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豫視頻記者 高鵬 通訊員 尹天劍 金帥
人格權是人權在民事法律中的具體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人格權法律制度獨立成編,彰顯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基本原則。4月11日,最高法發布消息,2021年,全國法院受理一審人格權糾紛案件192675件,同比增長19.2%,其中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等精神性人格權糾紛同比均有增長。
今年是民法典施行的第二年。4月11日,大河報·豫視頻記者從鄭州中院獲悉了一起典型民事案例,因為在微信群里辱罵並公布前女友的照片,鄭州一男子被判在群里公開道歉。
【分手後在微信群里辱罵、公布前女友照片,他被判在群里賠禮道歉】
原告王某與被告吳某(王某前男友)通過滑雪認識,並確定戀愛關係,2021年5月兩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兩人都是「某俱樂部」滑雪微信群成員,該微信群有成員三百餘人。
分手後,2021年8月某日晚,被告吳某在該滑雪微信群里對原告進行辱罵,發布露骨言辭,公開原告微信號、照片等信息,引發部分群友對原告進行不當評價,群主多次在群里進行制止。
後原告王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吳某在其所有的網絡平台發布道歉視頻並置頂,不得刪除,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法院審理該案,法官介紹,該案中,被告將其與原告的感情生活問題在三百多人的微信群里進行散播,這一行為顯然侵犯了原告王某的隱私權,被告吳某發布信息後,引發部分群友在微信群對王某進行不當評價,被告的行為致使原告王某社會評價降低,名譽權亦受到傷害。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無證據加以證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被告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以及造成後果和影響等諸因素,上街區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一千零二十六條、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吳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某俱樂部」滑雪微信群對原告王某賠禮道歉,十日內不得刪除,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在社交平台上發布不當言論同樣承擔法律責任】
在信息時代,微信成了人們普遍使用的社交工具,發朋友圈、群聊互動等已經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互聯網並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等社交平台上發布不當言論,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明確了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體現了立法者對於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保護的高度重視。
根據《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個人感情生活問題,包括男女關係問題,均屬於其個人隱私範疇,類似這些問題一般僅為範圍較小的相對特定人所知曉,當事人一般情況下不願、也不會在社會公眾間廣為散播。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不特定關係人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間屬性,公民在此類微信群中發布侮辱、誹謗、污衊或者貶損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上述案件中,被告在人數眾多的微信群中傳播原告的個人隱私,並以惡毒的語言侮辱謾罵,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主辦該案的法官提醒,網絡平台的管理人員應加強管理和宣傳,構建文明、有序、合法的網絡空間;網絡平台的使用人在微信群等公眾平台上發表言論時,要遵守法律法規,堅守道德底線,守好言論界限,從源頭上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一旦發生網絡侵權行為,被侵權人應及時固定證據,核實侵權人身份,以便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侵權行為發生後,被侵權人應當首先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被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大河報·豫視頻 編輯:王鳳華
【來源: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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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聽別人說過,值得推薦的情感機構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