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21年從業經驗告訴你:如何合法收拾你的出軌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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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個越來越重視隱私的時代,也是一個隱私常常被各種途徑泄露和侵犯的時代,對於婚外情的取證,會涉及到出軌配偶和小三的隱私。

配偶之間有忠實義務,而忠實義務派生出配偶的知情權。

我用21年從業經驗告訴你:如何合法收拾你的出軌老公

互相忠實是夫妻之間的法定義務(《婚姻法》第4條規定、《民法典》第1043條),而內心情感世界和性行為通常是隱秘的,要探知配偶是否出軌(包括精神出軌和身體出軌),必然涉及對配偶隱私的掌握,即夫妻之間享有知情權。

忠誠義務及其派生的知情權是維持夫妻關係、維護家庭完整的基礎。

隱私權與知情權是此消彼長的。而配偶的知情權,是有一定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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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帶着親友到酒店踹門、闖入第三者的住處,這種證據從來源上就是不合法的,即使反映了客觀事實,也很可能不被法院採納。

至於拘禁、暴打配偶和第三者,甚至當眾扒其衣服、拍裸照,更是觸犯了法律,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司法審判中,證據「合法性」的尺度經歷了三個階段,越來越寬鬆——

第一階段:偷拍偷錄的證據一概不採納(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3月6日《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覆中》);

第二階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非法證據(2002年4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這一條在2020年5月1日起實施的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已經被取消);

第三階段:「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是非法證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06條)。加入「嚴重」二字,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明顯放寬。

但是,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大力加強了對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

明確隱私、個人信息在法律上的定義以及兩者的關係(第1032條、第1034條);

第一次在法律條文中提出隱私權的概念,將「隱私權」列為人格權的一種(第110條、第990條);

對隱私從各個角度進行全面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犯(第1032條),規定了禁止行為(第1033條)、處理個人信息的原則和條件(第1035條)、信息處理者的義務(第1037條、第1038條、第1039條)、對死者隱私的保護(第994條)等。

對婚外情的取證,如何把握尺度及運用合法有效的方法,關係到能否在訴訟中被認定為合法證據而受法官採納,證明配偶的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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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離婚的結局,本質是夫妻二人感情確已破裂。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了准予判決離婚的法定事項。根據我們團隊處理過幾千宗婚姻案件的統計,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出軌"、"家暴"系絕大部分導致離婚的根本原因,深受其害的非過錯方迫切希望儘快判決離婚、重新調整新生活,此時此刻尋求法律途徑提起訴訟離婚也絕非一時衝動那麼簡單。

同時,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即離婚訴訟中過錯一方存在"出軌"、"家暴"的情況,非過錯一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非過錯一方要證明對方存在"出軌"、"家暴"的事實,不僅在爭取判決離婚中至關重要,而且更有助於索取賠償。

俗話說的好,"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因此要證明過錯方存在"出軌"、"家暴"的事實,而另一方面,沒有證據會導致案件敗訴,但未必"有證據",證據就一定"用得上"。簡而言之,有證據的同時,要確保證據能夠有效使用,也即取保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得以被法庭認可。

而大多數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發現並收集到的證據,我們只要對"出軌"、"家暴"有基本的社會認知,所收集到"證據"一般已經符合真實性、關聯性。因此,以下我們針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分析,教你確保證據的合法性。

一、關於證據的合法性:

證據合法性,是指利用某物品(或其他形式)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方法的合法性,即某些特定證據材料運用的合法性。但作為信息載體的證據資料不討論"合法性"問題。舉例:一份約定男方婚內期間不得出軌、家暴的書面協議本身並不存在"不合法"問題,若經夫妻雙方簽字確認後該協議成立且生效。

但若在庭審過程中未經質證,那麼該書面協議便不具備證據的合法性,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這並不等同於該份協議的所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不合法"。

其次,如果前述協議中約定的內容為,"男方已於X年X月X日出軌第三者,但女方基於顧全家庭和睦長久選擇原諒,男方如有再犯則淨身出戶"則該協議所反映的案件事實可能因違反當事人一方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協議約定對雙方不產生約束力。但對協議效力或者內容的法律判斷,並不等於對該份證據運用方式的合法性判斷。

即就算協議無效,依然可以用來佐證協議當事人有曾經"出軌"的特定事實。故該份證據具備合法性。

二、非法證據排除

在實踐處理民事訴訟過程中,多數主張的非法證據,主要指取證方式非法,具體則指當事人因取得或者形成證據的方式重大違法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從而導致以該方法所形成或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從1995年3月6日最高院對河北省高院發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覆》(法復〔1995〕2號)(已失效)中(下稱"批覆"),再到最高院發布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已被修訂),最後2015年頒布的《民訴解釋》,結合實踐經驗,總結以下三類非法證據形式:

1、私自錄音、錄像

私自錄音、錄像的證據認定問題在司法實踐尚未統一裁判尺度。法院在認定私自錄音、錄像證據時,一般有以下五種思路:

(1)是否屬於《證據規則》第六十八條或《民訴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應予排除的證據;(2)是否為就對方當事人不誠信行為而採取的補救措施;(3)是否侵害到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4)該行為是當事人採取訴訟外的證據保全手段,不應予以排除;(5)並非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式取得,故可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根據相關案例,法院一般不予排除原、被告之間的通話或者談話錄音證據除,但對當事人在法庭調解或者庭審過程中的錄音,法院則多不予認可,該認定實際上適用了《民訴解釋》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

2、設置陷阱取證

通常,法院不予排除此類證據的理由包括以下五點:(1)被告的侵權行為並非因原告引誘而產生,因此原告取證行為並不妨礙被告承擔侵權責任;(2)該取證辦法未被法律所禁止;(3)是否有利於解決此類案件取證難問題,起到威懾和遏制侵權行為的作用;(4)取證行為實質上的正當性;(5)是否侵犯到被取證人的合法權益。

3、脅迫取證

所謂"脅迫取證",是指民事行為的一方當事人,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或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並因此訂立合同。

綜合以上三種形式的歸納,民事證據非法性排除應綜合取證手段、內容、場合、公序良俗等綜合認定,對於違反禁止性規定的當然排除,對於未達到"嚴重"程度在證據合法性方面一般會得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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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可謂是五花八門,但這方面證據比較難以取得,而且單獨的證據也很難證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應當儘量多地準備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以便於法官綜合判斷:

1、照片:顯示配偶與第三者親密關係的各種照片;

2、錄音:能夠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婚外情的錄音,如與配偶談話中配偶承認與第三者的婚外情關係等;

3、錄像:顯示配偶與第三者婚外情關係的各種錄像;

4、手機短信: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情短信,有時候配偶與自己、第三者與自己還可能通過短信聯繫,談到婚外情的問題,這種短信都可保留下來作為證據。

5、電子郵件:有時配偶會與第三者通過電子郵件聯繫,其中也會涉及婚外情內容,有些當事人也會將郵件內容打印作為證據提交法院,也有些採用公證方式對電子證據進行保留。

6、配偶和第三者親口承認的書面材料:如我們在案件中經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給配偶寫過的保證書等,保證不再與某某發生婚外情關係,這樣的書面材料也可以幫助證明配偶有婚外情行為。

7、周圍鄰居、朋友的證言婚外情的取證方式要注意,無論是你自己親自取證,還是請其他人幫你取證,必須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個人權利,否則,法院將不會採信。比如:糾集多人強行闖入他人住宅等,那樣的話,不僅法院不會採信,在法律上還是一種侵權行為。

鄭凡的建議(從專業的角度告訴你,很重要,請細看)

原配不要直接進行婚外情取證,雖說當事人有基於配偶身份的知情權,但很多原配既沒勇也不會謀,很容易打草驚蛇,也很容易侵犯對方當事人的隱私權,具有較大的法律風險。

同樣,原配也不要冒昧去「捉姦」,現場抓姦風險大,不可控因素更多。

原配們還需要格外謹慎在微博、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和網絡上公開配偶和小三出軌的實錘證據(如有不實的,屬於侵犯名譽權,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這種做法是否侵害配偶的隱私權,存在爭議。

有觀點認為,這屬於「婚姻維權」,是對有錯在先的出軌配偶的警告。

原配可將自己與配偶的對話,自己與第三者的對話偷錄下來,將配偶和第三者的對話偷錄下來,但要保證真實性和完整性,不能剪輯、修改。

儘量不要使用國家禁止買賣的針孔攝像機以及只有法定職能部門才能使用的特殊監聽監視設備。

在公共場所的偷拍偷錄(安裝攝像頭除外),原則上不侵犯隱私權。因為人們在公開場所的所作所為是為不特定公眾所能看見的,法律推定不存在隱私。

在自己的私人場所偷拍偷錄的,原則上不侵犯隱私。住宅是夫妻生活的私密場所,如果在自己家裡安裝攝像頭偷拍偷錄,通常來說是沒有侵犯配偶的合法權益,自己家的車輛則相當於住宅的延伸空間。

如果有必要,可在家用車安裝GPS定位,了解配偶行蹤。還可在住宅安裝攝像頭(下載APP實時查看)。一來防盜,二來了解小孩的照看情況(尤其是非親屬照看),三來取證。如果配偶拒絕,有沒有合情合理的原因的,可初步判斷或有端倪。

如果是在其他人的住宅里、車輛里,或者賓館、公共場所安裝攝像頭,則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所取得的視聽資料是非法證據,應予以排除。

如果是從遠處拍攝他人住宅或者車輛內部情況,一般而言不侵犯隱私,當然具體要由法官根據個案情況自由裁量。

進入配偶的實物空間或網絡空間取證,原則上有效。包括一方翻查配偶的車輛、物品(包括信件、日記本)、衣服、包包;一方查看配偶的電腦、手機、IPAD等電子設備;一方進入配偶的微信、QQ、郵箱等網絡空間等等。

通過這類途徑獲得的證據,屬於配偶知情權的範圍,原則上沒有侵犯配偶的隱私權。

原配還不能侵犯第三者的實體(實物)空間。未經第三者本人同意,當事人無權翻查第三者的任何物品,也無權進入第三者的住處。

進入第三者網絡空間,取決於該空間是否公開以及進入的渠道——如果第三者的該網絡空間是對外公開的,或者通過出軌配偶的渠道進入該空間,那麼取得的證據是合法的。

載有第三者隱私的物品能否作為證據,主要看該物品的取得途徑是否合法。

載有出軌配偶和第三者隱私的、屬於第三者的物品,包括電腦、手機、信件、日記本,如果取得途徑不違法,比如這些物品是第三者交給出軌方的,或者遺漏在出軌方車上的,被出軌方的配偶取得,可以採納作為證據。如果取得途徑違法,比如是出軌方或其配偶通過某種手段秘密取得,則不可採納作為證據。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對婚外情取證時,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證據被法院認定為非法證據而不被採納。

當然,有些證據,在訴訟中可能會被認定為非法證據,但對法官的自由心證有一定影響,或在雙方協商時能發揮作用,或通過其他渠道能發揮作用。

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8-18 01:08:04

現代年輕人的情感問題很多,需要這樣的情感諮詢師,很專業

頭像
2024-04-07 11:04:46

可以幫助複合嗎?

頭像
2024-02-25 17:02:51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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