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問】
十二年前,我老公出去打工,在外面遇上一個女人,然後他們就在一起了。我雖然知道,但是為了這個家,我都是儘量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是從去年開始,老公不再給家裡生活費了,過年的時候老公回到家裡,也總是魂不守舍的,在家熬過了初二就走了。
今年他說因為疫情不能回來過年了,我也理解,但是前幾天我聽到一個消息(一起跟老公外出打工的工友說我老公和那個女人有一個孩子,就在禹州四季花城),還給我看了孩子的照片,我真的懵掉了,我該怎麼辦呀?以上是李女士的親述,那我們來分析一下,李女士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案例解讀】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的規定,建議李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維權,在離婚的同時提出婚姻過錯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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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的比較透徹,男女朋友們可以多學習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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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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