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揚:淺析作品獨創性的幾個常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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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獨創性究竟應堅持有無標準還是高低標準,人工智能生成物對作品獨創性的判斷構成何種挑戰,作品的長度和類型是否影響作品獨創性的判斷,是近年來我國理論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熱點問題。筆者試對這幾個問題發表如下看法。

獨創性有無和獨創性高低

獨創性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構成的必要條件,在這一點上我國理論和實務界觀點基本一致。分歧在於,應該堅持有無還是高低標準判斷作品的獨創性。獨創性有無標準說認為,作品只要具備獨創性,不管其高低,都滿足著作權法要求。獨創性高低標準說則認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不僅需要具備獨創性,而且獨創性應該達到一定高度,才能滿足著作權法要求。

筆者支持獨創性有無標準觀點。按照有無標準,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的表達,只要與他人的表達不同,且不屬於司空見慣的表達,即不能否定其獨創性。舉例來說,「我愛你」屬於對愛情的口水式表達,無獨創性。「我愛你,就像老鼠愛大米」與他人對愛情的表達不同,具備獨創性。「你像一個烏鴉在天上飛呀飛,我像一隻狐狸在地上追呀追」,男孩拼命追女孩而不得女孩芳心的自嘲,與他人表達完全不同,具備獨創性。

李揚:淺析作品獨創性的幾個常見爭議

著作權法的趣旨在於追求文化多樣性,不同於專利法追求的技術先進性。對相同主題或者事物的表達,只要不同於他人的表達,即可滿足並實現著作權法的趣旨,造就一個豐富多彩的文化世界。要求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表達具備較高獨創性方具備作品資格,將極大提高作品門檻,將某些「拙劣」表達排除於作品範圍外,與著作權法趣旨相背。

高度獨創性門檻要件,實質是要求作品具備較高藝術水準方滿足獨創性要求。作品藝術水準高低,主觀判斷色彩強烈,應該交給市場,而非立法者和司法者判斷和選擇。幼稚園小朋友「塗鴉的繪畫」藝術水準或許不高,但誰能否定它們是小朋友個性的表達呢?

高低標準,本身含混不清,且極具主觀性,無任何劃分的科學依據,著作權人也無法舉證證明。堅持高低標準判斷作品獨創性,甚至可能導致某些法官在個案中判斷作品獨創性時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權。

從世界範圍看,自1991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FEIST案中就作品獨創性作出「獨立完成和最低限度的一點創作性」的判斷之後,英美和大陸兩大法系關於作品獨創性的標準,已經基本趨同,均堅持最低限度的獨創性標準,實質上就是獨創性有無標準。

獨創性高低標準堅持者認為,我國著作權法在電影和類電作品之外,還規定了錄像製品,其區分依據就是連續視聽畫面獨創性的高低。此種解釋並不令人信服。我國著作權法雖在電影和類電作品之外規定了錄像製品,但並未明確規定區分標準。解釋論上,亦可根據獨創性有無標準,將具備獨創性,即與他人連續視聽畫面不同的連續視聽畫面,歸為電影和類電作品,而將無獨創性的連續視聽畫面,歸為錄像製品。僅以電影和類電作品與錄像製品的區別為依據,而推導出獨創性高低標準,既存在以偏概全問題,也缺少解釋論上的依據,且造成將大量構成電影或者類電作品的連續視聽畫面,作為錄像製品處理,導致製作者權利保護不足的後果。

獨創性人格化和獨創性客觀化

受黑格爾財產人格權理論影響,大陸法系國家著作權法理論認為,作品是自然人精神的產兒,是創作者人格的外在體現,因此,大陸法系主要國家的著作權法除了規定作者享有財產權外,還享有發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著作人格權,有的甚至還規定作者享有回收權、追續權等著作人格權。《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規定作者享有作者身份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也留下了人格權理論的印記。

德國烏爾姆等一元論者主張,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統一構成著作權,二者只不過是著作權這個複合體的兩個權能,二者一起產生、消滅和繼承。一元論反對著作人格權的轉讓,並且認為作者雖然可以支配著作財產權,但這種支配不是轉移式的處分,本質上僅僅是作者在自己權利上設定的義務(許可),作者依舊保留着這些權能的母權利,而且這種母權利依舊構成著作人格權權能和著作財產權權能的淵源。德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直接採用了一元論,規定著作權不可轉讓,除非是在履行死因處分中被轉讓或在遺產分割中被轉讓給共同繼承人。

日本田村善之等二元論者則認為,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是著作權兩個不同方面的權利,二者相互獨立,著作財產權可以獨立放棄、轉讓,但依舊主張著作人格權和作者人格緊密聯繫,不得轉讓,作者僅可以和使用人簽訂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的契約。我國、法國、日本等的著作權法直接採用了二元論。

不管採用一元論還是二元論,迄今為止大陸法系代表性國家的著作權法,莫不認為作品中潛藏着創作者人格,莫不認為作品只能是自然人的創作,獨創性只能是自然人意義上的創作者獨特的個性在作品中的體現,離開了自然人談論作品及其獨創性,是荒誕不經的。

然而, 人工智能創作物的出現,已經對上述悠久而散發着自然法之光的著作權傳統提出了嚴峻挑戰。人工智能創作的詩歌、繪畫、新聞作品等已經不斷出現。雖說人工智能目前尚處於低級時代,自然人對人工智能創作過程和結果還存在較多干預,但未來高級人工智能出現後,作品的創作完全人工智能化,自然人作為人工智能研發者、所有者和利用者,退出創作第一線而成為無所事事的旁觀者,已是意料中之事。面對人工智能創作帶來的挑戰,一種觀點認為,著作權法仍應堅持作品只能是自然人思想或者情感的體現,獨創性只能是自然人個性化表達的傳統。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應對著作權法進行重新洗牌,直接賦予人工智能創作者和著作權享有者地位。

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均不可取。應該看到,創作型人工智能的出現,已經、正在並將使得作品的創作逐漸脫離自然人的干預和控制,變成一種與人格特徵聯繫越來越少甚至徹底無關的客觀現象。從客觀表現來看,如果人工智能創作的詩歌、繪畫、小說、電影、音樂、新聞等與其他同類作品表達不同,又不屬於同領域中司空見慣的表達,著作權法卻受制於作品的傳統概念,拒絕將其納入受保護作品範圍,甚至放任自由使用,明顯將削弱對創作型人工智能研發的激勵。

著作權法順應潮流的做法應該是,直面人工智能創作不可逆轉的趨勢,將作品定義調整為「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的表達」,不再將人的思想或者情感的獨創性表達作為界定作品的必要因素,轉而將獨創性的判斷客觀化,僅從表達形式上判斷作品有無獨創性,並在此基礎上對人工智能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作出如下規定:屬於人工智能所有者。而在利用人工智能進行職務創作或者委託創作的情況下,則根據著作權法現有規則確定人工智能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此種視點,可簡稱為作品獨創性客觀化的視點。

儘管如此,筆者反對由此走向另一個極端,即從作品獨創性的客觀化趨勢推導出應賦予人工智能作者和著作權人地位的結論。法律要解決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按照康德哲學視點,人才是目的,人的產物不能成為目的。著作權法將人工智能擬制為作者和著作權主體除了具有濃厚的浪漫主義色彩之外,對人而言,並無任何實際價值和意義。退一步來講,即使完全忽視作品創作和獨創性表達的客觀化現象,從激勵研發創作型人工智能,解決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角度出發,也應將人工智能視為人創作的工具或者手足,並在此基礎上按照著作權法現有規則處理人工智能創作物的法律性質、權利歸屬等問題。

作品獨創性的其他問題

(一)作品長度與獨創性

總地來說,作品長度與獨創性沒有必然關係,並非作品越長越具有獨創性,越短越不具有獨創性。作品雖長,但如表達和他人表達實質性相似,或者屬於司空見慣的表達,亦無獨創性。作品雖短,哪怕只是十幾秒的短視頻,但如表達和他人表達不同,且不屬於司空見慣的表達,亦具有獨創性。

但是,也不能說作品長度和獨創性毫無關係。其一,作品過短,比如一閃而過的視聽畫面,因表現時間太過短暫,是否具備獨創性將無法進行判斷。其二,作品越短,比如簡單的作品標題,越接近於思想,和思想二合一,雖不排除獨創性,但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可能性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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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品類型與獨創性

一種觀點認為,作品類型不同,作品獨創性要求也不同,比如電影作品、實用藝術作品、建築作品,要求的獨創性就應當比其他作品的獨創性高。筆者難以苟同此種觀點,理由有三:一是該種觀點沒有制定法上的依據。二是該種觀點缺少實操性。三是以實用藝術作品為例,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自2014年的「生日火車、生日動物圖設計圖案」,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自2015幼兒用座椅「TRIPP TRAPP案」後,也已放棄不同於其他作品的高度獨創性標準,而改採相同創作標準說。對實用藝術作品、建築作品等採用相同獨創性標準,因受制於實用性部分,創作空間較小,受保護範圍亦小,並不會導致此等作品泛濫、過度限制他人行動自由的後果。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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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07:08:26

我感覺老師還是蠻好的,上次分手都特別難過,後來聽了情感調解之後,我也很快走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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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02:05:13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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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0 10:03:07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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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3 07:02:07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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