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 | 沐小
一案情介紹
李某和夏某系朋友關係。2019年,夏某因為做生意,幾次找李某周轉,李某都慷慨解囊,先後為夏某轉款金額總計10萬元。夏某也都給李某打了欠條,約定按月返還,前幾個月夏某還都按時打款,後來夏某以生意虧損為由幾次推脫,開始李某給夏某打電話,夏某還能接聽解釋,後來乾脆不接電話,李某到夏某的公司,被告知夏某已經辭職一月有餘,且沒有留下聯繫方式。李某去公安局報警,要求公安局幫忙找到夏某。
二案例解析
在生活中,我們也會遇到債務人聯繫不上的情況,也有很多人第一反應是到公安局報案,但實際上,這種民間借貸的案件,屬於民事糾紛,即使債務人跑路,也不屬於犯罪行為,除非這種借款涉及到詐騙或者是非法集資的行為,否則公安局不會受理,往往會讓當事人上法院起訴,但是即使是法院也不具有偵查權,人海茫茫,如果債務人更改了住址和聯繫方式,法院也是很難找到的,這種情況如何解決呢?
01查詢債務人財產信息,做好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可以有效的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即使債務人失聯,如果其名下有可以執行的財產,也是可以保證自己的權利的。訴訟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二者各有利弊,首先訴前保全可以儘早的保護債權人權利,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但是訴前保全在法院審查是很嚴格的,且通常需要提供等價值額的擔保,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後,當事人一定要在三十日之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訴前財產保全措施自動轉為訴訟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訴中保全因為已經立案,相對容易,是否需要提供擔保需要法院視情況而定。
02積極配合法院,完成送達程序
當法院受理案件後,作為原告,絕不是放任案件至法院,做甩手掌柜,應當積極配合送達法官完成送達程序,主動向法院提供債務人的住所地、工作地點、聯繫方式以及其家庭成員的聯繫方式,便於法院聯繫債務人。即使聯繫不上不上債務人,法院最終可能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完成送達程序。公告送達是用公開宣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經過法律規定的一定時間,視為送達。但是其應用條件比較嚴格,法律的規定是「窮盡一切送達方式」無法送達後,才能採取公告送達,所以公告之前的必要的程序也是需要完成的。
03準備證據材料,積極應訴
根據最新的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公告送達的期限為60日,即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視為送達。
此時,債務人可以按照法院公告規定的開庭日期進行應訴了,在開庭之前,需要把能夠證實民間借貸關係的相關證據材料都要準備好,因為公告送達具有特殊性,通常只能開一次庭(如二次開庭還需要再次完成送達程序),所以儘量一次性將證據準備充分,如需證人出庭作證和申請法院調證需要提前向法院申請。
總而言之,債務人消失對於債權人很不利,但是也可以積極應對,儘量挽回損失。
三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繫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製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 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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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謝你了,我們現在都已經和好了,謝謝!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