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給對方轉賬61萬餘元 分手後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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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對情侶分手,男子將前女友訴至北京東城法院,以借款為由索要戀愛期間的花費61萬餘元。法官會不會支持他的訴訟請求呢?

北京一男子小徐將前女友小劉訴至法院,稱小劉向自己借款共計61萬餘元,其通過微信、銀行轉賬共107筆支付了上述款項,現經多次催討小劉至今未還,請求法院判令小劉支付欠款並承擔訴訟費用。

小劉辯稱,雙方此前繫戀愛關係,小徐的轉賬是為維繫良好戀愛關係的贈與行為,該贈與行為已經生效。據小劉所述,雙方於2018年10月相識,當年12月確定戀愛關係,2019年8月因性格問題分手。

其間,小劉稱自己從未向小徐借款,雙方既未訂立書面借款合同,也無借條、欠條等書面憑證。小徐的轉賬也沒有備註過轉款性質,並且多次轉賬6666元、520元、666元、888元、1666元、1888元等具有特殊意義的金額。從轉賬方式、頻率數額等不難界定,其性質為贈與而非借貸。現贈與已經生效,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贈與行為被撤銷的情況,因此自己不應當返還任何款項。

戀愛期間給對方轉賬61萬餘元 分手後能要回來嗎?

小徐則否認存在情侶關係,表示雙方並未共同居住及生活過,涉案款項系在小劉誘導下支付,而且小劉曾明確表示要還錢。小徐提供了雙方微信聊天記錄為證,小劉曾說「你看下你銀行卡一共給我轉了多少錢,我剩下的首飾給你寄回去,還有轉的錢,我還你,我也看一下。」當小徐回復轉賬記錄52萬時,小劉表示會想辦法,「實在不行你就起訴我。」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劉於雙方戀愛關係終結時主動提出退還轉賬款項,並在小徐明確要求返還款項金額52萬時未予以否認,表示會想辦法。據此,雙方對於該52萬元款項性質為附條件贈與,並就贈與條件未實現後達成退款的一致意見,該意見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對小徐主張小劉返還訴爭金額中的52萬元予以支持,其餘66302元不予認定。綜上,法院判決小劉返還小徐52萬元。

法官介紹,男女戀愛期間,雙方沒有特定的法律義務,小額財物贈與或者日常消費支出不應當要求返還;而大額財物贈與,應區別於合同法上的一般贈與,其系基於戀人關係而發生,往往是一方基於結婚或維持戀愛關係為目的的一種贈與,應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係或戀愛關係終結,贈與財物一方的贈與目的無法實現,贈與一方有權要求返還,這符合民事活動中的公平原則。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宋霞 通訊員 劉傑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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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05:12:49

兩個人的感情往往都是當局者迷,找人開導一下就豁然開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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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6 06:11:51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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