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戀愛期間,
很多情侶會涉及金錢問題。
一旦分手,
某些開銷就會成為引發矛盾的導火索。
哪些錢能要回來呢?哪些錢要不回來呢?
記者從南京秦淮區人民法院法院了解到,
一起剛判決的案件就給出了答案。
2020年8月份,相戀了一年多的李先生和張女士由於多次發生激烈爭執最終分道揚鑣。分手後,李先生要求張女士將他在戀愛期間通過微信轉賬的總計4萬多元給還回去。張女士對此置之不理。多次索要無果後,李先生將張女士告上了法庭。
△資料圖
法庭上,張女士稱,兩人曾屬於戀愛關係,李先生支持她創業開美甲店,這些錢都是李先生自願贈與她的資金。「如果我們是借貸關係,我們當時可以簽合同,他沒有簽合同就是給我的。」
李先生表示,從他們聊天的內容就可以看出這些錢是他借給張女士開店的,他從未表示過是贈與,而且每筆的數額都是2000元、5000元之類的數額,並不是表達愛意的例如520、1314等特別數額。
南京秦淮區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索中寶介紹:「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請民間借貸訴訟的,被告進行抗辯,主張是其他債務或者其他債務關係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本案中被告抗辯是基於雙方戀愛關係的贈與,但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她的主張,所以法院判決她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最終,法院判決張女士償還4萬多元的借款。法官表示,情侶間的轉賬是贈與還是借貸,需要結合具體金額、金額大小以及情境等綜合考量。「一般在戀愛期間,雙方特殊關係特殊意義的金額,比如520元、1314元,或者888元、999元,往往表達的就是贈與,我們一般不會認定存在借貸關係的。」
此外,情侶間為表達感情而給與的小金額財物屬於一般性的贈與,而像房、車或者金額大的贈與,往往是以結婚為目的,可視為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之後沒有結婚,可以要求對方返還。
這幾年來,法院審理的這類案件有所上升。法官提醒,雙方在交往中的確有借貸關係的,最好留有相關的憑證、借條。留有相關憑證,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來源:江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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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真的給我們很多幫助,特別是對愛情懵懂無知的年紀,可以讓我們有一個正確的方向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