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幗普法」無條件贈與女友240萬且承諾不可撤銷,分手後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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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向女方出具贈與協議一份,載明「由於女方購買房屋資金不夠,我自願贈送女方240萬人民幣在女方購房付款時,一次性轉賬到女方賬上,或者按女方要求轉到其他賬號,該贈與為無條件贈與,贈與行為一旦履行完畢不可撤銷」。

一審法院認為,男方在戀愛期間向女方出具的贈與協議載明贈與金額以及贈與是無條件的,該贈與協議系男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該贈與協議合法有效。之後贈與行為已經完成,男方要求撤銷贈與的主張不符合法定的撤銷條件,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

「巾幗普法」無條件贈與女友240萬且承諾不可撤銷,分手後能要回來嗎?

二審法院認為,男方向女方贈與的大量錢財已明顯超出情侶之間日常情誼交往的範疇,不在合理範圍內,帶有為今後共同生活作打算的意思表示,應理解為雙方贈與合同中附了相應條件較為合理。女方主張男方為其支付購房首付款等費用完全屬於無償贈與,並不附帶任何條件與事實相悖且明顯不符合常理,不能僅憑男方出具的贈與協議就將支付購房款等費用的行為認定為無條件贈與,故確認本案中男方與女方之間成立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在雙方當事人感情破裂後,贈與合同的解除條件已經成就,女方繼續占有上述案涉款項欠缺合法依據。參照婚姻法關於彩禮的規定,考慮公平原則,結合本案的具體案情,酌定女方退還男方贈與款項120萬元。

基本案情

男方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依法判令女方立即返還男方用於購買廈門集美區房屋購房首付款220萬元、過戶費55000元、中介費41027元、稅費10萬元、替其償還的房貸款10615元、替其償還合肥自有房屋貸款餘款430666.73元,合計2837308.73元;

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公告費、保全費由女方承擔。

一審查明

男方與女方自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間雙方繫戀愛關係。

2018年9月1日,男方向女方出具贈與協議一份,載明「由於女方在廈門購買房屋資金不夠,我自願贈送女方240萬人民幣在女方購房付款時,一次性轉賬到女方賬上,或者按女方要求轉到其他賬號,該贈與為無條件贈與,贈與行為一旦履行完畢不可撤銷」。

後男方分別於2018年9月18日、9月25日、9月26日支付100000元、2100000元、96027元、100000元為女方用於購買位於廈門集美區房屋的首付款、過戶費、中介費、稅費共計2396027元。

2018年9月20日,女方向男方借款430666.73元用於償還合肥房屋貸款。

2018年11月16日男方向女方轉賬10615元替女方償還廈門房屋貸款。

2019年8月9日,男方向女方出具收條一份,載明「今已收到女方歸還的44萬借款(現金形式)」。

後雙方解除戀愛關係,男方要求撤銷贈與,遂訴至法院請求女方返還財產。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本案中,男方在戀愛期間向女方出具的贈與協議載明贈與金額以及贈與是無條件的,該贈與協議系男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該贈與協議合法有效。

之後男方贈與女方2396027元用於支付女方所購的位於廈門集美區房屋的首付款、過戶費、中介費、稅費,雙方贈與行為已經完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的權利一旦轉移,贈與方要求撤銷返還財產必須符合下列法定條件之一: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本案中,男方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明其要求撤銷贈與的主張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撤銷條件,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故,男方主張撤銷贈與,要求女方返還首付款220萬元、過戶費55000元、中介費41027元、稅費100000元共計2396027元無法律及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關於案涉的430666.73元及10615元,根據男方舉證及女方庭審陳述該款項屬於民間借貸,與本案贈與合同無關,故在本案中不予處理。

綜上,男方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上訴意見

男方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出具的贈與協議並非簽訂於2018年9月1日,協議內容是按照被上訴人口述內容及日期書寫,不是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應認定為無條件贈與。

1、從協議形成的時間來看,贈與協議的日期是2018年9月1日,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於2018年8月17日第一次見面,在2018年9月1日雙方剛剛開始有買房意向,房屋選址、面積款項等均未確定,不可能未卜先知首付款就是240萬元,因此該贈與協議內容明顯是不真實的。

2、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戀愛期間均向對方出具過多份協議和承諾書,2018年10月28日,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簽署一份承諾書,內容為「本人男方,和女方是自由戀愛。我保證用心經營,互敬互愛,不疑心病,不任性,不亂發脾氣,互相信任,多多理解,少索取,少控制欲,用實際行動讓對方不後悔,並保證將來不以任何理由與她鬧分手及討要首付款」。被上訴人也曾向上訴人作出過2019年6月底拍婚紗照、後期領證等承諾,從雙方的行為和承諾可以看出上訴人支付房屋首付款、還貸均是以和被上訴人結婚、共同生活為目的和前提的,而不是無條件贈與。

二、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結識過程、日常行為來看,雙方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不能僅憑一紙協議就將支付首付款的行為定性為無條件贈與。

1、從雙方的關係來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是通過婚戀網站結識的進而確立戀愛關係,且相識之際被上訴人正值適婚年齡,而上訴人在第一次婚姻結束後亦急欲再覓良緣,可見雙方從確立戀愛關係伊始即是朝着締結婚姻的美好願景而往,而非純粹以獲得戀愛過程的情感體驗為目的。

2、根據被上訴人的相關行為和承諾來看,被上訴人安排上訴人與其父母、親屬見面,並且承諾「6月底之前拍婚紗照」、要求「結婚前給我買二手車,結婚賣了二手換大路虎」,上訴人亦帶被上訴人見過自己父母、並向被上訴人說明其資產、婚姻狀況,足以表明雙方在確立戀愛關係不久之後就開始積極推動雙方關係朝着締結婚姻方向邁進。因此,上訴人支付相關款項,均系在「意向結婚」的合意之下為之。

3、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018年11月27日微信聊天記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吵架鬧分手時,被上訴人曾說「要不先把房子賣了我們分一分」,另外,被上訴人的母親也答應說服女兒如數歸還上訴人的首付款。這些可以證明被上訴人本身就認為如果雙方分開則應當返還首付款。

三、一審判決認定案涉430666.73元為民間借貸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是事實認定錯誤。

上訴人雖借款給被上訴人還貸,但被上訴人在2019年8月9日帶現金「還款」時要求扣除2019年5月到8月的生活費16萬元以及2019年4月欠下的生活費5000元、二手車錢25萬元及打賭輸的l萬元,被上訴人認為扣除這些款項之後只需向上訴人還款5000元,上訴人因生意周轉需要資金並未同意,該借款實質上已經轉化為被上訴人扣除的購買二手車錢和大額生活費,該部分款項也應當予以返還。

四、原審法院僅憑一紙協議將支付首付款的行為認定為無條件贈與違反公平原則,如果被上訴人通過這種欺騙、套路手段無償獲取他人財物被認定為合法,必將導致被上訴人變本加厲、人人效仿,造成不良的社會風氣,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原則。

雙方戀愛期間,被上訴人還要求上訴人每月向其支三、四萬元的生活費,從2018年11月到2019年4月,上訴人共向被上訴人支付了18.5萬元生活費,現上訴人已放棄討要,但對於支付首付款及其他巨額款項則遠超過男女朋友之間的經濟往來範疇,如果被認定為無條件贈與,則有違公平原則。如果被上訴人通過這種欺騙、套路手段無償獲取他人財物被認定為合法,勢必造成不良的社會風氣,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原則。

現上訴人生意受疫情影響,生活極為困難,如被上訴人不予以返還相關款項,將嚴重損害上訴人的利益,懇請二審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基礎上,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女方辯稱:

一、原審法院駁回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其代付購房首付款及過戶費、中介費、評估費、稅費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首先,2018年9月1日,被答辯人出具《贈與協議》載明:「由於女方在廈門購買房屋資金不夠,我自願贈送女方240萬元人民幣,在女方購房付款時,一次性轉賬到女方賬上或者按女方要求轉到其他賬號,該贈與為無條件贈與,贈與行為一旦履行完畢不可撤銷」。隨後,被答辯人為答辯人購買房屋分別於2018年9月18日支付10萬元購房定金、2018年9月25日支付購房款210萬元、2018年9月26日支付購房過戶費55000元和稅費10萬元及中介費41027元,合計2396027元。此時,被答辯人已完全履行了《贈與協議》的全部內容。

其次,雖然該贈與行為發生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戀愛期間,但《贈與協議》明確了該贈與是不附任何條件且一旦履行完畢不可撤銷的普通贈與行為。該贈與系在被答辯人同答辯人戀愛交往過程中基於情感關係,為聯絡感情和表達愛意而自願贈與給答辯人的,並非被答辯人所述為締結婚姻而實施的贈與行為。

基於以上,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及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被答辯人向答辯人贈與的上述款項屬戀愛期間的一般饋贈且已履行完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被答辯人出借答辯人用於結清合肥房屋貸款及還廈門房屋貸款,為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不屬於本案審理的範圍。

首先,被答辯人起訴狀事實與理由部分陳述:2018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30,666.73元用以支付其合肥自有房屋的貸款餘款及還廈門房屋貸款10,615元,合計441,281.73元,至今未予償還。由於本案系贈與合同糾紛,屬于贈與法律關係,而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償還其借款441,281.73元屬於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明顯不屬於本案的審理範圍。因此,原審法院對被答辯人該部分訴訟請求不予受理。

其次,2019年8月8日,答辯人從其中國工商銀行合肥包河支行開設的銀行賬戶中提現了44萬元人民幣償還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於2019年8月9日向答辯人出具《收據》載明:今已收到女方歸還的借款44萬元(現金形式)。可見,答辯人已歸還了被答辯人出借其用於結清合肥房屋貸款餘額44萬元,尚欠被答辯人1,281.73元。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出具的《贈與協議》明確該購房款項是不附任何條件的普通贈與且也已履行完畢,現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其贈與給答辯人的購房款項,有失誠信,且於法無據。同時,因本案為贈與合同糾紛,而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償還其借款屬於民間借貸糾紛,故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維持原審的裁判結果。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男方訴請女方返還其支付的購房款及相關費用發生在雙方建立戀愛關係期間。戀愛關係是成年男女在社會交往中的一種特殊情感關係,確定戀愛關係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將來締結婚姻關係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美好願望。基於這種美好願望,處在戀愛關係中男女雙方除了會發生日常生活消費支出外,可能存在一方為另外一方進行大額資產支付的情況。男女戀愛過程中,男方為了表示好感,或為了促進感情升華,主動給與女方一些財物,也符合人之常情。

這種給付行為系無償的,一般也不需要接受支付的一方負擔對待給付義務,在性質上屬于贈與合同。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本案中,依據已查明的事實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男方與女方通過婚戀網站結識進而確立戀愛關係僅一個月時間後,就為女方在廈門購房支付了首付款、過戶費、中介費等合計約240萬元,雖然男方向女方出具了贈與協議,載明是無條件贈與,但雙方心裡都明白,男方為女方支付購房首付款等費用暗含了雙方將來締結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願望,從雙方戀愛期間的相關行為和承諾來看也是如此,男方出具贈與協議目的也是為了獲得女方好感,想以後結婚,由此可見,男方向女方贈與大量錢財的基礎建立在雙方之間的感情存續,以及繼續往下發展直至結婚可能。

本案男方向女方贈與的大量錢財已明顯超出情侶之間日常情誼交往的範疇,不在合理範圍內,帶有為今後共同生活作打算的意思表示,應理解為雙方贈與合同中附了相應條件較為合理。女方主張男方為其支付購房首付款等費用完全屬於無償贈與,並不附帶任何條件與事實相悖且明顯不符合常理,不能僅憑男方出具的贈與協議就將支付購房款等費用的行為認定為無條件贈與,故本院確認本案中男方與女方之間成立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在雙方當事人感情破裂後,贈與合同的解除條件已經成就,女方繼續占有上述案涉款項欠缺合法依據。參照婚姻法關於彩禮的規定,考慮公平原則,結合本案的具體案情,本院酌定女方退還男方贈與款項120萬元。

男方在本案中訴請女方返還的用於結清合肥房屋貸款餘額430666.73元及償還廈門房屋貸款10615元,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轉款憑證、收據等證據,應認定雙方之間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與本案贈與法律關係不屬同一法律關係,故在本案中不予處理,雙方可另行解決。

綜上,男方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4246號民事判決;

二、女方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返還男方120萬元;

三、駁回男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號: (2020)皖01民終8796號 裁判文書網

來源:法律一講堂

編輯:高茜

審核:陽鑫

【來源:安化婦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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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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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2 23:09:38

服務特別好,而且給人的感觸也挺深的,真的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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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6 14:05:13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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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5 21:03:04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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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7 22:01:04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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