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妻子孕期期間,
與第三者建立婚外戀關係。
妻子將丈夫和小三告上法庭,
要求返還丈夫贈與小三的財產。
贈與的財產效力如何?
妻子能追回這些財產嗎?
近日,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這起贈與合同糾紛案。
案情回顧
阿麗和阿東於2020年3月登記結婚,同年5月,阿東與阿鳳相識並發展為情人關係。阿東自2020年5月以來陸續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給付阿鳳共計64102.39元。
2021年1月,阿麗將阿東、阿鳳訴至法院,認為阿東自2020年5月以來,多次向阿鳳轉賬、購買禮物等行為傷害夫妻感情並侵犯了阿麗的合法財產權益。
阿麗要求二被告返還婚內財產10萬餘元及退還二被告共同開房花銷1.19萬餘元,並提供了二被告微信轉賬、聊天記錄等資料。
▲庭審直播截圖
在庭審中,阿東與阿鳳均承認婚外戀關係,但認為阿東給阿鳳轉賬是生意往來,不是贈與,而且阿鳳也有給阿東轉賬的行為。同時,阿東說,其中一筆5400元的支出是用於自己購買衣物,不是為阿鳳購買名牌包。
最後法院判決,阿鳳向阿麗返還64102.39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來 源:河池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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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閨蜜諮詢過,很專業也很靠譜,是一家權威諮詢機構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