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老法師丨離婚冷靜期?還不如結婚冷靜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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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作為半個法律人,最關心的,莫過於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剛剛審議過的完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了。這份「新鮮出爐」的草案,關係到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這不,「婚姻家庭編」中的一些內容就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比如說,「離婚冷靜期」到底有沒有必要?「近親屬範圍」到底要不要包括「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呢?

離婚冷靜期到底有沒有必要?近年來,離婚率不斷攀升,為防止「衝動離婚」,民法典草案第1077條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審議時就有委員建議,存在家暴等情形的可不設「離婚冷靜期」。

不過,不管什麼狀況,這個離婚冷靜期,根本就沒有必要。結婚、離婚,本來就是個人自由。設立這個「離婚冷靜期」,本意是避免「衝動離婚」。可是有沒有人調查過,現在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屬於「衝動離婚」的,究竟有多少呢?如果僅僅是為了一部分的「衝動離婚」,來給其他人的和平分手設置障礙,甚至可能引發新的矛盾,有必要嗎?更何況,真的屬於「衝動離婚」的,事後後悔了,補救的辦法其實很簡單,再去領張結婚證,復婚唄!

但是,如果設立「離婚冷靜期」,就算是像有些委員建議的那樣,對於存在家暴等情形的可不設「離婚冷靜期」。可這難道是要讓婚姻登記機關來干法院,甚至是公安的活兒,來認定婚姻關係內有沒有重婚、家暴、遺棄或者是惡習嗎?要知道,在實際操作中,婚姻登記部門基本只對「離婚申請」進行程序確認,不會進行實質審核。如此一來,想要跳過離婚冷靜期,是不是還需要去法院走一個司法程序呢?這也太複雜了吧!如果一定要設立一個所謂的「冷靜期」,還不如設一個「結婚冷靜期」來避免「熱婚」呢!要知道,經過深思熟慮的婚姻,才會更穩定嘛!

請問老法師丨離婚冷靜期?還不如結婚冷靜期呢!

公婆 岳父母 兒媳 女婿算不算近親屬?民法典草案中提到的這個問題,也成了大家熱議的話題。如今,儘管兩親家親如一家的不多,然而公婆與兒媳之間,岳父母和女婿之間的關係還算是比較親密的,在生活上的互相照料也不少。然而本次審議的草案中,把「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這一條給刪除了,似乎讓人覺得,怎麼,姻親就不算親了嗎?雖然說,刪除的原因是「共同生活」難以認定,為什麼不把這個限定條件定得更具體一點呢?總比直接把視為近親屬給去除掉要好吧!

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信春鷹提出的,「我認為倒水不能把嬰兒一塊倒掉,原來的規定仍然是有意義的」。《繼承法》也規定,雖然「兒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繼承人」,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如「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那麼,民法上對近親屬的認定,對於我們日常生活有什麼樣的影響呢?

舉個例子,《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將「其他近親屬」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第三順位監護人。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分別是配偶,父母和子女。不需要經過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再舉個例子,《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焦覺得吧,雖然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並非血親,而是姻親,但這些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家庭成員。

在很多家庭里,特別是獨生子女家庭里,兒媳、女婿簡直與女兒、兒子沒有多大差別了。因此,把姻親納入「近親屬」的範圍,能給人們提供更豐富的法律選擇、更多法律照拂、以及更大的保障空間。當然啦,現在民法典草案還在審議,大家有看法,有爭議都很正常。不知道大家對於這兩點,都是怎麼看的呢?

好啦,今天的《請問老法師》就為大家解答到這裡啦!如果大家在法律方面有什麼需求,歡迎通過留言和我們互動,或者點擊「案件聚焦」公眾號下方的「我要求助」,選擇您需要的求助類型進行填寫,我們會選擇典型案例為大家答疑解惑!我們下期再見哦!(看看新聞Knews記者:沈雪穎 李翔 編輯:范燕菲)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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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01:07:50

我朋友諮詢過,還真的挽回了愛情,現在兩人已經結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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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 04:05:32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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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7 02:04:09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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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00:12:41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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