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來了,阜陽通報這些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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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

阜陽市舉行2021年

「3·15」消費維權工作新聞發布會

通報了2020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3·15」來了,阜陽通報這些典型案例!

及「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綜合執法典型案例

2020年度全市12315系統共受理各類諮詢、投訴、舉報共計96907件。其中投訴17789件,舉報9208件,諮詢69910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227.65餘萬元。

其中商品類消費投訴舉報共19556件,受理量居前3位的為一般食品類、醫療器械類、家居用品類;受理服務類消費投訴舉報共7441件,受理量居前三位的為餐飲和住宿服務類,文化、娛樂、體育服務,其他服務類。

2020年,市消保委系統全年共受理投訴880起,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218.31萬元,接待來訪諮詢8210人次,加倍賠償3件,支持消費者起訴11件。

具體案例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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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2020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1.耄耋人書信訴憂,阜陽市消保委當日調解成功案。

2020年6月,九十多歲的消費者李某通過信件投訴稱其購買的電動座椅出現電機漏油以及輪胎漏氣現象,多次維修後問題不斷。經阜陽市消保委與商家協調,當日維修解決。

2.留守老人購買淨水機,潁東區市場監管部門調解退款案。

2020年11月9日,潁東區市場監管部門接到投訴稱有八名老人在購買淨水機時,商家承諾中獎可返還購買費但一直未退。經過潁東區市場監管人員調查調解,退還八名老人19620元。

3.建房購磚出現問題要求退貨,臨泉縣消保委調解退貨案。

2020年6月份,消費者李某投訴其購買的紅磚在使用時已經風化碎掉,與經營者協商未果。經臨泉縣消保委調解,經營者賠償消費者4車紅磚,挽回經濟損失12000元。

4.定製家具尺寸出錯,太和縣消保委調解退款案。

2020年10月1日,消費者張某投訴其定製的品牌沙發由於商家測量失誤導致無法正常安放。經過太和縣消保委調解,商家全額退款9499元。

5.購買口罩錯髮型號,太和縣消保委幫助調解退差價案。

2020年3月,太和縣消保委接內蒙古巴彥淖爾市消費者協會投訴轉辦函:內蒙古消費者趙女士在2020年1月份購買太和某商家kn95型口罩商家發錯貨,經太和縣消保委與太和縣市場局聯合調查調解,商家一次性退還口罩差價3000元。

6.未成年人消費引糾紛,潁上縣消保委調解退費案。

2020年9月,消費者胡某投訴稱其未成年的女兒(14歲)在未經家長同意的情況下購買了價值2998元的手機。經潁上縣消保委調解,商家為消費者作退貨處理。

7.裝修水管凍裂,界首市消保委調解退費案。

2021年1月14日,消費者吳某投訴其在界首某水暖店購買的裝修水管突然凍裂,引發屋內進水受損嚴重。經界首市消保委調解,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4000元。

8.購房優惠券不兌現,阜南縣市場監管部門調解返還。

2020年8月份,消費者孟某投訴其買房子承諾的優惠購房抵用券一直未給使用。經阜南縣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調解,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5000元。

9.免費體驗課還收費,潁泉區市場監管部門調解退款。

2020年7月28日,消費者王某投訴稱其在某鋼琴培訓學校退費時商家以收取免費體驗課的費用為由扣費。經潁泉區市場監督部門調查調解,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600元。

10.購房意向金難退還,臨泉縣市場監管部門促退款。

2020年12月2日,消費者馬女士投訴稱其在某售樓部交納的一個月之內不購房可退還的意向金未退。經臨泉縣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調解,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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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1:界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醫療器械經營部虛假宣傳案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界首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界首某醫療器械經營部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自2017年6月1日起,在經營場所內通過張貼宣傳圖紙、集中授課、宣講、口頭介紹、讓用戶體驗、讓患者做證明等方式,宣傳其經營的淨水機具有治療和美容等功效,虛假誇大淨水機的功能和用途,脫離國家核定的醫療器械的適用範圍,同時宣傳其銷售的理療儀等產品具有治療多功能疾病的功能。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020年8月3日,界首市市場監管局對該醫療器械經營部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2:潁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公司生產經營的商品引人誤解是他人商品的混淆行為案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潁泉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阜陽市某公司實施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生產的「驚世康」果蔬鐵、「驚世康」鱈魚肝油等四種產品標註生產企業為阜陽市某有限公司,香港合生元醫藥科技有限公司授權;該公司生產的「益源倍力健」DHA藻油、「益源倍力健」山楂雞內金,該兩種產品上標註生產企業:阜陽市某有限公司,湯臣倍健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經「合生元」健合(中國)有限公司、「湯臣倍健」湯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利人鑑定,上述六種產品並非兩家授權生產的產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構成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020年5月29日,潁泉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作出沒收違法商品、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3:阜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置業有限公司發布虛假違法廣告案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阜南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置業有限公司實施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在樓盤樓體外牆、圍擋、售樓部周圍及室內等處的廣告中,宣傳含有「住壹號院讀玉泉小學」、「城北核心,升值無限」、「有國際大品牌做依靠,跟着大牌向『錢』看」、「12年無憂託管運營,保證高收益,高回報率,小投資、大收益」等內容。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違法行為。依據 《廣告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阜南縣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作出責令停止發布虛假廣告,消除影響,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4:臨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大藥房發布違法廣告案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臨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臨泉縣某大藥房實施現場檢查。經查:該藥房於2020年3月底開始在「藥房網商城」銷售「和胃降逆膠囊」處方藥(批准文號:國藥准字Z20025192,生產日期:2019年4月17日,有效期至2021年9月,規格:2*12粒/板/盒,生產企業:陝西威信製藥有限公司,網站庫存:2盒),並授權「藥房網商城」幫其在網站上傳並展示該藥品功能與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症、說明書圖解、藥品外包裝圖片等信息。當事人在互聯網上發布處方藥廣告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臨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之規定對該大藥房作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5:潁上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解某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潁上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公安機關的配合下對位於潁上縣劉集鄉蘇楊村一民宅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查獲解某涉嫌非法加工、生產的「五年口子窖」:規格:400ML×6瓶的22件:,400ML×4瓶的174件;「六年口子窖」:規格:450mlx6瓶的266件,450mlx4瓶的155件,壓盒機1台,灌裝機兩台,散裝白酒44桶(50公斤一桶)及尚未使用的原材料空酒瓶56箱(30隻/箱)、酒包裝盒221箱(30隻/箱)、酒包裝箱19包(70隻/包)、瓶蓋3000個。經查:上述白酒及未使用的原材料酒瓶、酒盒、酒箱等,為假冒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口子」註冊商標和「口子窖」註冊商標的產品。經商標所有權人出具的價格證明及執法人員調取的市場價格計算,違法經營額393040元。當事人生產假冒註冊商標的白酒數額較大,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追訴標準。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潁上縣市場監管局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潁上縣公安局於6月30日進行立案調查。

案例6:潁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張某某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潁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的油條(自製)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測。經檢驗,油條中鋁的殘留量超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規定的限量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鑑於當事人上述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的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罪的追訴標準,潁東區市場監管局已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潁東區公安局已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

案例7:潁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建立食品銷售記錄製度銷售進口冷鏈食品案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潁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實施現場檢查。經查:發現其未按規定建立食品銷售記錄製度,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責令改正。2020年11月30日,潁州區市場監管局再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當事人仍不能提供其經營的進口冷鏈食品的銷售記錄。潁州區市場監管局於當日依法立案調查。該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建立食品銷售記錄製度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四款之規定。2020年12月31日,潁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8:潁上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熟食店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驗的進口冷凍肉製品案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潁上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熟食店冷庫實施現場檢查。發現其內存放標有「NEW ZEALAND」等外文字樣的、無中文標籤標識的進口冷凍食品10件,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食品的進貨票據及檢驗合格證明。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食品依法予以扣押。經查:當事人於2020年10月從某農貿市場購進上述冷凍食品,截至執法人員檢查時,已售出2件。當事人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驗的進口冷凍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潁上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沒收物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9:太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有限公司經營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太和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在當事人成品庫查獲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東莞米粉」150袋,太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批商品予以扣押。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生產的「翠竹」牌東莞米粉,為侵犯東莞市道滘聯合米製品廠註冊商標專用權產品,案發時當事人共生產「翠竹」牌東莞米粉1400袋,銷售1250袋,庫存150袋,違法經營額28938元。當事人經營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太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沒收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米粉150袋、罰款43407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10:界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置業有限公司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案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2020年6月3日,界首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界首市某置業有限公司的商品房、商鋪銷售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取得預售許可證後,銷售商品房、商鋪139套,商鋪銷售未明碼標價。界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置業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6月19日,界首市局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公司整改情況現場核查時發現,該公司仍未對銷售房源明碼標價,逾期未改正違法行為。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9月21日,界首市局對該公司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8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來源:阜陽發布

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9-21 21:09:00

寫的東西感觸很深,對情感上幫助很大

頭像
2024-09-01 15:09:45

可以幫助複合嗎?

頭像
2024-02-26 22:02:58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頭像
2023-10-13 23:10:35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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