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歲大爺因拒絕給小21歲女友買房遭分手 起訴女方返還財物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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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爺(化名)今年73歲,經人介紹,他在2020年與一名比他小21歲的女子建立戀愛關係。在兩人交往期間,朱大爺先後給了女方1.6萬元及兩樣首飾。最後,當他拒絕了女方提出在成都購房的要求後被分手。在向女方索要此前給出的錢款和首飾未果後,朱大爺將女方起訴到法院。

1月21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四川蓬安縣人民法院日前就本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朱大爺的訴訟請求。

訴訟:

七旬老人起訴分手女友,要求對方返還財物

73歲大爺因拒絕給小21歲女友買房遭分手 起訴女方返還財物遭駁回

朱大爺是四川蓬安縣人,妻子去世多年,常年獨居。2020年10月,經人介紹,朱大爺認識了一名比自己小21歲的女子,並初步確立戀愛關係。同年11月初的,兩人和親友聚餐時,朱大爺給了女方6000元紅包,此外,他還給了女方一對手鐲和一尊玉佛,此後兩人正式確立戀愛關係。

10多天後,女方以「洗面」美容消費為由,向朱大爺要了1萬元現金,因朱大爺當時沒足額現金,便向人借了1萬元給女方。2020年11月底,當女方要求朱大爺為其在成都市購買一套住房後,朱大爺拒絕了。之後,女方以母親不同意為由宣告「戀愛」終結。兩人分手後,朱大爺多次要求女方返還相關禮金、飾品未果。2021年8月,朱大爺以「不當得利」為由將女方起訴到蓬安縣人民法院。

資料圖

法院:

戀愛關係收受財物,不構成「不當得利」

蓬安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因男女戀愛關係結束而引發的經濟糾紛。朱大爺訴求的財物返還分為兩個部分,即確立戀愛關係時給付的紅包禮金6000元、手鐲一對、玉佛一尊,以及戀愛交往過程中因女方「洗面」消費,朱大爺為此給付的現金1萬元。

依照朱大爺的陳述,第一次給付女方財物即紅包禮金6000元、手鐲一對、玉佛一尊,是雙方確立戀愛關係時給付的見面禮,當時朱大爺還給付了雙方婚介禮金。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因確立戀愛關係給予對方一定財物是正常的社交行為,法律對此不提倡亦不禁止。基於此,女方因男女雙方建立戀愛關係收受朱大爺的財物並不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對於朱大爺所說的手鐲一對、玉佛一尊系雙方認識之前購買,但未向法院提交相關飾品的購買發票和價款,法院對其價值無法評定,因贈送的飾品價值無法判斷且對被告而言具有特殊的情感利益,司法實務的通行處理辦法亦是不予返還。

此外,關於朱大爺給付女方用於「洗面」的費用1萬元是否應該返還。法院認為,基於常人的習慣認知,男女雙方在戀愛交往過程中的消費一般會高於平時,為增進彼此情感,一方在戀愛時為對方的個人消費行為買單付款屢見不鮮,屬生活常態,法律對此不提倡亦不禁止。現朱大爺要求女方予以返還同樣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釋法:

為何不能按「贈與合同糾紛」撤銷贈與?

本案的裁判文書內容顯示:「本案還需要說明的是,司法實務界對此類糾紛的處理有時會按照贈予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糾紛進行審理。」

法院認為,依照《民法典》第658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之規定,因本案原告贈予的財物已完成交付即權利轉移,原告的贈予亦無法撤銷。依照《民法典》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如義務人不履行相應義務,則贈與人可撤銷贈與。本案原、被告並無婚嫁的約定,原告贈送被告財物是為了雙方確立戀愛關係,事實上原、被告也確立了戀愛關係並相互交往了一段時間。此種情形下,雙方結束戀愛關係的行為也不宜認定被告未履行贈與合同所附的義務,於此原告的訴求也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至於原告因戀愛而贈與被告相應財物的行為是否已嚴重侵害贈與人的合法權利,因原告未主張也未舉證,法院對此不予評判。本案原、被告從認識到確立戀愛關係至戀愛關係結束,期間較短。被告是否以談戀愛為名騙取原告的財物,因原告對此沒有舉證,法院無法評判,如被告涉嫌詐騙,原告可依法另行維權。

日前,蓬安縣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朱大爺的全部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編輯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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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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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6 02:07:11

我感覺老師還是蠻好的,上次分手都特別難過,後來聽了情感調解之後,我也很快走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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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7 07:02:06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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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5 02:01:55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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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 09:12:42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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