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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全媒體訊(椰網/海拔手機端記者 柯育超)近日,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家事審判團隊法官杜思敏在庭審中調解成功一起婚內出軌離婚糾紛案,女子因婚內出軌,被法院判決支付丈夫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2012年,原告王娟(化名)與被告張豐(化名)經人介紹認識,2013年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於2014年育有一子。2015年原告外出務工期間,雙方聚少離多,互不履行夫妻義務。2020年原告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基於雙方感情尚未達到不可調和的地步,遂判決不准予雙方離婚。但此後雙方並未和好,仍然分居,故原告又於近日再次向樂東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庭審前,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調解未果。庭審中,雙方又在孩子的撫養費計算、數額等方面存在較大的爭議,且在舉證、質證階段,被告向法院出示了原告婚內出軌的相關證據,並要求原告向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案件的調解難度又再次提升。
為妥善處理好雙方當事人的矛盾糾紛,杜思敏通過釋法理、明情理的調解方式分別給雙方當事人單獨進行了思想教育工作,努力化解雙方心結。最終,該案庭審僅耗時一小時,順利促成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被告同意離婚,原告即日向被告一次性給付兒子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的撫養費共計6000元(500元/月)、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並自2021年11月起每月給付兒子撫養費800元,直至兒子年滿18周歲。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明文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從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定義務。夫妻一方在婚內違反忠實義務,與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係,遭到的將不僅是道德上的譴責,因為違反法律規定,出軌方可能因而遭到法律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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