈與已實際履行的原則上不允許撤銷。
雖然實踐中對戀愛期間男女雙方基於結婚目的發生的遠超個人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的大額財物贈與通常結合案件實際情況,考慮雙方的家庭收入情況、相處時間的長短、雙方的經濟往來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贈與一方的贈與目的作出是否應予返還的認定。
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贈與在實際履行後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給付財物、贈與禮物後反悔要求返還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戀愛需理智,送禮要理性」,避免承擔超出自己經濟能力的責任。
戀愛期間的財物贈與或者日常消費支出
比如「520」微信紅包、紀念日禮物等
一般應認為是維繫感情的必要支出
或系雙方的共同消費
不應當要求返還
02
婚前男友立協議稱房屋送我一半
房屋就從「他的」變成「我倆的」嗎?
分手後的王大壯後悔不已,一哄二逗三送禮總算是挽回了劉美麗的芳心,兩人也慢慢到了談婚論嫁的程度。王大壯的父母出全資為其購置了一套婚房,為順利抱得美人歸,王大壯與劉美麗立下協議稱「房屋由王大壯與劉美麗共有」。
劉美麗一定能成為房屋的共有人嗎?
《民法典》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款: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之前的審判實踐中,若約定夫妻一方將個人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在辦理過戶登記之前,贈與一方一般情況下有權撤銷贈與。如果僅為部分份額贈與,一般認為屬於夫妻財產約定,不能任意撤銷。」法官說。
但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在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基礎之上增加「或者共有」這一內容,意味着若僅為部分份額的贈與亦有可能被撤銷,擴大了財產贈與可撤銷的範圍。
因此
如果戀愛對象婚前簽協議
作出房屋贈與意思
表示在一定條件下
此種贈與亦有可能撤銷
如雙方想進一步明確權利義務關係
可進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
- END -
來源 | 天津高法
以上圖片版權均歸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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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有疑惑都會請教,你們對我的幫助真的很大,謝謝!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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