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法,怎麼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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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的崩潰

也許就在一瞬間,

不懂法,怎麼漂?

是笑着面對?

還是笑着訣別?

《我在他鄉挺好的》一經播出就獲得口碑收視雙豐收,對於北漂人深刻真實的刻畫讓觀眾欲罷不能,讓異鄉人落淚:這演的不就是現實中的你我?

該劇由李漠執導,周雨彤、 任素汐、金靖等人主演,講述了一群生長於小城市的異鄉人,在大都市的漂泊中經歷生活、事業、感情的種種考驗。身處大都市中的異鄉青年,無論是焦慮不安還是泰然處之,不論是留下奮鬥還是安於回鄉,每個人都在失去與獲得、留下與離開的種種經歷中努力掙扎。

01

金靖飾演的胡晶晶是一家旅遊公司的職員,已經工作四年的她卻在生日當天被公司以工作表現不佳、加班時長不夠為由辭退。當胡晶晶談到賠償金時,公司領導表明希望胡晶晶主動辭職,以此逃避支付賠償金。

Q

公司有權強制胡晶晶加班嗎?

A

原則上,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如果確實因為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勞動時間的,應當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且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加班期間還應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因此,公司是無權強制胡晶晶加班的。

法條: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Q

公司以加班少為由當場辭退胡晶晶卻不想給賠償金的行為合理嗎?

A

加班少不能作為辭退胡晶晶的理由,公司這樣做屬於無故辭退勞動者,因此應給予胡晶晶相應的賠償金,其拒絕支付賠償金的行為本身並不合理。公司想要辭退胡晶晶不僅需要有合理的理由並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她。如果一定要辭退胡晶晶,用人單位還應向其賠付經濟補償金兩倍標準的賠償金。

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02

周宇彤飾演的喬夕辰是某快消品公司的市場營銷員,在開會時接到消息,自己住處的房門被人砸開,砸門的人正是房東。房東要求她立刻搬走,原因是喬夕辰三個月沒交房租。喬夕辰已經按約支付半年房租,可是房東卻沒有收到,原來是房產中介拿着錢跑路了。

Q

遇到中介跑路,沒有收到房租的房東可以把租客趕走嗎?

A

這種情形在實踐中處理方式不一。首先,在這一情形中,房東是出租人,中介是承租人,房客系次承租人。房東與中介之間存有租賃合同,中介與房客之間存有轉租合同,而且通常情況下,房東是明知且同意中介轉租房屋的。在房東與中介之間,因為中介拒不繳納房租已經構成根本違約,房東有權解除與中介的租賃合同。爭議點在於中介與房客之間的轉租合同是否會因此而喪失權利來源而終止。

有觀點認為,租賃合同是主合同,轉租合同是從合同,主合同解除從合同當然隨之解除,因此,如果次承租人拒絕代中介繳納欠付的租金,房東有權直接收回房屋。也有觀點認為,轉租人與次承租人均具有獨立於租賃合同的法律利益,即轉租人獲取租金,次承租人獲得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租賃合同解除並不必然導致轉租合同的終止,故房東不能直接主張轉租合同無效,但在此情況下,房東基於對租賃房屋的所有權,仍有可能要求次承租人支付占有使用費或騰退房屋,房客的損失可以向中介另行主張。

法條: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提到,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Q

中介拿着半年房租跑路,喬夕辰可以以詐騙罪起訴中介嗎?

A

其實,在中介跑路的情形中,房東和房客均受有巨大損失,唯一得利者就是跑路的中介。中介攜款跑路的行為客觀上印證了其對於喬夕辰支付租金的非法占有目的,也證明了中介替房東代收租金是一個謊言,因此,中介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喬夕辰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中介的詐騙行為,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

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03

被趕出來的喬夕辰只好另尋住處,事出突然最後選擇與人合租。怎料室友私生活混亂並且毫無公德心,經常會帶男友回家過夜。租房時已經有房子僅限二人居住的規定,但是室友態度蠻橫,根本無視合租條款,令她抓狂。

Q

面對這樣的室友,喬夕辰應該怎麼做?

A

如果喬夕辰及室友與房屋出租方簽訂的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有房屋僅限兩人居住,而室友不顧這一約定,長期留宿男友,且已經對喬夕辰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困擾和影響,則室友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租賃合同》的違約,喬夕辰可以請求出租方向室友主張違約責任,要求室友停止留宿他人的行為。

如果室友及其男友在屋內還有製造噪聲,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情況,喬夕辰可以報警,對室友及其男友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法條: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04

胡晶晶在超市購物時,遇到一位老人被收銀員刁難,老人年事已高不會使用掃碼支付,收銀員卻堅持絕收老人的現金,最後喬晶晶出面調和,幫老人支付了費用。

Q

電子支付當道,使用現金的人越來越少,收銀員可以因此拒收現金嗎?

A

不可以,收銀員拒收現金屬於違法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人民幣包括紙幣和硬幣,電子支付僅是人民幣支付的一種方式,不能以此否定人民幣的法定地位,甚至限制人民幣的流通。人民幣現金是最基礎的支付手段,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尊重群眾對於支付方式的選擇,不得隨意拒絕。

法條: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05

林睿和喬夕辰原本是男女朋友關係,分手幾年後兩人在職場相遇,還因為人事變動成為競爭組長職位的對手。為了贏得組長的位置,林睿不惜抄襲國外產品,最後也因為抄襲與組長位置失之交臂,輸給了喬夕辰。

Q

林睿抄襲策劃方案的行為承擔什麼責任?

A

林睿抄襲策劃方案不僅是不誠信的行為,還涉及到侵犯國外產品的知識產權,林睿未經原設計人許可,剽竊他人策劃方案用於商業經營,已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法條:

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視聽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

06

喬夕辰在一個項目的最終敲定階段被告知客戶已與其他公司達成合作,其同事蘇晴構陷喬夕辰泄露了報價單。事後調查發現,是蘇晴丟失報價單導致信息泄露,對手公司因此壓低價格在合作中取勝。

Q

如果將報價單泄露給對手公司,會有什麼後果?

A

報價單屬於公司的商業秘密,通常,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會簽署保守商業秘密的相關約定,如果喬夕辰或者蘇晴存在泄露報價單的行為,就會構成違約,應當依約向用人單位賠償違約金。

此外,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商業秘密的,造成損失,還應承擔對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更進一步地,如果侵犯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面臨刑事處罰。

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他鄉」的故事還在繼續,這條路有太多太多的不容易,但是支撐我們堅持下去的,或許只是一群志同道合的夥伴,一份美好甜蜜的愛情,也可能是一個只屬於自己的夜晚,甚至是一份來自陌生人的善意。

正如羅曼·羅蘭說的,世界上只有一種真正的英雄主義,那就是看清生活的真相之後,依然熱愛生活。

感謝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何承宸律師對本文提供的專業支持!

作者|武傑 郝雅欣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渠洋 張博 岳錸

作者/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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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5-10 01:05:49

文章我看過,感覺說的挺對的,有問題的話可以多去看看

頭像
2024-05-06 21:05:48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頭像
2024-04-30 19:04:19

求助

頭像
2024-02-23 02:02:24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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