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婚姻是合同,戀愛是締約,締約未果的成本和風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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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磁鐵原理」,同名磁極相互排斥,異名磁極相互吸引。而在我們的生活中,我們會被一個人莫名其妙的吸引,就像磁鐵一樣。從基因學來講,這種相互吸引的原因,是人類出於自身繁衍的本能而去尋求繁衍對象。從心理角度來看,有人陪伴,就會覺得不孤單。兩個人互相吸引,是戀愛開始的前提。

從兩個人相遇到一方表白,另一方同意,然後經過戀愛這個過程,最終走向婚姻殿堂,從此開啟兩人幸福的生活。如果我們把婚姻看作是一份合同,那麼戀愛就是一個締約合同的過程,締約順利,雙方領取結婚證,合同成立並生效。如果締約不順利,合同不能成立。

一、締約未果的成本

本文提到的締約未果成本,不包括彩禮、嫁妝問題。是在它之前的戀愛階段,如果戀人分手,雙方戀愛期間的財產往來,如何處理呢?

如果婚姻是合同,戀愛是締約,締約未果的成本和風險有哪些?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締約過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不管是惡意磋商,還是提供虛假情況,一般都是為了獲取合同利益,合同利益也就是錢,造成對方損失的,合同法規定了應當賠償。我們將上述原則運用到「戀愛締約」過程中,惡意磋商、提供虛假情況,一般是為了獲取戀愛利益。

戀愛利益包括感情和金錢。如果是利用戀愛關係,向對方騙取金錢,行為人可能涉嫌詐騙罪,所獲得財產為犯罪所得,應當返還。如果是利用戀愛關係,向對方騙取感情,不構成詐騙罪。因為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不包括感情。如果通過欺騙感情獲取了財產,因欺騙感情不好舉證,需要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具體分析。

上述情況為特殊情況,我們看看在戀愛正常的情況下,雙方和平分手的財產處理問題。

在兩人相處過程中,一般會相互送一些小禮物,原則上戀愛時贈送的禮物不能返還,如以下物品:

1、 為討女方歡心,買的一些小禮物,鮮花、衣物、包等。屬於戀愛期間的禮尚往來,這些也比較容易失去使用價值,沒有返還的必要。

2、 戀愛期間雙方的消費支出,比如吃飯、旅遊等,已經消耗掉了,沒有可返還的標的物。

3、 雙方一起消費,無法確定消費比例的。該費用在買單時付錢一方已經表示自己願意全部承擔,就不能在承擔之後要求他人再分擔。

對於大額財產,如送房、送車的情形,需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

一般戀愛期間的贈與,是不會簽署贈與合同的,這就很容易與借貸相混淆,我們看一個案例。

范某(男)與汪某(女)建立戀愛關係。熱戀中的范某為了討好汪某,準備訂購一輛車作為禮物送給汪某。在「交款單」及《訂車合同》上,均以汪某的名義落款署名。汪某確提議將購車款拿來償還自己一處房產的按揭貸款,范某覺得只要汪某滿意,怎麼用都行。後來倆人分手,范某以轉賬時備註「借款」為由,主張汪某返還45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范某僅依據備註「借款」的銀行轉賬憑證,不足以證明為借貸的事實。根據汪某抗辯主張及提供的相關證據,結合該款項發生時倆人為戀愛關係的事實,贈予款項的可能性存在,該事實與范某僅提交轉款憑證的證明效力相較,足以使范某主張的借貸事實真偽不明,故應認定借貸事實不成立。最終,汪某未返還范某這45萬元。

而對於戀愛未果的情況,不僅會發生財產返還糾紛,還會引發刑事犯罪。

二、締約未果的風險

近日,廈門某法院就判決了一起,因戀愛未果,當事人被敲詐勒索的案件。

一、案情介紹

28歲的肖某(男)在網絡上搜尋到女孩小昕(女),兩人越聊越投機還互加微信好友。聊了10多天後,兩人便相約到酒店發生了關係,肖某還拍攝下二人歡愉的片段。之後,肖某通過微信向小昕表白,小昕沒有同意。肖某覺得小昕玩弄了自己的感情,氣憤的以公布性愛視頻相要挾,要小昕轉1000元錢。過了段時間,肖某又聯繫她,讓她再轉3000元,就把視頻刪除並不再騷擾她。就這樣,小昕又轉了3000元。肖某再三勒索小昕,最終報警。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肖某有期徒刑6個月。

二、律師說法

本案肖某以雙方自願發生的性行為為要挾,迫使小昕向他轉1000元到3000元不等。而小昕基於羞恥心理,不願意讓自己的性愛視頻被傳播,被迫多次交出錢財共計4000元,肖某實現了非法占有的目的。這一系列的行為,顯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

本案屬於典型的因戀愛未果引發的刑事犯罪。肖某之所以用公布性愛視頻要挾小昕,是因為他表白失敗,認為自己感情上受到了傷害,想要從小昕處獲得補償,並對她進行報復。

從合同法角度分析,如果雙方達成了某個合意,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獲得賠償。那麼,在肖某與小昕的戀愛過程中,是否存在合意和違約行為呢?

肖某向小昕發出了成為男女朋友的要約,而小昕並沒有承諾。從合同法角度講,他們之間沒有形成男女朋友關係的合意。也許,肖某認為兩人發生了性行為,就是默認了男女朋友關係。那麼,發生性行為,是否是默認男女朋友關係呢?我們看看合同法關於對「默認」行為的相關規定。

1、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3、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4、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屆滿以後,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做表示的,視為購買。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默認法律後果是有前提的。一是當事人用實際行為履行主要義務的;二是過了約定的時間,當事人沒有表示不同意。

法律上並沒有規定男女朋友之間有哪些義務。但有網友表示,男女朋友之間有疼愛彼此,安慰彼此,陪伴彼此的義務,當其中一個人遇到困難時,給他/她一個肩膀,無論發生什麼事情,都會陪在對方身邊。因此可見,發生性行為,跟男女朋友主要義務沒有必然的聯繫。

本案中,小昕沒有承諾作肖某的女朋友,雙方沒有達成合意,小昕也沒有「戀愛違約」行為。肖某自覺感情受到傷害,用性愛視頻對小昕進行勒索,這不是一個民事法律行為,肖某觸犯了刑法。

在實際生活中,戀愛未果的法律風險,除了被敲詐勒索外,還可能發生強姦案件。

一、案情介紹

小麗在一家超市上班,下了早班之後就回家休息。突然聽見有人敲門,小麗開門一看是前男友。前男友看上去非常凶,非要進屋跟小麗談談。小麗無奈,跟前男友在客廳聊。沒想到,沒說兩句話,前男友便把小麗拽進臥室,撲倒在床上,脫了她的褲子,小麗數次反抗與哀求未果,前男友強行與她發生了性行為。在前男友走後,小麗立即打電話報警。在審理過程中,前男友以倆人曾經是男女朋友關係為由,說小麗是自願與他發生性行為。

二、律師說法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了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在我們國家,婚內強姦一直在理論界和實踐界有很大爭議,但司法實踐中已有類似判例。也就是說,即便是在有婚姻關係的夫妻之間,強迫婦女發生性行為,也有可能構成強姦罪。而男女朋友關係,不像婚姻關係一樣受法律保護。所以,對於有男女朋友關係的情侶,強迫女方發生性行為,必然構成強姦罪。本案,前男友將小麗撲倒在床上,小麗數次反抗和哀求未果,強行被發生性行為,顯然構成強姦罪。

戀愛看起來是一件輕鬆的事情,但如果處理不好,不僅會發生民事糾紛,還會引發刑事犯罪。我們誰都不知道自己會交到什麼樣的男女朋友,一定要理性。下面,給大家提供一些處理戀愛的建議。

1、 不要輕易發生性行為,這很可能會成為對方最有力的勒索把柄。

2、 提出分手時,要給對方足夠的尊嚴,避免日後對方進行打擊報復。

3、 告知對方分手的根本原因,快刀斬亂麻不能猶豫。

4、 分手之後,不管是什麼原因,都不要再藕斷絲連,避免給對方任何犯罪機會。

戀愛是自由的,分手也應該是自由的。如果不是兩情相悅,強行在一起,也不會幸福。與其兩個人在一起不幸福,不如給彼此一個幸福的機會。不管是在戀愛中,還是戀愛結束,犯罪都是最不理智的行為,不僅失去了感情,更失去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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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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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9 17:01:20

給出的方案很有意義很實用,對我的幫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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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4 11:01:22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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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 12:05:15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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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1 01:05:34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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