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戀愛期間收520元、5200元紅包,分手後要不要還?看法官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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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相戀、訂婚

期間互送禮物、轉賬、發5200元紅包

訂婚時還給了8萬元禮金

但在臨結婚時兩人分手了

提醒|戀愛期間收520元、5200元紅包,分手後要不要還?看法官怎麼說

這些錢該怎麼處理?

岳陽一對曾經的戀人因為對此談不攏

男方把女方起訴到法院

要求返還戀愛期間的這些花費

臨湘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這起婚約財產糾紛案

今日,法院通報了案情

今年3月,岳陽人蘇某和沈某經人介紹相識,很快墜入愛河,當月就按當地習俗舉行了訂婚儀式,男方蘇某在家宴請了女方多名親友,還按風俗給了這些親友禮金與禮物。之後,蘇某還給沈某的支付寶及銀行卡轉賬三次合計8萬元。

兩人在戀愛交往過程中,雙方都給對方買了不少禮物,蘇某多次轉賬520元、5200元給沈某。

誰知好景不長,兩人由於相戀時間不長,沒有深入了解,生活中磕磕絆絆,經常吵架。訂婚一個月後,因雙方觀念、意見不一,終止了戀愛關係。而分手後,蘇某向沈某討要訂婚禮金及其他支出,沈某認為這些錢不應該還,兩人發生分歧,蘇某把沈某起訴到臨湘市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

給付彩禮是我國的民間婚俗,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為的給付,從法律性質上是一種以結婚為成就條件的贈與行為。本案中,原告蘇某贈與女方彩禮8萬元是以結婚為成就條件的贈與行為,現在兩人戀愛關係已經結束,女方應當返還男方給付的彩禮8萬元。

在兩人戀愛過程中,蘇某向沈某發的微信紅包、轉賬「520」與「5200」,這些數字屬聯絡感情、表達愛慕之情的贈與,不能反映以結婚為條件,故紅包繫戀愛期間的贈與,女方無需歸還。

訂婚時,男方給女方親屬打發的紅包、香煙、雨傘等屬於人情往來,不屬於彩禮,也並非女方占有,對於蘇某要求沈某返還該部分費用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在戀愛過程中,兩人之間的互贈紅包、衣服、戒指、禮品,這些都是戀愛期間的自願贈與情形,雙方都不能主張返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沈某返還原告蘇某彩禮8萬元,駁回蘇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鏈接:戀愛期間資金往來,要這兩條件才算借款

法官介紹,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會有大量資金用於共同消費、互贈禮物、互相之間轉賬以及借款。

共同消費、互贈禮物即使一方支出較多,但都屬于贈與性質,分手後原則上也不能要求另一方返還。

為了表達愛意,男女雙方會在特殊時間轉賬特定金額,如七夕、情人節轉賬或者發紅包520元、1314元等,這些同樣視為表達愛意的贈與,不能要求返還。

如果戀人之間轉賬要認定為民間借貸,需要符合兩個條件:

1 是有借貸合意,即一方想借,另一方願意借;

2

是要有款項支付,即這筆錢有真實轉賬記錄。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借出資金的一方最好能要求對方出具借條,以書面的形式確定雙方借貸的合意,寫明借款事實、借款緣由等。

考慮到男女朋友間親密關係,有些人難以開口要求對方寫借條,可以在轉賬時註明「借款」,對話中雙方商定還款時間等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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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虢燦 通訊員 鄭姝

評論列表

頭像
2023-12-29 06:12:46

情感方面有問題,真的是要找專業的諮詢機構

頭像
2023-10-24 16:10:37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頭像
2023-09-27 07:09:23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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