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因互不信任,感情破裂,起訴離婚,最終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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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為民說法365天,全文757字,閱讀全文約1分鐘40秒。

原告小冉和被告小陳於2011年4月在深圳打工的時候認識了,並在同年7月確立了戀愛關係,不久便一起同居生活。在2014年2月9日的時候生育了兒子冉小乙,2014年6月2日登記結婚。

婚後不久,雙方因為一些瑣事經常發生口角,夫妻感情也開始破裂,2017年小冉到鑽井隊工作後,夫妻二人便開始兩地分居了,最終造成了雙方互不信任,感情更加惡化。請求判決原告、和被告離婚,婚生子由小冉撫養,被告依法支付撫養費。

被告小陳卻辯稱:我們是2011年7月份認識的,2014年4月生育兒子冉小乙,孩子由其選擇跟誰都可以;自己同意離婚;我們曾經向銀行貸了2萬元,是我父母還的,這個債務應由我們二人共同承擔。

雙方因互不信任,感情破裂,起訴離婚,最終獲准!

法官說法:

本院認為,原告小冉要求和被告小陳離婚,被告小陳同意離婚,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小冉要求與被告小陳離婚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對婚生子小冉的撫養問題,原告和被告都要求撫養小孩,由於小孩一直跟隨被告的父母生活,現在以隨被告小陳生活為宜;結合當地生活水平,確定每月300元的撫養費。

對於債務問題,被告主張的債務2萬元,現在查明尚欠3500元本金及利息,本案只對現有債務進行處理,原告認為這3500元屬於家庭共同債務,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本院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被告各承擔一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1、准予原告小冉與被告小陳離婚。二、原告、被告婚生子小冉由被告小陳撫養,原告小冉自2017年8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小冉撫養費300元至其獨立生活時止;三、原告、被告夫妻共同債務3500元本金及相應利息,原、被告各償還一半。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小冉負擔。

本文由為民說法365天原創,轉載請註明出處。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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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4 21:06:10

我聽別人說過,值得推薦的情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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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2 08:12:54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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