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
情侶們總會在七夕節、情人節等節日裡,
互發520元、1314元等金額的紅包,
以此表達愛意。
在訂婚後,
情侶更是會收到雙方家人發來的紅包祝福,
這些紅包在送去美好祝願的同時,
也帶來了一些問題,
雙方一旦感情破裂,
關於金錢的返還問題就會產生諸多糾紛,
那麼,
分手後是否要返還戀愛、訂婚期間的所有錢呢?
案情回顧
帥氣的小伙小亮與漂亮的姑娘小芳自2019年確定戀愛關係後,雙方相處得較為融洽,小亮為表愛意隔三差五給小芳發一些紅包,另還為小芳購買了相機、平板電腦、電動車等物品,小芳也時不時地給小亮回發一些紅包,中秋、春節期間,小亮也會帶上禮品去拜訪小芳的親友,小芳親友也會回贈相應的紅包表示感謝。
2020年下半年,雙方訂婚,小亮置辦了四、五桌酒席,雙方親友歡聚一堂。小亮不僅帶着小芳精心挑選了傳說中必要的「三金」,同時還向小芳獻上了萬里挑一(10001元)的一個大紅包,七大姑八大姨也包了大小不一的約一萬餘元的紅包給小芳。
然好事多磨,因性格等原因,2021年上半年,雙方終止戀愛關係,分道揚鑣。
後雙方就戀愛、訂婚期間花費的相關費用及所購物品即彩禮返還事宜發生爭議,經村委會、鎮調解委多次調解未果,小亮訴至法院。
案件處理
法院收案後,經查:在村、鎮調解時,小芳對返還小亮所購「三金」及相機、平板電腦、電動車這些物品並無異議,同時願意返還所收紅包現金20000元,但對小亮提出其平時通過微信、支付寶向小芳發送的紅包是小芳索要的及節日送禮、訂婚置辦的酒席所花費用小芳也要足額退還提出異議。
法院認為,小亮平時發送給小芳的紅包多為「520」、「1314」、「88」、「52.0」、「13.14」這些極具表達愛意的數字,且小芳也有相應的紅包回贈,即小亮發送給小芳的紅包應理解為是雙方確立和維護戀愛關係、增進感情的行為。小亮逢年過節雖有向小芳親友送禮的行為,但這也是小亮主動去送,小芳親友也有相應現金紅包回贈,所送禮品也只是普通的煙、酒、牛奶等物品。訂婚置辦的酒席也是雙方親友共同參加消費的。且上述相關支出均不是小芳以婚姻之名索要的,數額也未超出正常人可接受範圍,故不應屬於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範疇,小芳無須返還。
案經調解,小芳當庭返還小亮「三金」、相機、平板電腦、電動車的同時,另返還小亮現金25000元,案件即時清結。
法官說法
問
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答
戀愛中的男女在交往期間為對方或親友及彼此之間,特別是男方給女方購買一定物品、花費一定金錢是很普遍的事情,一旦分手,是否男方為女方所有花費均應作為彩禮予以返還,在現實生活中常常為此產生爭議,甚至對簿公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來源:青陽縣法院
編輯:張愉
【來源: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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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情感方面有問題,真的是要找專業的諮詢機構
求助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