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東方網」
問:張先生最近剛和女朋友分手,兩人在戀愛關係存續期間,張先生很大方,給女朋友還借唄、給她家裡人看病,半年內一共支付了十幾萬。現在分手了,張先生想了解,當時給女朋友付的這些錢,沒有明確表示是借款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把這些錢要回來?
答:12348平台平台律師告知張先生,在雙方戀愛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給予另外一方的錢款,很可能被認定為是一方對另外一方的贈與。除非一方在將錢支付出去前,明確表示過是借款,否則很難要回但是付出的錢款。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因此,贈與是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送給別人的民事行為,如果贈與未附條件,則無法以對方不履行義務而撤銷贈與。
本案中,張先生所描述的內容並不能體現出其在向女朋友支付相關款項時存在任何需要對方履行義務的表示,因此該贈與的動產一旦交付到受贈人,贈與合同就生效,無任何法定撤銷的理由時,贈與不得撤銷。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本案中,張先生向其女朋友支付的十幾萬的錢款,並沒有借款的合意,因此無法被認定為民間借貸,因此也無法以此主張還款。
一般來說,在男女朋友相處過程中,一些正常的生活開銷,例如一起吃飯、看電影、買衣服等的,也不可能認為存在民間借貸的意思表示,通常都是認定為贈與,也不可能主張返還。
12348平台律師建議:依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借款合同必須有明確的借款意思表示,否則不能因為支付的金額相對比較高就當然認為不是贈與而是借款。本案中,因為張先生未將大額支付向其女朋友表達過為出借款的意思,因此也就無法主張作為借款返還。對於生活中經常遇到的這類問題,建議出借人最好要求借款人出具欠條,如果從感情角度無法接受在男女朋友關係存續期間出具欠條的,也可以用微信、短信等方式固定出借錢款的意思表示,以便將來主張權利。
(來源:12348上海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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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了解了一下,是我朋友給我推薦的,很靠譜,推薦大家情感有問題的可以嘗試一下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可以幫助複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