堪比大片:台灣黑幫幫主前往大陸成為令人聞之色變的「江湖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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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比大片:台灣黑幫幫主前往大陸成為令人聞之色變的「江湖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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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信息

原公訴機關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黃建偉,化名童金陽,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高中,台灣地區桃園市居民。因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於2006年7月3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2007年3月22日刑滿釋放。因本案於2018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現押於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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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辯護人朱鵬,廣東朗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壽清,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福建省羅源縣。因犯搶劫罪於2004年1月14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04年9月15日刑滿釋放;因犯販賣毒品罪於2006年9月5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07年2月20日刑滿釋放;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09年11月17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2011年1月6日刑滿釋放。因本案於2018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現押於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黃凱歡,廣東定海針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正雄,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台灣地區雲林市居民。因犯非法拘禁罪於2012年8月20日被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013年4月21日刑滿釋放。因本案於2018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現押於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楊玲,廣東國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黃尚禮,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台灣地區屏東縣居民。因犯故意傷害罪、私藏槍支、彈藥罪於1999年11月17日被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7年7月9日刑滿釋放。因本案於2018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現押於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簡永盛,化名宋柒,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文化程度高中,台灣地區南投縣居民。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於2006年7月3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2006年11月22日刑滿釋放。因本案於2018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現押於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高蘭,北京大成(珠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邱俊榮,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高中,台灣地區桃園市居民。因本案於2018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現已取保候審。

審理經過

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建偉犯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屍體罪、被告人王正雄犯綁架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黃尚禮犯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邱俊榮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陳壽清犯綁架罪、被告人簡永盛犯買賣身份證件罪、故意毀壞屍體罪一案,於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粵04刑初86號刑事判決。宣判後,被告人黃建偉、陳壽清、王正雄、黃尚禮、簡永盛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提訊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以不開庭的方式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02年,被告人黃建偉從台灣來到大陸後,長期居住在廣東省東莞市,先後拉攏、召集被告人簡永盛、王正雄、邱俊榮、黃尚禮等人,以台灣「某幫偉董」等身份招攬非法追債業務,並採用暴力、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強行索取債務以此獲利。被告人黃建偉等人在廣東省中山市、東莞市、珠海市等地多次實施綁架、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黃建偉是台灣地區「某幫」領導者之一,在台灣涉命案被通緝後潛逃至大陸境內。2008年以來,黃建偉以東莞作為據點,炫耀自己台灣「某幫」領導者的身份和在台灣殺人、逞凶等經歷,以此在廣東台商圈中招攬非法追債業務。在此期間,被告人黃建偉拉攏簡永盛、王正雄、黃尚禮、邱俊榮加入台灣「某幫」作為「小弟」,自己是理所當然的台灣「某幫偉董」,並指使簡永盛等人以台灣「某幫」的名義,採用暴力、暴力威脅、恐嚇等方式強行索取債務以此獲取暴利。在東莞台商圈中成為令人聞之色變的「江湖大哥」。

(二)綁架、殺害被害人魏某1及故意毀壞屍體的犯罪事實

2007年至2008年初,被告人黃建偉打聽到台灣「某幫」成員魏某2與其兄魏某1在台灣詐騙獲利頗豐,加之其與魏某2有舊怨,於是與王正雄多次密謀綁架魏某1以勒索財物,如勒索不成便殺害魏某1。2008年年中,黃建偉與王正雄商定通過許某鴻(在逃),以參加張某某欽生日會的名義將魏某1約到張某某欽位於中山市南朗鎮的農莊內實施綁架。2008年9月17日許某鴻與魏某1一起駕車從珠海去到上述農莊。

隨後在該農莊內,黃建偉安排王正雄、陳壽清、張某強、呂某揚(在逃)等人將被害人魏某1以鐵絲捆綁手腳的方式控制起來,並禁錮在農莊裡的一間房屋內,由陳壽清、呂某揚負責看守,第二天黃建偉、王正雄、陳壽清、呂某揚等人將魏某1塞在汽車後備箱內轉移至東莞市大嶺山一別墅內。其間,黃建偉要求魏某1寫家書要求在台灣的親人籌集贖金,由於黃建偉與魏某1就贖金金額未達成一致,加上與魏某1有舊怨,於是安排呂某揚、陳壽清將魏某1殺害,並分屍冷藏於該別墅一樓由黃建偉事先準備好的冰櫃內,隨後黃建偉安排簡永盛、陳某強等人將藏屍冰櫃搬到一出租屋內,並與簡永盛、陳某強一起,通過肢解、烹煮、攪碎、拋棄的方式將魏某1的屍體毀屍滅跡。

(三)綁架、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的犯罪事實

2017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黃建偉夥同吳易霖(另案處理)等人多次在廣東東莞等地密謀綁架台灣人李某某以勒索財物。2018年4月17日上午,在得知李某某當天從台灣到廣東珠海的準確消息後,黃建偉指使吳易霖以幫忙追債為名糾集馬友富、鍾堂、熊長璽(三人均另案處理)駕車來到珠海,同時黃建偉指使王正雄、黃尚禮、邱俊榮駕車來到珠海市拱北口岸,由王正雄在澳門機場、黃尚禮在拱北口岸分別盯梢李某某,將李某某當天的行蹤通報給在珠海守候的吳易霖等人。當日下午14時許,吳易霖、馬友富、鍾堂、熊長璽見到李某某、曾某某到達珠海市華發廣場的住處後,即夥同黃尚禮直接闖入房間,冒充警察將李某某、曾某某押上汽車帶到東莞市厚街鎮某村台菜館後,吳易霖安排人員用鐵鏈鎖住該二人雙腳,由馬友富、鍾堂、熊長璽等人負責輪流看守。

當晚,黃建偉以殺害相威脅,向李某某勒索台幣1億元贖金。4月18日,黃建偉、吳易霖又強逼李某某簽下面額為台幣5000萬元的本票及《投資分紅還款協議書》,同時威逼李某某錄製籌錢求救錄音並通過手機向其親友播放。李某某的親友林某輝等人因擔心李某某的人身安全,四處緊急籌款並於4月20日將台幣1000萬元的贖金在台灣桃園市交付給黃建偉指定人員,當日下午,黃建偉、吳易霖將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釋放。黃建偉通過地下錢莊兌換上述台幣1000萬元,實際收取人民幣2,164,502元後,其支付給同案人吳易霖人民幣32萬元、王正雄人民幣1萬元作為報酬。

(四)敲詐勒索被害人伍某某的犯罪事實

2015年,台灣地區居民王嘉吉(另案處理)與台灣同鄉在廣東省惠東縣某鎮經營某農場的負責人伍某某約定合作種植水果獲利分成,由於王嘉吉的種植基本無收成導致無法分紅,但伍某某在生活方面還時常接濟王嘉吉。2017年期間,王嘉吉因生病沒有得到照顧,而對伍某某產生怨恨,遂藉口與伍某某是僱傭關係,向其索要工資但被拒絕。2017年8月,王嘉吉經人介紹認識了吳易霖等人,雙方合謀以索要工資為藉口向伍某某勒索財物。

2017年10月13日下午,吳易霖糾集馬友富、鍾堂、熊長璽、黃尚禮等人,在王嘉吉的引領下,前往惠東縣某農場找到伍某某,以幫助王嘉吉追討工資的名義用手銬拷住伍某某,並用電擊槍電擊其身體,強迫其承認拖欠工資,向其索要人民幣100萬元現金,被害人伍某某因恐懼,被逼無奈同意交付30萬元現金。當晚18時許,伍某某電話通知司機送來人民幣10萬元現金交給王嘉吉,後又於10月24日安排他人將人民幣20萬元現金轉交給對方。吳易霖從中收取人民幣12萬元報酬,支付黃尚禮人民幣8000元、支付馬友富、鍾堂、熊長璽每人人民幣5000元作為報酬。

(五)非法拘禁被害人吳某某的犯罪事實

2012年3月,簡某某、馬某某委託黃建偉處理吳某某(馬某某表弟的合作夥伴)簽署某電子(惠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合同一事。2012年4月21日14時許,黃建偉指使王正雄駕車(粵ST×)搭載曾某傑、方某仁到東莞市石排鎮赤坎村萬豐廣場,將吳某某強行拉上車,吳某某在反抗過程中遭到三人毆打。後三人將吳某某強行帶至東莞市長安鎮錦廈村錦江路×號店鋪內關押。黃建偉、馬某某、簡某某隨後趕到上述關押地點。馬某某將某電子(惠州)有限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合同提供給黃建偉,由黃建偉強迫吳某某在該合同上簽字確認。隨後馬某某、簡某某、黃建偉攜帶合同離開現場。4月22日凌晨5時許,東莞市公安局通過技術手段解救吳某某。

(六)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的犯罪事實

2012年開始,被告人簡永盛使用姓名為「宋柒」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辦理建設銀行儲蓄卡兩張、入住酒店58次。

(七)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

2017年10月,東莞寮步鎮某皮具廠負責人張某某與某皮具廠老闆冼某某因勞務加工有關貨物質量問題產生賠償及債務糾紛。張某某經人介紹,請託吳易霖與冼某某請託的「東北幫」人員商談相關債務事宜。後「東北幫」因一方被吳易霖一方揭露私自吞掉追討的錢款5萬元,意圖找吳易霖尋仇報復,並與吳易霖電話約定鬥毆的時間地點。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吳易霖帶領被告人黃尚禮以及馬友富、鍾堂、熊長璽等人駕車來到東莞市厚街鎮錦豪酒店附近,與「東北幫」十餘人發生相互追逐打鬥,吳易霖持鋼筆槍朝對方擊發數槍,「東北幫」人員持砍刀追砍其駕駛的汽車。2018年1月,「東北幫」指派的三人又在某皮具廠追債鬧事,吳易霖立即帶領被告人黃尚禮以及馬友富、鍾堂、熊長璽等人手持組裝好的槍支及仿真槍支威懾並毆打驅趕對方,此後「東北幫」不敢再來追債鬧事。事後,張某某支付人民幣3萬元給吳易霖作為酬勞。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被害人陳述、書證、物證、搜查及現場勘驗檢查工作筆錄、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各被告人亦供述與辯解在案。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建偉系台灣「某幫」成員,到大陸境內發展多名黑社會組織成員,以勒索財物及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為目的綁架並殺害他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分別構成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陳壽清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並殺害他人,其行為構成綁架罪。被告人王正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分別構成綁架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黃尚禮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非法追債隨意毆打他人且情節惡劣,其行為分別構成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簡永盛明知是屍體而予以肢解、烹煮、攪碎;在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的身份證件,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毀壞屍體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

被告人邱俊榮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黃建偉、王正雄、黃尚禮、簡永盛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黃建偉在綁架並殺害被害人魏某1、綁架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非法拘禁被害人吳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王正雄在綁架被害人魏某1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尚禮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敲詐勒索被害人伍某某、為非法追債隨意毆打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陳壽清在綁架並殺害被害人魏某1的犯罪中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簡永盛在故意毀壞魏某1屍體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被告人邱俊榮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是從犯,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建偉、王正雄、簡永盛、黃尚禮、陳壽清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故被告人黃建偉、陳壽清在綁架殺害被害人魏某1、被告人簡永盛在故意毀壞屍體、被告人王正雄、黃尚禮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被告人黃尚禮在敲詐勒索伍某某、尋釁滋事的犯罪中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黃尚禮歸案後檢舉、揭發同案人及其他犯罪集團的相關犯罪事實,並經查證屬實,應認定為重大立功,可以減輕處罰;其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對該犯罪應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正雄、黃尚禮、陳壽清、簡永盛、邱俊榮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當庭表示願意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零二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八十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作出判決:

(一)被告人黃建偉犯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綁架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對被告人黃建偉限制減刑。

(三)被告人陳壽清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

(四)被告人王正雄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五)被告人黃尚禮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六)被告人簡永盛犯故意毀壞屍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七)被告人邱俊榮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

(八)被告人黃建偉、王正雄、黃尚禮、邱俊榮與同案人吳易霖、馬友富、鍾堂、熊長璽(均另案處理)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被害人李某某退賠人民幣2,164,502元;被告人黃尚禮與吳易霖、馬友富、鍾堂、熊長璽向被害人伍某某返還人民幣30萬元。

(九)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犯罪所用財物,予以沒收(詳見清單),其餘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二審請求情況

黃建偉上訴提出:

(1)其從台灣到大陸之後一直低調,儘量隱瞞真實身份、減少與外界接觸,不存在宣揚自己在「某幫」身份非法追債的行為,同案人亦否認被吸收到「某幫」,不能以偵查期間的不實供述作為認定其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的依據;

(2)認定其綁架罪沒有證據;所謂綁架並殺死魏某1,既沒有屍體、工具、現場,也沒有信件、錄音,也不能確定魏已經死亡;而原判認定其與李某某不存在債務糾紛,僅聽信一面之詞。

(3)一審法院沒有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在證據不足之下對其定罪,並受到公訴機關引用台灣媒體片段的誤導,先入為主地認為其屬於十惡不赦之徒,從而對其作出過重的量刑。請求二審予以改判。

黃建偉的辯護人提出:(1)黃建偉離開台灣多年,與「某幫」已無聯繫,不再是幫主,不屬於境外黑社會組織人員;其沒有為「某幫」擴充勢力的意圖,也不存在宣揚和拉攏行為,其所結成的僅為一般團伙;即便其利用曾經的身份和影響力使人產生畏懼心理,也不能認定其有發展黑社會組織成員的主觀目的;如果其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以相應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簡單認定其構成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2)在魏某1案中,認定黃建偉構成綁架罪的證據不充分,表現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本案中黃建偉存在向魏某1以外的其他人索取贖金等不法要求;僅有言詞證據指向黃建偉,同案人之間的供述無法相互印證,存在諸多疑點;缺乏兇器、其他作案工具以及被害人屍骨等證明被害人死亡的物證等直接證據。

(3)李某某案中黃建偉不構成綁架罪,兩人中間存在債務糾紛,黃建偉只是默認吳易霖以非法拘禁的方式索債,表現在:黃建偉供述其與李某某存在債務糾紛,同案人吳易霖、鍾堂也供述李某某被拘禁期間承認其欠黃建偉的錢;黃建偉只是在吳易霖主動提出幫其處理債務時予以同意,其本人沒有參與對李實施非法拘禁;在李某某被拘禁後,黃建偉到場與李溝通債務解決方案,收到首期款後即釋放被害人,沒有造成更嚴重後果。(4)同意一審對黃建偉非法拘禁吳某某的認定。請求二審對黃建偉的定罪量刑予以重新考慮。

陳壽清上訴提出:(1)其雖然參與綁架殺害魏某1的犯罪事實,但不是主犯,而是在黃建偉威逼下,在自身生命受到威脅的情況下才無奈實施犯罪行為。(2)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認罪態度好,認罪悔罪,請求二審予以改判,使其可以早日回歸社會,照顧家屬。

陳壽清的辯護人提出:陳壽清沒有參與綁架的預謀,是在受蒙蔽之下參與了犯罪;其在被黃建偉威脅不動手殺人就要殺他等威脅之下才被迫參與殺害魏某1,應當認定為脅從犯;陳壽清歸案後認罪態度好,悔罪態度誠懇,且其作為家庭支柱,被抓之後家庭陷入困難,請求二審對其改判,在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王正雄上訴提出:其沒有參與綁架,只是由於法律意識淡薄而在李某某案中到澳門機場察看李某某的航班是否到達。其有罪供述是由於文化程度不高、身體不好之下,在辦案單位長時間審訊後連哄帶騙而糊裡糊塗簽字的,全無事實。請求二審撤銷一審判決或依法改判。

王正雄的辯護人提出:對原判認定王正雄參與綁架、非法拘禁的事實不持異議;王正雄只是在黃建偉安排下聽從其指令參與犯罪行為,不知道黃建偉要殺害魏某1,對綁架後續的殺人行為不知情、未參與,不應對魏某1死亡的結果承擔責任,原判認定王正雄為主犯是錯誤的;王正雄歸案後如實供述,主動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請求二審予以改判,對王正雄從輕判決。

黃尚禮上訴提出:(1)對其隨吳易霖到惠東縣幫助王嘉吉追收工資款的行為,原判認定其構成敲詐勒索罪,且與吳易霖同為主犯,依據不足,定性不准。(2)原判雖然認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現,但在量刑時對其多個立功情節沒有充分體現。請求二審改判較輕刑罰。

簡永盛上訴提出:魏某1被綁架案是其首先交代,有重大立功;其毀壞屍體行為亦是其主動交代,應認定為自首,且該行為是在黃建偉脅迫之下而實施。對這些情節原判均未予以體現。請求二審予以改判。

簡永盛的辯護人提出:簡永盛因涉嫌買賣身份證被立案後主動供述毀壞屍體行為,對該罪存在自首和主動供述情節;且在毀壞屍體中,簡永盛被動參與,處於從犯地位,事後極其害怕和後悔,認罪、悔罪態度良好;原判對其重大立功表現亦未認定及體現。請求二審對簡永盛從輕處理。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2002年,上訴人黃建偉為逃避台灣警方通緝來到大陸,居住在廣東省東莞市。在此期間,黃建偉為獲取非法利益,先後拉攏、糾集上訴人簡永盛、王正雄、黃尚禮、原審被告人邱俊榮等人,以台灣「某幫偉董」等身份招攬非法追債業務,採用暴力、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強行索取債務,在廣東省中山市、東莞市、珠海市等地多次實施綁架、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黃建偉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的事實。

上訴人黃建偉是台灣桃園黑社會組織「某幫」領導者之一。2008年以來,黃建偉以東莞作為據點,炫耀自己作為「某幫」領導者、「精神領袖」的身份和曾在台灣殺人、逞凶的經歷,在廣東台商圈中擴大影響,招攬非法追債業務。在此期間,黃建偉以「某幫偉董」拉攏來自台灣的簡永盛、王正雄、黃尚禮、邱俊榮作為「某幫」的「小弟」,指使上述人員以「某幫」的名義,採用暴力、暴力威脅、恐嚇等方式強行索取債務以此獲取非法利益,對在廣東省東莞等地經商、親屬和部分產業仍在台灣的台商造成巨大的危害。

認定依據:

1.書證。

(1)廣東省公安廳港澳台事務工作辦公室出具的《關於核查四名台灣籍犯罪嫌疑人背景資料的復函》。主要內容:黃建偉在台有不良幫派背景,是台灣桃園地區「某幫」的前任幫主,並因涉嫌殺人等罪於2003年、2005年、2012年6月29日被台灣司法部門通緝;邱俊榮無幫派列管資料,在台因涉嫌違反毒品防治條例於2013年6月28日被台灣司法部門通緝;黃尚禮無幫派列管資料,因涉嫌強盜罪於1998年7月24日被台灣司法部門通緝。

(2)廣東省公安廳港澳台事務工作辦公室鑑證的《桃園某幫之成立經過、經營行業等情資》,證實「某幫」的成立和發展過程。

(3)廣東省公安廳港澳台事務工作辦公室鑑證的《被告黃建偉等人幫派背景情資》,證實黃建偉在「某幫」的一些恐嚇、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

(4)廣東省公安廳港澳台事務工作辦公室出具的《關於提供台籍犯罪嫌疑人黃建偉在台涉案相關資料的函》及《黃建偉刑案記錄》,證實廣東省公安廳港澳台辦將黃建偉在台有殺人、槍炮、組織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刑案記錄、起訴書、判決書等資料轉送省公安廳掃黑辦。黃建偉在台刑案記錄共5宗,其中殺人案件2宗,槍彈刀械案件3宗。

2.證人證言。

(1)證人吳某昌的證言。主要內容:我在台灣坐牢時認識了黃建偉,2005年左右我和黃建偉、陳某劍一起做普洱茶生意,最後生意賠了,但黃建偉要我還他7萬元的損失。2009年的時候他到東莞來要這7萬元,我無奈將我的一輛藍色320型號的奔馳車給他,兩個月後他還車給我,但還是要我還那7萬元。2018年二三月份的時候,黃建偉的一個小弟(經辨認為黃尚禮)帶着一幫人來到我在樟木頭的釣魚場找到我,說他是黃建偉某幫的小弟,黃建偉讓他來收7萬元的錢,他還當面打電話給黃建偉,我後來通過電話跟黃建偉談每個月還他3000元,之後還了兩個月聽說黃建偉出事了。我知道黃建偉是台灣桃園人,是「某幫」的人,聽說是「某幫」的一個大佬,「某幫」在台灣桃園是黑道社團,就會打殺什麼的。大約是在2005年左右黃建偉在台灣犯了事逃到大陸來,然後就打着「某幫」的旗號去幫人收數,收取分成,之前我還聽說有些人被黃建偉勒索過。

證人吳某昌辨認出黃建偉、黃尚禮。

(2)證人池某榮的證言。主要內容:2014年初,我承包張某在番禺海鷗島一個工程項目,完工後張某沒有給我錢,寫了份《工程款支付承諾書》確認欠我工程款人民幣4717364.71元,並承諾支付我誤工費30萬元。但是他沒有履行承諾,我就一直催他還,但張某一直以各種藉口推脫。到了2017年尾,我就向法院起訴張某,後有一天我跟朋友李某超喝茶時,提起了這件事,李某超說他有個朋友阿輝認識一幫催收工程款的人,我同意找他幫忙。幾天後李某超、阿輝及另幾名男子就來到我辦公室,期間我寫了一份《委託書》委託阿輝帶來的一名男子去向張某收工程款,並註明要合法,不能使用暴力。第二天我帶這名男子和幾位兄弟去張某的住處,找到張某我就離開了。過了幾天後我問李某超這件事怎麼樣了,阿超說他們找了張某兩次都沒有找到,他們沒有辦法了,事情就是這樣。我不知道阿輝和被委託人的信息,李某超應該知道。

證人池某榮提供《工程款支付承諾書》並簽名確認。

(3)證人李某超的證言。主要內容:2018年1月份左右,我、阿輝、池某榮有一次一起喝茶,池某榮說起他幫海鷗島的開發商張某做了四五百萬的工程,但張某不給工程款的事情,阿輝就說認識一個叫阿龍的,是專門幫人要債的,池某榮就說把阿龍介紹給他認識,後來我就讓阿輝把阿龍約去池某榮在廣州荔灣區的辦公室里介紹阿龍給池某榮認識,阿龍了解事情後就讓池某榮拿了份委託書給他。阿輝,全名侯某輝,47歲左右,住廣州市白雲區,池某榮、阿輝都是我多年的朋友。聽阿輝說阿龍手下有一幫人很有勢力的,具體是什麼勢力,什麼背景,用什麼手法收債我就不知道了。

證人李某超辨認出黃尚禮就是其所說的阿龍。

(4)證人張某的證言。主要內容:我之前在廣州某海洋旅遊發展有限公司開發一個「番禺海鷗島某工程」項目,該項目承包給了廣東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當時我們簽合同規定是不能分包的,工程做到800萬進度我們就付款,但是廣東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層層分包,一個叫池某榮的包工頭帶領工程隊做了100多萬的工程虛報做了500多萬工程就來要錢,我以沒有按照合同履行為由拒絕付款。池某榮曾多次找我催收,要500多萬人民幣,我一直拒絕,只有一次看到工人實在辛苦就給了50多萬給工人工資。

後來他帶着一幫人直接到我家小區門口攔住我,當時池某榮說已經委託這幫人向我追討工程款了,以後就由這幫人找我談,並出示了委託書,我就把他們帶到我的辦公室,後來因為他們太吵了我就把他們帶到附近的茶館商談。商談期間他們一直威脅我,說我不給錢就對我家人不利,我自始至終都沒給,他們就來了一次,後面不知什麼原因就沒有來了。我不認識這幫人,應該是債務公司里專門幫人追債的人。我之前有去過洛溪新城派出所但是未果,後來我也沒去了。

證人張某辨認出黃尚禮、吳易霖是帶頭追債威脅的人員之一。

(5)證人侯某輝的證言。主要內容:2017年8、9月份的時候,我到東莞玩時遇見了黃尚禮,他是我前些年認識的一位獄友,就互留了電話開始有互動,並在2018年春節時一起到廣西桂林玩。過年後的一天,我和李某超一起喝茶時聽說池某榮在海鷗島的工程被拖了幾百萬工程款要不回來了,我就說我認識一個台灣人在東莞開財務公司的,專門幫人收債的,可以幫忙。之後李某超就跟池某榮講,池某榮也同意讓黃尚禮幫忙。隔了幾天我約黃尚禮到池某榮在廣州西灣路的辦公室見面,見面後池某榮就把基本情況介紹給黃尚禮聽,之後黃尚禮就要池某榮給他寫了份委託書。這次見面後我還見了黃尚禮幾次面,後來就聽說他被抓了。黃尚禮是台灣人,之前聽他說他曾因故意殺人罪被判刑,我知道他有個財務公司,但是沒去過,具體是什麼業務也不清楚,具體怎樣幫別人收債我也不清楚。

證人侯某輝辨認出黃尚禮。

(6)證人謝某澤的證言。主要內容:2002年我來大陸深圳做生意,2004年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台灣人許某宏。2008年左右,許某宏引薦他的大哥「偉董」給我認識。認識之後,黃建偉經常約我喝咖啡,某的老大突然對我這個普通人這麼好,我感到受寵若驚。一次他讓我幫他從深圳買了六部手機(每部500元),合計3000元人民幣,沒過幾天他就說手機有問題要退貨,但我又無法退貨,黃建偉就以此為由讓我跟他做事,我知道他心狠手辣,迫於無奈開始做他小弟。2009年初我跟黃建偉跑到福州一個酒店房間內,他拿出翡翠雜誌,特意翻到登他照片的那一頁,說要我們看看他以前的事跡,我們就輪流翻看了。

2009年,許某宏接了一個委託收賬的,對方是一個叫「阿根」的台灣人。許某宏與簡永盛商量怎麼去收,簡永盛說他不想讓黃建偉插手(因為他會拿大頭),於是他們決定委託當地的一幫東北人去收,把收賬委託書給了東北人,後來黃建偉知道了這事,而且去找債主收回了10萬元,黃建偉把這10萬元分給了簡永盛1萬元,許某宏5000元,還有5萬元給了「阿根」。當時簡永盛沒敢收,因他還委託了東北人去收,怕兩邊不是人,沒多久東北人還是知道了,他們把我、許某宏、「阿根」綁到了大嶺山鎮的一家西餐廳談,當時外圍有兩三百都是東北人。據我了解,黃建偉很霸道,他說這是我們台灣人的債務憑啥給大陸人收,另外他對簡永盛、許某宏私自背着他去收賬很生氣,後來簡永盛也因為這筆賬的事情與黃建偉鬧翻了。

我經常在簡永盛的餐廳吃飯,聽他抱怨過黃建偉讓他做了一些非常棘手的事情,但黃建偉只給了他5000元人民幣就打發了。他說黃建偉當時命令他處理一個用鐵鏈捆綁着的冰箱,他當時沒說裡面裝着什麼,但我和許某宏都聽出來了裡面是屍體,簡永盛對黃建偉只給他5000元很不滿。

我知道黃建偉手下有「馬沙」、簡永盛、許某宏、「旺旺」,另外還有一個叫「阿酷」的人給黃建偉當司機,還有一個叫「阿布」的大陸人,後來離開了。我知道他都是接受委託去幫台灣人收賬的,因為黃建偉在台灣有命案,所以名氣在外,委託他收賬的數額都不小,他收賬都打着「某」幫主的名號。

證人謝某澤辨認出黃建偉,馬沙(王正雄),簡永盛。

(7)證人羅某金的證言。主要內容:我2001年就回到大陸,在東莞做生意,2008年我生病中風之後,回台灣治療以後又回東莞一直至今。我大約在2013年通過一個叫小許的朋友介紹認識黃建偉。認識之後,黃建偉和他的一些朋友常來我這喝茶聊天,他們稱黃建偉為「偉董」,也提到「某幫」,所以我漸漸了解到黃建偉就是「某幫」的幫主。後來我從台灣新聞媒體報道中才了解到黃建偉在台灣犯案在逃了。黃建偉在東莞有幾處物業出租,其中有兩間是鋪頭,另一處是住宅。

在日常生活中,黃建偉身邊關係近的有兩個台灣人,一個年紀比較大叫「馬沙」,另一個年紀比較輕叫「阿俊」的男子,這兩人平時經常跟着黃建偉,「阿俊」為人很客氣,做事很勤奮,黃建偉很多事情都讓「阿俊」去辦。但那個叫「馬沙」的男子經常打着黃建偉的名頭在外面任意妄為。一個叫張某平的台灣男子經常從台灣過來找黃建偉,我看黃建偉對他非常尊重。

(8)證人謝某裕的證言。主要內容:2014年左右,黃建偉在我的茶莊對面開了一家牛排館。有次他走進我的茶莊自我介紹說「我是桃園黃建偉」,我一聽就知道他是什麼人了,因為他在台灣很出名,新聞經常會播他的惡行,聽朋友說了很多他的事跡。後來聽說黃建偉在東莞幫人收賬,就是對在東莞做生意的台灣人敲詐勒索,比如我知道的兩件事,一件是去年九月底,我朋友王嘉吉(台灣人)委託黃建偉幫他追債,王嘉吉和黃建偉是在羅某金的「餃世界」說的,但王嘉吉跟我很好,他告訴我他在農場打工,老闆欠了他幾年工錢,三十多萬,後來黃建偉安排了幾個「馬仔」幫他要回來了,但由黃建偉先保管着。

還有一件事是大約2012年的時候,黃建偉指使「馬沙」帶着他的幾個「馬仔」在東莞綁架了一個叫吳某某的台灣老闆,目的是幫人追債,這個事情是曾某傑告訴我的,他就是當時綁架吳某某的人之一。我們在東莞的台灣人都很怕黃建偉,怕哪天也被他綁架了,聽說他被抓我們還是很高興的。

(9)證人駱某泉的證言。主要內容:我認識黃建偉、「阿明」等人,兩年前,他們主動來到我公司,目的是向我講講他們的勢力和背景,以方便他們以後做違法的事情。大概兩年前,我當時是東城區台商協會的會長。那天我在辦公室,來了七、八名陌生男子,為首的當時有三名男子說來拜訪我。我的一個叫「三哥」的台灣朋友和我相約說來我辦公室坐坐,之後就有七八名男子和「三哥」一起來到我的辦公室,為首的有三個人,一個自稱叫「偉哥」,一個叫「明哥」,還有一個叫蕭某興,他們說來拜訪一下我這個會長,當時我就感覺不對,我覺得有些來者不善,他們是押着「三哥」過來的,我聽說「三哥」欠他們一筆賭債,「三哥」和他們過來是向我借點錢還給他們,於是我就借了5000元給三哥還給他們。

之後「偉哥」就直接向我示威性介紹自己,說他是台灣「某幫」的老大,他在台灣已經有好幾條命案在身,現在他什麼事情都不怕,什麼違法犯罪的事情他都敢做。接着「明哥」也自我介紹,他說他在厚街一帶的實力也很強,當時看他帶着幾個大陸小弟,「明哥」說以後有什麼債收不回來可以找他,他是犯過事的人,有人有槍的,而且槍支要多少有多少,「偉哥」還特地對「明哥」說,「阿明,你拿出兩隻槍給會長看看,」當時我很害怕,就很客氣地和他們聊天,沒有看槍,一起來的還有一個叫蕭某興的台灣人,他就說他是厚街做生意的,沒說什麼背景,後來經過和其他台胞了解,我感覺蕭某興像是這些人的金主。

之後「偉哥」約了我好幾次,我害怕得罪他,表面上也和他接觸,慢慢的知道他叫黃建偉,他還特地帶我去東莞市公安局附近一座東升大廈認識一個叫「楊董」的台灣人,在那裡開設賭場以後,我就感覺黃建偉會常帶一些台商到這些賭場賭博,從中產生賭債,從而他們可以為由追債等。「三哥」可能就是這樣的例子。

證人駱某泉辨認出黃建偉、吳易霖(「阿明」)。

(10)證人嚴某章的證言。主要內容:黃建偉是台灣「桃園某」的幫主,平常就靠綁架、勒索台灣的商人,放高利貸為生,反正東莞的台灣人都怕他。我一個姓鄭的朋友因為在餐廳吃飯提起黃建偉時說「偉哥」,被傳到黃建偉手下「馬沙」那裡去了,「馬沙」說他不尊敬黃建偉,不稱呼「偉董」,要修理他,除非他擺酒道歉。後來姓鄭的擺了三圍酒才把這事擺平。我還聽說黃建偉綁架過吳某某,「瑪莎」還因此坐了牢,還有「瑪莎」曾經打着「某偉董」的名號去惠州農場追討過工錢。反正我知道黃建偉是混黑道的,平常不敢惹他。

(11)證人黃某彥的證言。主要內容:我是東莞市常平鎮土塘某塑料廠董事長,是台灣人。大約是2009年的時候,一個名叫陳某吉的台灣人來我廠里找我喝茶,「阿偉」帶着三四名男子進來說陳某吉欠了他們80萬元人民幣,要把他帶走,我把他們攔下一起坐下來談,協商第二天陳某吉帶50萬到我廠里給他們來取。第二天陳某吉帶了50萬元過來給了「阿偉」他們。過了半年,「阿偉」帶了兩名男子來廠里找我說陳某吉欠了他們80萬元,還了50萬元,剩下的30萬元要我補上。我拒絕了,幾天後一天早上我騎單車從廠里出門,一輛藍色的別克車把我攔下並拿球棍打我,我跑回廠里並報警了,當時我打給一個派出所工作人員,不是110。

第二天一名叫「水仙」的人來做說客,但我也拒絕了,後來「阿偉」他們幾次托人來找我要錢,我都拒絕了。我被打後「阿偉」沒有上門來找過我,「阿偉」外號叫「矮子偉」,真名我是後來才知道的,叫黃建偉,我能辨認出他,「阿偉」帶來的人我不一定能認出。我不知道陳某吉為何要把50萬給「阿偉」,我也沒有陳某吉的聯繫方式,「阿偉」當時找我要錢的時候沒有其他人在場,「水仙」當時來找我說客的時候說過是「阿偉」找人打我的,但「水仙」現在已經死了。關於「阿偉」,據一些在東莞的台商說接到阿偉的電話問要50萬,不給就在台灣綁架、毆打他的家人,「阿偉」就是靠到處恐嚇別人弄錢的。

證人黃某彥辨認出黃建偉。

(12)證人林某輝的證言。主要內容:我在東莞長安鎮做五金生意,在2000年的時候,我在東莞長安鎮經營某五金製品有限公司,黃建偉、王正雄和一個叫「水仙」的人在長安鎮一個樓盤那裡開設賭場,我認識了他們,我當時聽說黃建偉這群人經常打着某幫、某幫的名義勒索財物,而且黃建偉身上有命案,就一直躲着他們。大概2016年底的時候,我在長安鎮一家滷肉店招待台灣朋友,黃建偉、王正雄一伙人十多個來到滷肉店,其中兩個黃建偉的小弟走過來一左一右用手押着我說老大要找我談談,我當時身邊也有七八個朋友,就幫我攔住了黃建偉那群人,我掙脫控制後從飯店的側門離開了,之後我就再也沒見過黃建偉他們了。

他們當時應該是要綁架我勒索錢財,因為他們通常都是這種手段,當時我有去長安的派出所備案,但因為我提供的證據和線索不夠,派出所沒有立案。當時在場的人都回台灣去了,聯繫不上他們了。黃建偉一伙人其中「水仙」是台灣桃縣人,60多歲,已經死了。王正雄,60多歲,也是台灣人。

證人林某輝辨認出黃建偉、王正雄。

3.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上訴人黃建偉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內容:台灣「某幫」在上世紀六十年代初開始創幫會,有七批成員,每一批相隔3至4年。第七批是我、吳某國、「阿鹿」。我二十多歲時,我在「某幫」里的威望日益提升,幫派里的人都尊我為「某幫」的「精神領袖」,地位與教主相當。我在「某幫」里最頂峰時期,我的手下有幾十個堂口,幫派的小弟共有幾千人,我們幫派涉獵的行業很多,包括了夜總會、賭場、電玩城等等,還承辦一些演出、賽事。

大約1995年至1998年間,台灣當局對台灣所有幫派進行了一次整治。當時我也以「某幫」幫主的身份被抓了起來,還給我加了很多罪名,如:毀損、槍擊、組織幫派犯罪等。當時我被送到台灣台東綠島監獄羈押,我被判無罪後被釋放。到了2002年,我沾上了幾件事情,被迫潛逃至大陸。我到大陸後沒有參與管理「某幫」的事情,「某幫」表面上現在是李某某做幫主。但是我的江湖影響力還是有的,雖然我到了大陸來,但是他們還是很尊重我的為人和江湖地位,我有事情也會有人幫忙,幫會別人有事也會給我電話,我也有幫忙調解處理。

我到東莞後,台灣那邊的「某幫」社團的許某宏、許某鴻找過我,還有三個台灣的生意人張某平、謝某、川哥找過我,他們知道我在台灣出事了,過來大陸玩順便看看我。我從福建偷渡台灣時是林某榕幫我聯繫介紹的,後來到東莞長安又聯繫到他。我因偷渡被判刑出獄後自己一個人又回東莞,認識了我女朋友戴某英,通過「小黑」認識王正雄(「馬沙」)、「阿酷」是「馬沙」的親戚、於某展(「旺旺」)、簡永盛、吳易霖、邱俊榮、黃尚禮、許某鴻,邁克。「馬沙」年紀比我大,我叫他「馬沙哥」,他是台灣台北人,他是承包集體食堂做餐飲的,有時調解糾紛他會出面處理。邱俊榮是台灣的「某幫」社團的,他的老大是我們社團第五代的成員。

「旺旺」是台灣的生意人,簡永盛也是我們「某幫」社團的。吳易霖是我到大陸這邊才認識的,他是台灣地下「某隊」的成員,專門搶賭場的。黃尚禮是台灣高雄平東地區社團成員,之前是在東莞監獄坐牢認識吳易霖,出來後投靠吳易霖,邁克是簡永盛的朋友,不知道他是做什麼的。簡永盛、邱俊榮、徐世宏、許彥宏和呂某國都是「某幫」的人,其中我只在中山見過許彥宏一次。

我在大陸也幫人處理一些經濟糾紛或者追債之類的事情,但是我很少親自出馬,很多時候都是介紹其他人去幫忙。具體是:①2008年「馬沙」叫我幫忙處理「大象」哥哥屍體那件事情,我就找了簡永盛幫忙,簡永盛又找來「胖子」幫忙;②2008年以後,有一次徐世宏找我幫忙處理「阿根」和他表弟的那個涉及60萬元人民幣的糾紛,當時我幫忙收回了10萬,但是因為分成的問題和簡永盛發生了誤會,之後簡永盛就開始對我有意見了;

③2012年,簡某某找我幫忙處理他女朋友馬某某和吳某某的經濟糾紛,當中涉及公司更名的問題和8000多萬台幣,那時我和簡某某在電話里談論這件事的時候剛好王正雄在我身邊,王正雄就叫我交給他去辦,我就介紹王正雄給簡某某認識,讓王正雄自己去幫簡某某,王正雄又找了「阿傑」和「何仁」幫忙,後來他們抓了吳某某,犯了非法拘禁罪被判了刑。④2016年還是2017年,在廣州花都有兩個台灣人之間發生了經濟糾紛,其中一方找我幫忙解決,我就找了吳易霖去,吳易霖還簽了委託書去幫忙處理,但後來沒有處理好;⑤2018年我找吳易霖幫忙向李某某追債這件事。

(2)上訴人黃尚禮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內容:我在2017年7月出獄之後先是投靠了吳易霖,經吳易霖介紹認識了台灣「某幫」的幫主黃建偉,黃建偉知道我被限制出境一年,又剛出獄沒有什麼經濟收入,於是叫我跟着他做幫人追債的事,他讓我出去收債的時候,用他「某幫」的旗號(但也不會要我搞什麼儀式入會)。他還讓我去幫他招兵買馬收小弟一起做他追債的「單子」,所以後來黃建偉算是我老大,我跟着他聽他安排做事,做成事後會給我分三成作為我的好處。

黃建偉接的委託很多,有綁人的,也有殺人的,接到委託之後會叫我和吳易霖跟他見面商量,他只對我們這條線,我們下面的小弟不能直接跟他有聯繫,以免被警察抓了之後這些小弟會供他出來。他會把本票或者收據給我們,讓我們去幫他把人綁了,用黃建偉台灣「某幫」主的旗號告知對方是「偉哥」要追的錢,並且讓我們用被綁的人自己的手機錄音,比如花都那個姓蔡的老闆,黃建偉給了我們一張紙,紙上大概內容是:「XX我們做人要講良心,不該我們得的錢就不要得,還給人家,按照對方說的去做……」,讓我們綁了人之後讓對方按照這些內容去說,然後錄音交給邱俊榮,再由邱俊榮交給他,他會找人去台灣那邊把錄音給這個老闆的兒子聽,然後收錢。一般據我所知,黃建偉綁過的台灣老闆都知道台灣某「偉哥」,一說「偉哥」的名字他們都很害怕。

我看過黃建偉身邊比較固定的成員有邱俊榮、「馬沙」,還有一些從台灣過來的他的小弟,比如「阿堂」。幫黃建偉幹過最多綁人的事情的是吳易霖,吳易霖手下有好多內地馬仔,另外黃建偉還有一些我沒見過的其他小弟。我也很快找到可以跟我一起幫黃建偉做事的人,比如「阿木」(四川人),「阿達」(台灣人),我也拉了一些吳易霖的小弟來幫黃建偉做事。

黃建偉讓我安排人做過一些委託的單子,具體為:1、2018年2月份左右,黃建偉接了個台灣蔡老闆(家住花都龍泉西路)欠人兩千萬人民幣的委託,他叫我和「阿堂」帶人去綁人,讓我將蔡老闆綁到他在一龍路據點的那個倉庫,但是我裝了GPS在這個老闆的車底下跟蹤了一下一直沒有機會;2、黃建偉同時還叫我和「阿堂」去珠海夏灣新村綁架台灣某不倒會的會長,這個會長在珠海開了家融資公司,而且他在台灣也逼死了七、八個人,台灣那邊黑幫老大「典哥」出資一千萬找他,我和「阿堂」、黃建偉、「馬沙」、「典哥」還有幾個大哥級別的台灣人都來過珠海踩點,但還沒機會下手;3、黃建偉讓吳易霖策劃實施綁架李某某,還安排了我、邱俊榮和「馬沙」和吳易霖一起做。

我加入到某之後,黃建偉對我們也沒有提過什麼要求,但要求講排場,吃飯人多或者走路的時候,我和邱俊榮都在他身後,像保鏢一樣,他講話的時候,其他人不能插嘴,不然就會挨罵。黃建偉對幫派的小弟很嚴,如果亂做事或做錯事,就被黃建偉罵。但像對吳易霖這些不是他本人小弟的,黃建偉的態度就會很好,跟對方有商有量。一般黃建偉召集我們處理事情都會通知我們去邱俊榮的汽車美容店內,平時會叫大家一起吃個飯,沒有所謂的重要的節假日或者紀念日。

我還聽邱俊榮和「阿堂」說過,2008年,黃建偉還將一個人分屍,他們還說黃建偉說過找到屍體就是謀殺罪,找不到屍體最多就是失蹤案。

(3)上訴人簡永盛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內容:我在台灣時就被黃某義發展成為「某幫」的成員,具體幫「某幫」做了如下事情:①我加入某大約一年左右,黃建偉叫我去桃園清理門戶殺一個小弟,我沒砍死那個小弟,還在台灣判了七年刑罰,但實際只坐了兩年十個月就出來了,黃建偉讓我做了南投地區某的堂主。

②我做了南投堂主後不久(當時我應該是34歲),黃建偉又要我和黃某義帶着另外兩個小弟游某益、邱某勝去殺某的叛徒王某成和台灣立委李某南,黃建偉跑來大陸之後就用電話遙控指揮黃某義操作某的事情,他在電話裡面跟黃某義說,他來大陸之後身邊需要小弟繼續幫他在大陸這邊做事,後來游某益拿着一把92式手槍,15發子彈都打光打死了王某成,然後就一直躲在台灣繼續等機會槍殺李某南,我們動過兩次手,但沒有成功,我覺得在台灣呆不住了,就和黃某義先跑來大陸投靠了黃建偉,大約在2005年左右,黃建偉又安排我和李某龍偷渡回台灣槍殺李某南,但因為偷渡被抓,這事也不了了之。

③來了大陸之後黃某義跟黃建偉鬧了些矛盾就離開了黃建偉去柬埔寨販毒了,而我投靠黃建偉之後,黃建偉讓我幫他做着追債的事情,但因為當時我們沒什麼幫手,追不到錢,黃建偉小氣,也不給我錢用,我只能自己在外面找事做,比如做做導遊,和在朋友的餐廳里打打工。

④到了2008年或2009年初,黃建偉綁架了「大象」的哥哥魏某1,後來把人弄死了,讓我和陳某強幫他一起處理掉了魏某1的屍體。⑤2009年的時候幫派里的許某宏拿了一個追債的委託給黃建偉,黃建偉又讓我去追,後來我找了東北人幫忙把錢追到了,黃建偉又不給人家分錢,因為這件事我跟黃建偉就鬧翻了,跑去福建躲開黃建偉了。

2004至2005年期間,黃建偉會偶爾找我一起,與其小弟出去收債,到2007至2008年下半年,我在東莞生活,此時與黃建偉接觸頻繁,這段時間幫其收債較多。黃建偉的職業主要就是接受其他台灣人的委託,向在大陸生活的欠下債務的台灣人討債。2004至2005年間,跟着黃建偉的小弟有許某宏、「馬沙」、「阿歡」(黃建偉的司機,2005年離開了大陸)、「阿酷」(頂替「阿歡」做黃建偉的司機)、「米高」、「阿國」及我。2007至2008年間,跟着黃建偉的「小弟」只剩下許某宏、「馬沙」、「阿酷」、「旺旺」、陳某強和我。

我們這些跟着黃建偉的「小弟」都是台灣人。許某宏、「馬沙」、「阿歡」、「阿酷」、「阿國」、「旺旺」都是台灣「某」的成員,因在台灣犯事、或被警方通緝,從而潛逃回大陸投靠黃建偉的。而我、陳某強沒有台灣黑道背景,只是因在大陸混的不好,於是被黃建偉收納旗下,跟着黃建偉,或者幫其前去收取一些在大陸台灣人的債務,從而獲取一些經濟利益。

黃建偉讓我去收債的時候都是要我打着他「某幫主偉董」的旗號去跟別人說的,他要我們跟對方說:「現在這個錢是台灣某的老大『偉董』要我們來收的,你可以去打聽一下黃建偉這個名字,你就知道他是什麼人了。」由於黃建偉收數的對象幾乎都是台灣人,這些老闆都聽過黃建偉的事,因為黃建偉在台灣做的事情都是轟動全島的。

黃建偉和我及其他幫派成員說過,如果背叛幫派、不服從幫主就視為違反幫規,違反幫規的就要被做掉(殺掉)。比如王某成和「大象」的哥哥魏某1就是某的人,因為出賣了黃建偉所以黃建偉要殺掉他們。黃建偉過來大陸之後曾跟我們說過,要許某宏在台灣那邊幫他安排一些在台灣犯了事的人過來投靠他幫他做事,我見過過來投靠他的有「阿傑」、「迷糊」、「阿酷」、「旺旺」還有一些我記不住稱呼的都有好幾個。這些人都是「某幫」的,黃建偉在這邊也是讓他們幫他去追債。另外黃建偉在內地也有收小弟,我和他一起的時候他身邊也常常會有帶過幾個內地的小弟,但是黃建偉不會介紹這些人,因為這些人的輩分不足以上檯面,也沒資格在檯面上說話。

(4)上訴人王正雄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內容:我在2007年認識黃建偉,我跟黃建偉從相識到深交,成為好朋友,並經常幫他做事。黃建偉在台灣做壞事很出名的,在台灣的警網上都會有他的名字,在道上混的人都知道他,他的名氣在我們台灣人當中還是很出名的,在東莞黃建偉也是最有名氣最高調的,很多台灣老闆會找他去幫忙追討債務。黃建偉接到委託之後就會安排給手下的人去做。

2009年,黃建偉曾跟我、曾某傑、小謝、方某仁去說他接了「阿根」的親戚委託找人砸「阿根」的公司,黃建偉那次第一次明確說要我們說自己是「某幫偉董」的人,是「偉董」接受了他人委託要我們去砸的。我們當時都同意了,按照黃建偉的安排,方某仁和曾某傑、小謝上去公司砸,我負責開車接送他們。只是這次公司沒人,所以我們沒幹成。但是黃建偉從這次的事看我們都同意按照他的安排做事,就認為我們是他某的馬仔了。所以到了2012年,他又接了簡某某的委託,要綁吳某某回來追債,他約了簡某某、馬某某、我、曾某傑、方某仁在長安迪歐咖啡廳談這件事。我同意加入某有兩個原因,一是擔心違背黃建偉的意思會遭到他報復;二是打着某的名義去幫黃建偉追債有底氣,因為在台灣人來說,有幫派身份的人一般他們都會比較害怕,容易辦成事。

黃建偉讓我稱呼他「同學」,這是做給外面人看的,就是想讓別人覺得我背景清白,不容易被警方盯上。事實上我只是他手下的一個小弟,做什麼事都是他來安排,我要提出一下自己的意見就會被他訓斥:「你懂還是我懂,你是大哥還是我是大哥。」然後我就不敢再出聲了。

我在黃建偉手下具體做的事:①在黃建偉的指使下,打着「某」的名頭參與實施相關的討債活動;②大概2010年,一個叫「阿根」的台灣人可能跟他親戚在生意上有衝突,導致那位親戚對「阿根」很不滿,於是那位親戚就叫黃建偉去教訓一下「阿根」,黃建偉就叫了曾某傑、方某仁、小謝去深圳「阿根」的公司里,如果見到「阿根」在公司,就砸他的公司,由我開着別克商務車載曾某傑、方某仁、小謝過去深圳,後來曾某傑、方某仁、小謝上去公司里,沒有發現「阿根」,所以就沒有砸;

③2012年,我參與對吳某某的非法拘禁案,這件事是馬某某、簡某某找到黃建偉幫忙,當時他們在咖啡館商量如何處理這件事情時,我也是看見過黃建偉拿出那本有報道他「某幫」的台灣雜誌給馬某某他們看,黃建偉安排了曾某傑、方某仁以及我去抓吳某某;④在李某某綁架案中,我幫黃建偉到澳門機場看李某某等人是否已到達,然後把信息告訴給邱俊榮。但後來事情發生完之後,我聽邱俊榮說,黃建偉與吳易霖因為分贓的事情鬧得不愉快。

黃建偉手下的「馬仔」有「阿酷」(司機)、「阿呆」、邱俊榮、許某宏、方某仁、「小謝」、「旺旺」、「永盛」、「阿龍」(黃尚禮)及我。這些人都是台灣人。我們這些「馬仔」對黃均尊稱「偉董」。如果他們不聽黃建偉的指揮或辦事不利,黃建偉會罵下面「馬仔」,我聽過黃建偉直接用台灣話罵邱俊榮,內容大約是:說好幾點來,你不來,是不想混了,想找死是嗎,他下面的「馬仔」都必須聽他的。黃建偉還拿過一些報導他在台灣「某幫」所犯下的違法犯罪事跡的台灣雜誌給大陸的台灣人看,就是為了讓人怕他。

(5)原審被告人邱俊榮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內容:2012年我從台灣來東莞,2014年通過吳易霖的介紹認識黃建偉,當時在場的還有黃尚禮。熟悉了之後,黃建偉對我說,你一個台灣人在這邊萬一有什麼事情怎麼辦,不如過來跟我,幫我做事,我好照應你。當時我也覺得自己主動不欺負人,但也希望不被其他人欺負,而且幫黃建偉做事也有些好處,所以同意了。黃建偉在別人面前都會介紹我是他的小弟,他比較信任我,一般認識不久的人要找黃建偉,都會先找到我,黃尚禮(也叫「阿龍」)也跟着黃建偉做事,另外還有「馬沙」、鄭某堂、還有一個在厚街開旅行社的叫「阿水」的台灣男子,我做事做得不好,就會被黃建偉罵。

我應該是2017年7、8月份答應幫黃建偉做事時,就已經算是「某幫」的成員。雖然黃建偉沒有很明確叫我加入「某幫」,但他是很明確地叫我去幫他做事,也跟別人說我是他「公司」的小弟,我也承認了,黃建偉指「公司」的意思也就是大家都知道他的「某幫」,因為他沒有開名義上的公司,他在別人面前都說自己是「某幫」的幫主、「精神領袖」,況且我們每次出去幫黃建偉收數,黃建偉都要讓我們這些小弟跟對方說是「台灣的偉董」或者「台灣某幫的偉董」叫我們來收數,不能打着其它旗號去收數,因為「台灣某幫黃建偉」的名氣在大陸東莞那一帶的台灣人里都非常有知名度,知道黃建偉是怎樣的一個狠角色,收數起來都很方便,所以從這幾個方面來看,儘管黃建偉沒有明確說是加入「某幫」,但其實從我答應幫他做事那天起,黃建偉就把我當做是「某幫」的人,我也覺得無所謂。

我幫黃建偉做過以下事情:①2018年3、4月份的時候,黃建偉的一個叫「山東哥」的台灣朋友,他委託黃建偉去珠海收數,後來黃建偉、我、「山東哥」等人去珠海認人,但後來事情沒辦好,「山東哥」沒付錢給黃建偉,自然我們做小弟也不可能收到報酬,但是這次的車費、油費是黃建偉出的;②2018年3、4月黃建偉說他有個叫「國昌」的朋友欠了他七萬元,於是就叫我和「阿龍」去東莞樟木頭向這名台灣人收數,我們找到「國昌」,他讓「阿龍」打電話給黃建偉,接通後「國昌」就拿着阿龍的電話跟黃建偉談,之後談好每個月還給黃建偉2000至3000元人民幣,以轉賬方式給黃建偉,事後每次「國昌」還錢給黃建偉,我和阿龍都能獲取報酬,其中阿龍500元,我400元;

③2018年3月底的時候,一個姓「孫」的台灣人委託黃建偉向廣州花都的一名台商收一筆大概2000萬台幣的賬,黃建偉就叫我和「阿龍」負責這件事,但這件事折騰了好幾回,還是未能把人綁回來,所以這筆債暫時還沒有能收到;④還有就是今年(2019年)3、4月份綁架李某某的事情,前期是黃建偉安排我和「阿龍」去珠海踩點,到實施綁架的當天,是由我開車載着「阿龍」、「馬沙」到珠海拱北地下停車場,「馬沙」過關去了澳門確認李某某的航班信息,後黃建偉或是「馬沙」發了信息給我說李某某已經到達,再後來黃建偉叫我接上馬沙一起回來,但「馬沙」說在珠海跟朋友一起,之後「阿龍」打電話給我,叫我開車到珠海的竹林酒店,我在酒店等了一個多小時,「阿龍」說他們已經把人押走,目前在高速公路上,我就自己叫了一部滴滴回東莞,讓朋友幫忙付了300多塊的車費。事後,我才從吳易霖那裡分得2萬元人民幣;

⑤去年年底,黃建偉受委託要向一個叫「中裕」的台灣人收大概20萬人民幣的賬,當時就問我有沒有認識「中裕」這個人,剛好我的朋友「阿達」在旁邊,就說認識這個「中裕」,於是黃建偉就讓阿達負責收這筆賬,後來阿達說這個「中裕」是住在東莞常平一帶,還說「中裕」身材高大,不好對付,就叫黃建偉借一把槍給他用來防身,黃建偉就通過我把槍交給了阿達,我記得當時黃建偉叫我到南柵公園,然後把一個裝有90制式手槍、6顆子彈的黑白色相間電腦手提袋交給我,我就再轉交給阿達,不過後來阿達也是因為找不到人,所以這次收數也是不成功。

黃建偉管理我們也沒有什麼要求,就是明確叫我們不要沾毒品,怕我們被抓,然後對於我們這些小弟,他會比較嚴,做錯事會被他罵,不能遲到,吃飯的時候要他先動筷子,我們才能跟着吃,當然黃建偉作為我們的老大,我們都是很敬重他,也知道他在「某幫」里是個狠角色,又有命案在身上,如果反抗他,可能會有不好的下場,所以也不會隨便跟黃建偉對着幹,反正他叫我們做的事都是收數比較多,我也無所謂。至於像「阿達」、「阿明」只是幫黃建偉做事,也算是合作關係,所以黃建偉跟他們都是有討論商量的。在日常應酬中,黃建偉帶我們出來時,沒有提出什麼要求,但是與委託人吃飯的時候,我們都會被安排坐在另外一桌吃,黃建偉與委託人一桌,我們都不能插話的。

(二)綁架、殺死魏某1及故意毀壞屍體的犯罪事實。

2007年至2008年初,上訴人黃建偉打聽到台灣「某幫」成員魏某2與其兄魏某1在台灣詐騙獲利頗豐,加之其與魏某2有舊怨,於是與上訴人王正雄多次密謀綁架魏某1以勒索財物,如勒索不成便殺死魏某1。2008年年中,黃建偉與王正雄商定通過許某鴻(在逃),以參加張某某欽生日會的名義將魏某1約到張某某欽位於中山市南朗鎮的農莊內實施綁架。2008年9月17日,許某鴻與魏某1一起駕車從珠海去到上述農莊。在該農莊內,黃建偉安排王正雄、陳壽清、張某強、呂某揚(在逃)等人將魏某1以鐵絲捆綁手腳的方式控制起來,並禁錮在農莊裡的一間房屋內,由陳壽清、呂某揚負責看守。

第二天黃建偉、王正雄、陳壽清、呂某揚等人將魏某1塞在汽車後備箱內轉移至東莞市大嶺山一別墅內。其間,黃建偉要求魏某1寫信給台灣的親屬籌集贖金,但未能就贖金金額達成一致,黃建偉於是安排呂某揚、陳壽清將魏某1殺害,並分屍冷藏於該別墅一樓由黃建偉事先準備好的冰櫃內。隨後黃建偉安排簡永盛、陳某強等人將藏屍的冰櫃搬到一出租屋內,並與簡永盛、陳某強一起,通過肢解、烹煮、攪碎、拋棄的方式將魏某1的屍體毀屍滅跡。

認定依據:

1.現場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偵查機關對東莞市大嶺山鎮元嶺村香園街二巷18號別墅進行現場勘驗及提取了可疑斑跡,但對可疑斑跡聯苯胺檢測均為陰性。

3.證人證言。

(1)證人魏某2的證言。主要內容:我的哥哥叫魏某1,他在台灣是沒有進幫派的,他做土木工程的生意,大約是2006年生意虧了2個億台幣的債務,便從台灣逃到珠海。2008年1月我因為綁架案被抓,他就幫我的案子在外活動,期間認識了羅某。我不清楚我哥哥在大陸這邊是否還有其他身份,彭某融在信里曾和我說大陸的人叫我哥哥「老蔡」。

彭某融認識魏某1的一個朋友叫做羅某,羅某通過自己的關係去查過魏某1失蹤的事情,魏某1在失蹤前那天曾經開着他女朋友的車粵C92×去過拱北銀都酒店旁邊的一間鴻都酒店,在中山下高速,之後不清楚去哪兒了。彭某融寫信告訴我魏某1失蹤以後,我就寫了一份檢舉揭發材料,材料內容是魏某1失蹤可能是被黃建偉綁架的。沒多久派出所就來了兩個民警找我訊問關於魏某1失蹤的情況,我記得來了兩次,有一次拿着汽車粵C92×的照片給我辨認,我看到照片裡許某鴻坐在副駕駛上,駕車的是魏某1,這與彭某融在信里告訴我的大致相符,所以我判定是許某鴻騙我哥哥去中山的。

2008年10月份的時候我知道哥哥出事後一個月,曾經親筆寫信給黃建偉。先是給了彭某融,讓他去中山三鄉找一個叫大樹林餐廳的老闆,外號「老K」,通過他去聯繫黃建偉,後來黃建偉把信拿走了。沒多久彭某融就接到黃建偉的電話,黃建偉在電話里沒否認把魏某1抓走了,只是說拿錢來說話,另外彭某融也接過簡永盛的電話。

我在大陸這邊坐牢時,還拜託台灣一個叫做「阿明」的朋友去向許某鴻了解情況,許某鴻承認把魏某1帶到中山的一間酒店,但是他離開後再回去酒店時就發現魏某1已經不見了,而酒店裡只留下了魏某1的錢包、手機等個人物品,當時他很害怕就離開了。

2017年2月我從東莞監獄刑滿釋放以後,還去找許某宏了解過情況。他和我說起簡永盛跟他聊電話抱怨過黃建偉對他苛刻的事情,其中就談到了我哥哥魏某1的事情,簡永盛說他幫黃建偉把魏某1殺了,把屍體砌到牆裡,黃建偉只給了5000塊錢,簡永盛對收到的報酬不太滿意。簡永盛前些年在給許某宏說這件事情的時候,也沒有告訴許某宏是什麼時候殺的人。另外許某宏還告訴我一件事情,許某宏和簡永盛、「小謝」一共三人,曾經瞞着黃建偉接了私活去追債,但是被黃建偉發現了,所以黃建偉把許某宏和簡永盛以及「小謝」綁架了,勒索了他們幾萬元人民幣才把他們三人放走,所以許某宏、簡永盛和黃建偉是有矛盾的。

「小謝」還在東莞大嶺山的一個豬肚雞餐廳向簡永盛抱怨過,黃建偉老是叫簡永盛處理一些棘手的事情,其中一個就是幫黃建偉處理屍塊的事情,當時屍塊用冰櫃裝着,黃建偉要簡永盛用鐵鏈捆綁,準備沉入大海或者河裡,許某宏也跟「小謝」提過黃建偉有把人殺了,把骨頭砌在牆裡。許某宏還說他有一次來大陸找過黃建偉,當面問過黃建偉是不是把我哥殺掉了,黃建偉當時沒有否認也沒有承認。

許某宏、彭某融現在台灣,我可以帶他們過來,我一直有保存其中一封信到現在。我懷疑此事和黃建偉有關,黃建偉曾來過珠海,說台灣有人來向魏某1追債,先來知會我一聲,我當時就說直接來找我好了。另外2008年4月左右,我讓魏某1通過朋友把台灣房子賣了後陸續匯了300萬左右人民幣給魏某1,不排除黃建偉也知道這個事情。後來我被抓了,我哥哥就失蹤了。

黃建偉是台灣人,我們自小和他認識,當年我和黃建偉、許某鴻、許某宏等人都是台灣「某幫」派的成員,如果從幫派內部的管理來說,黃建偉是第三代幫主,從輩分來說是第七批進入幫派的,像我和許某鴻、許某宏屬於第十一批參與幫會的成員,另外之前提到的簡永盛、鄭某堂等人都不屬於真正的核心成員,是屬於外圍的馬仔。以前跟在黃建偉身邊做事的主要有簡永盛、許某鴻、鄭某堂、呂某國、張某平、許某宏等。在70年代到90年代,經濟來源都是各行業保護費,到20世紀後幫派大部分核心成員都在黃賭毒方面進行經營,所得的錢都會交給幫主一份,而幫主通過成立一個公司有專門的財務收取各筆交來的錢。然後,各個小老大和外面幫會有衝突的時候,幫主就會看平時他們交上來錢多少,再出面處理這些衝突糾紛的。

據說他逃回大陸的時候還找了一個「馬沙」的人幫他做事,他在大陸以童金陽的身份活動,在廈門的時候因為協助他人偷渡回台灣就被判了一年多,在牢裡他認識了一幫獄友,大約是2007年黃建偉就帶着他那幫獄友來珠海,那次是我接待了他們,他們來了三部車共有十幾個人,場面還挺大的,我安排了他們吃飯和上夜總會,他們在酒店住了一晚就走了。據我了解,他逃回大陸以後,主要通過張某平幫他完成跟台灣方面的聯絡。

證人魏某2辨認出簡永盛、許某鴻、黃建偉、鄭某堂。

(2)證人趙某的證言。主要內容:魏某1是我前男友。2008年八、九月份的一天,魏某1從我們租的地方外出,一兩天後我突然接到魏某1男性友人羅某的電話說魏某1失蹤了,叫我去報警。我才發現我的車也不見了,當時我去了拱北派出所報警,先報人失蹤,再報車丟失,還去派出所卡口的監控照片,看到我的車從珠海去了中山,後來警察叫我回家等消息,但一直沒有消息了。

魏某1平時很少出去,但他弟出事以後他就經常出去吃飯喝酒,找彭某融、羅某幫他弟弟。在他失蹤前兩個月左右吧,我聽他說過可能有一天他會突然消失,當時我並沒有在意這話,還有一次讓我學會做飯這樣他不在我身邊了我也會照顧好自己。我的車可能是魏某1開走的,車牌號粵C92×,平時這個車我們兩個人都在開。2009年4月的一天,我在吉大新家打掃衛生的時候座機電話響起來了,我就接了是一個男子的聲音,應該是魏某1的聲音,但是是錄音,我和他說話他都不回應我,只聽他說「媽,出事了」之類的話。又聽到他說「不要打我」之類的話,還有他的哭聲,當時我還說他不要哭,還罵他一頓,他都沒有回應我。

之後電話一頭變成另外一個男的聲音說叫我給錢,他們把魏某1綁架了,他們逃跑需要錢,還告訴我一個銀行賬號匯款,我說我要見到魏某1才能匯錢,他們告訴我匯完錢在吉大海濱公園等魏某1。當時我也不太清醒,按照對方的意思,到吉大的一間銀行給對方匯錢,具體是什麼銀行我記不清楚了,只記得當時我還是借了朋友的錢,在銀行櫃檯給對方匯了一萬塊現金到對方提供的賬號。匯錢以後我去海濱公園找魏某1,但沒有找到,再打對方手機對方關機了。後來我才想到我可能遇到電信詐騙,但是我確實聽到了魏某1的聲音,就相信對方,抱有一絲希望,不知道對方為什麼會有魏某1的錄音。

對方打座機以後叫我回電話給他,我當時用的什麼手機號我不記得了。被騙以後我也沒有再用這個手機號了。對方當時說了一個較大的數目但是我沒有那麼多錢就說先匯一萬,對方就讓我先匯一萬。對方還說如果不給錢就把魏某1隨便推下車。我把這些情況告訴了彭某融和羅某。我發現魏某1最後的幾個通話記錄有和羅某聯繫過,還有其他幾個號碼。但我之後問羅某,他說沒有,我不知他為什麼要騙我。我曾經在彭某融的協助下給了二十萬元人民幣給羅某,叫他找人幫忙處理魏某1和他弟弟的事情,不過這錢是魏某1家裡出的。

(3)證人羅某的證言。主要內容:十年前,我認識的一個台灣人「老蔡」失蹤了,陳某廷和小施這兩個台灣人介紹「老蔡」給我認識,是因為「老蔡」的弟弟被公安機關抓了,叫我幫忙找關係。「老蔡」那段時間幾乎天天和我在一起,但是有一天突然聯繫不上了。他消失那天我從中午開始就聯繫不上了,關機了,於是我就聯繫「老蔡」的女朋友,他女朋友告訴我「老蔡」早上接了一個電話匆匆開着她的車走了,她也不知道「老蔡」去了哪兒。過了幾天,我還是聯繫不上「老蔡」,他女朋友也聯繫不上。「老蔡」失蹤以後,我還記得叫一個警察朋友幫我查過,說是車子去了中山,還給我發了一個「老蔡」開着車的圖片,我就把這個圖片發給了「老蔡」的女朋友。老蔡比我大兩三歲,戴眼鏡,人長得斯斯文文的,體型比較胖,皮膚比較白,身高約1米8左右。當時他戴勞力士、大鑽戒,花錢比較大方,感覺比較有錢。

他失蹤約半年,我有一次和小施、陳某廷他們一幫台灣人吃飯,聽其中一個說,「老蔡」因為在台灣騙了一個黑社會老大一筆錢,那個黑社會老大就把「老蔡」殺了。「老蔡」在珠海沒有什麼朋友,換人民幣都是找小施幫忙辦的。

證人羅某辨認出「老蔡」即是魏某1。

(4)證人彭某融的證言。主要內容:大約是2008年中秋節後的兩天,魏某1的女朋友趙某通知我,我才知道魏某1失蹤的。聽趙某說找了羅某幫忙,羅某找交警查了魏某1失蹤前開的那輛車的行車軌跡,發現車輛走粵海路到了海邊,後在唐家上了高速,之後在中山某個出口下了高速就再沒有信息了。

在魏某1失蹤後不久,應該是不到一個月時間,我接到簡永盛的電話,他就問我「大象」哥哥是不是不見了,我說是呀,他就問我有沒有錢,如果給他錢他就可以幫我找到人。我當時很奇怪為啥他會知道,我和他不熟,所以也沒給他打錢,他也沒再給我打過電話。我把這個事情寫信和「大象」說了,後來「大象」叫我回台灣找一個叫「阿敏」的,讓他幫忙查魏某1失蹤的事情。「阿敏」說這個事情不是我能處理的,讓我別再管了。「大魏」失蹤後幾個月的某天,趙某和我說有人給她打電話說只要一萬元就可以救出魏某1,本來我是不相信的,但是趙某相信,於是我就給了她一萬元並讓她把轉賬記錄給我,結果後來她只給我轉發了一個農行賬戶卻沒有把轉賬記錄給我,魏某1也沒有被救回來。

簡永盛是在「大象」被關進牢裡之前,「大象」介紹給我認識的。當時和簡永盛一起的有一個叫「偉哥」的我印象很深刻,「大象」向我介紹說這是他以前的江湖大哥,大象稱呼他為「偉董」,這個「偉哥」出來派頭很大,有一次我在珠海蓮花路看到他時,他的前後都有小弟把他圍在中間,簡永盛就是其中一個。

(5)證人張某某欽的證言。主要內容:我於2007年開始經營中山某農莊,我跟王正雄有生意往來,我認識王正雄二十幾年了。我的生日是9月17日。我只記得生日當天印象比較深刻的有王正雄、王正雄女朋友、「偉哥」、「偉哥」女朋友,還有我經營代理劍南春酒公司的員工,我還記得當時王正雄介紹「偉哥」時,說「偉哥」是比較大的人物,當時他女朋友還懷孕了。

當天我到農莊的時候,王正雄他們已經先到農莊了,我和他們打過招呼以後,就讓工作人員安排當天的宴會,吃完飯大約是晚上8點左右,後來我還和王正雄、王正雄女朋友、「偉哥」、「偉哥」女朋友等人去了中山三鄉的百樂城卡拉OK玩,之後我就直接回家了。王正雄第二天中午過後就跟我電話聯繫說他們已經離開農莊。印象中「偉哥」就這一次去過農莊,我也不認識「大魏」。

證人張某某欽辨認出王正雄、黃建偉。

(8)同案人張某強的證言。主要內容:我與黃建偉相識於2007年,但很少來往。大約是2008年的八、九月份的一天,我接到朋友「馬沙」的電話,問我能不能配合他去綁架欠債的人,我沒想太多就答應了。但「馬沙」說欠債的人還沒約到,過了幾天「馬沙」又給我電話說是要被綁架的人欠黃建偉的錢,綁人是黃建偉的主意。「馬沙」還說他們缺人手,要我給他找兩個幫手和綁人用的手銬。「馬沙」在電話里和我提過,如果成功從被綁的人手裡要回錢就分給我一些。我想到鄧某偉手下養了一幫小弟,而且平常我們也看見過鄧某偉拿出過手銬和電棍等,就去找鄧某偉要了兩個小弟和一副手銬。後來到了綁人那天,「馬沙」給我打電話說被綁的人約出來了,叫我帶上幫手和手銬開車去中山翠亨高速路口,到那裡會有人給我們帶路,我開着自己的現代伊蘭特小車喊上鄧某偉的兩個小弟,但我不確定當天有無帶去手銬,我們在翠亨高速路口等人來接,並跟着他們的車去了中山南朗的一個農莊。

我們到農莊的時候已經快中午飯點時間,看見黃建偉和他女朋友、「馬沙」還有兩三個中年男子已經到了農莊。坐了一會,黃建偉就跟「馬沙」、先前到的兩三個男子、我及我帶去的兩個小弟說,等下欠債的人過來後他會把人約到農莊上面的茶房喝茶,到時他示意就動手把他綁了。具體計劃是黃建偉約他到上邊的茶房喝茶,等黃建偉起身走出茶房門口就是我們幾個要動手綁人的信號,我們幾個就圍住欠債的人,把他控制住關在小房間內。當我們吃完午飯,一起吃飯的年輕男子叫我們上去茶房,圍着茶几坐的有「胖子」、「馬沙」和黃建偉,而且我記得「胖子」坐在進門對面的位置上,在場的兩三個年輕男子和我以及我同去的兩個年輕小弟一起上去圍住那個「胖子」,抓住他的手把他按在地上,那個「胖子」驚慌地喊「你們幹什麼幹什麼」並且拼命掙扎,那兩三名男子有人用鐵絲去捆綁「胖子」的。

我在那個男子的右後方,我應該是抓着他的右手從後邊把他按倒在地上的。把「胖子」捆綁住雙手後我們就架着他,把他推到旁邊的小房間。在小房間裡,我不清楚是誰用透明膠把「胖子」的嘴巴封住,然後我和兩個小弟從小房間裡出來,小房間裡後來發生什麼我就不清楚了。事後黃建偉交給我500塊現金和車鑰匙,要我幫忙把車開回去東莞的宏遠酒店斜對面一家豬肚雞店的停車場,500塊是給我加油和交過路費的。後來過了六、七天,我在東莞長安錦廈新村碰到「馬沙」和黃建偉,黃建偉對我說不好意思,事情已經處理好了,但是沒有拿到錢,當時黃建偉的女友也在。沒要回欠的錢,也就沒錢給我分。

張某強辨認出黃建偉、王正雄(「馬沙」)、黃建偉的女朋友。

(9)同案人陳某強的證言。主要內容為:2008年我在豬肚雞飯店工作的時候認識了簡永盛。大約是北京奧運會結束後過了幾個月,簡永盛跟我說「偉董」要我們去幫他做些事,說是搬冰箱。然後他打的帶我去東莞大嶺山別墅區,在別墅區外邊「盛哥」叫了一輛貨車跟着我們的士進去別墅區,進去別墅後在客廳靠近樓梯的地方有一個白色的大冰櫃,冰櫃裡邊用透明膠封好櫃門的。我和「盛哥」兩人把冰櫃推到別墅外邊,然後貨車司機幫我們一起把冰櫃抬上車,還搬了一個沙包。

「盛哥」讓車開到他租的皇都酒店背後的一個出租屋,我們又把東西搬進屋,冰櫃抬到客廳放好插好電,沙包放在廳里。過了一兩天,「偉董」過來豬肚雞飯店找我們,「盛哥」帶我們到了出租屋,「偉董」從自己車上帶了好多飯盒拿進屋裡,然後他打了電話給了一個人,這個人沒進屋裡,我印象不深刻,這個人開了一輛車過來我們三人從車上搬了一個煤氣瓶,一個單灶的煤氣爐,一個高約一米、直徑六十厘米的不鏽鋼顏色的大鍋,幾把刀,有殺豬刀還有一個也是用來殺豬用的工具,一兩塊砧板,一兩根磨刀棍,一個不鏽鋼顏色的個很大的電動絞肉機,八角調料,醬油,還有一個20公斤的塑料桶,裡邊裝着一些透明液體,不知道是什麼液體。

東西搬進來以後,我忘了是誰把透明膠撕掉,一打開冰櫃我先看到冰櫃裡放了幾箱魚,魚拿出後我才看到冰櫃裡有三段人體屍塊,頭是單獨砍下來的,身體軀幹一塊,腰以下一塊,一共三塊,這些屍塊是一個很壯的男性,沒有傷痕。現場的事情都是「偉董」安排我和盛哥一起做的,他讓我們和他一起把屍塊拿出來,分開後放到大鍋里用水煮化,但是腰以下那段太長了,放不下鍋,我們三個人把屍塊的下半身又肢解了一次砍短一些好放進鍋。我們把屍塊放進鍋里煮熟以後再撈出來,我們三人都有用刀把肉剔下來,肉都是「偉董」用電動絞肉機絞碎隨手就裝到飯盒裡。

骨頭我們就用殺豬刀敲碎,也裝進飯盒裡。這當中「偉董」讓「盛哥」處理這個屍塊的頭部,「盛哥」敲了一會兒說敲不動然後「偉董」就自己動手去敲那個頭,不知道他怎麼敲就敲開了然後就放進了飯盒。這些裝着骨頭、肉的飯盒都是「偉董」帶出去扔的,我和「盛哥」沒有參與。我聽「盛哥」說「偉董」怕現場留下一些頭髮在廁所,用這個水沖一下,我也有見到我們弄完屍塊以後「偉董」有用這桶液體衝下廁所的蹲廁坑,但沒什麼味道。那個冰櫃後來是「盛哥」找了收二手貨的來收的,其他東西是「偉董」之前叫送這些東西來的人負責處理的時候,「偉董」讓「盛哥」給了我們五千元人民幣。

聽簡永盛說「偉董」是「某幫」的幫主,剛認識「偉董」的時候他身邊有兩個小弟,一個叫「阿酷」,一個是內地男子,我怕自己如果不一起處理屍體,黃建偉會弄我台灣的家人。「偉董」還讓簡永盛帶着我去過長安的一家鞋廠收債。

在最後一次跟「阿酷」喝酒前幾天,盛哥有一個晚上帶我喝完酒,他讓我去看一輛停在豬肚雞窗外的一輛白色無尾小汽車,讓我看看裡邊有沒有放什麼東西還讓我把車把手的手指紋擦一下。於是我去那台車看了一下,車是鎖着的,我隔着窗看到沒什麼異常,我用自己的衣服擦了一下主駕駛座的門把手。過了一兩天,「盛哥」說這台車的主人可能被「偉董」他們抓走了。後來過了很久時間記不起來了,這台車就不見了。

簡永盛在處理屍體前幾天說過這個人是被「偉董」、「阿酷」和一個內地的小弟殺掉的,盛哥說這個人是「偉董」叫別的人約出來在珠海見面的,後來我們到別墅的時候,「盛哥」發現白色牆面上有血跡,然後自己去擦掉的。

陳某強辨認出黃建偉、簡永盛。

4.上訴人的供述和辯解。

(1)上訴人黃建偉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內容:(關於想殺害魏某1的原因):①當年我在台灣的時候,我把一個叫「小小」的男子交給「大象」(魏某2)處理,「小小」也是「某幫」的,但是他背叛了我,我就讓「大象」來處理「小小」。結果「大象」把「小小」放了。後來我安排「阿呆」去找「小小」出來,「阿呆」就找到「小小」的舅舅,結果把「小小」的舅舅搞死了,就因為此事我逃到大陸;

②2005年我因犯組織偷越國邊境罪被抓,「大象」卻打着幫我搞關係辦取保的名義,從中空抬人情費,本來10萬元能辦的事,「大象」卻向我哥要45萬元,後來我哥知道了沒給這筆錢,「大象」知道事實敗露了,便向福建的辦案部門舉報我的真實身份是黃建偉,當時我是被台灣警方因命案被通緝的要犯,我被抓住的時候身份是童金陽,如果我的真實身份暴露就要被遣送回台灣我有可能被判死刑;③2008年初,「馬沙」跟我說他大哥張某政受人委託要去追「大象」哥哥「大魏」兩億台幣的債務時,我就跟「馬沙」說明了,如果「大魏」能拿出一至二千萬元台幣的話,那就算了,這件事就等於我來幫忙他追債,但如果他拿不出這個數目,那他追債的事也就不用辦了,交由我來殺了「大魏」作為報仇,那就等於「馬沙」來幫我辦報仇的事了。

2008年9月份,在慶祝「阿欽」生日前約一周左右,許某鴻來到大陸,說要來拜會我。阿欽生日前一天,我到「馬沙」家裡喝茶,「馬沙」說「阿欽」要在中山南朗開生日會請吃飯,我同意了,並打電話給許某鴻,問他明天有沒有空來中山吃飯並問他來大陸幹什麼,他說有點生意的事情,還要撈「大象」,「大象」因為綁架被大陸的警察抓了,他這麼一說我就知道他跟「大魏」在一起,在旁邊的「馬沙」也聽出來了,就問他能不能把之前的事情處理一下,我就明白指的是「大魏」、「大象」騙別人錢的事情,於是我問許某鴻明天怎麼來,他說坐車也可以,「大魏」開車送他過來也可以,還省錢。

當時我和許某鴻約好兩點左右,和許某鴻通完電話以後我和「馬沙」說,如果明天許某鴻他們來兩個的話,我就會把許某鴻引開,處理他說的事情,並說好他唱黑臉我唱白臉,如果來的人多的話就再找機會處理。計劃前一天,「馬沙」說人不夠,還找來了張某龍來幫忙,張某龍過來以後聽了我和「大魏」、「大象」之間的矛盾,答應幫忙,還問我需要幾個人,我說兩個人就可以了。許某鴻是被我利用騙「大魏」過來,他不知道我和「馬沙」的計劃。

2008年9月17日中午前,我和「馬沙」各自開自己車前往中山農莊,我開我的墨綠色奔馳帶上我女友戴某英,「馬沙」開他的麵包車,出發之前我讓「馬沙」把鐵絲、鉗子、膠布以及手銬裝載一個袋子裡邊,然後讓「阿酷」拿着上了我的車,這些工具都是從「馬沙」家裡拿過來的,其中手銬是張某龍幫忙買的。至於「阿清」坐哪台車我不清楚,總之我、戴某英、「馬沙」、「馬沙」女友、「阿清」、「阿酷」六人是坐兩台車去的。

下午兩點左右我們到了「阿欽」的農莊時,在「馬沙」帶我、「阿酷」、「阿清」到了茶房以後過了十幾分鐘,張某龍就帶了兩個小弟過來,我就讓「阿酷」、「阿清」、張某龍聽「馬沙」安排,並交代了茶房裡不要那麼多人,讓張某龍先帶着小弟躲起來,等我把許某鴻帶出來之後,張某龍再看時機進去查房內,要抓人的時候就幫忙抓。我和他約好,我和許某鴻走出茶室以後,張某龍帶他兩個小弟進去。如果人抓了就讓張某龍把「大魏」的車開到皇都酒店門口的停車場,因為那裡攝像頭比較少。

我們六人到農莊的時候許某鴻還沒到,到了農莊以後我和許某鴻通了電話,他已經下高速了,我就把電話給「馬沙」讓他指路。我到農莊口接他們,來的是兩個人。我在農莊口看到許某鴻坐在一台車的副駕駛位上,車停下來我上車,許某鴻就向我介紹開車的是「大象」的哥哥「大魏」,並向「大魏」介紹我是他的董事長,之後「大魏」開車進了農莊。我那天看到「大魏」帶了很少的個人物品,覺得他是有備而來,這次如果不處理就找不到他了。

我們進了農莊下了車,我和許某鴻、「大魏」三人一起走進農莊的一個套間,這個套間有三間睡房一個廳,廳里有擺茶桌和沖功夫茶的茶具,當時這個茶房裡有我、「馬沙」、「阿清」、「阿酷」、許某鴻、「大魏」六個男人,我的女友戴某英、「馬沙」的女友在另外一間茶房,我們六人坐下來喝茶,大約半小時,一泡茶的時間許某鴻跟我說有事情和我說,於是我就藉機和許某鴻離開茶房,讓「馬沙」他們先處理「大魏」的事情。

我和許某鴻走到茶房外農莊裡的小路上散步邊走邊聊,他問我有沒有捷徑搞到毒品K粉弄到台灣,我拒絕了他,因為我從來不碰毒品,我和許某鴻大概聊了兩小時一直不見「馬沙」他們來電,我們也就回到了茶房,茶房裡只看到「馬沙」一人,「阿清」、「阿酷」、「大魏」都沒有看到,許某鴻問我怎麼不見了「大魏」的車,「馬沙」說「大魏」接了一通電話說有急事先走了,許某鴻繼續問為什麼「大魏」不給他打電話,「馬沙」說不清楚,之後我、「馬沙」、許某鴻坐在茶房裡繼續喝茶。大約下午五點半左右,我、許某鴻下去餐廳,我們聊了一會,許某鴻說肚子疼,我說給他找點藥,他說這是老毛病,要回去打點滴,於是我就找「馬沙」讓「阿欽」找了一台車送許某鴻回珠海。其實我和許某鴻回到茶房,看不到「大魏」就猜到他已經被「馬沙」抓起來了。

2008年9月18日早上九點左右,在我們喝茶的房內,我看到一封「大魏」寫的信,信上的內容是委託我去他媽媽那裡取他放在那裡的300萬新台幣來處理他的這筆債務,於是我問「馬沙」300萬新台幣接不接受,「馬沙」說不接受。然後我說既然不接受那幹嘛寫信給我,我就說債務不處理就不處理了,我就報仇了。當時「阿清」、「阿酷」都在場,我對「阿清」、「阿酷」說如果報仇就要把「大魏」殺死,並以殺雞殺鴨的方式做例子,先放血再分屍、煮的處理過程說了一遍,之後不記得是「馬沙」還是我把我的奔馳開到茶房門口,車尾對着門口,「阿酷」、「阿清」將捆綁在茶房茶桌後面房間的「大魏」扶出來,當時「大魏」的手腳都是用鐵線捆綁着的,眼睛、嘴巴都是封着的。

十點左右我們從某農莊出發,我、戴某英、「馬沙」、「馬沙」女友由馬沙開他的麵包車回東莞,「阿酷」開奔馳和「阿清」拉着「大魏」回大嶺山,奔馳車的後尾箱就裝着「大魏」,我和「馬沙」四人坐的麵包車先走,「阿清」、「阿酷」走在後邊,我們都是從大嶺山的出口下的高速,下了高速後「馬沙」、戴某英、「馬沙」女友三人回「馬沙」家。我在路邊下了車等「阿清」、「阿酷」他們,幾分鐘以後他們到了,我上車之後我們三人就回到大嶺山兩層半的出租屋,這個出租屋是我把錢交給「阿酷」,以「阿酷」的名義租的,我沒見過房東。我們回到出租屋那會兒大概是中午十一二點左右。

我們三人回到後把奔馳車開到出租屋的院子內,關上院子大門,之後打開了車尾箱,「阿清」、「阿酷」把捆綁「大魏」雙腳腳踝的鐵線放鬆一點兒,讓「大魏」雙腳可以小步走路的程度,之後「阿清」、「阿酷」兩人扶着「大魏」進屋。我問過「阿酷」要不要我留下來和他們一起,他說不用。當時出租屋內有菜刀、電動碎肉機、煤氣快速爐、不鏽鋼鐵桶、砧板等,這些是我之前做廚具生意時收購的舊貨。

我離開大嶺山出租屋後就去了「馬沙」家,當晚我和戴某英就住在他家。2008年9月19日早上八點多我從「馬沙」家前往大嶺山出租屋,路程大概20分鐘左右,本來我想在半路給他們買早餐的,但是還沒有到買早餐的地方,「馬沙」給我打電話說「阿酷」沒接電話,我立即給「阿酷」、「阿清」打電話,兩人都沒接,於是我就直接往大嶺山出租屋去。到了以後,我直接上二樓,發現「阿清」還在睡覺,我問他「阿酷」去哪了,他說「阿酷」還在睡覺,但「阿酷」並不在房內,而他的手機、鑰匙還有幾百塊就放在他桌邊的凳子上,其他東西都不在了。

於是我就叫「阿清」把他的東西收拾收拾,並把「阿酷」留下的鑰匙和手機錢拿起來,把「阿酷」留下的幾百塊錢給了阿清。我們到了一樓後,我到房裡打開冰箱,看到裡邊有黑色的塑料袋,並聞到一股酸臭味,我知道裡邊裝的是「大魏」的屍塊,這時我正好看到旁邊有一卷冰箱膠帶,我就順手拿起膠帶把冰箱的門封上一道,之後我和「阿清」出門並把門鎖上,由我開車去「馬沙」家。

大約上午十一、二點,我到「馬沙」家,我、「馬沙」、「阿清」三人一起喝茶談話。我問「阿清」,「阿酷」是什麼時候走的,「阿清」說不知道,然後還說了殺死「大魏」的過程。他是這麼說的:「阿酷」問他敢不敢動手殺「大魏」,並說我們在台灣都是有幾條命案在身的,殺人是很簡單的事情。「阿清」說當然敢。然後「阿清」就用刀割開了「大魏」的脖子,「大魏」的血就流了出來,「大魏」對「阿清」說兄弟麻煩你給個痛快,「阿清」說好之後拿刀捅「大魏」,但是「阿清」沒有說用刀捅哪個部位,「阿清」說殺大魏的時候「阿酷」就在門邊看着,「大魏」死了以後,他們如何將「大魏」分屍和煮屍的過程「阿清」沒有說,我也沒有問,但是我離開大嶺山兩層半出租屋的時候一樓已經全部清潔乾淨了,我也用冰箱膠帶把冰箱門封了一道。

當時我們三人經過商量,決定先讓「阿清」回家避幾天風頭,看看「阿酷」有沒有舉報我們殺人的事情。我也去廈門看看我姑姑,留「馬沙」在東莞,如果事發了就通知我們,當時我拿了六千、「馬沙」拿了兩千共八千給「阿清」。

當日我和「阿清」等到戴某英下班就開着「馬沙」的麵包車一起往廈門方向走,第二天早上八、九點左右到廈門長途汽車站,「阿清」就自己下車買車票回福清了。我和戴某英在廈門逗留了六、七天,期間我都是住在廈門的親戚家,包括我姑姑、阿姨,在廈門的第五天左右我給「阿清」打電話問他什麼時候回東莞繼續處理,「阿清」說家裡有事暫時回不了,之後兩三天以及我和戴某英回到東莞之後我也給「阿清」打過電話,但「阿清」都說家裡的事還是沒有處理好,於是我就把和「阿清」聯繫的手機丟了。

我和戴某英重回東莞之後,把麵包車還給「馬沙」,之後開我的車回到在虎門金茂商城我和戴某英租的房子處。我還告訴「馬沙」,「阿酷」走了要有人處理「大魏」的屍體,「馬沙」叫我找人處理,我聽得出他不想親自動手做這個事情,但是我也不想讓他置身事外。

後來我叫簡永盛租了一間出租屋,簡永盛知道這個房子租來是用作處理屍體的,後來他找了陳某強幫忙。我對他說這個租的房子要求是一樓的,方便搬運冰箱等東西,還要求排水方便,方便沖走碎肉等東西。房子就在距離簡永盛工作的皇都酒店一樓的豬肚雞餐廳幾百米遠。這個房是一房一廳的布局,房子裡邊能看到一條小的排水溝,房子外邊還有一條大的封閉式的排水溝,在我的印象里房子是一層的,水泥頂,不是瓦頂,是村民房,看過房子以後我覺得可以就給錢簡永盛,讓他把房子租下來。

租好房子的第二天,我、簡永盛、陳某強(胖子)三人去搬的裝有「大魏」屍體的冰箱。我開着「馬沙」的麵包車在東莞南城上接上簡永盛和胖子,接到他們後就讓簡永盛開車,我指路,到了大嶺山兩層半的出租屋的小區我就下了車,讓他們去搬。因為我曾經住過那兒,如果發生警察檢查或者別的狀況,就不好說了,所以我沒有進入出租屋,在小區後門等他們出來。我和「馬沙」把麵包車車廂內的兩排座椅拆了一排,以便放冰箱,拆下來的椅子當時就放在「馬沙」住的那棟樓里的樓梯間。

不到半個小時,他們就出來,也是簡永盛開着車,接上我之後我們一行人前往剛租的房子,大約二三十分鐘我們就到了,之後我們三人將車上的裝有「大魏」屍體的冰箱及以前各種工具搬到出租房,將冰箱插上電,之後我們三人離開了出租房。我開着「馬沙」的麵包車回到「馬沙」家,我跟「馬沙」說好第二天早上八點他到虎門接我。

簡永盛、陳某強在搬裝有「大魏」屍體的冰箱之前我已經告訴他們要處理大魏的屍體,要把「大魏」屍體碎了,而且要煮過才好處理,而且我也告訴了他們出租屋一樓有廚房的用具,要他們用的上都拿過來,所以簡永盛、陳某強從一樓搬出了有一台碎肉機、約三四個快速爐、兩大瓶煤氣、三四個大的不鏽鋼桶,約三塊砧板、七八把刀,當中有一般的菜刀和砍骨刀等東西,具體的我記不大清,大概就是這些東西了。

第二天早上「馬沙」就來虎門接我,之後「馬沙」載着我到了南城,我在簡永盛租的房子巷子外邊下車,「馬沙」就離開了,我到了出租房簡永盛和「胖子」(陳某強)已經到了,但是還沒有開始處理屍體。之後我們開始用快速爐、大不鏽鋼桶煮水,然後把「大魏」的屍體從冰箱裡拿出來放進桶里煮,煮到冰融了,肉可以用鈎子鈎進去就將屍塊勾出來剔肉,剔出來的肉放進電動碎肉機絞碎,絞碎的肉從絞肉機里出來時就用盆子裝着,裝滿了就拿到排水口衝到外邊的排水渠去。

骨頭再用砍骨刀敲碎,再裝進飯盒裡邊,「大魏」的人頭是我處理的,簡單來說就是肉絞碎衝掉,骨頭敲碎打包丟掉。處理屍體的時候有異味,我準備了兩大塊姜和一把蔥,在煮「大魏」的屍塊時放了進去,但是我不記得是從哪裡買的或者哪裡拿的。我們在南城的出租屋裡處理「大魏」屍體一共用了兩天半。「大魏」的屍骨都是我一個人開着「旺旺」於某展的白色麵包車到江邊扔掉的,扔到了沙田珠江的一條支流。我扔屍塊一共扔了4次。「旺旺」(於某展)沒有在案件任何環節給我提供幫助,他和這個事情沒有關係,就是裝「大魏」屍體的冰箱和絞肉機是從「旺旺」(於某展)那裡買回來的。處理完後冰櫃給了「旺旺」(於某展),絞肉機給了豬肚煲雞。

上訴人黃建偉辨認出陳壽清(「阿清」),辨認出被害人魏某1(「大魏」),張某龍、王正雄(「馬沙」)、簡永盛、於某展(「旺旺」);指認了簡永盛上班的豬肚雞餐廳,指認了關押「大魏」的大嶺山別墅。

(2)上訴人王正雄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內容:2007年中,我認識了黃建偉,到了2007年9月底黃建偉來向我打聽是否認識台灣的「大魏」、「小魏」兩兄弟,並告訴我說他聽聞這兩兄弟在台灣騙了別人兩三億元台幣,我表示沒聽說過。後來我朋友張某政從台灣過來找我,在一次飯局裡,黃建偉又向張某政打聽這件事情,張某政就說有聽說過這個事情,但具體情況不清楚,也不知道這兩兄弟是誰。

2007年底至2008年9月初的時候,有一次我和黃建偉在迪歐咖啡廳喝咖啡的時候,黃建偉說想抓住「大魏」搞點錢。從黃建偉提起這事到實施前那段時間,差不多有大半年。直到動手綁架「大魏」前兩個月左右,黃建偉就告訴我,他已經查清楚「大魏」身份,並知道他住在珠海,現在在等機會找人把他騙出來。恰巧這個時候我朋友張某某欽在中山南朗承包了一個山頭搞了個農莊,邀請我去吃飯,因為黃建偉之前也認識張某某欽,所以我和黃建偉就一起去那個農莊吃飯,這次吃飯時張某某欽說一個月後他生日,到時邀請我和黃建偉兩人一起再去吃飯。

這次吃飯回來後,黃建偉就說那個農莊很適合綁「大魏」,那個農莊距離珠海比較近,比較容易騙他出來,但是他沒說具體找誰把「大魏」騙出來。按照黃建偉的說法,他是想將「大魏」綁了,以黑吃黑的方式強迫「大魏」交出他騙別人的錢占為己有,他覺得在江湖上黑吃黑很正常,時有發生。

動手綁架前十天左右,有一次黃建偉跟我喝茶時又聊起來要綁「大魏」,說他人手不夠,他知道我認識張某龍,就問我張某龍是否可靠,我說可以,他就當場要我聯繫張某龍過來。當時我們就是在東莞長安的迪歐咖啡廳里談的,張某龍過來後黃建偉就問他願不願意幫他綁一個人,因為張某龍也知道黃建偉的黑道背景所以就答應了。接着黃建偉就讓張某龍幫忙找兩副手銬,到時候綁人用,我不清楚張某龍找了沒有,最後在綁「大魏」的時候我看到黃建偉拿了一副手銬出來。我不清楚黃建偉和張某龍有沒有談報酬,但是黃建偉沒有和我談報酬,因為他之前答應過幫我將我的連襟劉某弘綁來我面前,讓我報當年的辱妻之仇,所以我才答應幫黃建偉的。

大概在「阿欽」生日的前幾天,黃建偉又過來跟我說已經通過一名信任的小弟把「阿魏」約到了「阿欽」的生日會裡,叫我記得把我女友李某元帶上,早點過去。到了綁架前一天,黃建偉打電話給我,說他找人約到「大魏」了,準備在張某某欽的生日會上綁「大魏」,要我給張某龍打電話通知他明天去農莊幫忙綁人。

在「阿欽」生日當天,我開着銀色的小麵包車到達「阿欽」的中山農莊,這時我看見黃建偉、「阿酷」、「大陸仔」、戴某英也已經在農莊吃飯的大廳。然後我給張某龍打電話,告訴張某龍農莊的名字和位置、時間。快中午的時候張某龍打電話給我問了一下路,然後我開車出去接應他,張某龍開着他自己的一輛日產小汽車帶了一個(或兩個)男子也到了。我和黃建偉靠近先聊了會兒,那會兒還沒上菜,黃建偉準備帶我們上去小茶房踩點看看,就叫我跟朋友張某某欽打好招呼,先把農莊小茶房的門打開。我讓農莊經理拿着鑰匙上去把小茶房的門打開。我和黃建偉、農莊經理走在前面,張某龍、「阿酷」和「大陸仔」等人跟在我們後邊,黃建偉跟我們交代一會兒以亮手銬作為動手綁「阿魏」的信號,還要我們表現得正常一點兒,免得被「大魏」看穿。在小茶房安排了綁架的計劃後,我們就下去大廳吃飯了。

大概到中午一兩點的時候,「阿酷」帶着「阿魏」和一名瘦子回來了,「大魏」在大堂飯桌看見黃建偉的時候很驚訝,黃建偉還和我們介紹說這是台灣過來的「大魏」,是「大象」的哥哥。「大魏」他們說自己吃過飯了,過了10分鐘左右黃建偉提議到上面的茶房繼續聊,帶着我、「阿酷」、「大陸仔」、張某龍、「大魏」以及和他一起來的瘦子走上去斜坡往茶房的方向走,在走路的過程中我走到黃建偉的身邊小聲問瘦子是誰,黃建偉說是自己人。

我們進去茶房後,大家都圍着客廳的茶几坐下來,黃建偉跟「大魏」說他在台灣騙錢的事情,後黃建偉突然說「大魏」在台灣騙了別人一兩個億,「大魏」臉色變得很不好。接着,黃建偉從他掛包里拿出了一副手銬,見到黃建偉掏出的手銬信號後,坐在大魏旁邊的「阿酷」、張某龍、「大陸仔」以及帶「大魏」來農莊的那個男子就一起上去按住「大魏」並抓住他的雙手,我把黃建偉的手銬遞給他們,最後不知道是誰銬住了「大魏」的手。「大魏」被張某龍、「阿酷」、「大陸仔」和那名帶大魏來農莊的男子一起抬進了裡面的小房間,他們用鐵絲把「大魏」的手腳捆綁起來並用封口膠封住了「大魏」的嘴巴。我就在客廳繼續跟黃建偉泡茶,黃建偉讓我等下進去房間唱白臉,勸勸「大魏」要聽話,不要自討苦吃,並從他從掛包內拿出紙、筆、印油交給我,讓我把這些東西拿進房間內讓「大魏」寫家書籌錢,我從黃建偉手中接過筆紙印油的時候,我還看見黃建偉的包里有一本台灣的本票。

我進去後看見「大魏」雙腳已經被鐵絲捆住,嘴被封箱膠紙封住,雙手還是被手銬烤住,旁邊有一把鉗子,我把紙、筆、印油交給了「阿酷」,並對「大魏」說,你要聽話,現在你都被控制了,別自討苦吃,該怎麼樣就怎麼樣,「大魏」當時聽了這些話也不能有什麼反應,因為他被捆着側躺在房間裡的床上,嘴巴也是被封住的,黃建偉只要求我把話說給大魏聽就行了,之後我就離開了房間。

在控制好「大魏」並把他關在小房間後,那個瘦子從小房間走出來和黃建偉很有默契地往茶房外走,他們兩個在農莊周圍逛了大約二十幾分鐘,期間我不時地在茶房裡泡茶或在門口轉悠,怕有外邊的人進來茶房而不敢走遠。黃建偉和瘦子逛完後回到茶房,黃建偉叫張某龍把「大魏」的車開到黃某忠的豬肚雞門口停着,張某龍說沒錢交過路費,黃建偉從他包里拿出三千多塊錢給張某龍,說這些錢是「大魏」身上的,張某龍收了這些錢以後就走了,之後我也沒看見過張某龍。這些綁人的手銬、鐵絲、鉗子、膠帶應該是黃建偉事先準備好並帶過去的。

吃完飯後,「阿欽」說去唱K,黃建偉叫我去,他就不去了。我就和「阿欽」去活動了。大概過了兩三個小時,我回到中山農莊,進去茶房後看見黃建偉還在客廳坐着,我便跟黃建偉聊天,這時我看見茶几擺着本票以及兩頁家書,我就隨手拿起來,但具體內容我就沒有看,黃建偉就說這些家書安排人到台灣送給「大魏」的家屬,後來黃建偉又跟我說明天讓我在前面開車,負責開路,以防有警察臨檢,交代完這些事之後,我就去休息了。我不清楚本票、家書的內容,我認為以黃建偉的為人,估計會向「大魏」索要至少5000萬台幣,家書的內容應該是「大魏」寫給他的家屬,讓他家屬給他拿錢。我不認識「大魏」、「小魏」,也沒有人委託我解決與「大魏」的債務問題。

第二天早上8點半左右,我看見關押「大魏」的房間房門已經打開,茶房的門口旁停放着黃建偉的那輛墨綠色奔馳車,接着黃建偉、「阿酷」、「大陸仔」以及「瘦子」抬着「大魏」出來,這時「大魏」的雙手用鐵絲捆綁着,眼睛也被封箱膠紙蒙住了。由於「大魏」的體型較壯,我也上去幫忙了一下,我們把「大魏」放進黃建偉的那輛墨綠色奔馳車的車尾箱後,我就去房間把李某元叫出來,黃建偉也把戴某英喊出來,他們兩個女人和黃建偉上我的銀灰色麵包車離開農莊。我沒有聽到黃建偉是否有跟「阿酷」、「大陸仔」交代如何處理「大魏」,只是聽到黃建偉囑咐「阿酷」,說不要開快,時速在90到100公里左右,而且在我出發了5分鐘再出發,如果在前面有警察設卡查車,他就會立即通知「阿酷」。

之後我就開車上高速負責前面探路,「阿酷」開墨綠色奔馳車跟在我後面,途中我聽到黃建偉在打電話,大概的內容就是到了沒有,他也很快就到。我開車到東莞大嶺山高速路附近,便停在路邊等押着人的奔馳車過來,大概了五分鐘左右,「阿酷」開車跟我會合,戴某英和黃建偉就到奔馳車上去。我就帶着李某元開車回長安鎮的家。

當時我並不知道黃建偉要怎樣處理「大魏」,他並沒告訴我。在「大魏」被帶回大嶺山後,過了約差不多一個星期,「阿酷」打電話給我,他說實在太可怕了,他待不下去要走了,他就說綁回來的「大魏」已經死了,可是「阿酷」並沒有說「大魏」是怎麼樣死的,也沒有說誰動手,還說了一句「煮的時候還會動」,我想「阿酷」應該是指「大魏」屍體還會動,但屍體究竟是怎麼樣的狀況,「阿酷」也沒有說清楚。我就問「阿酷」要不要過來,他就說已經去漳州路上了,說完他就掛了電話。後來我曾給他撥過電話,但是電話是關機。

「阿酷」跑了以後,黃建偉曾帶「大陸仔」來過我家。我從中山回東莞後,黃建偉沒有向我借過麵包車。有一天黃建偉找我說,他讓「旺旺」從廣州過來,他來不及去接,讓我先去接待「旺旺」,我就跟「旺旺」在東莞長安迪歐咖啡廳見面,見面時我就問「旺旺」怎麼有空過來,「旺旺」說黃建偉要他處理拋屍的事情,還說以前幫黃建偉處理過。說完沒多久,黃建偉在咖啡廳出現,但我們沒有再談到「大魏」的事,後「旺旺」和黃建偉一塊離開了。又過了沒多久,黃建偉約我在長安迪歐咖啡廳聊天,他說讓「大魏」寫的東西,現在人被弄死了,寫的東西也沒用,至於黃建偉跟我說這些東西,估計是知道我早就知道「大魏」已經死了。

後來過了兩三個月,許某宏就從台灣來到東莞長安單獨找我聊天,就說台灣那邊很多人都已經知道老闆把「大魏」殺了,還分屍了,所以許某宏心裡很擔憂,也叫我小心黃建偉,怕哪天黃建偉翻臉就把我們做了。我通過以上這些事情,我才知道黃建偉把「大魏」殺了。過了很長時間,李某元和我說過,說戴某英和她說那次從中山農莊回來,黃建偉綁了一個人,那個人已經死了,我當時很害怕,並告訴李某元不要聽戴某英亂說,我也不敢和黃建偉說這個事情。

上訴人王正雄辨認出張某龍、魏某1(「大魏」)、呂某揚(「阿酷」)、許彥宏(「瘦子」)、簡永盛。

(3)上訴人簡永盛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內容:我大約是2008年去東莞跟着「忠哥」做豬肚雞生意,「忠哥」跟黃建偉的哥哥「矮仔華」熟,所以黃建偉經常來我們豬肚雞飯店吃飯,那時黃建偉總要我跟着他的一個「小弟」去綁架一個在台灣欠了錢跑來大陸的老闆,但我沒同意。

過了大約幾個月,幫黃建偉開車的「阿酷」來飯店告訴我,黃建偉之前綁架了「大象」的哥哥,讓他和一個內地男子殺了「大象」的哥哥,還讓他們把屍體處理掉,他很害怕,我讓他跑路。

大概在「阿酷」跑掉後的兩三天,黃建偉在白天來到豬肚雞飯店找我,說他住處的冰櫃裡有個屍體要處理。我說一個人做不來,需要找陳某強過來幫忙,黃建偉就把租房子的錢交給了陳某強。

我和陳某強一起乘出租車到黃建偉的別墅。由陳某強叫了一輛貨車,我與陳某強、貨車司機把冰櫃抬上車,最後把冰櫃運到租的房子裡。「旺旺」駕駛一輛白色的麵包車將烹煮屍體所使用的工具運送到了出租屋,我們把工具搬到出租屋內,旺旺就駕車離開了。我和陳某強、黃建偉三個人就一起處理屍體,為了壯膽一邊喝酒。我和陳某強只敢處理屍塊的身體部位,頭部就讓黃建偉處理。

處理完屍體後的兩三天,黃建偉來我餐廳,說在皇都酒店的停車場裡停着一輛白色無尾巴的小車,從我餐廳望出去就可以見到,因為我餐廳也是在皇都酒店樓下一樓,然後黃建偉說這輛車就是死者的小車,假如有警察過來查這輛小車,就肯定知道警察查這件事情。黃建偉沒有叫我處理這輛車,只是叫我注意這輛車,我也不知道是誰把這輛車開過來,後來這輛車停得太久了就被皇都酒店的人叫人拖走了。

在我處理完屍體以後,「大象」在珠海的一個朋友找到我,說「大象」因為涉嫌綁架被抓,然後寫了一封信給那個朋友,然後讓那個朋友把信交給我,再讓我把信交給黃建偉,我看過信的內容,大概就是「大象」懷疑是被台灣在大陸的黑幫綁了,需要黃建偉去找「大象」的哥哥幫忙,我拿到信以後,也沒有和大象的朋友說他哥哥已經被處理了,而是把信交給了黃建偉。

我大概在2007年以我本人簡永盛的名義開了一張農業銀行儲蓄卡,到了2012年我拿到了一個假的身份證,在2018年的時候以「宋柒」這個名字在福建漳浦分別開了中國銀行卡和中國建設銀行卡,在東莞厚街開了一張某國工商銀行卡。

關於魏某1是怎麼死的,我想起來「阿酷」跟我說過,說黃建偉是找人把魏某1騙到中山的一個農莊,然後在農莊的停車場就把魏某1給綁了,當時就把魏某1兩隻手銬起來,眼睛蒙起來,嘴巴也蒙起來,然後拉回大嶺山黃建偉自己住的那個別墅,然後讓「阿酷」和那個河南男子看守。黃建偉跟魏某1談過要錢的事情,說要兩百萬就放了他。魏某1說只有放了他才能拿到錢。

後來因為談不攏,又因為魏某1在台灣的時候是「某幫」的人,把黃建偉出賣了,黃建偉本來就是要清理門戶把魏某1弄死的。「阿酷」說他們把魏某1綁到黃建偉別墅後是有看管過魏某1一段時間的,後來有一天黃建偉把魏某1整個人放倒在地上,然後用刀捅魏某1把魏某1殺死了,然後叫他們把魏某1的屍體處理掉。「阿酷」就是因為不敢處理魏某1的屍體所以才跑來找我,說想要跑路。他來找我說這個事情是想要我幫他出主意跑去哪兒,並且希望我給他寄錢,因為他說黃建偉只給了他和那個河南男子6000元,一人三千,不夠他跑路。於是我叫他去福建漳州投靠我朋友阿泉,並且答應給他寄錢。

12.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上訴人黃建偉的供述和辯解:大約四五年前,我叫「馬沙」回台灣找李某某,讓他找李某某接我的一通電話。那次我把李某某在台灣的地址給了「馬沙」,他去到那裡以後就打電話說李某某在樓上睡覺,樓下有很多小弟,身上都有紋身,他很害怕。我當時叫他不要擔心,那些都是以前跟着我的小弟,只要知道是我的事,他們都不敢管的。「馬沙」才敢進去,他等李某某睡醒下來後就讓他接我的電話,後來聽「馬沙」說當時李某某很吃驚,拿着電話到屋外邊跟我通話。我當時在電話里就讓李某某說還錢,他在電話里承認欠了我一個億,並答應陸續還我,後來馬沙就離開了,馬沙不知道我們通話的內容。事後李某某找了他的同學張鎮平拿了50萬元台幣給我。這之後,李某某再也沒有還錢給我,於是在2017年7月左右,我就跟吳易霖(小明)聊到李某某欠我錢的事情,吳易霖主動跟我講,要幫我追討這筆1億台幣的欠款,但是事成之後我要按實收的錢給他30%的佣金。

在案發前的七八個月前,我委託吳易霖去做這件事,期間我曾經提供過五六次李某某、曾某某的航班信息和他們的照片給吳易霖,至於他有無安排其他人去踩點我就不清楚了。曾某某答應做的內應,要求我分給他20%,他負責把李某某來珠海的消息透露給我朋友「詹仔」,然後再由「詹仔」傳遞給我。

2017年11月左右,吳易霖自己摸索出住址,並把照片發給我。我看到李某某在珠海的住處的樓梯口對面有個涼亭,就和吳易霖商量說到時候把人帶到涼亭然後讓李某某聽電話,我會向李某某說明我委託吳易霖討債的情況。

2018年4月17日之前一個星期左右,我獲知李某某、曾某某要從台灣來珠海後,就把消息提供給吳易霖,由他策劃安排。吳易霖說人手不夠,要求我安排「馬沙」、邱俊榮、黃尚禮參與,我就說既然已經委託你去處理該事,其它問題我就不管了。你可以自己去找他們,他們同意了我是不會幹涉的。

2018年4月17日吳易霖電話里告訴我說是騙「阿水」和李某某到厚街他的餐廳(他家附近的一間蒸汽鍋養生店),讓我過去和李某某談。我沒想到吳易霖直接把人帶到東莞厚街鎮某麗湖山莊一間名叫竹林蒸汽鍋養生館的店裡。

當天傍晚我就去到吳易霖的餐廳,在那裡見到李某某,但沒見到曾某某,我跟李某某談起要他還錢的事情。李某某就坐在辦公室里由吳易霖的小弟鍾堂和「小熊」看守着。我沒見到他被上鎖或者捆綁着。

我當天談了一次,第二天又談了一次。我當時沒有恐嚇李某某說不給錢就殺死他和曾某某的,當天和他談的時候因為我父親當時在台灣車禍急救的事情我生氣打了他一巴掌。我當時列舉了當年和他合作的項目,以及那些項目的收益,還有我自己借給他的兩百萬(每天三分利息等)。

李某某說沒有那麼多錢,所以我們最後談好5000萬新台幣作為了結。他寫5000萬的本票給我,由林某輝做擔保,先支付2000萬新台幣現金,他還要跟我合作其他在台灣的生意,有利潤就分給我一半,在他的一半中再扣除一半作為償還我的債務,如果沒有合作的事情他就每個月還10萬新台幣給我,直至還完3000萬新台幣的餘款為止。

(四)敲詐勒索伍某某的事實。

2015年,台灣人王嘉吉(另案處理)與在廣東省惠東縣某鎮經營某農場的台灣人伍某某約定合作種植水果,由於王嘉吉的種植基本無收成無法分紅,伍某某在生活方面時常接濟王嘉吉。2017年期間,王嘉吉因生病沒有得到照顧,而對伍某某產生怨恨,遂藉口與伍某某是僱傭關係,向其索要工資,被拒絕。2017年8月,王嘉吉經人介紹認識了吳易霖等人,雙方合謀以索要工資為藉口向伍某某勒索財物。

2017年10月13日下午,吳易霖糾集馬友富、鍾堂、熊長璽和上訴人黃尚禮等人,在王嘉吉的引領下,前往惠東縣某農場找到伍某某,以幫助王嘉吉追討工資的名義,用手銬拷住伍某某,並用電擊槍電擊其身體,強迫其承認拖欠工資,向其索要人民幣100萬元現金,伍某某無奈同意交付30萬元現金。當晚18時許,伍某某電話通知司機送來人民幣10萬元現金交給王嘉吉,後又於10月24日安排他人將人民幣20萬元現金轉交給對方。吳易霖從中收取人民幣12萬元報酬,支付黃尚禮人民幣8000元、支付馬友富、鍾堂、熊長璽每人人民幣5000元作為報酬。

認定依據

(11)同案人鍾堂的證言。主要內容: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吳易霖告訴馬友富要去惠州一個農場收一個涉及到工資的賬,馬友富告訴我這個事情,據說對方是欠了三年的工資,我們這趟就是要去收取委託人三年的工資。之後我、吳易霖、馬友富、熊長璽、阿龍一起從東莞出發前往惠州的農場,我們在農場門口附近見到了一個委託人台灣男子,但這次我們沒有找到農場老闆。

隔了一段時間,馬友富再次說吳易霖叫我們過去惠州農場收數。於是我、吳易霖、馬友富、熊長璽、「阿龍」,這次我們是開了兩台車出發,一台是「阿龍」的,一台是熊長璽的。

這次我們在虎門接到委託人台灣男子一起出發,我們到惠州這個農場後,委託人台灣男子帶我們進去農場,我們看到農場老闆正在勞動,於是吳易霖和農場老闆用普通話談,委託人台灣男子問農場老闆要這三年工資,農場老闆便說這幾年效益不好,接着我看到馬友富上前打了農場老闆一巴掌,並用他隨身攜帶的手銬將農場老闆銬上,「阿龍」用他隨身帶的電擊棍電了這個農場老闆,接着我們將農場老闆帶到農場內的鐵皮房,我在鐵皮房外看風,其他人都在裡面,當我們看到附近有工人做工,吳易霖就說換個地方,於是委託人台灣男子就帶我們開車去旁邊的一座山上的空地,到了空山上的空地,吳易霖和農場老闆用台灣話談話,我聽不懂,之後我看到農場老闆用筆寫了東西,我也不清楚具體寫了什麼,後來我們就在附近見到對方有人送錢過來,我不清楚對方是誰,也不清楚送了多少錢,農場老闆將這筆錢交給委託人台灣男子。再之後我們就返回到東莞。

我不能確定委託人台灣男子有與農場老闆發生工資糾紛。當然我沒有明確看到他們發生工資的任何有關數據,我記得我當時是聽到委託人台灣男子口頭說過有欠工資一事,我不能確定這個委託人台灣男子與這個農場老闆發生工資糾紛。

8.上訴人的供述和辯解。

(1)黃建偉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內容:我認識一名叫「阿吉」的台灣人,「阿吉」說是之前僱傭他的一個台灣老闆,在廣東開了一個農莊,而「阿吉」自稱是農業的專家,他幫那老闆忙打理農莊裡的花木,但卻被那老闆欠下很多工錢,數額大約有一、兩百萬元人民幣。當「阿吉」得知吳易霖平時可以幫人收賬時,他就請吳易霖幫忙去收這筆工錢,吳易霖答應了,但我不清楚他們是怎麼談分成。這件事與我無關,是「阿吉」委託吳易霖去追討。後來「阿吉」追到人民幣12萬元工錢,他來找我還欠我的租金。後來我給他個建議,讓他將這些錢放到我這裡幫他保管,當他確需要用錢時再向我拿,「阿吉」便放了大約人民幣8、9萬元在我這裡,現在應該還剩四萬多元存在我這裡。

(2)黃尚禮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內容:大概就是2017年的夏天的某一天,吳易霖打電話叫我一起去惠州收數,當時一起去出發的有我、吳易霖、鍾堂、馬友富,另外還有一個小弟。我們出發前有在餐廳見過黃建偉,黃建偉告訴吳易霖有一個叫「阿吉」的台灣男子被人欠了三年工資,但沒說具體數額,當時黃建偉答應追到錢後,分給吳易霖三成。這個單是黃建偉委託吳易霖去收數的。吳易霖帶我們來到惠州的一個農場,在這裡我們見到了這個委託人台灣男子「阿吉」,然後我們在農場找了一圈並沒有見到這個欠錢老闆,於是我們和「阿吉」一起離開了農場,來到深圳的一個工廠(「阿吉」稱這個工廠也是農場老闆的),但也沒有找到。

相隔一個月左右,吳易霖打電話告訴我之前我們去惠州農場的債主出現了。接着我、吳易霖、鍾堂、馬友富及另外一個小弟一起出發來到這個惠東農場,並在門口見到「阿吉」,「阿吉」帶吳易霖在農場裡找這個欠錢的人,接着吳易霖說找到了讓我們過去,我們過去的時見到吳易霖一直在動手想將這個欠錢的人反押在後面,就等於是擒拿,但這個欠錢的人一直在反抗,所以吳易霖擒拿這個欠錢的人不成功,接着我看到馬友富衝上去幫吳易霖押着這個欠錢的人,由於我當時是開車過去的,沒法聽清楚他們雙方之間交談的內容。

吳易霖和馬友富將這個欠錢的人押在農場內的鐵皮房後,我也下車了,我們全部人都進了這個鐵皮房,我見到馬友富用手銬反銬這個欠錢的人,讓他坐在凳子上,「阿吉」說他三年的工資都沒拿,欠錢的人說這三年對「阿吉」也不薄,也有給過很多費用給「阿吉」,並且說「阿吉」這三年在農場什麼也沒幹。馬友富見他們都很激動,就動手打了這個欠錢的人一巴掌,這個欠錢的人還一直在說,具體說話的內容我不記得了,接着吳易霖也對我使眼色,因為我們出發前有分工的,吳易霖知道我有電擊棍,於是我就拿出我隨身攜帶的電擊棍朝這個欠錢的人的脖子位置電了一下。不久,我們見到農場有工人來上班,吳易霖說把這個人帶走。

於是吳易霖就在現場分工,由馬友富及鍾堂押着欠錢的人上了這個人的車,當時吳易霖也上了車,我負責駕駛我們自己的車跟着他們,大概5里左右,我看到前面的車停在了另外一座山上,我也停了下來,都下了車。吳易霖和這個欠錢的人用普通話談,大概意思是反正欠「阿吉」的工資,不管什麼時候都要還,不如現場趁早還,「阿吉」之前說需要支付他1000元工資,三年就是壹佰萬元人民幣,當然這個人就不答應,明確表示不可能支付壹佰萬元人民幣,「阿吉」就說每天只需要支付工資人民幣500元,要不就一刀切,只需要人民幣30萬元,然後這個欠錢的人也就答應了,之後吳易霖在現場寫了欠條和本票。

當時這個欠錢的人說他現在只能籌到十萬元人民幣,剩餘的以後再想辦法還,吳易霖也同意了,這個欠錢的人就當着我們的面打電話給他們公司的財務,很快我們就約好這個財務在山下交錢。之後我們在山下見到財務,她將一沓東西交給這個欠錢的人後就離開了,欠錢的人就將這沓東西交給「阿吉」,然後這個欠錢的人也離開了。

之後我們回到東莞,吳易霖載着「阿吉」去找黃建偉,鍾堂、馬友富及另外一個小弟就坐着我的車回到東莞。我們當時開了兩台車去現場,一台是我的,另外一台是吳易霖的。我的車是我出錢以鍾堂的名字買的土黃色日產尼桑牌三廂小轎車,號牌我只記得是「粵S3K」開頭的,尾數我不記得了,我買的是新車,剛買不久的;吳易霖的車是本田牌汽車,那是一輛旅行車,尾箱蓋是斜的,車身是白色的,號牌也是「粵S」開頭的,尾數我也記不得。當天晚上吳易霖分給我現金人民幣8000元。

(五)非法拘禁吳某某的事實。

2012年3月,簡某某、馬某某委託上訴人黃建偉處理吳某某(馬某某表弟的合作夥伴)簽署某電子(惠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合同一事。2012年4月21日14時許,黃建偉指使上訴人王正雄駕車(粵ST×)搭載曾某傑、方某仁到東莞市石排鎮赤坎村萬豐廣場,將吳某某強行拉上車,吳某某在反抗過程中遭到三人毆打。後三人將吳某某強行帶至東莞市長安鎮錦廈村錦江路×號店鋪內關押。黃建偉、馬某某、簡某某隨後趕到上述關押地點。馬某某將某電子(惠州)有限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合同提供給黃建偉,由黃建偉強迫吳某某在該合同上簽字確認。隨後馬某某、簡某某、黃建偉攜帶合同離開現場。4月22日凌晨5時許,東莞市公安局通過技術手段解救吳某某。

認定依據

1.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現場照片。證實:2012年4月10日,東莞公安局石排分局刑偵大隊民警對東莞市石排鎮赤坎村委會萬豐廣場附近路段進行現場勘查,現場未見異常;被害人吳某某被非法拘禁在東莞長安鎮美麗華時裝店鋪,其被拖上車牌為粵ST×的小車上。

5.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主要內容為:大概2012年4月21日下午14時30分許,我在東莞市石排鎮赤坎村萬豐廣場的福建沙縣小吃店和員工胡學邦吃麵,吃完後我剛走出門口時,突然有一名男子叫我的姓名,我轉頭一看即衝上前3名男子,其中兩人強行架着我的肩膀,一個拖着我的雙腿,就差沒把我抬起來,我現場反抗,胡學邦也上前阻止,但他們還是強行把我拖到約10多米開外的一輛銀色的別克牌商務車前,我的頭部撞到車上,他們還用拳頭打我頭部,我被強行拉上了車,他們其中一人開車,兩人坐在我兩邊,讓我趴在他們的腿上,用衣服蓋住了我的頭部。我被拉上車後,期間我們沒有多說話,他們曾問我有沒有欠債,我說沒有。

車一直開了約1小時後,開到了一間店內,他們把我押下車後即把鐵門關上了,我們等了約10多分鐘後,進來了一名年約50多歲的男子,頭戴着帽子,身材矮小,他上前質問我,說我的某電子廠己經轉讓了其他股東,並且我也收到了錢,問我為什麼不更換法定代表人,並說他是受人委託來處理這件事。我向他解釋後,那名帶帽矮小的男子拿出一份在工商部門變更法人代表的資料給我簽,我看過後就簽名了。這份轉讓協議書和我之前向當地工商部門諮詢時看到的內容基本一致,我當時覺得他們處理股權或者債務糾紛挺專業的。

簽完名後我問他可以放我走了嗎,對方說他是受人委託處理這件事,對方答應給他錢,但他還未收到錢,所以我不能走,還說委託他的股東會過來和我見面,因擔心我逃走,就給了兩顆半的安眠藥給我,讓我吃後在車上睡覺等,我就吃下並上車睡覺了。後來的情況我就不知道了,等我醒來的時候己經躺在東莞石排人民醫院了。

我當時不知道被對方關押的位置,後來才知道那個地方是長安鎮錦廈村一個商鋪。我被拖上車時,車上三名男子沒有毆打、恐嚇我。他們沒有持有工具,那名戴帽矮小的男子也沒有毆打、恐嚇我,因為我現場就按他的要求籤名了,也和他說了需要我簽名變更沒必要這樣,所以他們沒有傷害我。這幾名男子都是台灣人。

被害人吳某某辨認出黃建偉就是讓其簽下變更法定代表人合同的人。

6.上訴人的供述和辯解

(1)上訴人黃建偉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內容:大概在2012年6、7月份(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在東莞接到簡某某的電話,他在電話里說要處理一筆債務,並問我能不能幫他介紹幾個人,我同意了。大概過了一周左右,我和簡某某約到東莞長安的一間上島咖啡店見面,當時簡某某和他女朋友馬某某(音)及他女朋友的表弟楊姓男子來的,我和王正雄(「馬沙」)一起去見面的,我們一共是5個人。簡某某說女朋友的表弟(楊姓男子)與人合夥開了一家電子公司,公司辦公點在台灣,生產車間設在惠州,後被合伙人吳某某在經營中吃掉了8000多萬台幣,楊姓男子已經到台灣法院起訴吳某某,但為了防止吳某某再以公司的名義欠外債,楊姓男子與吳某某協商好要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過戶給楊姓男子,條件是楊姓男子給吳某某1000萬台幣。

楊姓男子已經在台灣將錢給吳某某了,但是吳某某一直拖着沒去辦理過戶手續,已經拖了一年,後來楊姓男子通過其表姐介紹委託簡某某想辦法讓吳某某配合辦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過戶手續,但簡某某在大陸這邊沒有人脈,所以簡讓我找幾個人幫忙,催吳某某辦過戶手續。我介紹了「馬沙」給他認識,讓「馬沙」再找幾個人幫他。在咖啡廳談好之後簡某某等三人就回惠州去了。

過了一兩天,我、「馬沙」、「阿傑」、「阿林」一起去到惠州一間酒店找簡某某,我們在酒店旁邊的一間餐廳吃中午飯,我就告訴「馬沙」他們配合簡某某做好這件事。之後我一個人回東莞了。後來簡某某和馬沙他們把吳某某抓走並關了起來,事情鬧大了,簡某某和馬沙等人都被警察給抓了,後來他們都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了。

簡某某沒有正式工作,他在台灣桃園夜市一帶混社會的。因為我和簡某某在台灣從小就認識了,他和我一起是國中畢業,他知道我潛逃的事,他也一直有我的聯繫方式,所以就打電話給我了。以前年輕時打架他都有幫過我,他到大陸這邊來不認識人,就找到我了,我就答應幫他的忙。

這件事是簡某某承辦的,「馬沙」他們都要聽簡某某的指示去做事,馬沙找了「阿傑」和「阿林」,但這兩人都是台灣人,經常和「馬沙」在一起的。

吳某某的資料都是簡某某從台灣帶過來的,他拿給我看過。「馬沙」他們就是根據簡某某提供的資料去到吳某某的工廠里找到吳某某。「馬沙」他們抓走吳某某可能是他們在吳某某的廠里沒談妥,都是簡某某在處理的,我沒在場。是後來出事了我才知道他們把吳某某關到「阿傑」爸爸在東莞長安的一個做早餐的小店裡,並讓吳某某當場在轉讓合同上簽字。我還知道他們給吳某某吃了安眠藥。因為讓吳某某簽合同時,應該是周末,辦理過戶公證的單位要到周一上班才能辦理,所以他們就想讓吳某某好好休息一下。「馬沙」他們將吳某某抓到東莞時沒有給我講,我也沒有問他們。

我介紹「馬沙」他們這次幫簡某某是沒有好處的,要等簡某某合同順利過戶後,吳某某吃掉公司8000多萬元的事簡某某還要「馬沙」他們幫忙,然後追回欠款的3成作為好處費給「馬沙」他們,至於我自己沒有收報酬的,如果事情辦得順利了,估計簡某某會給我包個紅包,「馬沙」之前也是欠我錢的,如果「馬沙」賺到錢了,我也好向他要債。

吳某某被抓之後我沒有在現場,我管不了其他人怎麼說。

(2)上訴人王正雄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內容:大概是2012年春節過後(具體的時間記不清了),當時曾某傑叫我去東莞長安鎮的一間咖啡館店,我到之後,除了曾某傑外,還有一個叫馬某某(我們都稱呼她「馬姐」)的女人和叫簡某某的男人在場,他們都來自台灣桃園。簡某某說馬某某與另外一名台灣人吳某某在大陸做生意,後來馬某某退出,而吳某某要給她一筆錢,這些事情已經在台灣法院公示過,但吳某某一直沒有支付這筆款,現在先去了解一下吳某某在哪裡開廠。

讓吳某某吃安眠藥是黃建偉安排的,我記得黃建偉曾經在咖啡館裡說過,如果真的要抓人,防止對方反抗,就給對方吃安眠藥,還讓簡某某從台灣帶安眠藥過來。

這次非法拘禁,當時沒有談過事成之後我與曾某傑、方某仁是如何分成。

關於上訴人黃建偉、陳壽清、王正雄、簡永盛上訴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以及上訴人黃尚禮上訴所提意見,評析如下:

關於上訴人黃建偉是否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的問題。在案證據反映,台灣「某幫」為當地不良社團,應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境外的黑社會組織」。上訴人黃建偉原為「某幫」的骨幹分子,因在台灣涉及嚴重案件逃到大陸之後,繼續宣揚自己在「某幫」的「精神領袖」地位及以往在台灣所實施的不法行為,利用「某幫」在台灣民間的影響及對在大陸經營、工作人員所產生的威懾作用,糾集同案人等人員追隨自己以「某幫」「偉董」等名義,包攬非法索債等非法業務,表明其主觀上有擴大、利用「某幫」的影響為自己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客觀上以此擴大了「某幫」在大陸台灣居民中的影響力。

雖然如辯護人所言,黃建偉的所為未必真正出於「為某幫擴充勢力的意圖」,但其在大陸利用擴大「某幫」力量及其在大陸台灣居民中的影響,為自己謀取不法利益提供支持卻是不爭的事實。無論其動機如何,其行為已經符合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的構成要件。黃建偉上訴提出其「低調」、「隱瞞身份」、辯護人提出黃建偉已經與「某幫」不存在聯繫、沒有發展該組織意圖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2.關於上訴人黃建偉是否犯綁架罪的問題。一方面,雖然黃建偉上訴否認與魏某1案有關,且由於其指使同案人將魏某1殺死並毀壞屍體,在時隔多年案發之後無法提取被害人屍骨及兇器和其他作案工具等物證、痕跡以及其他客觀性證據,但是黃建偉密謀、實施綁架魏某1以及將其殺死並分屍、碎屍、拋屍的各個環節,分別有可以互相印證的證人證言、同案人供述所證實,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黃建偉本人在偵查階段對此過程亦供述在案,且所供述的主要環節均得到其他證據的印證。證據還證明,黃建偉的目的主要在於通過綁架魏某1從而向其親屬索取財物,而並非僅限於控制魏某1,只不過由於魏某1不妥協而被黃建偉指使陳壽清等人將其殺死,沒有機會進一步向魏某1的親屬索取財物,並非辯護人所提出的「沒有直接證據」反映黃建偉勒索財物、不符合綁架罪的特徵。

另一方面,雖然黃建偉一再聲稱與李某某存在債務糾紛,卻無法提供任何證據或線索,也得不到其他證據的證實,表明其以自己虛構的債務為由授意吳易霖等人劫持李某某,就是利用追債之名行綁架勒索之實。上述事實,原判已經列舉充分的證據並作了詳盡的分析闡述,黃建偉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所提意見無法提出有力的理據予以否認,其意見不能成立。

3.關於上訴人陳壽清的量刑問題。上訴人陳壽清受黃建偉糾合參與綁架魏某1,且在黃建偉授意下夥同他人殺死魏某1,是導致魏某1死亡的直接兇手之一,原判認定其為該宗綁架犯罪的主犯並無不當。陳壽清受黃建偉糾合而積極參與犯罪,雖然殺死魏某1未必符合其本意,但亦在其參與共同犯罪的概括故意之下,陳壽清以受到脅迫作為推卸自己剝奪他人生命的理由,並主張自己屬於脅從犯的意見不能成立。陳壽清還以家庭成員需要照顧等理由請求從輕處罰,但其在參與本案之前三度被判刑,即便在殺人後害怕而潛逃,但不久又因故意傷害被判刑一次,長期無視國法,主觀惡性大,前科累累,從未考慮家庭成員感受,在被再一次判刑時才以此請求從寬處理,該上訴意見明顯無理。誠然,陳壽清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始終如實供述並指證黃建偉,有從輕處罰的情節,但其又屬於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原判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判處其無期徒刑沒有不當,請求二審改判不予採納。

4.關於上訴人王正雄否認犯罪的問題。上訴人王正雄以其偵查階段所作供述受到辦案人員誤導等理由否認全部犯罪事實,但是原判認定其參與的犯罪,除了其本人供述外,有證人證言、同案人供述等證據相印證,其辯稱自己「糊裡糊塗簽字」的理由不能成立。王正雄不但受黃建偉糾合而參與綁架魏某1的犯罪,事先還與黃建偉密謀策劃、幫助黃建偉物色張某強為幫手,雖然地位作用次於黃建偉,但仍屬主犯。至於王正雄與黃建偉地位作用不同,在挾持李某某過程中與黃建偉主觀目的不同、所起作用較小,原判已經予以認定並在量刑時予以相應的體現。辯護人提出王正雄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問題,一審已經充分闡明不足以認定的理由,二審再提,理據不足,故王正雄上訴否認犯罪以及辯護人請求對王正雄從輕改判的理由不成立。

5.關於上訴人黃尚禮上訴否認其敲詐勒索伍某某、提出在多宗作案中不屬於主犯,這些意見其在一審已經提出,原判已經充分闡述其裁判理由,符合法律規定。黃尚禮雖有重大立功表現,但其在犯罪中積極主動,原判結合其冒充警察控制李某某,用電棍擊打伍某某等情節,對其判處的刑罰適當,上訴要求改判不予採納。

6.關於上訴人簡永盛提出其具有自首等情節沒有證據所證實。上訴人簡永盛毀壞屍體行為雖聽命於黃建偉,但辯稱受黃建偉脅迫的依據不足。簡永盛明知黃建偉殺害魏某1仍協助其分屍,毀壞屍體情節惡劣,上訴請求二審改判不予採納。

綜上,上訴人黃建偉、陳壽清、王正雄、簡永盛上訴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以及上訴人黃尚禮上訴所提意見經查均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改判較輕刑罰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黃建偉到大陸發展台灣黑社會組織「某幫」,以勒索財物及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為目的綁架並殺害他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分別構成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上訴人陳壽清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並殺害他人,其行為構成綁架罪。上訴人王正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分別構成綁架罪、非法拘禁罪。上訴人黃尚禮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非法追債隨意毆打他人且情節惡劣,其行為分別構成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上訴人簡永盛明知是屍體而予以肢解、烹煮、攪碎;在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的身份證件,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毀壞屍體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

原審被告人邱俊榮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上訴人黃建偉、王正雄、黃尚禮、簡永盛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上訴人黃建偉在綁架並殺害被害人魏某1、綁架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非法拘禁被害人吳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上訴人王正雄在綁架被害人魏某1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以從輕處罰。上訴人黃尚禮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敲詐勒索被害人伍某某、為非法追債隨意毆打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上訴人陳壽清在綁架並殺害被害人魏某1的犯罪中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上訴人簡永盛在故意毀壞魏某1屍體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原審被告人邱俊榮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是從犯,可以從輕處罰。上訴人黃建偉、王正雄、簡永盛、黃尚禮、陳壽清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故黃建偉、陳壽清在綁架殺害被害人魏某1、簡永盛在故意毀壞屍體、王正雄、黃尚禮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黃尚禮在敲詐勒索伍某某、尋釁滋事的犯罪中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上訴人黃尚禮歸案後檢舉、揭發同案人及其他犯罪集團的相關犯罪事實,並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可予減輕處罰;其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對犯該罪應認定為自首,可予從輕處罰。上訴人黃尚禮、陳壽清、簡永盛、原審被告人邱俊榮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當庭表示願意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

對上訴人黃建偉,根據其犯罪情節,對其犯綁架罪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零二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八十條之一、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裁定並為核准以綁架罪,判處被告人黃建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限制減刑的刑事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銘澤

審判員陳亦光

審判員蔣倩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林俊達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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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9 00:09:23

給出的方案很有意義很實用,對我的幫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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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05:05:00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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