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問題層出不窮,我們該怎麼辦?需要知道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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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正如結婚一樣是人生中的大事,應當非常慎重。許多人因為感情煩惱,心情不好,思想比較混亂,很難靜下心來理性面對。下面我們整理了一些有關離婚相關的知識,希望能幫到大家,也歡迎大家關注、轉發、點讚!(來源:lawyer_rll)

如果您準備離婚,您應當想清楚以下五個問題:

一、夫妻感情是否徹底破裂。看看婚前的感情基礎是否牢固,婚後的感情生活是否和諧,離婚的主要原因是什麼,繼續生活有無和好可能。如果確實破裂,您才可以給自己做一個決定。沒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離婚,也許是美好生活的開始。

二、您的家庭財產是否全部被您控制,如果還沒有,應當着手這方面的調查。在沒有查清以前,千萬不要隨便簽訂《離婚協議書》。

離婚問題層出不窮,我們該怎麼辦?需要知道哪些?

三、如果有孩子,且雙方可能都要撫養權,應當着手有利於爭取撫養權的證據收集。

四、為了防止對方轉移財產,應當着手對財產進行必要的保全措施。

五、如果您的配偶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您應當着手搜集相關證據,要求損害賠償。

離婚所涉及的33個問題匯總,一一闡述說明,請耐心閱讀參考:

一、離婚時一方轉移財產怎麼辦?

當真愛消逝,曾經相愛的雙方選擇離婚的方式來結束一段已破裂感情,分割財產則成為必然。怎樣應對一方轉移財產?婚姻律師專家就此提出有關意見,願雙方當事人理智處理離婚問題。

1、法律保護弱者,對轉移財產的一方應少分或不分財產

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2、如何應對一方轉移財產?

為防止一方擅自處置財產,最好不要把財權交給一個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處理貴重的夫妻財產,另一方要及時制止,尤其要注意對方以孝敬長輩等名義將財產轉移。

轉移現金取證較難,建議對大宗存款設夫妻聯名賬戶,防止一方擅自轉移;發覺一方有可能轉移財產,儘可能保留對方銀行賬戶及交易明細等證據。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現一方已在轉移財產,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離婚後又發現對方婚前轉移財產的證據,可請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由於財產轉移情況較為複雜,建議聘請專業律師調查取證,保障合法權益。

二、房屋婚前買婚後辦的房產證,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目前司法實踐一般將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的房屋產權的歸屬分為以下幾種情形分別處理:

1.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並且已經支付全額房款,則該房產在婚後仍屬於個人財產。

2.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並且有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以自己存款還貸,該房產婚後還貸部分和房屋升值部分屬共有財產。婚前所償還銀行部分的按揭款及計息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3.婚後以個人名義購買,在沒有約定屬於一方財產的情況下,該房屋屬夫妻共有財產。

三、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醫療費用;雙方同意的教育、文體、娛樂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雙方撫養子女、贍養父母所負債務;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如賭債等非法債務。

四、婚前存款婚後有變動是否仍為個人財產?

如果對於婚前個人存款的歸屬雙方沒有協議也沒有公證,那麼婚後仍屬個人財產嗎?另外,如果這部分婚前個人存款在婚後作為家庭開支使用,那麼離婚時,能否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這部分被使用的婚前個人存款呢?

對於婚前個人存款,只要能證明是婚前取得的財產,不需要公證或協議,都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但是如果這部分婚前個人的存款在婚後用於家庭生活開支了,一般認為是自願將婚前個人財產投入共同生活使用,離婚時不可以要求返還的。

五、婚前向親友借款作為彩禮,離婚時可否作為共同債務一起承擔?

根據我國目前相關法律規定,屬於以下情形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若因婚前向親友借款作為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哪些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律法規,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6、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分割財產時,對於夫妻現有的財產哪些屬於共同財產、哪些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以及財產的狀態,您是否都清楚呢?如果不清楚,建議您聘請專業律師調查、取證,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七、分割財產時涉及公司股份怎麼處理?

對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自己名義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而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離婚時根據目前法律規定,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鑑於當事人對相關法律的了解不夠全面,搜集證據等經驗相對欠缺,建議聘請專業律師幫助處理財產分割問題。

八、分割財產時涉及合夥企業出資怎麼處理?

對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自己名義用夫妻共同財產在合夥企業出資,而另一方不是該該企業合伙人的,離婚時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鑑於當事人對相關法律的了解不夠全面,搜集證據、談判等經驗相對欠缺,建議聘請專業律師幫助處理財產分割問題。

九、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離婚時怎麼處理?

對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離婚時根據目前法律規定,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鑑於當事人對相關法律的了解不夠全面,證據搜集、談判等經驗相對欠缺,建議聘請專業律師幫助處理財產分割問題。

十、父母為雙方出資購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在法律上應當認定為是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如果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雙方的,則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在法律上認定為是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此時,若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一方的,則應認定為這一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十一、分割房屋時有爭議怎麼處理?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婚姻法律專家特別提醒,對於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不會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十二、離婚時子女撫養權怎樣確定?

對子女撫養問題,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雙方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司法實踐中,對於雙方均希望得到子女撫養權的,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以隨女方生活為原則,但存在例外:(1)雙方協議隨男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2)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3)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4)因其他原因導致子女確無法隨女方生活。

2、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另外,雙方撫養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一方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確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撫養權的確定對於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異能否健康快樂的成長有着十分重要的影響。因此,建議聘請專業律師幫助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

十三、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應予准許。

如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且存在情形之一的,應依法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子女撫養費應當包括教育費、生活費、醫療費等費用。

1、教育費:高中及以下教育費用一般屬於撫養費。婚姻法律專家提醒您,若子女因就讀學費高昂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等產生的高額擇校費或子女因考試分數不夠等原因而產生額外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

2、生活費:子女的撫養費以必要為限。那麼在日常生活中,子女因購買電腦、手機、數碼相機等高消費物品或外出遊玩、購買商業保險等產生的非必要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可以拒絕支付。

3、醫療費:子女因患重大疾病產生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例如,因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法律上的撫養費,但是父母在道德上有承擔該高額醫療費的責任。

十四、對已成年子女,父母是否應當給付撫養費?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對於已成年子女,父母一般不需要繼續支付撫養費,但是已成年子女尚未獨立生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母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十五、子女撫養費給付的時間和方式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撫養費給付的時間存在以下情況: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一般應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2、如果子女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而撫養費的給付,對於有條件的父或母,可以一次性給付;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父母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由一方全部負擔子女撫養費,該協商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願意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成長所需費用,則不可以。

另外,即是父母雙方達成上述協議後,經過一段時間,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也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另一方不願意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十六、離婚時繼父母是否要支付繼子女的撫養費?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其曾撫養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應當由生父或生母繼續撫養,法律也不要求繼父母給付繼子女撫養費。如果繼父母同意撫養繼子女或給付撫養費的,法律也不反對。

十七、離婚後養父母是否要向養子女給付撫養費?

對於養父母是否要向養子女給付撫養費這個問題,我國相關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夫妻雙方收養的子女,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後收養的子女,在沒有解除收養關係前,應按照法律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承擔養子女的撫養費。

十八、母可否因孩子改姓而拒付撫養費?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後,支付撫養費的父或母不得以孩子改姓為由而拒付子女的撫養費。但是如果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由法院責令恢復孩子原姓氏。因此,離婚後子女變更姓氏不能作為父母拒付撫養費的理由。

十九、涉外離婚怎樣送達訴訟書?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涉外離婚向被告方送達訴訟書,可採用以下方式:

1、依受送達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外交送達;

3、對具有中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委託我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5、向受送達人在中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6、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7、上述方式不能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視為送達。

二十、涉外離婚訴訟向哪個法院提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我國對於涉外離婚訴訟適用法院地法。

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一般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但是存在一些例外:

1、對於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民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後,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台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二十一、涉台離婚案件的管轄

涉台離婚案件的管轄,一般原告住所地或者居住地法院有管轄權:1、大陸一方要求與在台灣一方離婚的案件;2、大陸一方與在台一方分離後未辦理離婚手續,一方或者雙方分別在大陸和台灣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3、回大陸定居一方要求與在台一方離婚的案件。

附:台灣法律對離婚管轄的相關規定:

1、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2、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之規定。

3、夫或妻為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兩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轄。

二十二、涉港離婚案件

⑴、香港申請離婚的理由:

法律上,容許離婚的只得一個理由 (sole ground),就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have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的地步。

至於什麼情況才算是「破裂至無可挽救」呢?法律上訂明了以下的情況就算是「破裂至無可挽救」,而法院在這些情況下才會接納呈請人的離婚呈請:答辯人與他人通姦;或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或雙方已分居最少1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的離婚令;或雙方已分居最少2年;或答辯人已遺棄呈請人最少1年。

⑵、香港法院對離婚案件有審判權的前提是:

1、離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與香港有實質的聯繫;

2、在進行申請時,妻子在香港居住,並在緊接申請之3年內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離棄而在香港居住;

3、雙方均在香港居住。

二十三、如何辦理涉外離婚登記?

⑴、辦理涉外離婚登記的條件:1、雙方須自願離婚;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須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4、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⑵、離婚登記須提交證件和材料:l、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通行證、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2、結婚證;3、離婚協議書;4、當事人各提交2張大1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⑶、離婚登記的程序:l、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離婚申請;2、離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填寫《離婚登記聲明書》;3、離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上簽署同意協議內容的意願,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在《離婚登記協議書》「協議人」一欄簽名;4、婚姻登記機關對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十四、如何辦理涉外結婚登記?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登記結婚,須雙方共同到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例如中國一方公民為廣州市天河區戶籍,則應當到廣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而非天河區)申請登記。

l、內地居民須提供: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聲明書由婚姻登記機關提供)。

2、外國人須提供: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國認證。

婚姻律師專家提醒您,國外的無配偶聲明或者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二十五、如何辦理涉日離婚?

⑴、在中國大使館辦理離婚手續。須為在中國駐日本大使館登記結婚的夫妻。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必須同時親自到大使館登記離婚。

⑵、在日本市或區役所辦理離婚手續。

在中國國內結婚,且雙方當事人均居住在日本自願離婚,在日本市役所或區役所辦理離婚手續。

在日本市役所或區役所登記結婚的離婚當事人,可在居住地日本市役所或區役所辦理離婚手續,也可向日本家庭裁判所提出離婚訴訟。

⑶、日本政府出具的離婚文書日需要到中國使用,需在中國駐日大使館辦理認證手續。

⑷、必須在中國國內辦理離婚手續的:

1、在中國國內登記結婚的雙方,如自願離婚須親自到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2、雙方當事人中一方或雙方因故不能親自到國內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或雙方對離婚有爭議的,可委託國內親友、律師作為代理人向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委託人可到中國使領館辦理離婚委託書公證。

以上資料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駐日本大使館。

二十六、內地與港澳台居民結婚如何申辦結婚證?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內地與港澳居民在內地結婚,須雙方共同到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例如中國一方公民為廣州市天河區戶籍,則應當到廣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而非天河區)申請登記。

l、內地居民須提供: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聲明書由婚姻登記機關提供)。

2、香港居民須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居民身份證;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3、澳門居民須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澳門居民身份證;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4、台灣居民須提供: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二十七、對離婚虛假債務的認定、處理及法律後果

婚姻就如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情到濃時甜蜜恩愛,一旦感情破裂要離婚,可能就像仇人一樣,在分割財產時,費盡心機爭奪財產。

劉女士與丈夫蘇某的婚姻正值七年之癢,因感情不和鬧離婚,而正在雙方離婚訴訟時,蘇某的朋友王某拿出一張2008年7月15日蘇某簽名的借條將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夫妻共同償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蘇某向其借款用於購買商鋪的50萬元。面對借款事實,蘇某完全認可,並表示50萬元借款是王某給的現金,購買商鋪也是一次性現金付款。

突如其來的50萬元借款,讓劉女士手足無措,她也從來沒聽蘇某提起過這筆巨額借款。如果這筆借款是真實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其中一方的借款一般也會視作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劉女士就有可能對這筆借款有連帶償還的義務。這筆借款是真的嗎?劉女士找到律師,律師經過對整個事實的分析,認為這筆借款極有可能是蘇某與王某串通虛構的,目的是想在離婚時多拿夫妻共同財產。

經調查律師發現王某剛參加工作不久,在一家公司做普通職員,收入不高,目前與人合租生活,不太可能有這麼多錢可以借給蘇某,同時50萬借款直接通過現金的方式也不符合常。於是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蘇某銀行賬戶在2008年7月15日前後存取記錄及對借條的形成時間進行筆跡鑑定,並持法院的調查令到蘇某購買商鋪的房產公司了解情況。隨着調查的深入,真相慢慢浮出水面。原來,蘇某的銀行賬戶其拿到50萬借款後並沒有存款記錄。房產公司也證明蘇某購買的商鋪是通過一次現金支付和其名下銀行賬戶分五次轉賬完成的。這與蘇某向法院陳述的一次性現金付款購買商鋪的說法根本相悖。筆跡鑑定結果也表明,借條形成於2008年7月15日後,與實際時間不相符合。在證據面前,王某承認其為了幫蘇某離婚時多分財產,與蘇某串通虛構債務。據此,法院裁定撤銷相關債務訴訟,並以妨礙民事訴訟為由,對蘇某處以司法拘留。

夫妻本是同林鳥,即便各自飛,也要好聚好散。像蘇某這樣虛構債務,夫妻多年的情分虛構沒了,自己也賠進去了,實在得不償失。

二十八、怎樣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婚姻法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那麼離婚時,無過錯一方在適用婚姻法相關規定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婚姻法規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二十九、怎樣起訴離婚?

通過訴訟方式離婚,必須符合的條件,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⑴、向法院起訴離婚,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起離婚訴訟;

⑵、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須與被告具有合法夫妻關係,其他關係如同居等不能提出離婚;

⑶、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⑷、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應當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訴狀中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並提交證明合法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等,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養等相關情況以及相應的證據;

⑸、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原、被告可以依法委託專業律師代為參與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

此外,離婚訴訟有兩個例外規定: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到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錯誤的除外。根據相關的規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須經團以上政治機關批准並出具證明。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三十、如何證明夫妻分居的事實?

司法實踐中,能證明夫妻分居事實的常見證據一般是以下幾種:

1、一方在外居住的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等;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分居文書或雙方來往的郵件等可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4、證人證言,但由於證人常常與為其作證的一方存在利害關係加之離婚涉及個人隱私,法院一般不採納單獨的證人證言,須結合其他的證據來認定分居的事實。

鑑於當事人對相關法律不夠了解,取證經驗相對欠缺,建議聘請專業律師幫助處理離婚相關事項,保障合法權益。

現實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因為工作、學習等多方原因長期不在一個地方一起居住生活的情形。那麼,這樣的情況是否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呢?答案是否定的。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生活並非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法律意義的「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而分開兩地生活。當然,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證據來證明。

三十一、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就自動解除了嗎?

經常有當事人諮詢婚姻律師專家這個問題「夫妻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是不是酒自動解除了?」答案是否定的。目前我國離婚只有兩種方式:去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者去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這與國外一些存在夫妻分居制度(有些國家稱別居制度)的國家不同。比如在英國,分居方式有協議分居和法院判決分居兩種方式,分居期間雙方約定對子女財產等的處理。在我國分居即別居滿兩年只是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種方式。非經法定程序的離婚,雙方的婚姻關係仍然存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即構成重婚罪。

三十二、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適用於夫妻雙方就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及撫養費等問題均能協商一致的情形。採用協議離婚的方式,雙方需要準備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材料,到任何一方現實的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辦理離婚手續和結婚一樣,須本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辦。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雙方提交的材料後,經調解不成,准予離婚,發放離婚證,婚姻關係解除。

由於當事人對相關法律不夠了解,取證、談判等經驗相對欠缺,加之離婚時雙方當事人都很難理性的處理問題,建議非訴訟離婚聘請專業律師全程跟進,保障合法權益。

三十三、離婚分割財產時,您應當知道的問題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律法規,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3、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4、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5、一方或雙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夫或妻一方為軍人的,發放到其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10、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11、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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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 05:08:19

兩個人的感情往往都是當局者迷,找人開導一下就豁然開朗了

頭像
2024-07-09 12:07:01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頭像
2024-05-04 10:05:14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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