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復旦大學1名在校博士、兩名在校研究生因在校外嫖娼被公安機關分別處以行政拘留3日、行政拘留10日、行政拘留10日並處5000元罰款的處罰。
校方在掌握情況後,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復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條款給予三名學生以開除學籍的處分。
事已至此,如果三名學生不服校方的處罰決定,可以向誰提起上訴?是否還有挽回的餘地?
其實校方的處罰算不上「終審」,如果不服,至少可以通過三種途徑申請複查、複議或提起訴訟:
途徑一,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從處分決定書來看,處理決定是學校保衛處作出的,最終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提到復旦大學的保衛處就不得不說一下復旦大學的機構設置,從機構框架來看,復旦大學下設多個院系、上海醫學院、科研機構、黨政管理機構及多個附屬醫院,而保衛處正是黨政管理機構之一,在學校內開展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服務,屬於職能部門之一。
對於保衛處作出的處分決定,被處分人不服的,可以在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復旦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申訴的過程本質上是學校內部「自查」的過程,這個過程不涉及學校以外的司法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學校內部就處罰決定的流程、處罰決定、相關依據等展開「行政複查」(主要不是行政複議),如果發現任一環節有錯誤,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撤銷或修改處罰決定。
「申訴」或者說「行政複查」是三名學生最直接的「上訴方式」。不過,處罰決定書是9月6日作出的,按照規定需要在收到處罰決定書的10日內申訴,現在已經超出了這個期限。
如果學生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訴,那麼還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挽回:
途徑二,向教育部申請行政複議
復旦大學作出的處罰決定書屬於行政處罰,對於行政處罰結果不服的,按照規定可以向上級政府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比如對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那麼可以向其派出機構,即向公安局提起行政複議。
那麼復旦大學的上級政府機關是誰呢?從復旦大學建制來看,復旦屬於副部級,是事業單位,是教育部直屬的全國重點大學。也就是說,復旦大學的上級是教育部。
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可以向其行政主管機關提起行政複議,即可以向教育部提起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的時效是權益遭到侵害後的60天內,上級主管機關在收到書面申請後,5日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如果決定受理,那麼受理後的60天內作出複議結果。
從時間軸來看,復旦大學的處罰決定是9月6日作出的,如果不服,學生尚有40天的時間可以向教育部提起行政複議。
途徑三,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於絕大多數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可以先選擇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滿的可以在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然,有些時候必須需要先複議再訴訟,有些時候可以跳過複議直接訴訟。
具體到該事件,學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會根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參考校規校紀對校方的處罰決定作出裁決,如果判定校方存在程序有瑕疵、定性不準確、處分不恰當的情況,處分決定的結果可能會被扭轉。
從之前的案例來看,雖然學生違法行為在先,但已經受到了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拘留或並處罰款的處罰,其已經付出了代價。學校據此剝奪學生受教育的權利有待商榷,法院在裁決時給予否定開除學籍的可能性很大。
寫在最後:
綜上,雖然校方已經做出了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但這並不是最終結果,如果學生對開除學籍的處罰不服,至少可以通過申訴、行政複議、行政訴訟這三種方式嘗試挽回。
從旁觀者的角度講,三人行為確實不妥,已經屬於違法行為了,但其行為已經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付出了相應的代價。作為學校,本身就應以「教育為本」,應當堅持處分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於初犯者,給予留校察看的處分更適當一些,剝奪其受教育的權利未免有點矯枉過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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