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狀告小18歲前女友:「她在我公司微信群發我裸照!還辱罵我,群里有5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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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戀期間,你儂我儂分手後,撕破臉還鬧上法院在日常生活中這種現象並不少見。

這不,在廣州,一男子就將前女友告上法院,指責她在員工微信群曝光自己的裸照和視頻,還用污言穢語在群里辱罵他,侵犯他的隱私權、名譽權等,要求對方在微信朋友圈公開賠禮道歉、交付書面道歉信,並賠償5萬元精神損失。法院會支持嗎?記者近日獲悉,本案經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後有了判決結果。

男子狀告小18歲前女友:「她在我公司微信群發我裸照!還辱罵我,群里有500人」

緣起:男子狀告小他18歲的前女友曝他及被打傷照片到公司微信群

李華(化名)和小他18歲的敏敏(化名)原本是一對戀人,但兩人分手後,卻鬧上了公堂。李華指控,敏敏為了達到向他索要錢財的目的,自2017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間,在微信上向他人發布他的裸照及視頻,「這些照片、視頻都是敏敏私下偷拍的!」「不僅如此,敏敏還將我的裸照及我被她打傷致頭破血流的照片,發到了我公司的員工微信群,還用污言穢語在群里辱罵我!群里有500人。」

李華認為,敏敏的這些行為侵犯了他的隱私,導致他的名譽嚴重受損,造成他精神痛苦、焦慮,「晚上經常失眠,要靠藥品才能入睡」,此外,敏敏的行為還導致他無心無力管理公司,對公司的經營造成巨大影響,導致公司資不抵債無法繼續,他最終只能虧損退出公司。

李華要求敏敏立即刪除有關他的照片和視頻,在微信朋友圈公開道歉,交付不少於500字的書面道歉信,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面對控訴,敏敏強調自己不存在侵害李華隱私、名譽等行為,「李華的指控根本沒有事實依據,他所陳述的事實與理由並不屬實,根本沒有證據來證明他所說的」,而且他之所以有焦慮不安的情緒是因為涉刑事案件,與她無關。為了證明自己所說的,敏敏還提交了李華涉刑事案件的材料。

敏敏還指出,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李華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中相關照片形成時間在 2017年10月10日之前,他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而其在2020年10月21日才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明顯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究竟敏敏有沒有在微信發過李華的裸照?李華為此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敏敏此前發給他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作為指控證據,該截圖顯示,敏敏曾在微信上對李華發送信息稱:「我也發了你的裸照給鄧總(化名)」。對此,敏敏強調自己並沒有發過李華的裸照,當時之所以這樣說「僅僅是情緒表達」,而且李華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她有發過自己的裸照給鄧總。

結果:超過訴訟時效、證據不足法院判決駁回男方訴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兩個:本案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以及敏敏是否侵害李華名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針對訴訟時效問題,依據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因李華未能舉證證明同一侵權行為持續發生,故針對2017年10月17日之前的爭議事項,已過訴訟時效。2017年10月17日及之後的爭議事項,至李華申請立案時確未超過三年,未超過訴訟時效。

針對敏敏是否構成侵權問題,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雖然敏敏曾向李華聲稱發送了裸照,但敏敏當庭否認有實際發送,且李華未能舉證證明敏敏確有發送裸照的行為。為此,依據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敏敏在涉案糾紛中侵害了李華的名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綜上所述,李華的訴訟請求,部分已過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部分缺乏充分的證據證明存在相關事實,法院均不予支持。為此,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李華的訴訟請求。

網曝私下聊天信息,犯法嗎?

互聯網時代,越來越多網友將與他人私下的聊天信息放上網,有的為了檢舉揭發對方的惡行,有的為了打擊報復對方,給自己討個公道,有的卻是純屬抱着炫耀顯擺的心態……雖然各自出發點不盡相同,但都將網絡當成了曝光台、審判台。

但是,問題來了,在微信、微博、QQ等網絡平台隨意曝光與他人的私下聊天信息,會不會有觸犯法律的風險?如果要將私下聊天內容放上網,應該注意哪些問題,避免踩到「法律紅線」?

記者了解到,廣州互聯網法院近年來審結了多宗因為在網上曝光他人信息引發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網絡爆料,也要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進行。」受訪法官指出,如果曝光的聊天內容涉及他人的個人隱私,或者是聊天內容含有對他人名譽的侮辱、誹謗內容,當心被追究法律責任。

典型案例

案例一:轉發聊天記錄含他人身份信息 男子被判侵權

「他在微信上給別人發我的借條還有身份證,嚴重影響我的工作生活!」林翔(化名)以名譽權和隱私權遭侵犯為由,將發送人張偉(化名)告上了法院。林翔請求法院判令張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書面賠禮道歉,並將道歉信公開發表於微信朋友圈不少於30天,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5萬元。

「我發的信息都是真實的,憑什麼要我承擔侵權責任?」面對控訴,張偉覺得很冤枉。

法院會如何定斷?經查明,原來林翔和張偉分別是某公司的股東、總經理,張偉在和別人微信聊天過程中,獲知林翔欠錢未還,對方還給他發送了追債視頻以及借據圖片等信息,張偉又將這些視頻和借據等微信聊天信息轉發他人。張偉聲稱,之所以在微信上轉發涉及林翔的視頻及借據給他人,「這完全是為了維護公司聲譽和協助債權人追討欠款。」

張偉的做法是否構成侵權?法院指出,自然人享有名譽權、隱私權。本案中,林翔雖與他人因借貸產生糾紛,但張偉並非借貸一方當事人,其獲知的相關信息均來自他人的單方陳述,且沒有證據顯示錄製涉案視頻經過林翔本人同意。在此情形下,張偉未經林翔同意,向他人轉發含有林翔身份證的照片,以及可以識別林翔身份的借據及相關視頻,泄露了林翔的財務情況、信用等信息,為此構成對林翔隱私權的侵害。

那麼,張偉要承擔哪些民事法律責任?法院指出,張偉將借據圖片、追債視頻發送給特定受眾,但並沒有發表在微信朋友圈或其他互聯網平台,而且相關信息也沒有被他人傳播,為此,林翔要求張偉在微信朋友圈發表道歉聲明的訴求,與涉案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範圍不相當,法院對此不予支持。至於精神損害賠償,鑑於林翔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張偉的侵權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為此不予支持。

為此,法院判決張偉向林翔出具書面手寫的致歉聲明,致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查確認。

案例二:微信群曝業主投訴信息 物業被判道歉並賠償

2020年6月9日下午,一小區業主玲玲(化名)來到物業辦公室,投訴物業違規在架空層安裝充電樁事宜。然而,玲玲沒想到的是,就在投訴的次日上午,物業公司經理李偉(化名)竟然在物業微信群發布一則通告,將她的樓層號及姓名公布,說她強烈要求物業將架空層電單車充電樁斷電拆除,還說她提出在架空層使用充電及擺放垃圾桶是因為侵占了她的利益,此外還附上了玲玲在物業辦公室投訴的監控視頻截圖。

「這些信息都是普通人無法獲取的內容!物業原本有義務對這些信息進行保密處理。」玲玲控訴,物業公司還有李偉的行為侵害了她的隱私,也給她造成了名譽損失和身心傷害。為此,她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李偉在物業微信群向她賠禮道歉,並各自賠償她2000元精神損失費。

對於玲玲的指控,物業公司以及李偉都辯稱沒有侵犯玲玲隱私權和人格權,李偉當時在微信群發相關信息,是為了對小區充電樁安裝涉及的問題進行回復,而且文字表述中沒有對玲玲人格進行侮辱的內容。

究竟物業公司及其經理是否構成侵權?法院指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就其物業服務範圍內的相關事宜,向業主披露業主間的不同意見,並徵詢其他業主意見,這屬於合理的服務行為。但是,物業公司在提供某些物業服務時,例如,處理涉案投訴事宜時,必然會涉及相應投訴人的隱私,物業公司不能在履行服務時,犧牲或者侵害投訴者的隱私。

然而,物業公司未經玲玲同意,向其他業主公開玲玲投訴人身份,又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公開玲玲投訴人身份的必要性,故法院認定物業公司侵害玲玲的隱私權。

此外, 依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為此,本案侵權責任應由物業公司承擔。

至於物業公司該承擔何種侵權責任,法院指出,因物業公司有侵害玲玲隱私權的行為,為此應在物業微信群向玲玲賠禮道歉,賠禮道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查。針對玲玲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法院指出,結合糾紛經過和當事人過錯程度,酌定物業公司應賠償玲玲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 吉倩倩 施尚景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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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 01:06:24

太感謝你了,我們現在都已經和好了,謝謝!

頭像
2024-06-07 15:06:38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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