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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520」諧音「我愛你」,
被許多情侶視為非官方的情人節。
很多情侶都會在這一天互送禮物,
發微信發紅包、轉賬等。
那麼問題來了,
戀愛期間發送的紅包
可以要回來嗎?
案例一
女子因「520」紅包、轉賬被男友告上法庭
來自浙江麗水景寧的小麗就因紅包、轉賬的事情被前男友告上法庭。
小麗的上一段戀情是異地戀,2016年,當時23歲的她,在一個交友網站上認識了29歲的安徽人小天。
兩人相聊甚歡、一拍即合,很快就確定了戀愛關係。為了表達愛意,小天每到特殊的日子都會給女友小麗轉賬,每次,小天動不動就發「520」、「1314」,金額也是相當有寓意了。
不過,情侶間吵架鬥嘴也是常有的事。有一回,小麗生小天的氣,不理他,小天還給她轉了1萬元。
但是愛情敵不過距離,兩人在2017年11月25日分手了,眼見已無可能,小天拿出事先準備好的格式欠條要求小麗填寫。
經他計算,在這一年多時間裡,他一共給小麗發了31次「紅包」,共計金額50000元。
在小麗看來,小天此舉應該只是想挽回這段感情,而不是要她真還錢,於是她極不情願地簽下了自己的名字。
1年多過去了,萬萬沒想到。事情的發展出乎小麗的意料!2018年底,小麗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一紙傳票,小天把小麗告上了法庭,並要求她還錢!
小天認為,在與小麗談戀愛期間,他給她的那50000元屬於「民間借貸」。在欠條上簽字後,小麗卻遲遲不還錢,所以他只能通過法律途徑索要欠款。
最終,浙江省麗水市景寧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小麗歸還小天25000元。理由是部分轉賬確實有贈予性質,但小天轉賬前提是希望和好,目的沒達到。因為公平考慮,酌情要求小麗返還50%。
案例二
熱戀期間借給男友2萬元,差點要不回來
無獨有偶,小雲也遭遇了一件糟心事,自己好心借給男友救急的2萬元錢,差一點要不回來。
2019年初,女生小雲通過社交軟件認識了高某,雙方線下見面後很快確定了戀愛關係。兩天後,高某稱要公務出差飛往美國。1月15日,小雲在朋友圈裡看到男友發布的求助信息稱「朋友圈的小夥伴,誰能微信或者支付寶轉我個1到2萬,坐飛機回家,錢包被偷了,銀行卡掛失了」。
正處於熱戀中的小雲焦急萬分,在還不清楚高某確切姓名的情況下,立即通過微信向高某轉賬2萬元,並好意關心高某。
可是戀愛的甜蜜並沒有持續多久,2月初,小雲發微信給高某稱自己過年需要用錢,希望高某將2萬元還給她,高某卻以銀行卡需要補辦為由拖延時間。後小雲再次催還,要求高某打借條,卻遭高某置之不理,並就此失聯。
小雲無奈,遂將高某訴至法院,稱其與高某之間的借貸關係合法,要求高某歸還其2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開庭時,高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雲主張高某向其借款2萬元,提供了相應的轉賬記錄予以佐證,小雲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及保存的高某的朋友圈截圖亦能證實該2萬元為借款。
據此,法院判令高某歸還小雲借款2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判決生效後,高某仍未將款項歸還給小雲,後小雲向法院申請執行,這才將2萬元要回。
普法君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借發紅包、轉賬等等表達愛意的操作,也是常有的事。
有人認為:發出去的紅包就像潑出去的水,對方不應該收回來;但是也有人認為,兩人之間既然都無愛了,這些所謂的「愛意」也該收一收吧。
那麼,情侶之間發紅包是借還是贈?
根據《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戀愛期間的轉賬的性質如何認定,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後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麼可以認定為借款。在感情結束時,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感情結束後,也不能要求返還。」
在特殊節日裡轉賬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要求對方返還時,很可能無法獲得法院的支持。
分手後應不應該
收回發出去的紅包/轉賬呢?
對此你怎麼看?
來源:廣東普法、韶司在線
評論列表
文章我看過,感覺說的挺對的,有問題的話可以多去看看
求助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