喧囂熱鬧的娛樂圈,總是有吃不完的瓜。幾年前就有吳某某的前女友索要分手費被判刑,現在又有霍某前女友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施行強制措施(尚未定罪判刑)。
娛樂大瓜吃完,當事人一地雞毛,留給大眾的卻還有一些疑問:曾經做戀人時那麼甜蜜一直買買買,但是分手之後以前給的錢財或者買的東西就都要還回去了嗎?分手後心裡受傷,是不是可以讓對方給一筆分手費來補償?分手費要多了是不是會被抓判刑?
娛樂大瓜一起吃,法律問題我來答:
一、戀愛時給的財物,分手後能要回嗎?
這個問題其實需要分為兩個情況:
1、自願贈與不能要回。兩人在戀愛期間必然會有一些互贈禮物、金錢的行為,情人節買花送禮物發紅包這都是一方自願做的,那麼這就屬于贈與行為,這種花費在分手後是不能要回的。
2、借款可以追回。很多時候戀愛中的人都會碰到對方提出應急借款的情況,那麼基於兩人的戀愛關係,出借人可能不會要求對方出具借條就直接給錢了,那麼分手後想要回借款可能會遇到對方說你這是贈與行為而不是借款。面對這種問題,通常我們會建議在借款時儘量通過轉賬的方式並且備註為借款,另外要儘量留存雙方當時的溝通記錄,例如微信、短信、通話錄音等等,只要轉賬與溝通記錄能夠互相印證,那麼就可以證明是借款,無論兩人是戀人關係還是已經分手都可以依法去要回這筆借款。
二、要分手費到底違法不違法?
兩個人在一起,戀愛自由,分手也自由。戀愛期間出於自願贈與財物了不能要回,那麼同樣地,兩個人分手了,一方自願給另一方分手費是不違反任何法律強制規定的,分手費也是一種自願贈與的行為,給了也不能要回。但是為什麼會有新聞說索要分手費會判刑呢,這就涉及到了下一個問題。
三、什麼情況下要分手費會構成敲詐勒索?
想弄清這個問題,首先看一下刑法對於敲詐勒索罪的規定:
《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索要分手費構成敲詐勒索罪,首先主觀上是存在故意,也就是說要分手費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非法占有他人財產;其次,要分手費在行為上要使用了威脅或要挾等手段,迫使另一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支付費用。
在吳某某的案子中,法院就明確了女方為達到非法占有巨額財產的目的,採用威脅公開與吳某某相處的事實、披露吳某某個人隱私信息等手段,來迫使吳某某違背自己的意願作出支付分手費的承諾。這裡的女方行為無論是從主觀還是客觀上都已經完全符合了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最後法院判決女方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在霍某的案子中,目前警方的公開信息是,女方因涉及敲詐勒索罪,現在公安機關對女方是採取了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這個意思就是公安機關已經對這個案件立案調查,女方已經成為了犯罪嫌疑人,但是最後定罪量刑還需要等到法院正式開庭審理作出判決後才知道。但是從前段時間的新聞報道也能大概知道,霍某的前女友也是靠着威脅的手段去要求霍某支付分手費,而且索要的金額巨大,因此最後這位前女友很大概率也是要為自己的貪財付出代價。
最後不得不感慨一句,戀愛真的很美好,但是退出的時候也應該體體面面,不要因為一時的貪財而讓自己走在違法犯罪的邊緣。兩人之間有糾紛,民事糾紛就走法院去解決,如果非要上升到逼迫的地步,那麼該報警還是儘快報警處理。
評論列表
現在的生活節奏太快,往往忽略了感情的經營,適當的情感諮詢還是有必要的,特別是像你們這樣專業的機構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